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政策精神,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工作,切实发挥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增加群众收入和壮大村集体经济方面的积极作用,实现村级光伏电站收益的合理化分配,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效,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村级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增加群众收入作用。强化岗位规范管理,依据“按需设岗、以岗定人、科学合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合理有序设置公益岗位。强化工作措施,靠实工作责任,确保村级光伏扶贫公益岗位助力群众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攻坚成效。
二、基本原则
(一)按需设岗。保证现有38名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电站管护员现有管理机制稳定不变的基础上,根据村内公益性事业实际务工需求,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公益岗位。各村根据到村光伏收益资金总量及分配使用计划,按村内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类别和数量。在本乡镇内可根据各村岗位实际需求和符合岗位要求人数的实际情况,各行政村之间进行科学合理调整。
(二)以岗定员。各乡镇负责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的核准和核算,科学审核上报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和数量,确保各村岗位不漏不重,确保聘用人员发挥最大效能。各乡镇要对各类岗位人员履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确保人员到位、任务具体、责任明确,效果明显。
(三)统筹整合。各乡镇要依据本实施方案,按照各村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数量统筹、职责统筹、监管统筹、资金统筹的原则,制定详细的岗位考核管理制度、奖惩措施等。不滥设、虚设岗位,不与其他公益性岗位人员重复,不搞平均分配、一刀切,最大限度提高村级光伏到村收益的使用效益。
(四)报酬控制。坚持按劳定酬,同工同酬的原则,设置的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公益岗位,参照人社部门公益岗位补贴标准,根据所从事的工作合理确定用工报酬,统一乡镇之间、村之间光伏扶贫公益岗位报酬标准。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按照1.2万元/人.年核定报酬。
(五)属地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负责指导本乡镇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聘和管理,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乡镇各村村委会具体负责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聘、管理、考核等工作。
三、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和工作职责
(一)公益性岗位设置类别
各乡镇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主要设置村级道路维护员、乡村保洁员、乡村绿化员、水电保障员、照料护理员、公益设施管护员、公共安全管理员等类别的公益岗位。
(二)工作职责
1.村级道路维护员。负责本村道路日常维护和管理、路面清扫、整修及公路沿线各类堆积物清理等工作,对因洪水等自然灾害损毁道路情况及时报告并积极参与抢修。
2.乡村保洁员。负责本村公共区域卫生的保洁、清扫和管理,督促农户及时清理自家门前垃圾,及时清理和转运村庄垃圾,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3.乡村绿化员。负责本村通村道路两侧、河渠池塘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的绿化和管理,协助做好乡镇安排的绿化美化任务。
4.水电保障员。负责本村农村饮水工程村级、社(组)级管网、入户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抢修工作,水务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处置,山洪预警“户户知”工程运行管理工作。搞好河坝、灌溉渠道等其他水利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协助做好村民用电的服务和保障工作。
5.照料护理员。负责为本村分散供养的五保、孤儿、独居老人、生活不便的残疾人等提供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6.公益设施管护员。负责村级阵地、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农家书屋、健身器材、路灯、公厕、垃圾箱等公益设施巡查管理。
7.公共安全管理员。协助掌握本村治安动态、做好治安信息收集、反馈和群防群治等工作。协助做好本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本村房屋等建筑安全的排摸、提醒和上报,积极预防溺水事件发生。协助做好公共卫生防疫、知识宣传和疫情排查统计等工作。
四、选聘对象条件及流程
根据《县20xx年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规范分配实施方案》(清扶开办函〔20xx〕9号)、《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xx〕117号)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甘开办发〔20xx〕222号)文件精神,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适用范围是除黄门镇樊家村、新城乡谢山村之外的全县121个脱贫村村集体和31个村级光伏电站关联的9089户脱贫户。受益对象可适当延伸至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一)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应符合下列条件:
1.村级光伏电站关联的9089户脱贫户;
2.边缘易致贫户、脱贫不稳定户;
3.选聘者的身体状况能胜任岗位要求;
4.男65周岁以下,女60周岁以下;
5.1户只能选聘1人,不能与“八大员”等其他公益岗位重岗选聘;
6.五保户、一二类低保户、已实施易地搬迁进城进镇安置的农户劳动力不能选聘,村干部及家庭成员不能选聘。
(二)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程序:
1.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在确权村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范围、程序、方式,岗位职责、岗位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个人资料等。
2.申报。符合条件的农户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通过村委会向乡镇提交相关材料。
3.审核。根据申报材料和选聘条件,乡镇组织进行审核,研究确定拟聘人员。
4.公示。乡镇将拟聘人员名单在村内张榜公示,公布举报电话,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天。
5.聘用。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协议。
聘用人员确定后,各乡镇要按岗位类别组织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脱贫村第一书记、驻村干部应参与公益岗位人员聘用议事讨论,加强指导。
五、资金来源
村级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到村收益中支付,即省电力公司结算到县的总收入,在支付土地流转费、扣除运维费、缴纳税金及附加、预留光伏电站日常管护员工资、缴纳电站下网电费等必要费用后,由县级结转账户拨付到村集体账户的收益。按照国扶办财政部要求,村级光伏扶贫到村收益的80%用于贫困人口公益岗位工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等方面的支出,村级光伏收益资金分配原则上是,村集体留存20%,公益岗位补贴40%左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劳务费用30%左右,奖励、补助不高于10%。资金分配比例按照省市有关指导政策可以适时调整。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扶贫办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各乡镇负责任务落实。县扶贫办牵头统筹并负责抓好组织实施,做好选聘审核确认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对照业务情况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做好岗前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纪律意识,推动工作任务顺利实施。
