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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仓储合同(精品十篇)

2024-03-06
仓储合同

出产不会算盘,诸事都会白干。为了按照领导的指示要求,我们要拟写一份具体的方案。方案是对未来某一重要专门事项,从总体上所做的最佳选择与安排。方案应该包括什么内容?下面是小编为你精心整理的“最新仓储合同(精品十篇)”,如果对这个话题感兴趣的话,请关注本站。

仓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以下合同:

1)甲方租用乙方库容为立方米的仓储场地,租用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即提前预付3个月的租金。乙方负责所出租场地的安全工作,并做好防潮、防火、防鼠工作。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_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

2)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装卸服务,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乙方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如货物以托盘进库,如货物以非托盘形式进库,装卸费为 元/吨;货物出库如委托乙方运输的,免除装卸费;如只在运单上注明保价金额或声明价值无效视同未保价。

3)乙方指定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航空、公路、配送,危险品除外),运输价格见附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

5)运费及各项杂费结算:

每月25日丙方将本月的所有运杂费汇总,由丙方发对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同甲方认可运杂费总额并同意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甲方应每天支付逾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相比陆路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的内容较少些,货物名称、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积;包装要求及运输标志;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明换装港;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运费、港口费和其他费用及其结算方式;

6)关于货损:

如未买保险且由于承运人或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运输中产生的货物灭损最高赔偿额按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乙方所有赔偿责任,且尽管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可能无法解释,决不超过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仓储中如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仓储险的所产生的货物灭损,按实际价值进行赔偿,但最高按每立方米200元进行赔偿。根据经济民法典和省海上运输管理规定的要求,(简称甲方)向省交通厅海运局(简称乙方),乙方同意承运,特签订本合同,

乙方对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或延误的,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水灾、罢工、民变、暴乱、战争等;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错误、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延误、错交;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特定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因气候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包装方法不良;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封志无异状,而内件短少或损坏及货物合理损耗。 甲方未对货物进行防潮处理、对因受潮而导致的货物损坏或损失。索赔期限:乙方装船时,甲方应派员监装,装完船封好舱,甲方可派押运员( 一人)随船押运.乙方保证原装原运,除因船舶安全条件所发生的损失外,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甲 方: 乙 方: 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约时间:

仓储合同 篇2

存货方:

保管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 量:

4.质 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否则,所造成的验收差错以及延误索赔期等,由存货方负责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保管方验收后。

 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3.货物的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检验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或由双方另行议定)。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

第三条 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第四条 货物入库、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第五条 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第六条 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

(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地,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保管方的责任

(1)在货物保管期间,未按合同规定的储存条件和保管要求保管货物,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保管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2)对于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等未按国家和合同规定的要求操作、储存,造成毁损的,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元。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2.存货方的责任

(1)由于存货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存货方应偿付相当于保管费 ‰(或0/000)的违约金。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提货的,存货方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向保管方偿付违约金 元。

 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

(2)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和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

 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

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3)货物临近失败效期或有异状的,再保管方通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承担。

(4)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5)保管方已通知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致使货物不能如期出库,存货方除规定交付保管费外,并应偿付违约金 元,由于出库凭证或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

(6)按合同规定由保管方代运的货物,存货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包装材料或未按规定期限变更货物的运输方式到站、接货人,应承担延期的责任和增加有关费用。

条 甲方因迁往  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受寄保管。

第八条 保管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九条 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

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 (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条 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的完全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于寄托有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发生,致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执行。

存货方(盖章): 保管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鉴(公)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电挂: 电挂: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仓储合同 篇3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

存货方: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4.未按本合同约定逾期交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的,除应如数补交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外,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10%违约金,同时交纳按逾期天数计算的每天欠费总额的1%滞纳金。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

4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经甲方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向甲方提供必要的保管技术资料和参数要求,否则造成的货物毁损、仓库毁损或人身伤亡,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

5乙方隐瞒仓储物自身的缺陷,导致存放期间发生损坏或者乙方未按国家或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对储存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 。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负责赔偿损失。

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如属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不负赔偿责任。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

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除上述原因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否则,乙方已交付给甲方的押金和未到期的仓储费用转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

