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突发情况时,我们最好预先将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案做好,好的应急预案能够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害,应急预案该怎么写?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现“[预案范本]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之一”,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洪汛灾害
1.1.2气象灾害
1.1.3地震灾害
1.1.4地质灾害
1.2危害程度分析
1.2.1洪汛灾害:指因大雨、暴雨或持续降雨使低洼地区淹没、积水等的现象。洪水主要危害农作物生长,造成作物减产或绝收,破坏农业生产以及其他产业的正常发展。此外,还会破坏房屋、建筑、水利工程设施、交通设施、电力设施等,并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
1.2.2气象灾害:气象灾害,一般包括天气、气候灾害和气象次生、衍生灾害。气象灾害是自然灾害中最为频繁而又严重的灾害。发生十分频繁、灾害种类甚多。由于干旱、洪涝、台风、暴雨、冰雹等灾害危及到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国民经济也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1.2.3地震灾害:地震灾害是群灾之首,它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测性,以及频度较高,并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对社会也会产生很大影响等特点。地震的直接灾害是造成建筑物破坏以及山崩、滑坡、泥石流、地裂、地陷、喷砂、冒水等地表的破坏和海啸。同时地震的破坏还会引起的一系列其它灾害,包括火灾、水灾和煤气、有毒气体泄漏,细菌、放射物扩散、瘟疫等。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财产损失。
1.2.4地质灾害: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应急组织人员和职责
加油站经理(张瑜)负责现场的总体协调指挥。
加油站计量员(丁涛)负责拉闸断电。
加油站核算员(段亚萍)负责通讯、报警联络。
加油站前庭主管负责现场组织人员扑救或施救。
加油站当班员工负责执行现场指挥的调配,完成交办的任务。
3预防与预警
发现险情,经过加油站当班前庭主管以上任意一名管理人员确认险情后,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加油站经理(或前庭主管)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命令加油站核算员向不同级别的上级领导报告。
同时拨打报警电话119、120,如果事态扩大,情况紧急,要及时与周边企业、附近居民小区街道办事处联络,告知加油站出现的紧急情况,请求配合疏散及救援。
(1)紧急情况的类型(火灾、天然气泄露、燃油外溢、人员受伤等);
(2)事发加油站的名称、地址;
(3)报警人姓名、报警电话号码。
4响应程序
采取逐级报告制度,事件发生后,加油站经过初步评估确定符合Ⅲ级(加油站级)突发事件条件时,应启动本站应急预案,并立即报告片区应急领导小组、西安销售分公司应急办公室(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87620823),报告内容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及趋势、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目前应急救援处理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救援帮助等。通过后续报告及时反映事态进展,提供进一步的情况和资料。
5应急处置措施
5.1地震应急措施
地震发生时,立即停止一切作业,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到空旷场地避险。
(1)应根据所处环境迅速做出保障安全的抉择。如果在房门口或能迅速离开房间的,迅速逃离。
(2)室内一时无法迅速离开时,应保持冷静,就近躲避到跨度小的地方(站在卫生间、厨房、墙角处、门口或是坚固的桌子,床铺等下面),离开窗户、电器和易倒塌的办公用具。震后迅速撤离,远离高层建筑物和危险物。
(3)被废墟埋压,要尽量保持冷静,设法自救。无法脱险时,要保存体力,创造生存条件,耐心等待救援人员。
(4)地震发生后:清点人数,清理现场,检查设备、设施情况,计量油品库存,统计损失情况并上报。
(5)所有隐患均已排除后,经地(市)公司同意,恢复营业。
5.2防汛应急措施
(1)利用防汛物资对油罐区进行封堵,关闭卸油口、计量孔。
(2)对变压器室、配电室等重点部位进行封堵。
(3)地下水位较高、易产生内涝的加油站,应对油罐提前做好防上浮措施,尽量多储油。
(4)当水灾发生时,计量员应立即切断加油站总电源,停止营业,上报站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
(5)视洪水情况组织人员撤离,防止发生人身伤害或淹溺事故。
(6)水灾过后,应组织排水、清理现场,检查设备设施情况,测量油罐水高,正常后,恢复营业。
(7)灾情解除后,统计损失情况并上报。
5.3泥石流冲击应急措施
(1)发现有泥石流迹象,迅速组织逃生。
(2)逃生要抛弃重物,向沟谷两侧山坡或高地跑,千万不要沿着沟向上或向下奔跑。
(3)不要躲在有滚石和大量堆积物的山坡下面,不要停留在低洼处,也不要攀爬到树上躲避。
(4)泥石流冲击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发现人应拔打“120”、“110”急救电话,并上报公司。
(5)灾情解除后,统计损失情况并上报。
5.4山体滑坡应急措施
(1)加油站安全区域内存在坡体的,应定期进行检查。
旅游学院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我校自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和完善灾害救助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校舍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是灾害发生后对校园受灾师生学习、生活进行救助的紧急行动方案。本预案适用于台风、大雪、洪涝、冰雹、地震等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救助反应。
一、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灾时有备,提高警惕,群防群治"的原则,增强全校师生防灾、减灾的意识,提高师生在自然灾害发生时的自救本领,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生安全,减少由于灾害带来的财产损失。
二、领导机构
成立校园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救灾工作。救灾领导小组为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由主管院长担任总指挥,净月校区管理办公室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副主任担任各组组长,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部门成员担任组员。下设救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地点设在综合管理科。
三、紧急工作
(一)及时向市教育局汇报灾情和救助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处理校救灾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和日常事务。
(二)联系区民政局,做好救灾物资的登记、收集、保管和分配工作。
(三)负责灾后防疫和校园卫生整治工作,联系防疫部门进行传染病的预防。
(四)落实灾后校园各项安全规范和措施,监督检查灾后学校饮水,食品卫生工作。
(五)做好危困教职工的救助和校园灾后重建工作。
(六)保障救灾信息畅通,做好救灾宣传,加强灾后值班纪律。
四、灾情报告
应密切注意气象、地震和灾害预报部门发出的灾情预警。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总务处必须立即向市教育局和区救灾办报告有关情况,启动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救灾工作和受灾师生生活安排情况。
五、应急反应
(一)救助领导小组进入工作状态,研究确定救灾工作事宜。
(二)迅速组织受灾师生按照预案,紧急转移,安排他们的学习、生活,做好食品、饮水、衣物等救灾物资的调集和发放工作。
(三)根据救灾工作的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救助申请。
六、防灾制度
(一)保卫处定时和不定时排查校园的课室、地下排水管道、配电房、食堂、消防安全设施、树木、墙报栏、窗户等安全方面的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监督及时整改。
(二)保卫处制定实施抢险救灾方案,组织和训练,并指导校内师生模拟预防演练。全校二千多名师生,做好疏散撤离学生工作和转移保护学校贵重物品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每学期进行疏散撤离演习一次。
(三)办公室接到上级指令或天气监测预报系统、预警信号,需要停课,则通过学校通讯网络设备在第一时间将信息传递给有关老师、学生及家长,立即采取措施停课放假。
(四)预防自然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在接到台风、暴雨及冰雹等信息时,进入战备状态,随时待命。
(五)在发生灾害时,后勤人员在下班前切断电源,检查和加固窗外的悬挂物,检查旗杆、墙报栏,防止高空悬挂物和衣盆摔落伤人。
(六)各处室、年级组、班主任负责关好室内门窗。电脑室的老师负责检查电脑室内电脑总电源的开关。
(七)发生破坏性灾害时,立即做好抗灾自救工作,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精神,开展自救活动。
(八)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做好灾后卫生消毒,防止传染性疾病在校园滋生蔓延,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
(九)灾后要科学安排学习科目和课时,使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尽快恢复正常。
篇2: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xx)
穗府办函〔20xx〕1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27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体系
