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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优选十四篇

2024-07-22
项目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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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通知【篇1】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年度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事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篇2】

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测科发〔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组织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将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纳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试点范围的函》(财教函〔2013〕47号)有关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2013年7月4日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的要求,为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科研专项(下称“专项”)的项目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下称《国家规划纲要》)、《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下称《测绘规划纲要》)和《测绘地理信息科技发展“十二五”规划》,紧密围绕“构建智慧中国、监测地理国情、壮大地信产业、建设测绘强国”的总体战略,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

(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应用。专项主要针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系统性、结构性科技需求,围绕行业特点和科技创新的急需遴选项目,明确研究方向和技术支撑点,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有效衔接。专项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

(二)顶层设计,系统工程。要做好专项项目的顶层设计,遵循产、学、研、用一体化原则,持续支持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集成创新以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推进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资源的统筹管理、有效整合和广泛共享。

(三)科学决策,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注重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专项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化管理,建立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项目管理包括项目建议、评审、立项、实施和监督、验收、成果推广与后评估等环节。

第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国测财发〔2013〕22号)有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

第六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称“测绘地信局”)是专项的行业主管部门,在专项业务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专项项目管理相关办法;

(三)负责管理咨询委员会(下称“咨询委”)、监督评估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四)审定项目建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五)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

(六)下达项目批复;

(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组织项目开展协作攻关;

(八)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业务问题;

(九)组织项目业务验收,开展成果管理和推广工作;

(十)负责项目绩效考评和后评估。

第七条 咨询委由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11人,其中测绘地信局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应占40%以上。咨询委主任由测绘地信局领导担任。咨询委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和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的项目设置提出咨询建议;

(二)对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提出咨询建议;

(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八条 监督评估专家组根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主要职责是参与项目论证、评审、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 咨询委和监督评估专家组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任务书;

(二)实施项目任务,组织协作单位开展相关科技活动;

(三)接受并配合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考评工作;

(四)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和项目相关资料归档工作;

(五)宣传推广项目成果;

(六)接受并配合对项目进行后评估。

第三章 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结合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发展的急需,开展备选项目征集工作,并组织行业内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遴选,遴选结果提请咨询委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确定项目建议,根据财政部、科技部要求完成报送。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参见附件1)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及测绘地理信息专项等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对项目进行调整并列入项目库,选定专项项目。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由测绘地信局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和咨询委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如下: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二)具有项目实施必须的科研设施条件,优先支持国家和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依托单位;

(三)具有较强的研发优势,拥有相关领域国内知名的学科带头人和稳定的学术团队;

(四)具有丰富的项目组织管理经验,优先支持承担过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院士不超过70岁,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固定工作单位(原则上应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主持或参加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测绘地信局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创新人才、创新人才团队以及年龄在40岁以下的青年科技骨干;

(二)专项项目负责人同期只能主持1项,最多可另参加1项。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方案(详见附件2)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总体目标、目标;

(二)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八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专家库,完善专家的遴选、回避、问责制度。有下列情形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

(三)在两年内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合作;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

(五)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

(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关系。

第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按程序将其中未涉密的项目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后,测绘地信局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一条 测绘地信局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下达项目批复,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二十二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信局对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国家利益的项目做好保密工作,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科技保密协议并监督实施。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绘地信局下达的项目批复及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接受咨询委评议。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每半年按要求向测绘地信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负责人变更、项目计划调整的审批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书面报告测绘地信局,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需求、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项目负责人调动、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变更,项目研发技术骨干发生调动、变更等,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三)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向测绘地信局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测绘地信局建立信用管理和问责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和监督专家等在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并作为其参加国家科技活动的重要依据。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查出,立即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项目负责人承担或参与专项的资格,停止其所在单位申报专项项目资格1年,并向社会公示。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信用不良的评审或监督专家,一经查出,立即解聘并进行公示,停止其担任专项专家资格5年。

第三十条 项目实行公示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示,项目成果应尽可能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一条 根据项目评议和绩效考评相关结果,测绘地信局可酌情采取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核减经费额度、终止部分任务、终止项目等措施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及完成后,测绘地信局负责组织专家开展项目业务验收。

