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水产养殖面积为758公顷,其中池塘养殖面积498公顷,水库养殖面积260公顷,另外还有稻田养殖和室内工厂化、池塘内循环养殖等多种模式,开展生态养殖和休闲渔业是我县渔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为解决好水产养殖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县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工作。为推动全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促进水产品质量不断提升,实现渔业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省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方案(20xx-20xx)〉的通知》(农专发〔20xx〕26号)要求,结合丽水市提出的“对标欧盟肥药双控”工作要求,制定了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实施方案(20xx-20xx年)。
一、总体思路
20xx-20xx年我县计划创建省级渔业健康养殖示范县,按照“提质增效、用药减量、质量安全、绿色发展”的要求,将建设减量用药示范基地8个,推行绿色养殖、生态防控、精准用药和统筹监管,构建水产主要养殖品种病害防控和用药减量技术模式与管理体系,辐射带动全县水产养殖实现用药减量增效,保障我县渔业生产安全、水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引导参与行动的养殖场使用渔药总量同比平均减少5%以上,抗生素类渔药减少30%以上,部分养殖品种,抗生素类渔药甚至不用;通过“用药减量”行动的示范推广和“用药减量”技术模式的示范应用及“零用药”技术模式的探索,引导全县水产养殖企业依法、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三、技术路线和工作重点
(一)技术路线
1.要求使用优质苗种减少用药。要求水产良种化率60%以上,启动水产苗种检疫,严格控制苗种质量,做好亲本选育和病害防控,保障苗种质量优质安全健康。
2.要求控制病害发生减少用药。开展水产养殖病害监测,掌握病原分布、流行趋势和病情动态,科学监测及时发布病害预警;强化疫病净化和突发疫情处置,避免药物滥用;减少养殖场(户)“乱用药”问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用药行为。
3.要求依法精准用药减少用药。建立规范用药制度,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推行乡村兽医并开展服务,由执业兽医及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鱼药,依照指导的剂量和次数施药,避免盲目加大施用剂量、增加使用次数。加大依法科学用药技术的宣传与指导,把法律和技术送到养殖户手里,深入基层,进塘入户进行现场指导。
4.推广生态养殖减少用药。以生态循环、质量安全、集约高效、节能减排为导向开展用药减量技术模式研究。大力推广鱼菜共生模式、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模式、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模式、渔农综合利用模式、稻渔综合种养模式等生态化养殖模式,提升水产养殖业的提质增效、防病减药水平。
5.加强日常管理減少用药。加强养殖生产的日常管理,指导养殖场(户)自身加强养殖管理,健全内部管理等各项制度,建立从苗种种量、养殖环境、水质监测、密度控制、饲料投喂、病害防治、渔药使用、产品质量检测等贯穿生产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完善水产养殖生产和用药记录制度,同时结合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活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严处违法用药行为。
(二)工作重点
全县主要养殖品种为鲢、鳙、鲤、鲫,特色养殖有溪鱼、棘胸蛙、大鲵等。重点预防水霉、细菌性败血症、肠炎病、溃疡病、烂鳃病、烂尾病、赤皮病、打印病、三代虫病、车轮虫病、指环虫病、小瓜虫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我县重点推行特色品种设施养殖、稻(莲)鱼综合种养、养殖尾水处理等生态养殖模式,主要防控鲤、鲫、溪鱼大宗水产品的养殖病害。
四、实施步骤
(一)先行试点阶段。(20xx年8月至11月)开展全县上一年度用药情况摸底调查,掌握各主导品种、各养殖模式发病和用药情况。围绕主导品种选择1-2个健康养殖示范场开展试点,基本形成主导品种用药减量方案和路径。
(二)扩大试点阶段(20xx年12月至20xx年3月)。扩大应用范围,形成一批渔药用量减量化技术模式。
(三)全面开展阶段(20xx年4月至20xx年12月)。全县水产养殖点全面铺开用药减量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成立以县农业农村局为主的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指导本县域水产技术推广,建立上下联动、多方协作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整合力量,加强督查和技术指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加强技术指导,保证效果质量。为确保减量行动顺利实施,成立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技术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的技术方案,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把各项关键技术落实到位。同时,重点聚焦绿色生态养殖、病害综合防控和精准用药等技术知识。加强对我县养殖场(户)的技术培训。
(三)广泛开展宣传,引导社会参与。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网络等多种媒体,结合科技下乡活动等,大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水产养殖用药明白纸》等法律法规规章,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传播绿色防控技术和规范用药知识,提高行动公众认知度、知晓率和参与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及散养户养殖行为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畜禽养殖点多、面广、量大、结构多元的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畜牧生产全过程,加快构建畜禽养殖场、专业户及散养户分类规范发展体系,积极探索实现现代畜牧业齐鲁样板发展模式,推动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依据
本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条款、规定等作为依据。
三、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分类规范发展,使全县畜禽养殖布局更加合理,养殖行为更加规范,畜牧生产更加高效,畜产品检疫检验更加严格,动物疫病防控更加严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更加完善,粪污综合利用更加有效,畜产品质量安全得到保障,养殖违规违法行为受到有效惩戒,养殖环境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更加美丽和谐。
四、工作任务及措施
畜禽养殖场户应落实生态养殖理念,做到场区建设标准化,技术水平先进化,畜禽养殖规模化,设施设备现代化,生产管理智能化,生产效益高效化,粪污利用资源化,种养结合一体化,养殖环境生态化。
已经建设完成投入生产使用的养殖场户,应按照要求继续完善改造提升,新建畜禽养殖场户应按照现代畜牧业建设标准进行规划布局,环保、安全等配套设施及相关措施制度应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畜禽养殖规划布局
养殖场:养殖场应建设在县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宜畜禽养殖的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养殖场区达到现代标准化示范场标准,做到场区布局合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等明显分开。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防疫条件及生物隔离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专业户:专业户应建设在县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分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生物隔离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散养户:散养户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进行养殖、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有相对独立规范的饲养场所,应采取圈养措施,养殖区域有生物隔离措施。(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畜禽养殖与生产经营管理