第十一条 其它 。

保管方:

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 户:

存货方:

代表人:

地址:

开户银行:

帐 户:

年 月 日订

仓储合同 篇4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条 甲方在仓储期间如有第三方就仓储物对甲方提起诉讼,主张仓储物系其所有。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或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引起的一切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的随货同行联开出数量、品种一一对应的产品入库单,以便双方进行核对(并注明甲方的单号)。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建立出入库台账,以方便甲方不定期的抽查。乙方如未建立进销存台账,乙方应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3.验收期限为____天(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乙方应当在接收甲方的货物现场验收完毕并出具书面的验收报告(该验收报告即乙方出具的入库单)。乙方验收合格向甲方出具入库单后,如果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 篇5

订立合同双方: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品种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数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质 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货物包装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 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 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

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

编码:___________                                           编码:_______

第六条 入库和出库的手续 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经办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存货方 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七条 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 按照有关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

第八条 费用负担、结算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保管方的责任:

1.由于保管方的责任,造成退仓或不能入库时,应按合同规定赔偿存货方运费和支付违约金。

2.对危险物品和易腐货物,不按规程操作或妥善保管,造成毁损的,3。货物在储存期间,由于保管不善而发生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负责赔偿损失。

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应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 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

4.由保管方负责发运的货物,不能按期发货,赔偿存货方逾期交货的损失;错发到货地点,除按合同规定无偿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外,并赔偿存货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存货方的责任:

1.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和易腐物品,必须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造成货物毁损或人身伤亡,由存货方承担赔偿责任直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存货方不能按期存货,应偿付保管方的损失。

易燃、易爆、易渗漏、有毒等危险货物以及易腐、超限等特殊货物,必须在合同 中注明,并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保管运输技术资料。

3.超议定储存量储存或逾期不提时,除交纳保管费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三、违约金和赔偿方法

1.违反货物入库计划的执行和货物出库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向对方交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分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

2.因违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时,如违约金不足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分。

3.前述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4.赔偿货物的损失,一律按照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其残值部分或残件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第十条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

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 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 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 由事故发生地区的__机构出具。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解决是否解 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一条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公章) 存货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盖章)

地址:____ 地址: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户:____ 帐号:____

__年__月__日订

仓储合同 篇6

保管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存货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乙方委托甲方冷库储藏种子,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提供的仓库在封库后必须满足“五无”、“三防”标准。五无即无虫害、无混杂、无霉变、无鼠害、无事故;三防即防水、防火、防盗。封库期间库温保持在-10℃以下;

第二条:储存数量:总储存数量约(牧草种子)吨。数量以过磅检斤为准,储藏种子合同期限为一年。储藏周期结束合同终止,如果乙方继续租用,按实际库存数量另行计算。

第三条:仓储时间为 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 年____月_____日。

第四条:贮藏时间及贮藏费:入库时间由我方种子入库开始计算,制冷时间由乙方控制,制冷期间收取每月_______元/吨的储藏费。

第五条:费用支付时间为种子出库后,支付比例双方协商。

第六条:保管方如没有满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五无”、“三防”标准和/或库温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自然损耗超过2‰的部分,甲方按乙方出具的种子进价给予赔偿。

第七条:种子封库期间水分不得高于入库水分提高0.2%,芽率较入库时不得有明显下降。否则甲方应按种子成本价给予乙方赔偿,(因出库期间气候等原因造成水分增加除外)。

第八条:种子入库、出库时,甲、乙双方应有专人在场。做品种不混杂。

第九条:对乙方交付保管的包衣种子,甲方在管理等过程中应注意采取合理防护措施。因防护不当对人、畜等造成伤害等意外事故发生时,其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保管期间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战争等)造成造成损失或不能按时出库时,甲方应将灾害情况提前通知乙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灾害损失,责任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止,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仓储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下签订以下合同:

1)甲方租用乙方库容为立方米的仓储场地,租用期限为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采用先付后用方式,即提前预付3个月的租金。乙方负责所出租场地的安全工作,并做好防潮、防火、防鼠工作。如由于甲方未能及时送货和告知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装卸服务,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乙方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如货物以托盘进库,如货物以非托盘形式进库,装卸费为 元/吨;货物出库如委托乙方运输的,免除装卸费;领货时凭托运人提货单(或提货单复印件)加之指定提货人身份证并签字。如收货人是企业公司,还应出示单位提货证明。

3)乙方指定丙方为甲方货物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航空、公路、配送,危险品除外),运输价格见附件,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甲方盖有公章的委托函传真件作为操作依据及结算凭证。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_茸盎跷锸_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乙方对进口拆箱后发现的箱体内部坏、污箱等情况,经甲方确认后在垫付相应的费用。

5)运费及各项杂费结算:

每月25日丙方将本月的所有运杂费汇总,由丙方发对账单给甲方,甲方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确认视同甲方认可运杂费总额并同意于7个工作日内支付运杂费。甲方应每天支付逾期款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货物到达目的公司后,承运方电话告知收货方提货。如货物存放超过七日未提,每超过一日将收取货物运费的5%作仓储费;

6)关于货损:

如未买保险且由于承运人或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灭损的,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运输中产生的货物灭损最高赔偿额按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乙方所有赔偿责任,且尽管损失或损坏的原因可能无法解释,决不超过为记载有破损或缺失货物的分单上的运输费的5倍,即发生事故当次运费的5倍。仓储中如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仓储险的所产生的货物灭损。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如同一批托运的货物价值不同,托运人应对此批货物进行分别保价(运单上另行注明),保价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照托运人的保价额折合实际造成的损失向托运人赔偿。如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或高于货物实际价值保价。

无论什么情况下,对于间接损失或市场损失,乙方都不对甲方或货主承担责任。

乙方对以下原因造成甲方货物损失的或延误的,不负责任:不可抗力因素,地震、水灾、罢工、民变、暴乱、战争等;甲方提供的信息数据错误、不准确造成的损坏、延误、错交;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缺陷或货物性质不适合特定运输方式以及运输过程中因气候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坏或变质;包装方法不良;交付时外表状况良好,封志无异状。自托运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起至提货期限內有效。托运人应在货物起运之前支付保价费。

索赔期限: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坏或缺失后的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索赔;没有按照前述要求按期向乙方提出并通知乙方的索赔,应被视为放弃。货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名称、数量和价值是托运人提供的,承运人在接收货物时只按件数接收并未检查和清点每件货物内装数量是否有短损,所以承运人不承担內装货物数量和货物是否完好的经济责任。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甲 方: 乙 方: 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签约时间:

仓储合同 篇8

存货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管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保管方和存货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能量的情况,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 编号包装货物名称数量品种规格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方法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方法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仓储合同 篇9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为满足本公司正常均衡供货需要,保证商品按区及时准确配送到贸易客户,甲方将仓库及仓储商品,委托乙方进行仓储、保管、配送、货架器具回收,以及信息反馈等仓储物流服务,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如因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付款,乙方有权按日万分之五收取未付款项部分滞纳金,并有权取消甲方在本合同下享有物流费用月结待遇,而改成单票现金结算。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足够仓储供面积。甲方在储运期内货物进库数量、货物出库数量、货物各种品相、规格、数量。

一、货物验收:

1、乙方负责厂家供货时的商品验收工作,包装外观、品种规格、数量及质量的验收,如发现订货与到货不符或日期等质量问题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单据上签字注明。

在合同期内乙方将仓库租赁给甲方,在仓储内有乙方的员工专人负责整理看护。为了规避运输途中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和意外事故可能带来的危险,甲方需把乙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保险费率为货物声明价值的   %,未保的货物发生丢失。

乙方应全力保证甲方货品的安全、完好,若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货品损坏、丢失。由乙方按照甲方经济折扣价赔偿甲方。对于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破损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雷击、战争等)所造成货品丢失、损坏乙方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乙方应尽善意第三方的责任。调拨至乙方仓库的货物。

2、乙方不得将未复核验收的商品蒙混进仓。不可以事后验收为借口,推卸出现差错、损失的责任。

3、自商品验收入库之后,商品的保管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需对每件商品指定保管责任人,并对商品的丢失、被盗、损伤、脏污、霉变、过期等负有直接的工作责任和经济责任。