第三十三条 实行公开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研究内容、项目进展及项目成果等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分为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阶段,财务验收是进行业务验收的前提。

第三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及时向测绘地信局提交验收申请。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延期验收;未获批准的项目仍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在规定的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既未提出验收申请又未申请延期验收的,对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项目业务验收申请材料包括:业务验收申请表、项目任务书、项目验收自评估报告、项目财务审计报告、项目财务验收意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成果应用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一)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足85%;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三)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四)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项目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原渠道归还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测绘地信局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并取消该单位或个人今后3年内申请专项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 项目成果推广与后评估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完成半年内按要求编报成果推广材料,并将项目成果录入成果数据库,由测绘地信局发布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推荐与共享平台,以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与推广。

第四十条 测绘地信局负责跟踪项目成果使用与升级研发情况。探索建立项目后评估机制。在项目验收一年或更长时间后,由测绘地信局组织对成果应用状况、经济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对于在成果转化、转让中成效突出的单位,测绘地信局在后续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或经成果认定后采取后补助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章 项目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项项目取得的成果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机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专项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项目形成的专利权归属与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论文及专著须标注“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或约定的方式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专项鼓励科研成果的转让和转化。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执行。

第四十四条 对于合作研究的项目,在项目启动前,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购置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代表国家负责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维护运转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测绘地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篇3】

广安[2014]号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项目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项目部:

两节临近,公司多数工程项目仍处于抢进度、赶工期阶段,施工任务重,气候条件差,人员疲劳作业现象多,加之临近春节,民工回乡心切,情绪波动较大,往往是安全事故多发的时节。为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求项目部加强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和消防、保卫管理,同时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项目部要立即结合公司四季度检查要求组织一次针对春节前期安全隐患自查。重点排查:消防安全、基坑支护、起重机械、外脚手架和支模架的搭拆、临时用电、高处作业及抢工期项目的安全隐患。对排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切实措施,限 1

期整改,落实防火、防坍塌、防冻、防雪、防滑、防坠落等冬季施工的安全措施。要结合《广安[2013]6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冬期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广安„2013‟68号关于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要求,对全体人员进行一次专项安全交底教育,努力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杜绝违章操作、危险作业和违章指挥,避免事故发生。

二、春节期间加班的施工项目,要确保管理人员到位,加强节日期间的管理。妥善安排好职工的生活和休息,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三、春节期间停工放假的项目,要在放假前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及治安保卫检查。对外脚手架、机械设备、临时设施、防护棚等设施要做好各项加固工作,防止风、雨、雪压引起坍塌。对不使用的配电箱、机械设备做好拉闸加锁,防止电器意外事故发生。对于放假后不要求用电的地方应及时进行断电。清除工地内易燃物品,应入库的做好隔离防火措施,对易燃区域配备足够的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以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项目的工程管理资料、技术资料、安全台帐资料等必须由项目部统一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免台帐资料的失窃,避免春节后人员变动造成交接工作失误。

五、春节期间各项目部要建立领导值班制度,加强节假日的值班,安排好值班人员,加强巡查和动态监控,确保信息畅

通,监控畅通。出现突发性事件或安全生产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积极应对,迅速处置,并按规定及时报告。各项目均应落实值班人员,及时巡查,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和留宿工地,并做好值班记录。

六、各项目部春节期间的放假时间、值班管理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于2014年1月18日前报分公司工程部。

七、分公司春节期间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王庭:***

夏继金:***

唐少明:***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分公司二〇一四年元月二日

项目管理通知【篇4】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能煤炭〔2012〕119号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5-2005)、《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2005)执行。

本办法所称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是指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正式投入生产前,对项目建设内容、工程质量、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事项的全面检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区、市)级及以下负责联合试运转的主管部门及批准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确定。

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二)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三)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预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按第五条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国家核准的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初审后报国家能源局煤炭司。国家能源局煤炭司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竣工验收工作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一)检查项目的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检查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检查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检查项目投资及使用情况;

(五)检查项目招投标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六)检查工程质量情况;

