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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通知精选

2024-10-03
医保通知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医保通知”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公告通知就像我们的“熟人”。 单位主体发出的公告通知更加具有官方性和权威性。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医保通知(篇1)

郑州市取消生育保险登记卡办理环节。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可在郑州市任一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住院生育医疗费,不再需要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卡。

新政规定,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满9个月的,产前检查费实行定额报销,标准由以往的800元/例调高为1200元/例,实际产前检查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同时不再收取产前检查费票据。参保职工生育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的,每缴费一个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前检查费100元。参保职工在异地生育,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正常分娩2000元/例,难产2800元/例,剖宫产4300元/例,剖宫产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5000元/例。实际医疗费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均按定额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上年度未参保的,按照用人单位已缴费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

考虑到参保职工生育的特殊性,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的,生育保险待遇按新政规定执行。

医保通知(篇2)

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异体器官移植、伴严重并发症的糖尿病、肝硬化(肝硬化失代偿期)、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强直性脊柱炎、帕金森氏病、血友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心肌梗塞型冠心病、高血压病ⅲ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甲状腺功能亢进、肺间质纤维化、慢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慢性丙型肝炎、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视网膜静脉阻塞、高脂血症、前列腺增生(中、重度)、血管性痴呆、肾病综合征、抑郁症(中、重度)、炎症性肠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

医保通知(篇3)

近日,省人社厅印发了《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的通知》,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省人社厅称,这将有效地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

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的病种包括:各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血友病;脑血管意外(脑梗塞、脑出血)后遗症;糖尿病;结核病;肝硬化心脏病(风心病、高心病、肺心病、冠心病);肾病综合征;癫痫症;性早熟等30种疾病。

据介绍,参保人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须符合规定。初次申请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填写《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认定表》,并附本人近的检查报告、疾病诊断证明等材料。根据病情需要,参保人可同时申请两种门诊特殊病种。患多种门诊特殊疾病的,应按所患主要疾病顺序填报。参保人连续中断治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如需继续治疗,须由其就诊的特殊疾病定点医疗机构提供认定标准中列举的相关检查报告和情况说明。连续中断治疗一年以上的,须重新申请认定。

医保通知(篇4)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定点医药机构:

经市政府批准,20XX医保年度(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参保人员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暂不调整,仍按20XX医保年度标准执行。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

20XX医保年度,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计入标准按新标准执行。具体标准见下表:03KkK.coM

20XX医保年度职工医保个人帐户单位缴费计入部分计入标准

二、关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

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XX医保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42万元提高到46万元,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仍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按照《职工医保办法》规定的定额标准执行,不作调整。具体见下表:

 20XX医保年度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三项标准”

 三、关于住院和家庭病床费用结算

对于20XX年3月31日之前已办妥出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手续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出院费用网上结算。

对于20XX年3月31日前住院或开设家庭病床时间已满6个月的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3月31日之前进行在院或在床的网上结算。

四、关于暂停联网结算

为配合20XX医保年度转换工作,本市医保计算机系统将于20XX年3月30日、31日和4月1日部分时段内暂停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的具体时间如下:

医保计算机系统部分时段暂停联网结算时间表

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参保人员(包括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现金垫付。定点医药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在15个工作日内,凭医疗费用收据(或药费发票)、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有效身份证件,至邻近的区医保事务中心办理零星报销手续。

 五、其他事项

20XX医保年度,本市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个人缴费计入标准,按照20XX年社平工资80%的2%计入。

各定点医药机构和相关部门应做好20XX医保年度转换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XX年3月30日

医保通知(篇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

(一)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投入资金,用于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三)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在20XX年度决算后予以撤销。

四、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保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8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六、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6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XX〕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XX年3月17日

医保通知(篇6)

新政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调整为8万元。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110元调整为130元,年度中间参保的,缴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最高赔付限额由18万元调整为24万元。这意味着正常参保缴费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者,每年最高可报销32万元。

同时,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中,在职职工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等医保定点省级医院住院治疗时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医保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扩大

根据城镇职工医保参保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参保居民的实际医疗需要,新政着重调整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扩大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保支付范围,并且分别调高了门诊规定病种报销额度。其中,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75%提高到85%。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到70%。

此前,职工医保门诊规定病种为居民医保门诊规定病种医保支付病种扩大到30种。

无论职工医保或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选择的进行门诊规定病种诊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由二类以下(含二类)定点医疗机构调整为具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并且取消对《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的年度复审。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fanganfanwen/2147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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