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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热门五篇)

2024-06-06
税务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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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通知【篇1】

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1〕72号

2011-12-30 阅读次数: 5627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的有关规定,报经财政部批准,本市自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现将《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1〕57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仍按国家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外,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标准为2%,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管事项由市级税务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 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进行征收和缴库。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减免退费等事项,比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市级国库,纳入市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九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十条 全市各级财政、税务、教育、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解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降低征收标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多征、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税务通知【篇2】

政策类别:税收法规 企业所得税 效力区域:海南法规 发文单位: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所属行业:不限

发文字号:琼地税发[2010]1号 发文时间:2010-1-4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一)《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执行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

1、从事基础设施和农业开发经营,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

3、可享受过渡优惠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性企业。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执行到期,且需审批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三)《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须报省政府批准。若省政府下文实行普遍减免税优惠的,按简易备案方式执行。

(四)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

二、备案类减免税项目

(一)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只需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包括预缴期)报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一),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即可享受该项目减免税优惠。

实行简易备案管理的项目有: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4、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

6、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三、第六款);

7、其他。

(二)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实行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在减免税备案表中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意见,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1、事先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事先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可在预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纳税人即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期间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纳税人没有按规定在预缴期间报备的,预缴申报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但在汇算清缴期间补交备案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后仍可享受该项减免税优惠。

以下减免税优惠实行事先备案登记管理: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核准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核准文件;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技术转让合同复印件;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或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6)软件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生产)企业(财税[2008]1号第一点第二、第六、第八、第九款)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名单)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及年审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8)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加盖企业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以上第(7)、(8)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项目,除了进行事先备案外,年终汇算清缴期间还应按照《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第五条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相关资料: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②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③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④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9)其他

2、事后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纳税人享受事后备案登记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应在汇算清缴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备案表中做出“予以备案”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备案”的意见,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以下减免税优惠实行事后备案登记管理: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附件二)。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附件三);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纳税人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研究成果报告等相关情况及核算情况说明;无形资产成本核算说明(仅适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情形)。

(3)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在职残疾人员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表;为残疾职工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购买社保的资料;残疾人员证明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的纳税人与残疾人或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4)创业投资企业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5)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附件四)。

(6)企业购置专用设备税额抵免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附件

五、附件

六、附件七);加盖企业公章的所购置相关设备的支付凭证、发票、合同等资料复印件;购置设备所需资金来源说明和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明细账等复印件。

(7)其他

三、减免税期限超过一年的,纳税人可在首次享受该项优惠的年度一次性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纳税人减免优惠条件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并审核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做出停止或继续执行减免税优惠的意见,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四、2007年3月16日以前成立,按国发[2007]39号文规定应享受过渡优惠税率的企业,不需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企业可自行按过渡优惠税率申报纳税。

附件: 1.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2.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3.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4.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表 5.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情况表 6.购置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情况表 7.购置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情况表