(七)检查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和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在竣工验收工作中滥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有关中介机构在竣工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技术预验收意见严重失实的,竣工验收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其技术预验收资格,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附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炭行业管理,规范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保证工作质量,促进安全生产,科学开采煤炭,根据《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煤矿新建项目和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以上的大中型煤矿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其他煤矿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煤矿设计生产能力划分按照《煤炭工业

第二章 竣工验收依据和条件

第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三)煤矿建设项目的核准或批复文件;

(四)经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变更以及概算调整批准文件等;

(五)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区域,下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等专项文件;

(六)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七)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补充协议等;

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建成后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特殊情况下,在批准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省(区、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各省

(一)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和内容建成,满足设计和生产要求;有剩余工程的,剩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煤矿正常生产,投资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概算或批准调整概算的5%;

(二)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通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证,工程质量合格;

(三)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按要求建成,并通过专项验收;

(四)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六)煤矿组织机构设置符合有关要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职工经过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取得上岗操作资格证书;矿长依法培训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

(七)联合试运转达到预期效果,试运转中出现的问题已妥善解决,联合试运转报告已编制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预验收。预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不条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或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下级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的竣工验收部门,应在收么委托文件后10个工作日蚋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部门应当根据煤矿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邀请相关部门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对瓦斯、水文、地质等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技术预验收。受委托的中介机构应与建设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讨论通过并签署《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范本)见附件。

第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单位依据印发的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结论及有关材料申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国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不予办理(或变更)煤炭生产许可等证件。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擅自投入生产的,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或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申请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竣工验收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项目管理通知【篇5】

经济管理学院项目管理活动设计大赛

一、 活动目的:为提升我院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为同学们提供一个将项目管理专业知识运用于实践的机会,提供一个展示自我、完善自我,挑战自我的平台。

二、 活动内容:项目管理活动的就是对项目涉及的全部工作进行有效地管理并利用软件project 2003将项目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目标的活动。

三、 活动时间: 报名时间

初赛时间、决赛时间另行通知

四、 报名地点:

5、 参加人员:经济管理学院全体学生

六、 参赛要求: 以团队形式参赛,团队规模4-6人,且参赛团队必须具备项目管理相关理论知识,并会使用软件project 2003

7、 竞赛过程:1。提交团队项目

2、撰写可行性分析报告

3、设计参赛项目

4将团队项目输入到project2003软件中并管理项目

5、分析和评估项目的产出物

6、打印项目报表

八、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名

获奖团队均颁发证书及奖品

项目管理通知【篇6】

尊敬的各位员工:

大家好!我们非常高兴地通知您,公司将于近期组织一次项目管理培训。此次培训旨在提升我们的项目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团队协作精神和工作效率。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将深入探讨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原则、工具和技巧,帮助我们更好地应对各种项目挑战。

1. 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x月x日(星期x),上午9点至下午5点

培训地点:xxxx会议室

请全体员工务必做好时间安排,准时参加培训,并提前安排好相应的工作。如果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培训,请及时向您的直属上司说明情况。

2. 培训内容

(1)项目管理概述

- 了解项目管理的定义和目标

- 分清项目管理和业务管理的区别

- 掌握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

(2)项目生命周期管理

- 学习项目启动、规划、执行、监控和收尾的关键步骤和方法

- 了解与项目生命周期相关的重要工具和技巧

(3)项目范围管理

- 学会制定明确的项目目标和范围

- 掌握需求管理和变更控制的技巧

- 理解项目范围管理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并提供解决方案

(4)项目时间管理

- 学习制定合理的项目进度计划

- 掌握进度控制和进度管理工具的使用

- 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常见的时间管理问题

(5)项目成本管理

- 了解项目成本管理的关键要素和目标

- 学会设置预算和进行成本控制

- 掌握成本管理工具和技巧

(6)项目风险管理

- 了解项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流程

- 学会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和执行风险评估

- 分析和解决项目中常见的风险管理问题

3. 培训方式和安排

本次培训将以理论讲解、案例分析和实践演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师拥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够为我们提供宝贵的实战指导和经验分享。培训期间,我们将组织小组讨论和互动活动,以加强学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请参训员工带好纸笔,以方便记录和互动。

4. 培训收益

通过参加本次培训,我们将有机会:

