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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21-12-31
自然灾害应急处理预案

我们随时都可能迎来突发事故,我们必须将应急预案准备好,好的应急预案能够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害,应急预案该怎么写?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一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一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决定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

(3)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积极申请国家救灾支持,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8)省民政厅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2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二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二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6.3I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三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三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厅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6.4IV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四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四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6.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6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紧急应急措施;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公开发布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地方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8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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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穗府办函〔20xx〕1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xx年6月27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副总指挥:物业服务中心副经理

职责:负责指挥应急事件的抢险,协调与公司、其它单位和本部门的各种资源,发布各种通告、命令。

2、应急抢险分队构成:

2.1工程抢险组:工程部人员

职责:一旦接到预警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投入现场应急抢险。

2.2后勤支援组:环境部及秩序维护部人员

职责:投入现场应急抢险处理,提供事件预防及抢险过程必须的各种资源,包括:人员、物品、交通、通讯、协调等事项。

二、预警信息发布:

由客户服务中心发布:Ⅳ级自然灾害应急事件预警

应急人员到位时限:正常上班员工、非正常上班值班员(指工程部、秩序维护部)5分钟;其他非正常上班员工在30分钟到现场。

三、应急响应程序:

1、当Ⅳ级自然灾害应急事件预警信号发出后,物业服务中心区域管理员、秩序维护部值班员应向客户服务中心报告,由客户服务中心启动本处理办法和预案,接到通知的应急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赶到现场进行应急处理,听从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或工程部值班长、秩序维护部部长)的指挥和调遣。

预警信号发布后,物业服务中心要在各公共区域信息公告牌上发出书面通知,提醒办公人员(办事人员)做好台风、暴雨来临前的防范措施。

2、应急处置原则:

3.1坚持救人第一的原则。

3.2必要时注重人员及时疏散。

3.3注意救援人员安全。

4台风暴雨来临前之检查

4.1物业服务中心、秩序维护部应安排专人增加巡逻次数,并对以下项目进行重点检查:

4.1.1区域所有窗户是否关好,如发现办公人员(办事人员)未做好防范措施应使用电话等方式,通知办公人员(办事人员)。

4.1.2天台、走道、天花等,是否有悬挂物,是否存在被风吹落的危险。

4.1.3楼顶天面、平台等处的广告牌、附属设施等是否牢固。

4.1.4外墙面广告牌、附属设施等是否牢固。

4.2工程部安排专人对房屋本体、公共设施、机电设备、设备机房进行全面检查,以下为重点检查项目:

4.2.1区域内设备房门、窗户是否关闭及牢固(重点是发电机房、配电机房、电梯机房、加压泵房、抽风机房)。

4.2.2天面、天台、平台各排水口及地面排水、排污井道是否畅通。

4.2.3检查地库排污泵工作状况,排水沟是否畅通。

4.2.4检查发电机状况,电瓶状况,燃油是否充足,保证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4.2.5工程部值班人员负责检查应急抢险器材(雨衣、雨靴、电筒、绳索、潜水泵、沙包等)保证齐全、完好,可随时正常使用。

5、暴雨来临时,应加强巡视保证地漏、水沟排水畅通,发现有淤塞情况要立即进行处理;风力加大时,应用沙包堵住大楼受影响地方,待危险排除后,方可解除封闭现场。

6、当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台风、暴雨警报后,客户服务中心应安排专人收看(听)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暴雨最新消息。

7、物业服务中心根据发布的最新消息,及时调整、安排人员到位待命。

8、台风、暴雨期间所有秩序维护人员不得请假外出,处于随时待命状态。

9、台风、暴雨期间,物业服务中心应组织相应区域管理员、工程部维修人员、环境管珍员坚守现场,物业服务中心其它员工不得关闭通讯工具,随时待命。

10、当气象部门悬挂黑色暴雨警报或红色台风信号时,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副经理、区域管理员、工程部维修班长、秩序维护部长、环境管理部长都应到达现场,实行24小时值,消防安全监控中心启动应急广播系统发布通告。

11、当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工程部维修人员要及时对车辆进出门岗挡车栏杆进行相应处理,以防被风吹断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财产损失。

四、因自然灾害引起水浸事件发生时,按《水浸(跑水)应急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程序执行。

五、扩大应急响应

一旦应急事件有从Ⅳ级扩大(上升)趋势,或直接发生Ⅳ级以上的应急事件时,客户服务中心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向机关事务管理局主管领导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立即按Ⅳ级以上的应急事件通知应急人员到达现场,由分公司经理进行现场指挥与协调。

六、台风暴雨过后,由现场最高负责人发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转入后期处置阶段。

七、后期处置:

1、台风、暴雨过后,物业服务中心要立即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尽快恢复正常办公及生活秩序。