2.1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应急办、公安消防局、科协、地震局、红十字会。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做好救灾粮食调拨工作,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会同市农业局确保受灾期间粮油市场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政策。
(3)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和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以及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6)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7)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重建设施施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9)市交委:负责组织灾民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和损失数据。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务系统的三防工作;组织开展水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储备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实施水务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核定水务灾害损失情况和损失数据,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1)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农业、海洋、渔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2)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3)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4)市城管委: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
(15)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灾民工作;指导做好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8)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9)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20)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1)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22)市地震局: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的监测及趋势分析;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协助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同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3)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2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2.3区减灾委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预警处置
3.1预警预报
国土规划、水务、农业(海洋)、林业、地震、气象等单位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2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各区民政部门提前做好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4)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1Ⅰ级响应
4.1.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7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4.1.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1.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Ⅱ级响应
4.2.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或4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2.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2.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Ⅲ级响应
4.3.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4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3.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3.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4.2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4.3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相应领导决定。
5信息报告和发布
5.1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5.2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灾后处置
6.1灾情评估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区民政部门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报送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冬春救助
(1)区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灾民,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以前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御寒物资、粮食等基本生活救助。
6.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和技术优势,统筹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基础设施、倒损住房修缮和重建等工作。
(7)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和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7.2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xx)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各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4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5交通保障
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7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8.2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8.3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4)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xx〕67号)同时废止。
篇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一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一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决定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
(3)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积极申请国家救灾支持,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8)省民政厅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2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二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二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6.3I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三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三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厅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6.4IV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四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四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6.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6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紧急应急措施;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公开发布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地方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8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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