- 提高项目管理能力,更好地规划和执行项目任务

- 加强团队合作意识,促进项目团队的沟通和协作

- 控制项目成本和进度,降低项目风险

- 增强自身职业素养,提高个人竞争力

项目管理是我们工作中的关键要素,培训结束后,我们将能够更好地应对项目挑战,增强我们的项目管理能力。

重要提示:请各位员工务必认真对待此次培训,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希望大家积极参与,共同提升我们的项目管理水平。

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公司培训部门

项目管理通知【篇7】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06〕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已经第2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使节水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保障全区社会经济、科技事业持续发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北京市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除市管计划用水单位外的所有社会单位、团体、居民社区及个人。

第三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北京市水务局的领导。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和基层单位多、用水特点突出的行业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管户数量,设置专、兼职节水工作人员,业务上受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开展所在地区和系统的节水工作。

第五条我区节水工作实行区、街道办事处和行业或单位两级管理。并通过用水单位和居民社区进行节水宣传和社会监督。

第六条区节水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考核街道办事处和系统的节水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各系统按时完成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接受工作目标的考核。

第七条各级节水管理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胜任本-2-

职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根据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的用水指标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每年的10月1日至下一年的9月30日为1个考核周期。

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对单位用水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累计实用量超出同期计划量的用水单位提出预警提示,对同期超计划严重的用水单位发出红色预警。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第九条按《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超计划用水单位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交纳水费外,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超出规定数量20%(含本数)以下的部分,按照水价的1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20%至40%(含本数)的部分,按照水价的2倍标准收取;超出规定数量4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3倍标准收取。

用水量较大单位的用水可能超出用水指标时,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给予预警提示。在考核中,严格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制度。接受上级机关的督查和社会监督。计划管理考核数据,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

第十条工程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水指标;再生水输配水管

线覆盖范围内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及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按照《北京市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就节水设施方案征求同级节水管理部门的意见;节水设施竣工后应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使用,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不予核定用水指标,供水单位不得正式供水。

第十三条各用水单位应当实现用水器具节水型化,淘汰被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水器具和设备,重大改造项目及节水措施可申报科技立项,编入全区规划。

第十四条洗车企业应当建设循环用水设施。再生水输配水管线覆盖地区内已接通再生水的洗车企业,应当使用再生水。

第十五条区、街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用水管理,并加大对洗车、洗浴业等特殊用水行业的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节水执法检查由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组织实施。

区城管监察大队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对辖区内违反节约用水管理有关规定的区管用水单位和个人予以浪费用水处罚。

第十七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较大规模的节水活动,并建立节水信息网络,及时报道节水工作的热点,表扬和鼓励在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在节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节水技术推广使用、创建节水型单位和社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浪费用水进行曝光,强化社会单位和每个公民的节水意识。

各街道办事处、各行业、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要采用多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用水宣传。

第十八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和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要求,对辖区的区管计划用水单位征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所征收的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全部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按要求完成节水任务目标后,经区政府批准区节约用水办公室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催缴超计划用水加价任务的街道和系统拨付其节水活动经费。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节水活动费;

(二)宣传费;

(三)技术措施补助费。

各街道、各行业或单位主管节水部门应将节水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和街道(系统)负责领导报告。

第二十条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每年向区财政局编报资金使用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将超计划加价收费情况和办公经费支出情况按市、区有关部门要求定期分别

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区财政局和区市政管委。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组织督导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1月17日西城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西城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西政发〔2000〕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水利节水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区委办公室、各部、委,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

处、室,区政协办公室,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区武装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6年9月18日印发-6-

项目管理通知【篇8】

环保局化工项目管理通知

为了更好地建设绿色生态、和谐,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双赢的目标,针对我市近年来化工项目审批较多、规模较小、起点较低、环境风险较大、管理水平不够到位的特点,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市化工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新污染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 严格项目审批把好化工项目准入关

作为项目环保审批部门,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的环境保**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本着“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的指导思想,认真履行审批职责,把好化工项目准入关。现重申化工项目审批的几个原则:

(1) 规模小、工艺设备简单、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大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不予批准或办理手续。