税务通知【篇3】

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导读:想要报考全国税务师的,可以先了解一下报考公告。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出来的有关于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公告,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公告 2017年第008号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9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74号)文件精神,2017年度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以下简称“税务师考试”)将于2017年11月11日至12日举行,现将相关报考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一)考试科目为五科,即:《税法(一)》、《税法(二)》、《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财务与会计》、《涉税服务实务》。(二)《税法(一)》、《税法(二)》章节内容部分调整。国际税法内容由《税法(一)》调整到《税法(二)》;土地增值税内容由《税法(二)》调整到《税法(一)》。详见《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三)《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二、考试报名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考试:(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二)取得经济学、法学 、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符合上述报名条件,暂未取得学历证(学位证)的大学生可报名,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再修改个人信息,上传证书电子图片。以前年度考试中因违规违纪而受到禁考处理期限未满者,不得报名。三、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4月20日09:00至6月20日18:00止。报名人员应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报名程序。2017年8月1日09:00至8月10日18:00止为补报名时间。四、考试报名程序(一)报名人员登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方的网站“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或登录“https://ksbm.”。(二)填报报名信息。(1)新考生报名,登录报名系统后首先完成实名信息注册,按规定填写个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本人近期2寸免冠证件电子照片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电子图片。暂未取得学历(学位)证的大学生须提供学生证电子图片。选定报考科目。(2)老考生报名,即2016年及以前年度已报考部分科目的'考生,登录报名系统,使用原证件号或用户名、密码登录,核对个人信息,如有信息变动,应做相应修改。选定报考科目。(3)报名人员可选择全科或分科报考,交费前认真核对个人信息和报考科目。(三)支付考试费。每科次考试费¥98元。系统提供网银、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支付成功后,可打印电子发票。(四)补报名期间,未报名或未完成报名流程人员,可补报;已完成报名考生,如有调整、变更需求,可调换科目、调换考试城市。五、免试申请与审核(一)符合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相应科目:1.已评聘经济、审计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2.已评聘法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涉税工作满两年的,可免试《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二)免试申请程序。1.申请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09:00至6月5日18:00止。2.申请方式:登录“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入免试申请栏目,如实填写本人与免试条件相符的信息,并同时上传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电子图片。3.免试审核采用网上初审和证书申领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材料不实或与申请信息不符,后果自负。2017年6月10日18:00前公布网上初审结果。六、考试时间(一)每科目考试时长为150分钟。(二)考试时间2017年11月11日-12日:11日上午9:00—11:30 税法(一)11日下午13:00—15:30 税法(二)11日下午16:30—19:00 涉税服务相关法律12日上午9:00—11:30 财务与会计12日下午14:00—16:30 涉税服务实务七、考试方式五个科目考试均采用计算机闭卷考试方式。考试系统预装8种输入法:微软、全拼、智能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输入法,以及王码、极品、万能五笔输入法。八、考试城市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以及考生较为集中的地级以上城市,详见报名系统。九、考试用书根据《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2017年)》,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委会编写五个考试科目的备考用书,由中国税务出版社出版,拟定于5月中旬出版发行。报名人员可在报名系统中订购,或通过正规电商渠道购买。十、准考证打印考试报名人员应当于2017年11月1日09:00至11月12日15:00期间,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十一、试卷评阅和成绩认定(一)答卷由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阅。(二)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经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评价与考试委员会认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三)考试成绩实行5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5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5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可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按人社部发[2015]90号文件规定,原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成绩有效期顺延,即2013、2014年度考试有效成绩分别顺延至2017、2018年度。十二、考试成绩发布与查询考试结束后40个工作日,考生登录考试报名系统可查询个人考试成绩,打印成绩单(详见成绩发布公告)。十三、资格证书申领审核与发放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含免试)的考生应当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在地税务师协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考生应持报名时上传的材料原件至所在地税务师协会进行现场审核。材料原件包括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2寸证件照3张、工作年限证明材料、申请免试材料原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审核通过的考生可取得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十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报考事宜(一)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在内地或在香港考区考试。2.选择在内地考区考试的人员报名考试程序按公告的规定执行;选择在香港考区考试的人员按以下程序报名:(1)2017年6月20日17:00前将填写好的报名信息表电邮香港税务学会审核(报名信息表见附件)。(2)报名资格现场审核委托香港税务学会承办。(3)每科次考试费¥900元。报名人员现场审核报名资格时直接交香港税务学会。(4)考生可在公告统一规定的日期内通过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5)考生凭核发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香港考区指定考场应试。(6)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地区居民,可申请免试《财务与会计》科目。经审核通过者,可免试该科目,考试成绩管理为四年有效滚动。(二)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相关问题台湾地区居民参加考试的人员按照本公告执行(第十四条第一项除外)。十五、其他事项(一)报名人员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全国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须知》。(二)考生对报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资格审核时,审核人员如对考生信息存疑,考生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三)持国外学历证书的报名人员,应当录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四)报名期间考试问题咨询方式:1.查询报名系统相关栏目信息;2.咨询报名系统在线客服;3.发送邮件咨询,邮箱:ksbm@;(五)报名条件与免试条件中所涉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六)上述时间均指北京时间。(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不举办考前培训,也未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及个人举办相关考前辅导培训。考生应谨慎登录其他网站链接,以防个人信息泄露或被诈骗。

税务通知【篇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民管[2006]89号

发文时间:

大兴安岭行署地方税务局、民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省级民间组织;

自2003年开始启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来,绝大部分民间组织都能按照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使用”专用发票”,促进了民间组织各项业务的开展。但最近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在日常监管和检查中发现,个别民问组织在使用“专用发票”时,存在着超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发票等问题,这种做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属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规范发售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执行“黑民管[2003]11号”和“黑民管[2003]56号”文件中有关民间组织发票使用范围的规定,即: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免征营业税范围的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民间组织在提供属应税范围的经营性服务时,使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民间组织在收取会费、接受捐助款(物)、划转经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各民间组织不得擅自变更、扩大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

二、各级地税机关和民政部门要按照“黑地税联[2003]4号”文件要求,加强民间组织发票的发售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专用发票”的领购实行“领购簿制度”,民间组织必须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的登记证书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凭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到主管的民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购领薄”(以下简称“领购薄”),购买发票时凭“领购薄’和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到主管民政部门领购“专用发票”,同时在购领新发票时主管民政部门要严格查验已用发票的存根,确认没有问题可向其继续发售“专用发票”。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民间组织报审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要认真审核,并输入微机管理,对民间组织“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发现问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专用发票”领购制度,设立“专用发票”发售台账,详细记载“专用发票”的发售情况。在“领购薄”认真记载发票领购情况。并将经地税主管机关审核的《黑龙江省民间组织专用发票领购申请表》装订成册备查。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变更、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和使用过期作废票据的民间组织,除停止向其发售各类发票、票据外,民政部门视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依据管理权限分别给予罚款、警告、责令停止活动乃至撤销登记的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民间组织的发票使用管理加强指导,促使其民间组织正确使用“专用发票”,支持和鼓励民间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

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

税务通知【篇5】

________________:

经纳税评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涉税疑点:

请你(单位)对相关纳税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如实填写《纳税情况报告表》,并委派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________日(节假日顺延)内,到就有关涉税问题进行面谈。具体时间,请你(单位)提前联系。如逾期未联系或未届时赴约,将会给你(单位)带来一定的麻烦。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税务机关(公章)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fanganfanwen/1809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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