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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合同集锦

2024-07-11
天然气合同

随着时间一天一天的过去,我们的生活已经不能和合同分割了。在拟定合同时有什么不能忽视的重点吗?下面栏目小编为大家推荐的是“天然气合同”,欢迎收藏我们的网站随时了解我们的最新动态!

天然气合同 篇1

合同编号,

供气方,燃气有限公司

用气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供 气 方, 重庆胜邦燃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证号,

注 册 地 址, 用 气 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 册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按安全、平稳、合理地供应和使用天然气的原则,在自愿、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1、用气地址、性质和计划用气量

1.1 用气地址, 。

1.2 用气性质为, 。

1.3 计划用气量, 立方米/日。

1.4 用气设备名称和数量

1.5在冬春季用气高峰期间或其它供气紧急状况时,根据国家天然气供应“先安全后生产,先重点后一般,先民用后工业”的原则,供气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用气方采取必要的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用气方应按照供气方通知予以积极配合,妥善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供气方采取错峰、避峰或限(减)、停气措施,应当通过公告或书面通知提前48小时通知用气方。

2、供气方式和质量

2.1 供气方式,供气方通过管道输送方式向用气方供气。

2.2 供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3、价格、计量及气费结算方式

3.1 燃气价格,供气方根据用气方的用气性质,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燃气价格执行,天然气元/立方米。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大足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

3.2 燃气计量表(计量交接点)

3.2.1燃气计量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表号及生产厂家

名 称,

型号规格、表号,

生 产 厂 家,

3.2.2天然气按标准体积进行计量,根据国家计量法有关规定,燃气计量器具由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计量准确性进行定期检测、认定,定期检测、认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用气方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检定周期为,首检 ,使用年限为, 10年 。

3.2.3燃气计量器具校验、送检以及临时替换由供气方负责,用气方应配合实施。经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认定后,如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误差超过规定值或因故损坏、超过使用年限等,应当更换该计量器具,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4任何一方对计量装置提出异议时,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校验。校验合格的,校验费用等由提出异议方承担,校验不合格的,校验等相关费用由用气方承担。

3.2.5 双方约定抄表次数为, / 月 / 次,抄表日期为, / ;以抄表记录作为用气量和用气费用的计算依据。

3.2.6 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时,以故障前 90 日的平均用气量作为结算依据。

3.2.7 其它约定, 无 。

3.3 气款支付担保选择以下 不选择 种方式,

3.3.1 用气方向供气方提供 / 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金额为双方核准的一个月气费金额 /元,见索即付。用气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气款,供气方有权请求银行执行保函,保函期限为 / (期限最短不得低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后6个月)。

3.3.2用气方将其房产、车辆等可供担保财产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作为其履行缴纳气费义务的担保。该抵押登记是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生效后,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气费。

已交抵押登记证明, / ,抵押期限为, / 。

3.4 天然气费结算方式采取 智能卡表由用户自行充费 。

3.4.1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于 / 前自行到供气方营业网点缴纳气费或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3.4.2 气费以 / 为结算周期,用气方预先交纳一个月气费 /元(按月计划用气量计),在抄表后按实际用气量以预付款结算当月气费,预付款大于实际用气金额的转入下期预付款金额,预付款小于实际用气金额由用气方补足。若在结算周期结束之日,供气方未收到用气方预付的下期气款,从用气方预付气款用完之时起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气方承担责任。

3.5在气费结算中,双方对燃气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均可以向重庆市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检定结果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的一方全额支付;检定结果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检定费用则由用气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用气方应先承付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在下次气费结算中清算差额。

4、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4.1 供用气设施产权分界点, 计量表前球阀 。

4.2 位于产权分界点(不含分界点)逆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供气方,由供气方负责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并承担费用,用气方应给予配合。

4.3位于产权分界点(含分界点)顺天然气流向的天然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气方,由用气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4.4 供气方、用气方分别承担各自产权部分天然气设施的所有损失、风险和相关责任。