条:甲方委托乙方做物流配送发货业务,甲方承诺不得将甲方货物委托任何第三方物流企业。若有出现有其他物流公司,乙方将有权终止本合同。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存库信息预期产品。乙方需配合甲方每月在库进行盘点,乙方应履行报表责任,《库存产品出入库汇总日报表》《配送跟踪表》,报表须发给甲方负责人。

二、仓储保管:

1、商品及货架进仓后,乙方应及时做好商品的接收、装卸工作,装卸搬运商品需轻拿轻放,严禁乱丢乱扔、野蛮装卸。

条:甲方对货物享有完全所有权,货品从卸货起到甲方租赁仓库储存至最终出货前的全过程有甲方负责。

货物入库验收信息反馈。货物到仓储站由乙方与送货方核实到货数量,发现有不一致现象即时报甲方处理。乙方应派人到现场验收货物,与送货人员办理货物交接手续,如发现货物异常(包括破损、损坏货物减少等)与乙方及时追查原因并告知甲方。乙方验收后。

2、乙方储存商品时按商品类别合理排放。堆码商品不超高、不超重、不倒塌、不压垮。

3、乙方必须定期检查商品,每天做好防霉、防虫、防损伤、防过期、防脏污以及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商品安全。仓储时商品不能直接接触地面,并严格按先进先出原则。

货物出库由甲方出具发货清单,发货数量及收货人地址、电话必须明确才可委托乙方负责物流运输发货业务,同时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出库发货,货物到目的地。

仓库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包装标示堆码,方向、高度、层数,进行堆码。乙方负责仓库货物日常巡查发现堆垛歪斜包装变形等异常情况应及时整改。

4、仓储保管细则参看《仓库管理规定》。

三、配送服务:

1、乙方负责每天中午前到甲方办公室收取送货单,并根据甲方送货单及时准确将商品送到贸易客户仓库。

2、乙方负责每天按送货地点远近安排司机送货路线,确保公平公正并及时与司机沟通。

四、票据管理和信息反馈:

1、乙方负责将核对条码并验收后的商品录入电脑,保持数据准确。

2、乙方保持每天流转送货、配送、赠送、退货、调拨等等的数据准确,单据按公司要求登记留底备份。

3、送货单仓库需划单的,乙方必须及时在电脑系统更改,重新打单后方可送货。

4、乙方对存货不足、保质期临近商品、畅供断货品、来货未销或滞销品要及时以书面记录形式通知反馈。

五、责任及义务:

1、#####

2、乙方须向甲方缴交押金万元,合同期满时予以退还。商品在仓储、配送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丢失、损坏、过期的,乙方须承担

乙方必须保障帐、卡、物、相符。甲方将定期不定期对乙方仓库进行检查。如检查发现账物不符,或仓库管理不达标。

责任。鼠咬及人为损坏的,合同期前6个月甲乙双方各承担商品金额的50%,以后由

乙方100%承担;库存商品丢失及过期的,乙方负责按出货价100%赔偿。

3、成本仓及半成品仓旧日期商品未及时书面上报甲方处理的,或超过二个月未处理旧

4、#######

5、#########

6、乙方按先进先出原则进行配送甲方商品。并且每周必须清理仓库散货。甲乙双方每月5日、15日、25日进行一次账务核对并双方签字、确认甲乙双方每月第一个周六盘点仓库并双方核对数据。

甲方按月与乙方进行结算。此结算方式以甲方当月发货运费大于  万元,若甲方当月发货费用连续三个月低于双方确定的月发货费时,从第四个月起改为单票现金结算或到付结算。

7、乙方工资每月在核对盘点差异后发放。

六、补充事项:.....