(二)靠实工作责任。县扶贫办负责村级光优扶贫公益性岗位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定期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检查,指导乡镇做好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选聘审核确认考核等工作;乡镇要加强对光伏扶贫公益性岗位的规范化管理,抓好日常考勤、考核、数据统计报送等管理工作。
(三)加强监督管理。县扶贫办督促指导乡村建立村级光伏扶贫收益分配使用账簿和科目,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选聘、补贴审核发放程序,做好各类公益岗位信息汇总统计工作,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监督。乡镇对岗位人员选聘、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好公告公示,加强聘用人员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实行公益岗位全程记录和归档备查制度。县扶贫办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对村级光优扶贫公益性岗位补贴发放情况开展检查审计,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四)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政策规定和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把这项为民实事办实、办好。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岗位补贴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自觉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我市“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兜牢民生底线,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德市财政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的通知》(人社〔20xx〕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发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现将方案制定如下:
一、开发的岗位和对象:
㈠开发岗位:全市乡镇(街道)、社区(村)基层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岗位(如:社会保障、便民服务、公共就业服务等);
㈡开发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
二、公益性岗位分配指标
乡镇、街道各分配2名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指标,自文件下发之日起20日内未提交《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指标名额由市人社局统筹安排。
三、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
㈠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心健康、无违法违纪记录、无失信记录的籍户口;
㈡持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且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㈢应聘人员应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
㈣能够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设备、熟练操作计算机office等办公软件,工作责任心强、纪律观念强,具备一定语言沟通能力。
四、公益性岗位期限
㈠公益性岗位人员自聘用之日起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
㈡用人单位或其委托的劳务派遣机构,在聘用公益性岗位人员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其签订不超过3年的书面合同。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㈠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市人社局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570元/月(如有调整按最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结合当地经济水平自行确定。
㈡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就业的单位,由市人社局按其单位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生育等保险费。
六、公益性岗位招聘程序
公益性岗位由市人社局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兼顾困难”的原则共同负责招聘。具体程序:
㈠方案上报。用人单位申请开发公益性岗位,提交《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附件1),由市人社局作出审核意见,列入公益性岗位开发;
㈡信息。用人单位公开招聘公益性岗位信息,在网络或乡镇(街道)、社区(村)公告栏张贴招聘信息,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㈢组织报名。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保障平台应根据招聘要求,积极推荐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人员报名。报名人员应向市人社局提交《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登记表》(附件2)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创业证》等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㈣推荐应聘。市人社局根据招聘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同一岗位报名人数超过招聘人数的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面试;
㈤拟用公示。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机制
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
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㈡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㈢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㈣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益性岗位人员出现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自然减员等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地乡镇(街道)和市人社局,并立即停止发放各项补贴。如确有需要,可按规定流程聘用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八、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的拨付
公益性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由市人社局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至公益性岗位人员。申请以上补贴用人单位需提供:
㈠市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㈡经费往来结算票据;
㈢为公益性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效凭证(首次申请无需提供)。
九、公益性岗位的监督检查
㈠在招聘公益性岗位工作中,用人单位和市人社局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公益性岗位招聘做到“公开公平”。
㈡市人社局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虚设公益性岗位、冒名顶替、空岗挂岗、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的资格并追回套取的补贴资金,同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㈢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的工作机制。用人单位确定其工作职责,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㈣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所申请拨付的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接受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办事处监管的双重管理原则,实行责任区段、分段管理、责任到人。为进一步规范我办公益性服务岗位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精神,全面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新一轮就业政策,突出重点,精准发力,强化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促进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防止再次返贫。