4.5 因用气方申请、违法用气、危及安全用气等原因需要拆改用气方天然气供气设施的,用气方承担天然气设施拆安费用。

4.6对于设置在用气方控制区域内的计量装置,如因用气方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计量或有偷窃气行为的,供气方发现后,有权中断向用气方供气,并要求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4.7 其他约定, 无 。

5、供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用气方的用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用气方应当协助并在安全检查单上签字盖章确认。

5.2 监督用气方在合同约定的数量、使用范围内使用天然气,有权制止用气方超量、超使用范围用气。

5.3 用气方逾期不交天然气气费,供气方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5.4 发现用气方管线、用气设备或安全管理存在违反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隐患时,有权减、停气,直至用气方消除安全隐患为止。

5.5 用气方所有的计量表损坏或不按报废规定到期更换的,经书面通知而用气方不予维修更换的,供气方可以采取中断供气直至更换合格。

5.6 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用气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指导用气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

5.7 在营业网点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抢修电话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5.8因施工、检修和合同约定等情形,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气方,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用气方。

5.9 对用气方查询天然气收费、服务等事项,供气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6、用气方的权利和义务

6.1 有权要求供气方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天然气。

6.2有权对供气方收费标准、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

6.3 用气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不安全隐患时,有权要求供气方提供用气设施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有偿服务或者帮助。

6.4 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天然气费。

6.5严格遵守各种安全用气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设置用气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用气、设备设施检修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用气设施、设备履行日常维护管理职责。

6.6 用气方新(改)建、扩建输配气、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燃气工程标准,必须依法经供气方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6.7严禁擅自添装、迁移和更改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更换、变动和破坏供气计量调压及报警切断装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用气方承担。如确需扩大使用范围、更换迁移燃气设施的,应当向供气方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供气方支付有关费用。

6.8 用气方应配备后备能源设备以保证正常生产经营。

6.9 有义务协助和配合供气方进行用气安全检查,接受供气方对使用范围的燃气设施检查监督。

7、违约责任

7.1供气方的违约责任

7.1.1供气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气方供气,应当向用气方支付停气期间正常用气量燃气费百分之_十 的违约金。

7.1.2 供气方施工、检修供气设施未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给用气方造成损失的,供气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用气方的违约责任

7.2.1 用气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纳气费,自逾期之日起供气方每日按应缴气费 3‰ 向用气方收取违约金, 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15日内用气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2 用气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按实际用气性质的开始时间补交气费和 3‰违约金;用气方盗用天然气,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承担补缴气费 10 %违约金,经供气方书面催缴之日起 15日内用气方仍不补交气费和违约金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

7.2.3用气方天然气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或用气方违法用气的,或用气方违反合同约定的,供气方有权中断供气,恢复供气时由用气方承担相应恢复供气费用。若由此给用气方自身或供气方及第三方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由用气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8 、免责条款

8.1 下列情况属于免责情形,

8.1.1 国家和当地政府部门启动应急供气预案、气源单位发布“保民用”通知、公告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2由于气源单位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的供气量减少或停止供气的情况。

8.1.3 由于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或者因第三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用气或者无法履行本合同其他义务的。

9、合同的变更

9.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

9.2.用气方需要改变用气性质、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地点或将天然气设施权属转让(出售、赠与、继承)他人等,均应提前向供气方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供气方在收到用气方的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办理或答复。

10、合同的解除

10.1 有下列情形之一,解除权人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

10.1.1 任一方丧失或有可能丧失本合同履行能力时。

10.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和部分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0.1.3 用气方违反本合同4.6、5.4 、5.5和7.2条约定,被供气方停止供气 30 日以上的。

10.1.4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10.2 合同解除后,一方当事人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

10.3 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1、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同意就本合同中的争议条款采用以下第 (1) 方式解决,(1)提请 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大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联络方式

供用气双方必须确定供用气管理协调部门和人员,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和电话通讯号码,并接受发出的有关供用气的所有信息。

