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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合同

2024-10-07
公司试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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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试用合同(篇1)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7年6月初和南京某公司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半年。可是,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7 月26日,李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小腿骨折住院。2007年8月15日,李某出院,医生的出院小结表明,李某需要在家休息三个月,所以李某的病假已经开到了12月8日。2007年9月14日,该公司律师来找李某,要求李某与公司签定一项协议,因公司未曾为李某办理工伤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公司支付李某2007年7月26日到2007年9月15日的工资,除此之外,李某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要求公司其他任何费用。

李某为了能够早日去上班,签定了上述协议,谁知,2007年9月15日,该公司就向李某发出了解聘通知书,声称李某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决定于2007年9月15日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收到公司《解聘通知书》的李某感到万分不平,签定一次性了断协议,本来是为了能够和公司维系良好的合作关系,没想到却换来一纸《解聘通知书》。那么,公司解聘李某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法律分析]

综观本案,有如下几个问题需要澄清:

一、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性质问题。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据此,李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对此,李某和该公司都没有异议。

二、李某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支付的问题。

同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并且单位已经缴纳工伤保险的,则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在此期间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而在本案中,该公司属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而不缴纳的情形,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三、该单位应当支付的费用种类。

如前所述,李某的伤害属于工伤,应当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即医疗费用应由该公司支付(本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但该公司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李某住院期间,该公司应当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二十九条);由该公司按照原来标准支付李某工伤医疗(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三十一条)。

此外,根据《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而本案中,李某的出院小结要求李某休息三个月,李某的病假也请到了12月8日,应该可以认为,李某的停工留薪期应该到12月8日。

四、该公司和李某签定的一次性了断协议的效力问题。

如前所述,在2007年9月14日的协议中,双方约定,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和一年后进行二次手术的医疗费共计2万元,公司支付李某2007 年7月26日到2007年9月15日的工资,除此之外,李某不再要求公司承担或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包括协商,诉讼,仲裁)要求公司其他任何费用。这个协议的效力如何呢?

这个协议是双方就赔偿问题所达成的协议,其效力应该根据《合同法》来予以确认。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而根据《意见》第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在本案该一次了断协议签定时,李某作为公司的员工,面对强势的公司,签定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放弃了自己的起诉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倘若工伤复发的话,劳动者还是可以按照规定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因此,李某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理由,主张该一次了断的协议无效,但是应当在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消权,即李某应当在2008年9月15日之前提起撤消的诉讼或者仲裁。

五、该公司发出的《解聘通知书》的效力问题。

根据该公司法律部门的解释,该公司发出《解聘通知书》是依据《劳动法》第25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法》26条还规定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前通知的问题,可以认为,在25条规定的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也就是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从这一条看,该公司向李某发送《解聘通知书》似乎也没有错。但是果真如此吗?

《劳动法》25条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般性的规定,并没有就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效力作出规定。但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据此可以推知,“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应该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待遇,言下之意,用人单位不得在“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江苏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据笔者所知,法律、法规就此情况并没有例外规定(谁主张有例外规定的可以举证和笔者辩解),因此,作为南京市的用人单位,该公司在李某“停工留薪”期间,该公司不得单方面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即李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主张该《解聘通知书》无效。

有人可能会说,《劳动法》是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是下位法,《劳动法》没有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的合同效力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怎么能够规定呢?这是因为,法律的修改总是跟不上时代的进步,因此,在很多时候,我国都先用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形式规范某些社会行为,等时机成熟时再进行立法。在上位法规定缺失的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下位法审理案件的。

六、李某能够获得的赔偿问题。

就本案而言,李某在2007年12月8日前,即医院开具的“停工留薪”日前已经去了别的公司报到上班,某公司可以医院出院小结上出具的“停工留薪”日期与李某本人的健康状况不符合为由请求医院重新作出休假期间认定,并支付李某重新确定的“停工留薪”日期内的赔偿费用。

七、某公司的行政责任问题。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共同规定,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从这条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其承担的行政责任是很小的,这也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金壮了胆。

还有就是,目前法律都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期间解除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建议以后立法的时候能够弥补这一法律空白。

[总结]

经过以上分析可知,某公司与李某签定的一次性了断协议属于可撤消可变更的合同,李某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者变更;某公司向李某发送《解聘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李某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该行为违法,并向该公司主张相应的赔偿。

公司试用合同(篇2)

出生年月:___________。

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需要安排乙方从事对外宣传接待学生和家长管理班级加强与学生和家长的沟通。。乙方应胜任本职工作,并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单位工作任务。

三、工作报酬。

(一)甲方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并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每月工资报酬。试用期工资为_____元/月,交通补助_____元/月。

四、劳动纪律。

甲方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甲方的名誉。有下列情形之一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1、私自扣留、挪用或者侵占甲方公款或者财物的。

2、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本单位商业秘密的。

3、因乙方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者缺乏必要的安全保健意识,给甲方造成损失或者给幼儿造成损害的。

4、乙方因违反工作纪律或财务制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5、其他违反甲方单位规章制度,情节严重,使甲方单位利益受损的。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和终止。