2、现场清理时必须注意现场保护和取证的要求。

3、物业服务中心进行受损办公人员(办事人员)的拜访工作,以诚恳的方式化解可能存在的矛盾;采取适当措施协助受灾办公人员(办事人员)在最短时间内恢复生活、工作秩序。

4、若因事故(或事件)造成公共财产损坏(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物业服务中心应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若办公人员(办事人员)的财产也遭受损坏(有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配合该办公人员(办事人员)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事宜。

5、物业服务中心区域管理员、秩序维护部值班人员要做好各项相关记录。

6、物业服务中心要对事件情况、损坏情况、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做出报告;并对应急事件处置过程中,为保护办公人员(办事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向公司报告。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荐】


湖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级)四级。

1.3.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3.4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以下各类事件应急响应:

1.4.1全省行政区域内突发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1.4.2超出事件发生地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能力的应对工作;

1.4.3跨市(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1.4.4国家或者省政府需要协调、指导的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次生、衍生的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社会影响相适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优化环境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2组织指挥与职责

2.1组织体系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和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组成。

2.2应急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领导指挥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3综合协调机构及职责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是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组织、协调与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省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市(州)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全省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环境污染应急信息。

2.4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应建立相关专业的指挥机构,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做好相关专业领域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有关部门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必要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5应急支持保障部门

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工作。

2.6专家咨询机构及职责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聘请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7应急救援队伍

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由各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建相关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

2.8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机构

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较大以上的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市(州)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测

3.1.1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2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3.2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重点污染源的普查,掌握全省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省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开展相关科研工作。建立环境应急信息化管理系统,不断促进我省环境应急能力的提高。

3.3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县级以上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县(市)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州)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省环保局负责建立省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事件预警系统、区域环境安全评价科学预警系统、辐射事件预警信息系统;建设较大以上船舶污染事件应急设备库和船舶污染快速反应系统,建立长江、汉江环境监测系统。

3.4.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系统、生态安全数据库系统、突发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周期检测反馈评估系统、辐射事件数据库系统。

3.4.3建立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系统。根据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协调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市(州)、县(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省环保局及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相应分为特别重大(I级响应)、重大(II级响应)、较大(III级响应)、一般(IV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I级应急响应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行。II级应急响应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程序

4.2.1II级响应时,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和内容响应。

4.2.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指挥机构接到重大环境事件信息后,主要采取下列行动: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报省环保局;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2.3市(州)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可以参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应急响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请求。

4.3信息报送与处理

4.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应急办或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省政府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省环保局,重大(Ⅱ级)环境事件立即报省政府;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县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市(州)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后,省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4.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书面或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及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4指挥和协调

4.4.1指挥和协调机制

根据需要,适时启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各类别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市(州)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行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应急状态时,专家组组织有关专家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科学预测,为环境应急领导机构的决策和指挥提供科学依据;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件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件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长江海事、安全生产管理、交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环境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4.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5应急监测

省环保局环境应急监测队伍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相关市(州)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监测工作。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水文、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与速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4.6信息发布

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安全防护

4.7.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4.7.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8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启动预案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较大以上环境事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应急保障

5.1资金保障

具体情况按照《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5.2装备保障

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5.3通信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省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5.4人力资源保障

有关类别环境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市(州)政府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市(州)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应当建立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对中央、省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省、市(州)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网络,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5.5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6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后,由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保障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器材所需的车辆和道路的畅通;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采取交通管制,确保应急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5.7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突发环境事故灾难的救治能力。

5.8生活保障

由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保障险区转移人员和救援人员所需的食物、饮品供应,提供临时居住场所及其它生活必需品。

5.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环境事件事发地县(市)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10宣传、培训与演练

5.10.1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

5.10.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和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5.10.3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5.11应急能力评价

为保障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并实现持续改进,对各地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在环境应急能力评价体系中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环境事件发生地市(州)、县(市)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及后期环境影响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6.2保险

应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3国内沟通与协加强与国家和周边省(市)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周边省(市)救援活动,开展与外省的交流与合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自然灾害应急处理预案(精)


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理预案

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暴雨、大风等。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本单位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开展自救和互救,并听从突发事件应急小组的安排。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总部应当迅速与有关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报告灾情,制订抢救方案。

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单位应首先清查人员伤亡情况,优先抢救人员。

自然灾害发生后,项目经理部和本单位总部应该积极安置受灾人员,妥善安排他们的食宿以及其它基本生活条件,保障他们不再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

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单位总部和受灾单位应通过任何有效手段向受害人亲属、向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区通报灾情。

自然灾害发生后,本单位总部和受灾单位应该积极组织灾害重建工作,制订重建方案。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yingjiyuan/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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