12.1用 气 方,

通 讯 地 址, ,邮编, 402360

用气管理协调人, 。

用气管理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无

12.2 供 气 方:

通 讯 地 址,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北环西路70号,邮编, 402360

供气管理协调人, 。

供气管理协调电话号码, 。

传 真, 无

13、其它约定

13.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的条件(包括法律、政策、价格、合同主体等)发生变化,合同一方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重新签订供气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13.2 本合同一式 贰 份,供气人、用气人各 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若有本合同3.3.2条附生效条件情形的,在符合本合同3.3.2条约定生效条件后生效。)

13.3 本合同附件 无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供气人(盖章), 用气人(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为乙方生产过程中所需的液态氮气,具体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乙方生产车间附近安装一套30—50立方米的低温液态氮气储槽,其产权归甲方所有。

二、甲方的设备安装地方由乙方符合安全标准的位置,设备基础由乙方负责施工,甲方图纸。

三、甲方的设施不包括乙方生产连接管线,只储槽(含2个出液口),出液口后端管线由乙方负责施工,与甲方无关。

四、储槽的最大工作压力为0.8mpa,防雷手续和技监等管理部门的费用、使用手续及储槽的检验、维护保养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必须负责生产过程中甲方的设备设施不被人为的损坏。否则承担赔偿责任。

六、乙方电话通知甲方送液氮时,甲方必须24小时内到货,不得影响乙方生产,本合同签订后60天内甲方将设备设施安装到位,不得影响甲方的施工进度。

七、计量方式为过磅按吨位结算:计量地点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价格:按1000元/T到厂结算,每月用量超过60T以上部分按950元/T结算,如果月用量超过80T以上,则全部按950元/T结算,月保底用量为30T,每少1T,乙方则按每吨补贴200元给甲方。如遇外部因素调价,双方协商再定。

九、按月结算凭17%增值税发票,次月5号前结清上月货款。如因货款支付不及时导致液氮供应不及时由乙方负责。

十、此合同从20xx年4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伍年。

十一、液氮价格:一年一定。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3

用气人(甲方),

供气人(乙方), 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申请

甲方向乙方提出用气申请,符合供气条件的,乙方应当受理,并给予办理有关用气手续。甲方的用气场所具备通气条件后,乙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供气。在乙方确认甲方具备通气条件并正式通气以前,甲方不得使用天然气。

第二条 用气地址、方式、性质及用气设备情况

(一)用气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用气方式, 管 道

(三)用气性质, 居 民 用 气

(四)用气设施设备情况,

1.甲方燃气设施安装情况,

□未做改动

□甲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经乙方验收

□甲方委托乙方组织安装

2.甲方燃气燃烧器具情况,

灶具,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器,型号______________;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热水炉,型号 ;安装时间_________________。

其 它(安装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户内共用天然气阀门设置情况,

□有共用阀门 □无共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方式和质量

(一)供气方式,乙方采用管道输送方式向甲方供气。

(二)供气质量,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条 天然气价格、计量及缴费方式

(一)天然气价格,执行用气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天然气元/立方米;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执行(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居民用户中的剩余金额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二)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安装在(□户内、□户外),计量表为(□普通机械计量表;□IC卡智能计量表;□远传智能计量表,□ 计量表),表号,。甲、乙双方以甲方使用的天然气计量表的读数为结算依据,每月结算一次气费,结算期间按乙方公示时间为准。

甲方使用智能计量表,当基表数据与智能显示数据不一致时,以计量表基表的计数为准(基表故障除外),进行核实结算。

(三)甲、乙双方采用抄表方式计量的,在每一结算期间届满前 乙方工作人员到甲方处抄表,甲方应当为乙方工作人员抄表提供方便。

如因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未能见表抄录读数或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的情况,暂按前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进行估量计量,情况核实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四)乙方应在缴费期前向甲方发送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或在乙方指定的公众平台公布,甲方应按缴费期限、方式和金额进行缴费。