二、目标与计划
根据我办实际情况开发公益性服务岗位,用于安置我办具有劳动力和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劳动力。
三、岗位职责
1.遵守村里各项管理制度;
2.听从支书、主任的统一指挥,保证完成本人责任区域的工作;
3.遵守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准干私活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4.对突发情况,岗位人员应随叫随到,在对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对于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不配合工作的,人岗分离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各村上报人社中心,人社中心请示相关部门后进行问责;对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上岗的,必须向支书或主任请假并获批;
5.各村负责做好本村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工作台账,台账包括每天的考勤、上班的图片,上班图片每个星期上报人社中心一次,签到册一个月交人社中心一次(每个月15日前交);
6.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具体工作由各村支书、主任统筹安排,若有人不服从管理或不愿做此项工作的,各村在当天上报人社中心;
7.已通过其他途径找到更好工作的,可以申请退出;
8.安全方面,各村每天必须向公益性服务岗位人员强调上班时的人身安全相关注意事项。
为进一步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和县城发展步伐,加快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建设,切实维护项目范围内被搬迁人合法权益,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和《县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S311路(二期)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搬迁范围
县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位于镇合水路以南、村委会以东)涉及村村民组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管(杆)、线等。
二、搬迁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由镇人民政府实施。
三、安置房屋地点
伍岗安置点(县城南二环以南、伍岗水库公园以东),期房。阮巷安置点(位于S311道路以东、志和小学对面),期房。
四、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式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安置实行产权调换方式。非住宅房屋搬迁实行货币补偿。
五、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下列情形不作为补偿的依据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三)房屋析产、转让、租赁、抵押;
(四)迁入户口或者分户(因婚姻、出生、大中专毕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等原因迁入户口的除外);
(五)新申领的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
六、被搬迁房屋和有效面积的认定
个人在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住宅房屋认定。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按照非住宅房屋认定。
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计算有效面积的人员为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房屋安置对象。分别按照下列情形计算有效面积:
(一)房屋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有效面积。若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证载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二)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房屋安置对象可以按照3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至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后计算合法有效面积。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照实有面积计算有效面积。
(三)村级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的房屋应当依据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合法有效面积。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已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或者乡镇企业,经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由镇政府审核后,可确定为有效面积。
(四)在搬迁范围内抢建、新建等其它违法建筑,先予拆除。其他不当增加补偿利益的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七、安置对象户及人口的认定
本实施方案之日作为界定房屋安置对象及人口的截止时间。
(一)安置对象户的认定
集体土地涉及宅基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的,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予以住宅房屋补偿安置。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的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不得重复安置:
1、依法享有家庭联产承包土地;
2、补偿房屋属于自有产权;
3、方案公布时属于征地范围内常住户籍人口(含全日制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正在服刑人员和就地征地“农转非”人员)。
国家和省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移民,经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落户的人员,在搬迁范围的可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二)安置对象户中直系亲属人口的认定
符合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的房屋安置对象的家庭户中,有属于下列情形的直系亲属,可视为房屋安置人口。但已在其他征地项目中获得房屋补偿安置或者已享受房改售房(含全额或差额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口除外:
1、本方案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员的具有中国国籍的配偶及共同婚生子女(含依法收养的子女),在方案公布前户籍已迁入征地搬迁范围。
2、原在当地享有承包土地和房屋,从征地范围迁出后在城镇落户的人员本人。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的未初婚子女户籍在县(含市市区内)的,配偶、子女可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现役军官的补偿参照本项规定执行。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胎儿(其生母应当属于房屋安置对象,并且在实施方案公布前已怀孕)。