养殖场:养殖场应按照现代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的相关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应取得乡镇街道、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养殖用地审批、环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或养殖手续。应具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和养殖场疫病防控条件。应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措施。应配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应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法律法规规定、工作责任、生产、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畜禽及其产品(生产)销售、粪污资源化利用等记录台账齐全,种畜禽生产企业需健全畜禽育种档案资料。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的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确保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建立完善的畜禽养殖投入品使用记录。应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整的畜禽养殖档案、资料和日常记录等,实现畜牧生产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专业户:专业户参照养殖场的标准开展畜牧生产经营。需取得乡镇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的养殖备案、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营业执照等资质证明。需具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设施设备。需要配备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需配建符合粪污资源化利用需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的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建立健全统一、规范、完整的畜禽饲养规章制度、畜禽养殖档案等生产记录,做到畜牧生产及其产品全程可追溯。(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服务管理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散养户:散养户参照专业户的管理要求,提倡在相对独立区域,建设规范养殖场所,开展畜禽圈养,配建必要的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畜禽投入品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的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参照专业户做法,重点做好日常防疫检疫、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畜禽养殖生产和安全检查等重要生产过程、环节的记录,把好畜禽产品安全关口。(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规范畜禽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养殖档案规范管理制度,乡镇畜牧兽医站要与畜禽养殖场户同步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档案资料,指导畜禽养殖场户建立健全基础信息、规章制度、生产记录、技术指导、防疫检疫、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档案资料,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分类建档、专人管理。(责任单位: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
(三)畜禽养殖防疫、检疫和疫病防控
畜禽防疫: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免疫接种等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建立免疫档案,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并按规定佩戴畜禽免疫标识。(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
畜禽检疫:畜禽养殖场户应严格执行产地检疫规定,出售畜禽应当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在引进畜禽后应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
畜禽疫病防控:发现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户应立即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阻碍他人报告,不得自行疫情。发生畜禽疫病时,疫区或受威胁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服从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
(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养殖场所:畜禽养殖场户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政府或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杜绝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等问题,畜禽养殖场户发现病死畜禽时,应由县无害化处理场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出售病死畜禽。畜禽养殖场户应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台账,并做好相关档案记录的保存。用好“至为无害化处理”手机APP,经常分析、研判数据,精准找准问题、解决问题。(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
非养殖场所: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
(五)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养殖场:应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配套建设“12321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即,一控:配套建设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二分: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通过干清粪措施、配备干湿分离机、建设防雨顶棚和污水管道等实现雨污分流,减少污水产生量,配套完善污水管道、污水池、储粪棚等并及时收集处理;三防:即防雨、防渗、防溢流,杜绝粪污外排污染;二配套:配套储粪棚、污水储存处理池(沼气池),做到畜禽粪污全量收集;一基本,通过沼气工程和种养结合基本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①除味,采取综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
养殖场应全部完成配建,定期对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
专业户:需按照“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配套建设“12321①”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参照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建设要求,配套建设节水设备、储粪棚、污水储存处理池(沼气池)、雨污分流设施,推行干清粪,做到干湿分离、雨污分流、防雨防渗防溢流,并采取综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通过沼气能源利用和种养结合实现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专业户参照养殖场配建数量要求,应配尽配,以镇为单位推进完成,专业户需定期检查维修畜禽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改革局)
散养户:对饲养畜禽产生的粪污做到全量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根据养殖规模需要建设畜禽粪污储存设施,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养殖异味。(牵头单位: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加快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尽快完成全县“2+10+2+N”(2个集中收集处理中心,10个收集处理点,2个区域性收集处理中心,780个养殖场户配建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网络化建设,搞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导和服务,扎实做好化肥减量化、替代化工作,开展打击、处理露天晒粪、随意晒粪等专项行动,抓好粪污收集处理中心等运营、生产,大力推广种养结合、种养一体等农业生产模式,至20xx年,全县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与监管: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研发手机APP,推进养殖场户畜禽粪污从源头到施用的全量化收集处理、全过程监管、全闭环运行,以市场化运作、技术规范、行政约束和法律手段等措施,建立长久的运行机制,推动形成粪污综合利用良好态势。(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
(六)法律责任
畜禽养殖场户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畜牧生产经营、防疫检疫、食品安全、粪污收集处理利用、污染防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畜禽养殖场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村村民委员会、自然村经济合作组织应将畜禽养殖规划布局、规范养殖行为、动物疫病防控、病死动物处理、粪污资源化利用、污染防治等纳入村规民约,倡导建立养殖专业合作社,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以村民自治等方式,约束养殖场户的养殖行为,落实生态养殖理念,打造生态和谐、人文友好的养殖环境。(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五、政策扶持