(五)天然气气费缴费方式采用以下第 种,

1.甲方应于结算周期前自行到乙方指定的天然气营业网点、乙方授权的银行或者乙方开通的移动支付平台缴纳气费,结清上月气费或者预存下月气费,若交费地址、交费时间调整,乙方应提前另行通知甲方。

2、使用IC卡智能计量表的用户采用预存充值。

3、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气费的,缴款帐户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到甲方指定银行办理代扣代缴气费手续。

4.其他方式, 。

第五条 天然气计量表的维护及更新

(一)乙方为甲方安装的计量表应当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授权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甲方正在使用的计量表,乙方委托检定机构定期进行强制检定,经检定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予以配合,甲、乙双方按本条第(三)、(四)款规定承担费用。

(二)因乙方信息系统管理需要对计量表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三)甲、乙双方对计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疑义时,可以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经检定计量表不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害的除外);符合标准的,更换、检定等费用由申请方承担;计量表临时更换由乙方负责实施;计量表校验、送检由双方共同实施。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按前期3个结算周期平均值足额缴纳气费,检定结果确认后,再行退补。

(四)因甲方原因造成计量表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组织更换,甲方承担相应更换费用,以及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气费损失,甲方应当在更换后30日内支付更换费用和气费损失。争议未解决前,双方按计量表记录值结算气费,争议解决后,应据实进行结算调整。

(五)如果计量表出现故障不能计量,双方中任一方均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由乙方负责更换,双方协商处理计量事宜,暂按故障前正常计量的3个结算周期的平均用气量计算。协商一致后,按协商结果多退少补。

(六)计量表的使用年限一般为10年,在该期限内,因甲方原因致使计量表损坏,甲方应当更换计量表并承担换表费用,使用年限到期后,由乙方按计划免费更换一次。

第六条 天然气设施的使用和维护管理

(一)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计量表出口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计量表及其与计量表出口前相连的输气管道、阀门、调压器等),由乙方负责维护和更新,甲方应当予以配合;计量表出口后的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负责维护、维修和更新。甲方天然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公共部位的,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外侧(含墙体)的燃气设施由乙方维护、更新,天然气管道入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由甲方维护、更新。

乙方每二年对甲方的用户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用气的技术指导。

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事先告知甲方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须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甲方应给予配合。

乙方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含实际使用人)应签字确认。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承担用户燃气设施的管理、维修责任,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签订补充协议并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甲方户内装修不应妨碍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安全运行和日常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房间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拆除、迁改或覆盖)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表及铅封等)原始安装状态。甲方如需改动,应当向乙方申请和咨询有关安全事项,乙方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按承诺服务时限予以答复。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燃气法规、标准和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天然气前用气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和天然气用户安全用气须知,熟知安全用气常识,避免发生漏气、燃爆和中毒窒息事故。

(二)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按期缴纳天然气气费。对用气量及气费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申请复核。若甲方对计量数据有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由乙方核实解决。甲方也可向经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申请检定。

(三)甲方购买或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由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人员负责安装与维修,并经乙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甲方未向乙方提出验收自行使用的,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燃烧器具,出现故障及时向燃气燃烧器具的生产、销售和安装单位报修。

(四)负责甲方管理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日常自查维护、定期检查和更换。安装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和附属安全设施(机械通风装置、燃气报警装置等)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其日常维护管理、定期检测、维修及更换,保证功能完好有效。

(五)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抢险作业工作,若乙方因甲方原因安全检查时未能入户,甲方应主动联系乙方进行安全检查。甲方不应拒绝在乙方工作人员填写的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告知上签字,并按照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六)甲方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用户天然气设施,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若甲方委托非乙方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的,甲方自行承担其产生的后果。

(七)甲方发现天然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或相关部门。

(八)甲方接到乙方按约定的联系方式发出的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隐患、用气场所整改通知后,应当签字确认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若因甲方不整改安全隐患,引发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九)不得有下列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

1.擅自操作公用天然气阀门;