六、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本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必须履行。

八、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起仲裁和诉讼。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代签、涂改无效。

甲方:乙方。

合同签定日期:年月日

公司试用合同(篇3)

我刚毕业,做国际销售,与一家做ic的外贸公司签了一年的就业合同,试用期三个月,没有福利,只有1400的月薪,我知道按《劳动法》,一年的合同,最多只能有一个月的试用期,但我没有办法,刚到这个城市,很无奈,只有接受。

试期内,我做得主动也很努力,有时会为跟一些与美加客户很希望的单,会在办公室熬到凌晨三.四点钟,我的业绩没有让我的失望,坦白地说吧,月纯利润六万是我目前的业绩;感觉三个月的试用期一下子就过来了,我现在面临着转正,在与经理的谈话中,我知道了转正是不可能的,提成也是不可能的,

一,转正的条件,已从第一个月的纯利润额二万,到第二个月的四万,到第三个月的5万,到现在的要在接下来的三个月中,每月六万;在与欧美客户谈生意的时候,自己有时会用到“利润最大化”这条原则,没想到自己确时时在被“利润最大化”。

二,提成的条件,这点要怪我初来乍道,当初在签合同的时候没有问个清楚。第一是发提成的时间;当时记得,负责面试的人模糊的说了一下,说要计算个人业绩,需要时间,会在发工资的十几天后,当时自己也还替公司考虑,说能理解,接受;但现在是,如果能算的话,公司会滞后三个月给你算提成,即现***份的话,只能算你七月份的提成;二是对试用期期间提成的规定,签定合同的时候,我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只是笼统的写着转正后有提成;但在试用期间,经理在每周例会上说,第一个月,完成二万,有1%提成;第二个月,完成四万,有1%提成;第三个月,完成五万会有4%提成,但当三个月后,我的试用期满,我第三个月完成六万,在向经理提到提成的时候,她又有说法了,说根据合同,试用期是没有提成的,****!

三,小**公司的为避免自身风险,在业务上的内部规定:

第一,当一个货物,卖出后因为质量原因被退回,而又因为已过保质期,不能退给供货商的时候,那么这个货,就算你的个人压货,公司会把全部的货款直接从你该月的业绩中扣除,即关系到个人提成的利润额。这意味着一旦有回报,损失完全由销售人员承担。没有出现问题,我只拿公司赢利的4%,而一旦出现问题,我就承担100%的损失,其实不止%100的,要知道,是从你的个人的这个月完成的利润额里面扣除的,而不是你的销售额!

第二,提成滞后三个月,实质上是公司规避自身风险的另一种变相方式,即公司对销售给客户的产品保证一个月的质量,而你作为销售商,对公司保证三个月的质量。一旦是公司的老客户,即使在货物到期后的第三个月,也要退货

公司一定会答应退货的。你应该完全承担损失!--能理解吗?

还有其它的一些对销售提成的硬性规定,会让你压力巨大,比如正式工,要拿提成,必须每月完成利润额6万,少一个子,就别想拿一分的提成。我的一位同事在这家公司工做了两年多,他提到他一个月就赚了5.9万元,但没办法找到那1000元致命的钱。结果,那个月他没有拿到一分提成!谈话中,我看到他眼框红了。。。。。

一点点建议:

一,如果你有能力,不要进小公司,与小公司有较长的试用期,在这,没有福利,没有培训,看不到前景,你至多只是一个赚钱机器,你只会时时被“利润最大化”,小公司常会被冠名为“*****科技****”;这个公司大概有十几人的样子,做到三年不还走,那是因为在这也算是小官了,三个月内,国际销售来了一茬又走一茬,现在我也算得上是元老了,你以为小公司这样留不住人,会亏吗,不会的!也许试用期的廉价劳动力正是他们所需要的;

二,如果你是做销售,提成将会你主要的收入,也会你一个月辛勤付出后的最大肯定,所以要在签定合同的时候问个明白,在合同里面写得清楚,虽然合同对有的公司,对你个人来说,它仅仅是一张纸!

我写完这篇文章后,不要再向我发问了。我暂时不做

公司试用合同(篇4)

李某在大学毕业后于1999年7月参加工作,被某单位录用,双方签定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同年10月7日因病住院,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仍未痊愈出院。

单位在其住院期间已停发全部工资,后又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于10月12日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多次找单位协商未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问:该单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该单位的做法是违法的,李某依法享受停止工作治疗疾病的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到24个月的医疗期,其中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根据此项规定,李某依法应享受3个月的停工医疗期限。

二、李某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该单位在李某患病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属于无效的行为。

三、李某依法应享受医疗期间的有关待遇。本案中的该单位在李某住院期间已停发其全部工资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劳动法的规定,职工患病住院期间,连续6个月内的,依照工龄长短,发给本人实际工资的60%-100%,李某单位在其住院后即停发全部工资显然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四、该单位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关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时要求的条件和标准,但是并不能包括劳动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住院治疗的情形。结合本案该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内不能正常上班,不符合录用条件等理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