认真研究国家和省市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积极争取畜禽防疫、畜禽良种改良、畜产品稳产保供、粮改饲、标准化示范场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智慧畜牧业平台建设、基层农技推广等方面的政策、资金、项目、技术培训等,做大做强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打造一批现代化、标准化、规模化的畜禽养殖示范企业。(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各乡镇街道)
开展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全县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方法、路径、模式。鼓励支持畜禽养殖场户配套完善、改造提升,组织开展养殖场户转产、转型、向生态养殖方向转变的试点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做大做强畜禽规模养殖企业。鼓励支持专业户、散养户改造提升养殖场所,组织开展专业户、散养户转产(种植业)、转型(规模场、专业户)、转变养殖方式(生态养殖)试点,及时总结推广。(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加大对散养户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引导散养户按照畜禽规模化管理标准开展畜禽养殖,改变养殖陋习,转变养殖理念,规范养殖行为,实现生态养殖。(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加大畜禽养殖的环保投入比重,鼓励规模养殖企业、第三方社会化服务组织投资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及设备购置等,谁投资谁受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在建设用地、设备购置、项目建设、技术研发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县农机中心)
六、工作职责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等工作,制订符合本乡镇街道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将畜禽养殖分类规范发展纳入新村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修订的村规民约并监督施行,探索农村畜禽散养的网格化管理模式。
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畜禽养殖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政策、项目、资金争引、落实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河道周边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是否属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界定。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种养循环经济发展纳入全县乡村振兴规划,将化肥减量化生产使用及畜禽粪肥代替化肥使用同美丽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农村改厕等结合起来,将散养畜禽管理纳入人居环境整治范围。
市生态环境局分局负责对养殖场、专业户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养殖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养殖场、专业户工商营业执照的发放,养殖场、专业户畜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证等审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违反畜牧养殖管理和动物防疫等行为立案、查处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交易监督管理,查处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或生产经营其制品的违法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涉牧行业刑事犯罪违法行为的打击查处。
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畜禽养殖、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为全面贯彻党的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镇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镇畜禽养殖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环保所、畜牧兽医站、国土所、水利站、村建办、派出所、经管站、各责任区等相关单位、站所依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力度。
3、养殖环保优先。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新建养殖场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承载能力,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必须三证一备案,即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养殖用地备案证,原有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全部按要求配建畜禽粪污设施。
二、整治目标
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完成非禁养区内存在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镇农用设施用地审批制度,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做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范围及工作标准
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停
对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全面关停。
(一)做好非禁养区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
1.镇范围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生猪≥500头(年出栏量)、奶牛≥100头(存栏量)、肉牛≥100头(年出栏量)、蛋鸡(鸭)≥10000只(存栏量)、肉鸡(鸭)≥50000羽(年出栏量)、羊≥500(年出栏量)、兔≥3000(存栏量)。2.镇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3.整治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相关标准实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按照《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执行。
(二)重点治理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种养结合不紧密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一控两分四防两配套一基本”的原则实行。“一控”,即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即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实现干湿分离。“四防”,即配套设施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要求。“两配套”,即养殖场配套建设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由环保所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分管环保、农业领导任副组长,环保所、农业办、畜牧兽医站、村建办、国土所、经管站、镇纪委、各责任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镇环保所设办公室,由蒋金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各村为单位,镇级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关停、整改畜禽养殖场(户)的牵头单位为环保所,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为镇纪委、派出所、环保站、财政所、农业办、畜牧兽医站等部门。
党政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工作的相关督查考核工作。
镇环保所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清单,督促各村(社区)在20xx年6月30日前依法关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和考核;督促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畜牧兽医站职责: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采用减量化节水工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种养循环利用设施,配套足量的粪肥还田土地消纳面积;配合环保所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验收。