2.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3.擅自安装、改装、拆除室内燃气管道和燃气计量表;

4.擅自改变计量表原始安装状态、破坏计量表及由供气管理单位制作的铅封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

5.擅自改动原房屋用气场所的结构和用途;

6.拒绝、阻挠乙方持证工作人员进户抄表或对供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抢修;

7.干涉、阻挠乙方在共用天然气管网上进行接管、碰口等施工作业;

8.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者转供天然气。

9.擅自使用已在乙方办理暂停手续的天然气设施或启用已封堵天然气设施。

(十)甲方作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如果将房屋交付给非业主使用人,甲方应向其告知,本合同内容、安全用气常识和使用燃气设施时注意事项、配合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并反馈检查出的安全隐患。甲方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天然气使用安全隐患,对发现隐患或疑似隐患应及时通知乙方予以协助。非业主使用人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视为甲方知悉。因非业主使用人原因引起漏气、燃爆或中毒窒息,给非业主使用人或第三人带来损害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供气。甲方暂停用气3个月以上的,应在停用前到乙方办理相关停气手续,由乙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需继续使用,经甲方申请,由乙方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进行安全复验后,恢复供气。若不办理暂停用气手续,经乙方通知后仍不办理的,乙方有权停止供气。

(十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收费标准、服务项目等事项进行查询,甲方在接受乙方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规、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乙方的强制交易行为。

(十三)当乙方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实施停止、限制供气或恢复供气时,甲方应根据乙方通知的停止、恢复供气时间预先做好准备,以防止人身或财产损害等事故发生。

(十四)甲方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安全使用相关标准。遵守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指导甲方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对甲方户内天然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者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设备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告知甲方(包括短信、网络通知、在小区张贴通知等方式),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供气。

(三)遇不可抗力或者天然气设施设备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不间断的抢修措施,直至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做好配合工作。

(四)应当在营业场所、企业网站、公开栏、办事大厅等处,公开业务流程、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公开服务受理及报修投诉电话。接到报险、抢修通知后,按照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及时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处置。

(五)应甲方要求,乙方对甲方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的帮助;对甲方室内燃气设施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不得限定甲方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服务。

(七)甲方户内燃气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财产、人身安全的,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维修及整改;拒绝维修、整改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如在甲方住所地附近公共区域、住宅小区公告张贴、协议约定的手机短信等联系方式)后,暂停供气,并有权向甲方追收相关费用。

第九条 特别提醒

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暂停供气,

(一)甲方危害供用气安全,扰乱供用气秩序,拒绝乙方检查的;

(二)甲方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拒不改正的;

(三)乙方执行政府机关或授权机构依法做出停气指令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或突发事故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期足额缴纳气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应缴纳气费的3‰的违约金;超过缴费日期30日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经乙方书面通知仍未在2日内缴纳的,乙方有权中断对甲方供气;当甲方结清气费和违约金后,由乙方恢复供气。中断供气超过90日,甲方仍不缴纳气费和违约金的,经乙方书面通知,乙方有权终止与甲方的供用气合同,并拆除供气设施;甲方申请重新安装时,须结清欠费并另行办理相应安装手续,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

2.私自改变用气性质(即居民用气改变为非居民用气),除补缴气费差价外,还应当支付应缴气费差价10%的违约金。

3.有采取破坏计量表或不经计量直接使用天然气的,按其盗用期限、历史最高月用气量和现行气价补缴气费,并应当支付补缴气费10%的违约金。

4、乙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合同约定用气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章用气、拒绝甲方入户作业、拒绝甲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其它用气人、甲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1.未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供气,应当向甲方支付停气期间用气量天然气气费(按上月日平均用气量费用乘以停气天数)的3 ‰的违约金。

2.乙方因施工、检修供气设施设备,中断供气或调整供气量,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乙方天然气质量发生的事故,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可抗力、突发事件、第三方原因引起停气、限气,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合同的变更

