做人有了计划,人生就有了方向。很多时候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需要预先准备好行动的方案。方案就是推销的手段。你是否在寻找一些方案模板呢?小编现在推荐你阅读一下高温通知十一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2、用人单位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3、如果劳动者高温津贴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4、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处罚: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
根据事业部福利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员工在夏季高温条件下劳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冰压合肥工厂为高温作业的O类员工发放高温补贴,具体如下:
一、高温岗位定义:
1、特高温岗位:工作环境温度高于37℃及以上。
2、高温岗位:工作环境温度高于33℃及以上。
二、补贴标准和发放要求:
1、特高温补贴:标准为10元/人/出勤日。
2、高温补贴:标准为7元/人/出勤日。
3、高温岗位作业时间超过日出勤时间的50%以上。
4、补贴金额在员工月度工资中体现。
三、发放时间:6月至9月
四、组织分工:
1、请各部门每月6日前填写《高温补贴发放申报表》,部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薪资专员执行发放,首次申报请于6月30日前完成。
2、BP派驻组人力资源将根据实际对高温岗位进行抽查审计,发现虚报情况的,除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和负激励外,对已发放的高温补贴从员工月度工资中扣回。
3、各工厂需不定时监控车间工作环境温度,采取相应降温措施确保非高温岗位的工作环境温度低于33℃以下,并对非高温岗位员工做好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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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伙伴:
为体现公司人文关怀,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障公司员工在夏季高温工作条件下的身体健康和安全,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公司特别发放高温补贴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补贴的发放范围:
所有在职员工。
二、高温补贴的发放时间及标准:
发放时间:6-9月份共四个月;
发放标准:食堂、保安、保洁、司机、水电工等岗位200元/月/人,其他工作人员150元/月/人。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新入职员工,当月高温补贴按照实际工作天数给予;
2、当月请假(各类假期)超过10天(含),不予发放高温补贴。特此通知!
xxx
xx年8月8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总工会,中直驻梧企业,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xx〕11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doc
2、企业高温津贴工作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doc
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梧 州 市 卫 生 局
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梧州市国家税务局
梧州市地方税务局
梧 州 市 总 工 会
二〇xx年九月七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加强高温及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在岗职工高温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存在高温作业及高温天气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高温津贴发放条件和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C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C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2元,其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8元,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发放。
三、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计生等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落实夏季工作场所防暑降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工作安全卫生制度,确保夏季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和生产经营正常进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起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8月5日
高温津贴的发放,与当月有没有高温天无关
今年6月没有35度以上高温天,企业是否可不发高温津贴?市人社局回应,根据今年6月的新规,“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因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没有关系。
案例解读
在某建筑工地工作的小刘拿到工资单后,感到有些疑惑:“我们7月份发的是6月份的薪水,我记得去年工作单上就有高温费一项了啊,今年怎么少了高温费呢?”不解之余,小刘和几个同事找到公司人事经理询问,没想到人事经理回答得振振有词:“高温费,顾名思义就是35度以上高温天气发放的津贴,今年6月份最高温只有33度,没有高温天,为何要发高温费呢?”说得好有道理,小刘他们竟无言以对。
高温费真的只有高温天气才有的吗?以前曾经的确如此:本市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度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津贴标准每天不低于10元。从2011年起,本市执行《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性津贴标准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即过去确实是看天气发高温费的。
但从今年6月开始,本市又发布了《关于做好本市夏季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不含33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从此,高温津贴发放的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露天、工作环境温度多少,而跟当月是否有高温天气没有关系。
因此,尽管今年上海整个6月没有高温天气,但小刘从事的是露天工作岗位,不管工作场所的温度多少,都应该至少发放200元高温费,所以人事经理的解释看似合理,实则是站不住脚的。
高温费既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在高温季节过后,集中在10月一次发放。而对于企业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费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经济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结合物价上涨和劳动者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原“夏季防暑降温费”改为“高温津贴”,同时对高温津贴标准、发放时间进行适当调整,并按规定改变高温津贴的列支渠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调整高温津贴标准。从2012年起,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120元调增到240元;室内非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每人每月由原来的80元调增到160元。
二、适当扩大发放时间范围。从2012年起,发放高温津贴的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共4个月),随同工资一起实行按月发放。