(2) 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区、疗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的化工项目不予批准,补办理手续。

(3)将污水直接排放到一级,二级饮用水库中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化工项目,不得核准或者办理手续。

2、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审批要求落实

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根本。作为环保部门,除了加大宣传,提高企业法人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以外,更重要的是深入企业调查了解情况,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落实项目审批所提出的要求和措施。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由设区市以上环保局审批的化工项目,有计划地进行建设施工期的环境监督检查,及时向企业指出和向我局反馈企业在建设中存在的环保问题,并建立相应的督查档案。

此外,各县(市、区)环保局还应对辖区内由我局审批的化工项目的试生产,按照试生产的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是否同意试生产的意见,并抄报我局。

3、 坚持标准验收有效防范环境风险

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是检验项目建设单位执行“三同时”等国家环境保**律法规,落实项目环评批复要求,有效控制新污染和防范环境风险的重要环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抓实。

(一)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单位应按环评及其批复的要求,确保环境保护资金的投入,不折不扣、高标准地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对污染防治设施未配套到位和主体工程采用陈旧简陋等落后设备的化工项目,不许投入试生产,并不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二)规范项目设计施工。规范项目设计施工,建设整齐、流畅的生产线和舒适的操作环境,对于化工企业来说,十分重要。它不仅可以延长设备和管道的使用寿命,而且还可以减少因设备管道损坏、泄漏,以及管道杂乱无章所引起的操作不便而发生事故的概率。

因此,要求各化工企业在项目获得审批后,必须舍得投入,请正规设计单位设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否则,项目不予验收;

(三)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建立以岗位操作规程为中心的各种规章制度,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是化工企业防止因操作失误而引起**和污染事故的重要措施,必须引起各化工企业的高度重视。今后,凡由我局组织验收的化工企业,若未建立岗位操作规程和风险应急预案的,一律不批准试生产和不予通过环保竣工验收。

以上要求,请各县(市、区)环保局在今后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投资者的宣传,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项目管理通知【篇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年9月6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西政办〔1999〕26号文件发布根据2000年7月2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0〕30号文件第一次修改根据2009年3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西政发〔2009〕4号文件第二次修改)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处、公司:

经区政府常务会第14次会议讨论,原则同意区人事局关于《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代理制度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制度,它对优化人才资源配置,开发人才资源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掌握政策,积极配合区人才交流中心做好该项制度的实施工作。

西城区人事代理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搞好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进一步加速我区经济建设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关于北京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5〕34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代理是一种新型的社会化人事管理方式。人事代理行政效力受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西城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是西城区人事局所属的人事代理机构,依据国家人事法规、政策,与委托方协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人事代理协议。对委托人事代理工作进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的管理,并承办人事方面的相关服务。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范围

(一)在北京市合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各类流动人员。包括:

1.企、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应届大中专毕业生;

3.受聘到外地工作未转户口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因私出国(境)、自费留学人员;

5.安置到非国有企业或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6.其它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7.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存人事档案的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方式

人事代理实行单位代理和个人代理。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需要提供服务的项目,可选择全权委托代理,也可选择单项或多项委托代理,与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后,双方正式建立人事代理关系。

第六条 人事代理内容

(一)人事政策咨询与人事规划。向委托代理单位和个人提供与国家人事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委托代理单位进行人事规划设计,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机构人事改革方案,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制度,指导帮助解决委托代理单位人事工作中的问题。

(二)人才的招聘与引荐。根据委托协议的具体要求,为委托代理单位因工作和发展的需求,代拟和代发人才招聘广告;推荐、招聘所需人才;对所用人才实行报名、考试、考核、素质测评、培训等招聘工作的一条龙服务;为委托代理单位及个人办理入网登记、查询等人才交流工作。

(三)办理外省市高级人才的引进。对于委托代理单位特需的外省市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确有特长的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发明奖、进步奖或自然科学奖的人员,可由委托代理单位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审核,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调京手续。

(四)人事档案管理。管理委托代理单位的人事档案包括:接转人事档案和各种人事关系;为委托代理人员保留原有身份、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办理出国(境)政审和公证证明手续;开具婚育证明;接转党组织关系;出具以档案材料为依据的有关证明。