1.甲方房屋产权关系发生变更时,应当在房屋权属变更后的30日内与变更后的业主一同向乙方申请变更合同,并结清变更前天然气气费。新业主与乙方重新签订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后,原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当继续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2.甲方需要改变用气类别、用气负荷或超负荷用气,扩大用气范围,迁移用气场所,应当向乙方办理合同内容变更手续,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变更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3. 甲方的电话、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后5日内通知乙方作调整、更新。如甲方怠于变更或通知,导致乙方不能联系和告知,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4.因双方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及其他未尽事宜,需要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二)合同的解除

1.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不能保证按合同约定的供气质量和数量向甲方稳定供气,影响其正常用气,而乙方在合理的期限内又无法解决。

(2)甲方决定停止使用天然气。

2.若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拖欠气费及违约金超过90日,经乙方书面通知,仍不缴纳的。解除合同后,甲方仍应当补齐拖欠的气费及违约金。

(2)严重违反天然气使用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严重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乙方制止无效或甲方拒不整改的。

(3)若持续半年以上将居民用气性质更改为非居民用气性质,则本合同解除,双方重新签订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

(4)盗用天然气超过一年用气量的。

解除合同后,乙方有权封堵气源或拆除乙方维护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包括计量器具)。甲方接受处理或整改完毕,要求拆封通气或复装的,应支付前期因此发生的人工和材料费用,并另行办理恢复用气的手续。

3.凡发生以上解除合同情形之一的,相对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主张解除合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相对方的通知及送达地址以本合同所载明为准。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

1、通知及送达

本合同所称通知,包括短信、QQ、网络、函件、公告等通知,通知送达包括书面直接送达、书面留置送达、短信送达、报刊公告送达、小区公告送达、特快专递、法律文书等。

2、甲方通知及送达地址(QQ)

乙方通知及送达地址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方____份,乙方____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内容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字), 供气人(盖章),

身份证号,

手机号码, 经办人(签字),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 编, 邮 编,

应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应急联系电话, 报险、抢修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4

用气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手续

1.甲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用气申请后,乙方应当查验甲方用气场所的供气条件及供用气系统、用气设施等是否合格。乙方查验合格后,应当为甲方办理有关用气手续。

2.乙方为甲方办理用气手续时,应当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并将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告知甲方;乙方应当自本合同签订后

________ 个工作日内予以供气。

第二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用气设备情况

1.用气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用气性质, □ 生产用气 □ 公共服务 □ 发电

□ 采暖 □ 制冷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户类别,

□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驻京部队办公楼、外交使领馆

□ 学校

□ 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等

□ 市属党政机关办公楼

□ 餐饮、娱乐等商业设施

□ 工矿企业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供用气数量,

供用气额定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供用气最小量, ________ 立方米/年(或立方米/月)。

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共同确认的结算计量器具作为计算供用燃气数量的依据。

乙方根据供用气额定量安排供气。当甲方实际用气量高于供用气额定量或低于供用气最小量时,由双方协商后调整供气量。

3.本合同签订时,用气场所燃气管道情况,

□ 未作改动

□ 甲方已经乙方确认后自行改动

□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了改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气设备情况,

名称型号数量安装时间额定耗气量

燃气计量器具情况: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安装时间

室内公用燃气阀门设置情况,

□ 有公用阀门 □ 无公用阀门

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天然气价格收取燃气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价格管理部门调整燃气价格,则自批准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新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________ 价格为 ________ 元/立方米。

2.双方约定,以 为燃气费结算周期。

3.乙方用抄表方式计量燃气费的,按照抄表通知提示的日期抄表,以燃气计量表的读数为依据结算每个计费周期的燃气费。乙方应当在抄表后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派送付费账单。甲方接到乙方账单后,应当按照账单提示的期限、方式及金额缴费。

甲方如使用IC卡燃气计量表,应当按照乙方定期公告的预购气规定购买燃气。当IC卡燃气计量表的基表与IC卡控制器出现数据不同步时(基表故障除外),以基表计量为准。

4.燃气费支付方式,□ 转账 □ 现金 □ 支票 □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燃气计量及计量器具的维护、更新