七、合同期限:

1、本合同20xx年月日起至20xx年月日止,由甲乙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关此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出现争议无法解决时可通过国家司法途径解决。合同期满后,双方如需继续合作。

乙方与甲方的运费及相关费用结算期是每月   日为物流服务费进结算日,甲方收到乙方所提供的《费用月结对账表》明细后三个工作日内要与乙方进行核对及确认,如有疑义应于收到账单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三个工作日内不反馈信息视同确认,确认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同时甲方以现金、支票等方式向乙方付清款项。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贸易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委托代理人)签名:乙方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20xx年月日日期:20xx年月日

仓储合同 篇10

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或诺成性合同之我见

摘 要,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还是诺成性合同长期存在争议,笔者剖析这两种观点后,结合我国现行立法,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合同的观点。

关键词,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实践性、诺成性、交付标的物、交付仓储物

绪论

有关仓储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性合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着争议,即存在仓储合同是“实践性或诺成性”的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本文所指的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另一方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确定了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民法典颁布前,大多数学者主张“仓储合同不同于保管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根据我国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侧条5条规定,“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仓储能量,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经办人签字、单位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即成立”。[1]即确定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法律依据。但当时也有人主张,“仓储合同应与其他保管合同一样,为实践性合同”。2

民法典颁布实施以后大多数人认为,“民法典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说明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民法典并未规定仓储合同以交付仓储物为合同成立要件。”但事实上民法典颁布以后,该争议还存在。由于“在我国原有的立法中,仓储合同并不以存货方的实际存货为成立要件”3,故大多数人主张,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也少数有人主张,“仓储合同以仓储物的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4,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上两种观点本人不能完全苟同,本人认为,“仓储合同应为实践性合同,可约定为诺成性”。

一、仓储合同“诺成性与实践性”理论争议之分析

(一)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是民法典理论的传统分类,但至今仍有重大意义。所谓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5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合同在协商一致后还应当交付标的物之时合同才能成立。实际上,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按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而实践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

以是否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分类,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其一,便于区分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双方当事人可依合同条款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而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才得以成立,在未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未成立,故交付标的物前,双方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不能依据合同条款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其二,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合同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力。若为诺成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合同已成立,如合同无无效的事由,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之前,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各方不受该合同条款的约束。其三,便于区分合同订立后,当事人违反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若为实践性合同,在交付标的物前,当事人违反约定未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时遭到对方拒绝,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而若为诺成性合同,可能因此而产生违约责任。

故准确认定仓储合同的成立时间,能正确判断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法律地位,确定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便于公正处理仓储合同纠纷案件。

(二)对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观点之剖析

1.对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法理基础”之剖析

持“仓储合同系诺成性合同”观点的人认为,“仓储合同之所以从保管合同中分离出来就是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仓储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这是由仓储合同的主体特征决定的。若认定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就意味着一旦存货人在交付货物前改变意愿不向保管人交付货物,保管人就其所受到的损失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向存货人主张损害赔偿。这对保管人不利。因此,莫如承认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若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保管人在出现前述情况时,可基于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一般为营利性法人,若认为仓储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在其交存货物前合同未成立,则在其交存货物时若仓库营业人(保管人)不能予以储存,存货人也不能依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存货人也是不利的”,而本人不同意该观点及其论述。

本人认为,上观点和论述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角度为出发点来分析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的必要性的,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不但在于交易安全,还在于贯彻合同的自由及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同时,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故尽管实践性合同在促成交易时有一定的弊端,但以交付存储物为仓储合同成立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也尊重了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意愿,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为了交易安全,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交付仓储物之前,有权利要求对方当事人在发生变化时相互通知,避免交易风险发生。因此,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即使发生存货人交货不能或者仓位暴满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应提前通知对方告知道不交货或仓位暴满的情况,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样也能避免交易风险的发生。如果合同成立后,存货人迟迟不交付储物,保管人不必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即可将仓位给其他存货方,由于合同没有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其也不会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相反若为诺成性合同,强行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大量的仓位长期空出,等待已签订合同的存货人交货,就会浪费大量的社会资源,反而不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同时,根据法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若发生缔约过失或侵权行为,则可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相反如为诺成性合同,则会使一些不存在恶意磋商的合同当事人责任加重,也违反了公平原则,造成权利、义务不对等。故仓储合同为诺成性也有其现实的弊端。

文章来源://m.03kkk.com/fanganfanwen/165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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