镇纪委职责:负责对全过程开展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派出所职责: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场执法秩序,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镇综治信访办职责:负责依法维持整治工作相关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5日)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畜禽养殖污染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好养殖场(户)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整治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6月6日-6月10日)
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状况,以整治方案实施为契机,各责任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规模、现状,摸清底数上报,环保所、畜牧兽医站根据摸排情况对全镇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分类列出整治名单。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11日-7月21日)
针对调查摸底的情况分类开展整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贮粪场和贮液池等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异味散发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7月22日-7月30日)
1、检查应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相关标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是否按照《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执行,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
2、对达到治理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验收。对拒绝整治或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环保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重新明确治理期限。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户),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市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业、关闭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委托镇政府代履行。
3、组织督导检查。20xx年8月份,镇政府组织督导组对各责任区限期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不彻底的养殖场(户),每发现一处对所在责任区通报批评。
五、建立长效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养殖区。按照城乡发展要求、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以及畜禽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由环保所牵头会同村建办、国土所、水利站等单位制定全镇禁养区划定。
(二)严格畜禽养殖审批程序。投资新建养殖场,养殖场主应首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召开农用设施用地联席会议,同意后发放备案申请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备案申请表报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直至责令恢复原状。用地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或未经环保部门评估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户),畜牧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提供检疫、防疫服务。
(三)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养殖场场(户)负责人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保证畜禽粪污设施正常运行,按技术指导要求完成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各村网格员为日常巡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督促养殖场(户)整改,拒不整改及时上报畜禽粪污整治领导小组,保持常态化运行,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为加快推进流域段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水口库区网箱养殖标准化、生态化、景观化。根据《省海洋与渔业局 省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渔〔20xx〕44号)、《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水口库区段网箱养殖产业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文〔20xx〕101号)、《省设施渔业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63号)、《省财政厅 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xx年渔业油价补贴省级统筹部分项目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指〔20xx〕82号)文件精神,结合水口库区水产养殖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进一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xx—2030年)》要求,对符合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库湾,将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到管辖的村集体,并由村集体作为网箱养殖管理单位对辖区网箱进行管理。通过淘汰破旧、闲置网箱、养殖泡沫浮球等破坏生态环境的水产养殖设施设备,对新建的塑胶渔排等新型环保养殖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进行补助,总量控制在60万平方米内。20xx年11月30日前完成60万平方米的网箱升级改造任务,其中:太平镇在20xx年5月31日前完成9万平方米改造任务;樟湖镇在20xx年8月31日前完成35万平方米,11月30日前累计完成51万平方米改造任务。
二、改造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改造对象
在《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xx—2030年)》规定的库区库湾可养区和养殖网箱优化布局范围内(具体网箱养殖户按20xx年7月摸底在册数量核算),从事网箱养殖生产的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
(二)补助标准
塑胶网箱系统建设按照网箱升级改造面积每平方米给予补助不超过50元。
三、改造模式、规格、技术要求
详见附件2。
四、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
(一)项目申报
1. 申报主体: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
2. 申报要求:填报《水口库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申请表》(见附件3),向村委会、乡镇提交申报并审核盖章,需携带业主身份证复印件、项目地理位置图、项目平面布局图及银行开设专用账户。合作社和渔业企业还需提供营业执照。
(二)项目审批
村委会、乡镇对申报材料逐级审核把关,确认升级改造的模式、实际面积、数量等内容,并进行现场勘察,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予以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并审核盖章,由库区各有关乡镇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审核批复,所有申报材料连同批复文件分别由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库区各有关乡镇存档备案,并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三)项目验收
养殖户及合作社、渔业企业、村集体经济联合体等完成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后,需向属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属地政府组织项目初验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复核小组,对项目进行复核,并在收到业主验收申请书后,开展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材料供应单位和建设单位要保证网箱升级改造使用年限不低于6年,对3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退还质保金,对3年内出现塑胶问题的,供应商必须无偿修复,否则从质保金中扣除修复费用。