三、按规定改变列支渠道。从2012年起,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计入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高温津贴列入单位部门预算。
四、用人单位除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外,在每年的6月、7月、8月、9月,还应当为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提供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药品及保健用品,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所需费用在“劳动保护费”中列支。用人单位不得以提供了防暑降温所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为由抵扣应发放的高温津贴。
五、用人单位应高度重视本单位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要严格按照安监总安健〔2012〕89号文件要求,认真遵守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保证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中暑事件发生,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减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六、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劳动者高温津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或克扣高温津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通知下发之前未向劳动者发放或未按本通知规定标准发放今年6月份以来的高温津贴的,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或补差,超过一个月仍未补发或补差的,视为拖欠或克扣工资。
七、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园林、水利、环卫等领域和苦脏累险等一线生产岗位,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和落实夏季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八、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劳〔2006〕1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夏季高温时段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期,容易导致工人中暑、高处坠落事故、电器火灾事故等,给建筑施工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我镇内施工工地要求如下:
1、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趁早晚较为凉爽的时间抓紧施工。
具体要求:日气温达到30℃以上35℃以下时,12时至14时停工;35℃以上37℃以下时,11时至15时停工;37℃以上40℃以下时,11时至16时停工;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停止施工。
2、夏季高温露天作业应严格按要求佩戴好安全帽,并配备相关的防暑降温用品。
3、从业人员要学习夏季安全施工知识,掌握相关预防及防护技能。
4、在封闭(半封闭)空间内的高温作业场所,要采取恰当措施,搞好通风和降温,避免中暑。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夏季是各类安全事故多发季节。为做好高温酷暑期间各施工现场的防暑降温工作,确保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防止各类建筑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对防暑降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对一线施工人员生命和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完善和落实高温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防范措施,各施工企业要为室外作业工人提供良好的工作和休息环境,保证作业区和宿舍区有良好的防暑降温条件。
对施工现场各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特别是地下室、人工挖孔桩等密闭的作业环境,要保证通风措施,防止因高温天气引发的工人中暑和各类施工安全事故。
二、调整作业时间,落实具体措施。
各单位要合理安排好建筑工地露天高温作业区的作息时间,根据
县气象台公布的当日气温,温度在35℃以上时,工地必须在11:00—15:00期间停止露天作业,避开高温。
各施工现场要准备好人丹、十滴水、藿香正气丸等防暑降温用品和必需的常用药品。对高空作业人员要督促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和高温时段作业。建设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施工企业高温时节抢工期,必要的`晚上加班要妥善安排好人员交接班,不可疲劳作业,夜间施工动力和照明必须分开,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确保安全用电。
三、切实注意对多发性疾病的控制。
要进一步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环境及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对饮用水、食品的卫生管理,加强对夏季易发疾病的监控,避免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发生,如有情况发生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加强各项工作检查。
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密切关注气象预报。对施工现场大型施工机具,如塔吊、物料提升机等重要机械设备要做好防坍塌和防雷击措施,危险地段设置显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牌,并保证防坍塌和防击设施的安全使用,确保机具设备正常运转。
各单位要安排好高温酷暑期间安全生产值班和调度工作,发生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并做好妥善处理。对不落实防暑降温措施,造成中暑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年××月××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川人社办[2012]24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我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对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在综合考虑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物价指数增长等情况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的标准由每人每天6元-10元调整为每人每天8元—12元。各市(州)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具体的高温津贴标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备案。
二、用人单位支付高温津贴的有关问题仍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制定高温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劳社办[2007]58号)要求执行。
高温天气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
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并执行本单位所在地的具体高温津贴标准。
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它劳动保障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五、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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