1.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器具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器具,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如规定调整按照新规定执行)。经检定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指标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计量器具表号表位首检日期检定周期

2.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器具进行更换,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3.双方对燃气计量器具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向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时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器具;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要求方承担。在申请检定期间,甲方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燃气费,双方再根据检定结果退还或补缴错误计收部分的燃气费。

4.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器具损坏或计量不准确的,甲方应当及时请求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第六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 甲乙双方按照燃气设施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分界点(下称“分界点”)承担相应的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分界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1)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2)从分界点至甲方户内用气设备之间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维修、更新改造等权利、责任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甲方可以委托乙方对相应的燃气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委托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2.双方对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的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免费对甲方负责管理的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甲方进行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周期为 (每年不少于一次)。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安全检查时间,并安排专职人员上门检查。乙方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应当执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第3.5.2条的规定,包括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设施完好;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及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用气设备应当符合安装、使用规定;

(4)不得有燃气泄漏;

(5)用气设备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仪表应当完好。

6.安全检查后,乙方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甲方,甲方应当签字确认。

7.安全检查周期内,甲方要求增加入户检查次数的,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安排入户检查。甲方应当向乙方另行支付上门服务费 元/次。

第七条 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

2.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并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

3.应当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和抄表工作提供便利。

4.应当安排人员接受乙方的技术指导,熟练掌握燃气设施、用气设备的使用说明,并严格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附件一)操作使用设备。因甲方未按照上述规定使用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5.对自用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按照安全用气指导手册进行日常管理、维护,对超出使用年限、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接到乙方发出的燃气设施、用气设备隐患整改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必要指导。

6.不得擅自操作室内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乙方实施作业。自行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对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7.不得擅自改变用气性质。有变更燃气用途、改装、拆除、过户或变更用气量、变更用气设备、暂停用气、中止用气等事项时,应当向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8.发现室内燃气设施、用气设备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乙方报修。

9.对乙方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

10.政府对乙方采取接管的,甲方应当配合与第三方签订新合同。

11.应当按照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规定在用气场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12.应当遵守燃气设施、用气设备安全使用规定,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权利义务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天然气。

2.应当建立用户档案,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燃气及用气设备使用、燃气设施运行状况和安全管理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监督甲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用气,发现甲方有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的,有权劝阻、制止,将甲方行为记入用户档案,并向燃气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3.应当自收到甲方查询燃气费明细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4.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的,乙方有权通知甲方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措施,并有权向甲方追缴相关费用。

5.发现甲方燃气设施或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乙方书面告知后甲方仍不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危及公共安全的,乙方有权在提前告知后,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6.不得擅自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因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48小时采用公告或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甲方。

7.遇不可抗力或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8.应当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接受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进行现场处置。

报修电话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9.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帮助;对甲方用户设施及用气设备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检,并将复检结果书面通知甲方。

10.甲方室内有公用燃气阀门的,乙方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甲方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11.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甲方采取停业、停产处理的,乙方可以配合采取停止供气措施;

12.履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及本合同明确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足额缴纳燃气费,除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燃气费本金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经乙方书面催缴,甲方在催告期限届满仍未缴纳燃气费和违约金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限制供气或暂停供气措施。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天然气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供气责任事故,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乙方责任。

4.除甲方不予配合的原因外,乙方未按照规定周期及内容入户进行安全检查、发现甲方燃气设施和用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后未向甲方书面告知,造成甲方、他人或公共利益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甲方因擅自拆改室内燃气设施、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气、拒绝乙方入户作业和安全检查、拒绝乙方提出的设施隐患整改建议等行为,造成自身、他人、乙方或公共利益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因用气性质、供用气量、燃气价格等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或其他供用气情况发生变更,或甲方对安全检查、供气服务等有特殊要求且乙方具备实施条件,需修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________ 年,自 ________ 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至 ________年 ________ 月 ________ 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对合同延续均无书面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方式处理,