设立设施渔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开展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原则。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经公示后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补助资金,要求取得的正式发票金额不低于财政补助总额。对擅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并收回补助资金;对无法完成的项目适时予以变更、调整或取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成立区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镇、镇政府主要领导、区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河长办)、生态环境、公安、移民、市场监督、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5个工作组,分别为网箱提升改造组、质量监督组、技术指导组、项目复核工作组、水上巡查工作组(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有序推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二)健全质量监管
区直有关单位要规范项目资金支出使用管理流程,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落实到位。对每个项目开展全程跟踪检查,保障进度和质量要求,严格按照要求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工作,坚决杜绝并从严查处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度督导工作,区市场监管局要对塑胶踏板、塑胶浮球进行质量抽检,区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做好升级改造资金的监管。库区各有关乡镇要落实属地责任,坚决清理外县市养殖户在水口库区段从事网箱养殖及申请网箱升级改造项目。在网箱升级改造的同时,按户总面积10%的比例消减网箱养殖面积。建立项目实施月报制度,制定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时间进度表,督促业主与供货商签订购货合同或协议,加快项目改造进度,确保在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村委会要认真、细致开展辖区养殖网箱管理工作。
(三)加大舆论引导
区农业农村局要积极正面宣传水口库区段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的政策、成效,改进和创新对外宣传的工作内容、手段和机制,着重在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方面强化宣传,为全区水产养殖转型升级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库区各有关乡镇要发挥试点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按照全区网箱养殖产业提升工作方案要求,对水产养殖网箱升级改造的意义、内容、要求、作用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养殖户自主性和自觉性,加快推进网箱升级改造步伐,促进水口库区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部署要求,以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安全为核心,严格执行《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围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坚持问题导向、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推进水产养殖投入品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有效助力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结合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推进渔业高质量发展任务要求,进一步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范围和内容,切实履行监管责任,通过加强宣传、依法审批、专项整治、严格执法等,全面提高从业者守法意识,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行为,有效提高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合格率,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三、重点任务
(一)准确界定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含义。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按照兽药监督管理。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水产养殖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按照饲料监督管理;在水产养殖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按照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市售所谓“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产品中,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按照兽药监督管理。各地对无法界定的相关产品,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明确。
(二)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白名单制度,指导养殖生产者合法使用白名单中的投入品,发现使用白名单以外的投入品养殖食用水产养殖动物的,依法查处并公开其养殖产品可能存在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警示信息。
(三)加强宣传培训,指导从业者依法生产经营。开展法律普及和政策宣传工作,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印制宣传手册、宣传单、明白纸等,将相关政策宣传到生产、经营和使用一线,运用微信、QQ、直播平台等新媒体,积极宣传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管理要求及白名单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进口)企业、经营门店依法经营,教育并指导水产养殖者规范使用水产养殖用投入品。
(四)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三年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规范水产养殖用兽药的研制、生产、进口、经营、广告和使用等行为,以及水产养殖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审定、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行为,禁止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农药。20xx-20xx年,连续三年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生产、进口、经营和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水产养殖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使用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农药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重点查处故意以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经营和使用假兽药,逃避兽药监管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做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和产地水产品检验、检测工作。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计划,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产地水产品质量检验监测,配合国家和省级组织开展的例行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和风险评估,为相关执法活动提供依据,对发现问题的产品依法进行跟踪处理、警示信息。
四、落实责任
落实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环节、使用环节监管,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将责任落实到具体人员,充分发挥调动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综合执法(渔政)机构在投入品使用指导、执法及专项整治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对工作组织不到位,监管措施不落实,问题隐患不解决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监管工作,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计划,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
(二)认真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宣传培训,规范开展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加强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管,试行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组织实施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执法检查活动,严厉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典型案例。
(三)设立举报电话。为提高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畅通举报渠道,现设立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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