(五)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委托代理单位对所需的并符合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政策文件规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由委托代理单位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区人事局负责申报到市人事局,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六)办理社会保险。为委托人事代理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工作。

(七)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为委托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评审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次认定,对社会化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申报基本信息进行确认及评审手续,负责职称备案及发放《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按规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八)应届毕业生接收。为委托单位提供接收应届毕业生的政策咨询;申报接收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需求计划;为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接转人事档案及党组织关系;负责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开展岗位及专业技能培训。根据单位对人员素质和技能的需求,进行岗位知识及专业技能培训。

(十)人事争议仲裁。为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提供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咨询;协助委托方办理人事争议及仲裁事宜。

(十一)代办合同鉴证申报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委托代理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合同鉴证。

(十二)代办单位的招工。协助委托代理单位办理招工手续。

(十三)办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辞职和辞退手续。

(十四)为委托代理单位承办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 人事代理的程序

(一)单位委托代理需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以上材料的复印件。个人委托代理需持本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二)委托人事代理的服务项目和内容经双方协商确定,委托代理单位需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个人委托代理需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协议书》(《合同书》)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履行的职责、委托代理的内容和期限等。《协议书》(《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三)双方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后,由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向委托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核发《人事代理证》。

(四)双方签订《协议书》(《合同书》)后,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应按签订的代理项目和代理期限向中心缴纳服务费用。

(五)《协议书》(《合同书》)可于期满前一个月经双方协商后继续签订,或根据协议自动延续,否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到期即行终止。

(六)在《协议书》(《合同书》)有效期间需变更代理项目和内容的,一方提出后需经双方协商可补充修改。

第八条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委托代理单位与聘用人员终止合同后,委托代理单位应及时向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将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事代理的联系、走访、反馈等制度,形成管理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工作程序。维护委托代理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其它合法权益。维护个人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项目管理通知【篇10】

重庆《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

重庆房管部门出《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采取四个方面三大措施严控房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维护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切实履行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责,日前已下发了《关于加强主城区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管理的通知》。《通知》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严格预售方案备案、加强备案价格审查、严格预售方案变更和严格预售方案执行。下一步要重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是严格执行预售价格申报、申报价格审查和价格变更备案规定。开发企业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填报《重庆市商品房项目预售方案》时,准确填写住宅开盘销售价格(建面均价和套内均价)、明晰价格构成(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建安成本、运营成本及应缴税费等)并对信息真实性作出承诺。各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将对申报备案价格进行严格审查,对申报价格明显与市场不符,超过成本较多的,将要求企业说明定价理由,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预售价格经备案后,开发企业应按规定执行,若要调整预售价格的,必须提供调价依据,理由不充分、不合理的,不办理变更备案。

二是严格规范销售行为。要求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土地权属信息的房地产权证;预售商品房涉及的'房地产抵押信息;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监管账号等。每套预售商品房应明码实价,标明套内建筑面积及价格、建筑面积及价格。严禁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严禁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严禁以捏造或发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等。

三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各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机构将加强日常巡查和暗访,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开发企业严格执行预售方案,严厉查处销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企业将进行约谈并责令纠正。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按照《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项目网上签约、暂停交易登记以及暂停资产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措施。对未按照规定公布价格,明码标价或虚假广告宣传对外销售的,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同时计入房地产信用档案,并将有关信息通报土地、税收、金融等相关部门,限制其土地购置、金融信贷等活动,对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项目管理通知【篇11】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函〔201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医院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证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中医医院评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我局制定了《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局医政司。

联系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邴媛媛 杨荣臣

联系电话:010—59957687 59957683 传 真:010—59957684

电子邮箱:yiyuanpingshen010@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发展、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管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与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根据中医医院基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专门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的适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服务、管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管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行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服务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分级管理。

第二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管理部门领导下,参与组建和管理评审专家库,参与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管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管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中医药管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计划,并报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评审计划包括:

(一)本参加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接受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平等的数据信息;