八、房屋搬迁安置补偿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符合房屋安置对象的可按人均60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40平方米。因私自交易等原因造成房屋面积小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剩余人均实有房屋面积按照产权调换比例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置换差价按砖混50元/平方米,砖木80元/平方米,土瓦100元/平方米标准找补,补齐的面积部分不找补差价。对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且证载面积大于人均6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县人民政府印发的《S311乌曹路(二期)改建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分别按砖混、砖木、土瓦等结构分别给予600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400元/平方米拆除补助;如产权调换后剩余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合法证照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单位平方米造价标准予以补偿。产权调换后,房屋安置对象(符合购买安置人口除外)可按安置房单位平方米建筑安装成本造价,人均申请增购10平方米建筑面积。
被搬迁人在选择安置房时,按应安置建筑面积(含增购建筑面积)选择最接近的房屋套型,如因套型选择与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差部分,按照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差价;被搬迁人在不增加应安置面积并在套型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分套安置;如选定套型后剩余应安置面积达到安置点最小套型面积一半及以上,可再选择最接近套型安置。
本项目安置房位于阮巷安置点(期房)(位于S311道路以东、志和小学对面)和伍岗安置点(期房)(县城南二环以南、伍岗水库公园以东)予以安置,被搬迁人自由选择。安置房为高层楼房,套型初步设计为75平方米、90平方米、105平方米和120平方米四种套型(最终以测绘面积为准)。
(二)被搬迁房屋权利人不在认定的安置对象范围内,按照本方案公布之日房地产评估机构对其被搬迁房屋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三)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以及乡镇企业非住宅房屋,对合法有效面积按房屋造价评估结果予以货币补偿。
(四)房屋安置对象利用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自行改为非住宅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2005年8月29日,市查违办《关于严禁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的通知》(合查违组〔2005〕10号)施行前,利用沿街底层及以上私有住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连续合法经营,并能够提供纳税记录的,根据被搬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按照同区域生产、经营用房,评估基准价的5‰定额标准,给予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至房屋搬迁公告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记录等经营手续并连续合法经营在5年以上的,按4个月标准补贴;5年以下、2年以上的,按2个月标准补贴;2年以下的不予补贴。
(五)房屋涉及不可拆卸的附属物、构筑物,按照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按照本方案公布之日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在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实际过渡期自房屋安置对象交房之月起,至实施单位房屋安置公告时止。实际过渡期内,房屋安置对象自行过渡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费:
(一)过渡期限18个月以内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超过18个月不满30个月的,自第19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
(三)超过30个月的,自第31个月起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
实行现房安置或者房屋安置对象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按照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含按建筑安装综合成本价人均购买3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集体性质非住宅,不予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按照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
十、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县政府公布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费。
对本方案公布时仍利用住宅房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且符合安全生产等规定的,可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生产经营设施现值进行评估(已报废设施不予评估),经所在村委会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可按照评估结果的10%一次性支付搬迁费。集体性质非住宅搬迁费,参照执行。
十一、奖励
被搬迁人自实施单位正式公布《县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七日内签订协议,一次性整体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并交出钥匙的,按被搬迁房屋人均60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按300元/平方米申请补齐的面积除外)或房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农房建筑执照》等按合法证照所载有效面积,奖励200元/㎡;逾期不予奖励。
十二、三榜公示制
实施单位应当对征地搬迁范围内的各类建筑物和安置对象进行认定,严格落实调查、审核和“三榜公示”等制度,并及时将房屋补偿安置内容等信息,在征地搬迁范围、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门户网或《报》进行公示。
十三、法律责任及其它
(一)房屋安置对象提供虚假、伪造资料,骗取补偿安置的,经调查属实,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自始无效,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补偿费和安置房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实施单位和村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方案相关规定。违反本方案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实施单位提请县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报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施强制执行前,实施单位就申请执行房屋补偿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公证。
(四)本方案涉及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县镇草莓小镇研学基地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提升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的积极性,发挥社会力量保障全县重点企业用工需求作用,特制定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领实施方案:
一、补助范围
以下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及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二)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三)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四)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讯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五)相关企业范围按照全市“‘迎新春送温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重点企业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二、政策执行期限
1月26日至3月31日。
三、申请条件及标准