1.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约定事项为基本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供气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登记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______

组织代码证书号, __________________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__________________

应急联络人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天然气合同 篇5

合作投资人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方经共同协商,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如下合作投资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地址,

第二条,合作经营项目和范围,天然气、液化气存储加气、汽油、柴油储存加油、汽车双燃料改装

第三条,合作期限

第四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本协议约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注册酱规模确定为人民币 千万元。

其中,

(一)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具体投资比例待其他股东股份确定再定。

(二)股东 出资 万元。

占合作投资企业的股份 %。

该资金在本合同签署后向 交付,用于前期手续办理。

如公司办理项目未获得批准,某某某原款退还。

如不能退还由某某某在都帮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粮油市场项目中的收益担保偿还。

(三)本合同尚有其他股东,具体投资股份比例待定。

双方可以引进投资股东共同发展合作项目。

第五条,合作投资企业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经营。

第六条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作投资企业由由股东组建股东会,并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依照 规定的原则管理公司并经营,投资股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利润分配,每年度以实际财务结算利润为依据,投资股东各按股份比例分红。

企业利润分配时,应照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法规留足各种提取资金比例及企业继续发展经营的扩大再生产资金后按本条约定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企业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如企业发生债务应以合作投资企业的财产偿还,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时,可申请破产。

破产清算按各自投资比例承担。

(三)合作期间,遇有国家征用时,各股东按股份比例享有补偿费。

第七条入股、退股、股权的转让。

(一)入股。

1.新股东入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作协议;

3.除入股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股的新股东与原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股的新股东对入股前企业的债务承担。

(二)退股。

1.自愿退股。

合作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

①合作协议约定的退股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③发生股东难以继续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的事由。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期限的,股东申请退股,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擅自退股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股。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股,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无继承人同意继承股东权利义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指定继承人承接股东权利义务。

③个人丧失偿债及支付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以上情形的退股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股生效日。

股东退股后,其他股东与该退股人按退股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允许股东转让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股对待,否则对转让人按退股处理。

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受让股权的,经修改合作协议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第八条人员分工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股东会为本合同约定公司的最高管理机构,股东会选举的董事会为本公司的执行机构,以董事会形式执行有限责任公司事务。

董事会行将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任命总经理对公司实施具体的经营管理。

(二)有限责任公司委董事长或总经理身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其权限为,

1.代表企业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3.对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管理和采购及销售

4.支付企业应付款项及债务;

5.管理公司财务,按期公布合作经营帐目及收益或亏损。

6、向股东分配利润。

(三)其他管理人员及重要岗位人员和技术人员以公开招聘方式择优录用,禁止家族人员担任重要岗位管理者。

第九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活动由股东共同决定,按投资比例及所占股权比例享有表决权。

2.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分配权;

3.股东分配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有限责任公司积累的财产归全体股东共有;

4.股东有退股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和章程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的统一;

2、以各自的股权比例分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如发生需要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按投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发生此类行为,其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的业务获得利益归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如私自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从事经济活动,给有限责任公司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股东在通化参与经营与本有限责任公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作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外,股东不得同本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交易。

(四)股东不得从事损害本有限责任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作营业的继续。

(一)一方股东退股,其余股东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股东入股经营。

(二)在股东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股东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还继承人应继承的股权,如继承人同意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作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股东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合作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作期限届满;

2.全体股东同意终止合作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股东数;

4.合作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作的清算,

1.合作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

2.清算人由双方委托的中介机构担任,自有限责任公司解散后15日内双方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股东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有限责任公司所欠税款;合作的债务;返还股东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投资比例和股权比例分配。

5.清算时有限责任公司有亏损,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承担有限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股东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三个月仍未缴足出资,按退股处理。

(二)股东未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股权份额的,如果他股东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股东,可按退股处理。

(三)股东私自以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股处理;由此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法而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股东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

成,由合作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股东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股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股东各执一份,送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生效。

股东, (签章)

股东, (签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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