(四)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按照中医药管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第二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1年后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承担“中医药服务功能”部分的评审任务。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管理部门决定。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项目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情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监测数据进行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采取听取汇报、实地考查、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第二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行重新审议或者评审。具体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第二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对拟作出三级乙等(含三级乙等)以下等级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拟作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结论的,应将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作出三级甲等的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与中医专科建设等进行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具体内容与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给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视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由中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情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平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计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情况的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及时纠正;后果严重的,应当取消其参与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采取不规范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平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失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管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提供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提供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浪费资源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情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重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按照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计划报送上级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项目管理通知【篇12】

经贸学院党总支经济学院

关于争先创优活动实行管理项目化的有关通知

各党支部、各科室:

自从我院开展“六比六争”争先创优主题活动以来,各项工作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为了创新活动方式、落实活动内容,经研究,决定实行活动管理项目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明确活动管理项目的目的和意义。

项目是要完成的特别优先任务。 在一定时期内实现一系列特定目标是许多项关工作的总称。项目管理是在一个确定的时间范围内,为了完成一个既定的目标,并通过特殊形式的临时性组织运行机制,通过有效的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充分利用既定有限资源的一种系统管理办法。

我们将企业管理理念引进争先创优活动,有利于将责任分解到人,避免有事无人管,有利大家争的现象发生,使活动开展得有条不紊,生动活泼;有利于对活动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避免活动流于形式的现象发生,使活动的开展既有活力又有实效。

2,确定项目活动管理人员及其任务

我院争先创优活动有六大项目,另外还有若干子项目。本文只界定了大项目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由大项目负责人安排。 “教学科研321”竞赛由院长、管科研的副院长负责,青年教师教学比武由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辅导员岗位月评由党总支副书记负责,无违纪班级竞赛由学生科长负责,学习竞赛有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课外学习竞赛有总支书记、管教学副院长负责。

项目负责人的任务,主要是做好活动项目定义,即尽可能的将项目分解细化,并确定责任人、下达具体任务和要求;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监控,总结和修订改进方法;树立典型样板,总结推广经验。

三、几点要求

1创先争优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师生共同参与。因此,要继续加大宣传鼓励力度,使活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深入人心,积极参与创先争优活动。

2、各项目、子项目负责人要强化责任心,创新活动方式方法,加强管理和监控,切忌空喊口号、流于形式,使活动开展得富有成效,促进教风、学风的根本好转。

3、加强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力度,加大活动成效权重,将活动成果与教师升职升级、奖金工资,与学生评先评优、奖助学金挂起钩来。

2010年10月

项目管理通知【篇13】

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传真电文

同煤安调字[2013]号签发:

关于汲取“2.28”张家口艾家沟煤矿事故教训

开展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二级单位、有关职能部门:

2月28日20时左右,张家口市怀来县艾家沟煤矿井下750水平进风石门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着火引燃木棚,造成 12人中毒死亡,1人失踪的重大安全事故,为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集团公司决定组织开展井下移动空气压缩机安全专项检查。

一、组织形式

1、各矿、子公司对照集团公司《关于加强煤矿用空气压缩机的安全管理规定》(同煤经安字[2011]931号)组织自查自纠,彻底摸清设备现状、隐患,逐条逐项治理。

2、机电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开展一次以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为主的隐患排查活动,全面排查梳理隐患,“五落实”跟踪整改。

3、集团公司安监局、机电处成立督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二、重点内容:

1、使用滑片式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

2、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煤安标志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

3、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和风包未设在有独立回风系统硐室内;

4、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断水、断风)保护、超温、超压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全不或失效的;

5、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设地点未按规定配备监测温度和有害气体浓度等安全监测设备的;

6、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未按规定三年一次定期检验的;

7、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油脂把关不严,不能满足基本安全要求;

8、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运行措施不完善的;

9、移动式空气压缩机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10其它违反《煤矿用空气压缩机安全管理规定》的。

三、有关要求

1、各矿要在3月15日前,将本单位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台数、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地点、自查自纠隐患及“三定”处理计划分别上报机电处、安监局监察科。

2、安监局、机电处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定价考核,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要立即责令停止使用,确保安全。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日

项目管理通知【篇14】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十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

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

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5月底前将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

(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

(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

(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

(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

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省(区、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2000-10-10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fanganfanwen/1900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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