对依法取得省、市、县三级人社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在所属地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其中,为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30人(含)以上的,补助1万元;50人(含)以上的,补助2万元;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8万元。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多家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数,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时,推荐成功上岗人数可累加计算。推荐成功上岗的人员不限用工形式,既可以是全日制用工、也可以是非全日制用工;既可以在相对固定的岗位工作,也可以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等比较灵活的用工形式。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服务重点企业推荐成功上岗人员名单;
(三)相关证明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重点企业签订服务合作协议;
3.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协议书);
4.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支付劳动者薪酬的证明;
5.重点企业(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劳动者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证明等。
五、申报程序
(一)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县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二)审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进行情况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20%),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县政府网站对审核通过的申报机构进行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四)复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打入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指定账户。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实。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及时开展相关调查,及时快速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二)严格管理,强化监督。要严格把握审核标准和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在审批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补贴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为切实解决村因采煤沉陷等历史原因造成的群众房屋裂缝问题,结合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实际情况,给群众创造一个稳定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确保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群众为中心理念,着力解决村因采煤沉陷等历史原因造成的群众房屋裂缝问题,实施村移民搬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搬迁范围
村范围内涉及136户。
三、搬迁原则
移民搬迁工作事关社会稳定、民生福祉,坚持“政府指导、村级主办、依法搬迁、让利于民、社会稳定”的原则,搬迁工作总体由政府指导,具体工作由村为主体实施,镇村两级统筹力量,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实现依法依规和谐搬迁。
四、搬迁安置
(一)安置方式
安置方式分为三种,根据群众意愿,可由个户自行选择,每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1.现房安置。按照方便群众、促进发展的原则,安置地点选在我县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小区龙门社区,户型以60平方米为基准,一户一宅。个户承担每户补助12.08万元的10%,即1.208万元。安置房面积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由个户按现行成本价自行负担。
2.就近安置。因年老体迈、故土难离等原因不愿迁离的群众,可在水峪贯镇区域内就近安置。安置地点为水峪贯镇镇政府所在地,距离村4公里,砖混结构,户型为100平方米(免费带地下室,地下室面积不含在100平方米内),水电暖齐全,个户免自筹。
3.货币安置。对不愿意集中安置或就近安置的群众,采取货币安置方式,具体补助标准参照20xx年采煤沉陷治理补助标准,具体为每户补助10.872万元,费用全部由县级自筹。
(二)临时安置
临时安置措施本着“尊重群众意愿、确保安全保障”的原则进行。对村现有群众居住的住房全部进行安全标准鉴定,确实存在安全隐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临时性安置;对现有住房安全的居住村民,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对愿意进行临时安置的群众给予安排;对有安全保障但无意愿临时安置的群众,镇村两级安排专人,对群众住房安全、生活保障等进行跟踪监测,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置。
临时安置区域分两种,根据群众务工、就学、就业等实际情况,由群众自行选择。一是在水峪贯镇村周边区域临时安置的,由水峪贯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二是群众自行安置的,县财政承担租房费用及搬迁费用,按政策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临时安置期拟定两年,至20xx年12月底群众搬迁入住为期限。临时补助标准分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房屋租赁周转过度补助费用。其中一次性搬迁补助费为每户300元。租赁面积按照人均15平米计算(单人户按照30平米计算),每人每月每平米补助6元,按年度支付。
(三)搬迁标准
参照搬迁安置相关政策要求,村原址所有地上建筑物需全部拆除。在原址居住的个户自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起限期一周将现有房屋全部腾空,个户领取安置住房钥匙或领取货币安置补助资金后限期一个月内全部拆除。在新村居住的个户自领取临时安置补助费起限期一周将现有房屋全部腾空,个户领取安置住房钥匙或领取货币安置补助资金后限期一个月内全部迁出,不得在村居住。
(四)时间节点
1.20xx年6月-7月底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移民安置细则;
2.20xx年8月-9月底入户进行政策讲解、宣传发动、统一群众思想;进行搬迁村民申报户型、签字确认;
3.20xx年10月-12月底组建分房小组、制定分房方案并进行公示;组织分房;
4.20xx年12月底启动交房程序。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认识。村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关乎民生福祉、关系社会稳定,水峪贯镇、各部门一定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将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做好移民搬迁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推进搬迁工作顺利进展,我县决定成立村移民搬迁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公安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统计局、能源局、房管中心、农经中心、天宁镇、水峪贯镇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办公室主任由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同志担任。
(三)确保平安稳定。移民搬迁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切实尊重民意,通过民主商议等方式解决,及时化解矛盾问题,确保移民搬迁工作顺利实施,使群众能尽早安居乐业。
(四)强化督导检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随时发现,随时处置,定期对移民安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严肃追究其相关责任。
(五)严控廉政风险。搬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有关乡镇和部门要在积极推动搬迁工作的前提下,严格规范操作,依法依规推进移民搬迁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杜绝出现任何违法违纪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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