公司试用合同(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为试用期员工,试用期____个月,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约定以下条款,以其共同遵守。

1、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及制度;

2、乙方的职务或工种为:______________,试用期工资______________元整;

3、乙方受聘于甲方期间,应根据甲方工作安排,履行职责;

4、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报酬;

5、乙方在试用期内,依请假事因计算当月应发工资;

6、乙方在试用期内,除应付工资外,适当享受本公司的其它福利待遇;

7、乙方每月工资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第30日发放,若工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可提前或推后发放;

8、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时,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若未在一周内提出解除合同甲方可拒绝支付其试用期所有报酬;

9、甲方如认为乙方工作成绩欠佳,在试用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无故旷工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0、乙方在工作区域及宿舍应遵守甲方管理规定,若出现在甲方工作区域及宿舍以外范围的触犯国家法律和个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试用期满经过考核,合格者将在第____个月内与甲方签定正式聘用合同,考核不合格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雇;

12、乙方存在非法占有甲方财产或不服从管理造成设备损坏或其它损失由乙方照价赔偿,甲方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13、乙方声明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获悉甲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项事宜。

14、乙方在试用期内有____日的观察期,若观察期内不合格,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不支付乙方在观察期内的工资。

1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即时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试用合同(篇6)

甲方:

联系方式:

乙方: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联系方式:

鉴于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试用机会并从试用员工中挑选合适人员作为其员工,乙方愿意在甲方进行试用,为保证试用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试用事宜约定如下:

一、实习期限,岗位

1、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满合格,甲方将于乙方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2、甲方安排乙方在甲方的 岗位进行实习。

二、本协议双方在此同意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内容为乙方提供试用机会,为乙方提供专业的相关技能培训。

(规章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安全教育,并给乙方工作指导,定期考核评价。

(工作实绩、专业知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若乙方符合甲方的.要求,则录用乙方为正式员工,并与乙方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试用期间认真做好岗位的本职工作,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刻苦锻炼和提高自己的业务技能,在实践中努力完成专业技能培训的学习任务;

(法规,以及甲方的有关行为准则、考勤制度、培训制度、保密制度、竟业制度等公司的各项制度。

(,并可根据考核结果调整津贴。

三、双方约定

1、协议双方都有义务为双方的任何一方保守法律规定的相关的秘密,尤其是要对甲方的经营管理,专业信息等公司制度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进行保密,若有违反,乙方应承担甲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并依据相关法律处理。

2、因乙方在甲方处从事的平面设计师职业比较特殊,前面的几个月都是在实践中培训教师的技能,所以需要相对稳定才能体现工作价值。甲方需要的是长期稳定的平面设计师,而不接受只是实习不愿长期合作下去的老师。若乙方协议期提出离职,或实习期满不愿续签正式合同,须按1000元/月对甲方为其提供的平面设计师技能培训支付培训费,不足一月的按一月计算。另带班之后因为自己的主管因素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另外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须如实向甲方说明其自身的一些安排,如平面设计师资格证考试等,如有隐瞒,过后因为以上考试离职的,需按最低2000元支付甲方的培训费,和平面设计师不稳定的名誉损失!已经向甲方说明获得甲方书面签字同意的除外。

四、其它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各方本着真诚互谅的原则,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五、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公司试用合同(篇7)

永康新南龙购物中心(用人单位)在我试用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解聘我

永康新南龙购物中心(用人单位)在我试用期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解聘我

首先申明:我们国家很多单位都没有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导致很多工人,拿不到工资,被压迫了也算了,就为了混口饭吃!老板一句:我有钱还怕找不到人?!!把几乎所有工人都“说服”了…………

11.10日应聘新南龙购物中心(是一家商城,主营服饰鞋包珠宝文具电脑耗材)主管之位,签了应聘表,说马上通知,于晚上6:00人事经理电话过来说明早面试

11.11日,早上8:30到公司,(因为他们9:30要开会)与柯副总和赵总经理及人事金经理三人对我进行面试

下午,金经理打来电话说面试通过,明天早上来上班;

11.12日早上8:10分到公司S楼办公室,已有人在,到了8:30上班给我以前职工穿过的主管工作服和一个“见习主管”的工牌就正式先在人事企划部帮帮忙,因为就要新南龙五年庆了!上面比较忙

…………………………

(从始自终未谈过关于合同的话题,问公司同事,说他们也都没签的!再老的员工都一样)

11.28日调至二楼运营部,从早班跟上晚班的换班,早班8:10分到下午3:45 晚班:2:45到晚上9:00

事情不多,但细,没事就到商场转着,看专柜整洁,人员佩戴是否正确,及认下哪个专柜在哪个地方哪个人上班,方便工作

但凡有事经理安排了,除了她要我把地图上标识一下哪个专柜在哪里我没听清,她没要求时间,也没说要上交回给他这件事没做,后来12.2日她提醒了之后一个小时之内我就把这事给干好了!

其它事我接到了就马上做,好几次还因为我主动做事,她还不让做,说这事已经给谁谁做了,等等

到了12.3日,回到公司晚上七点,柯总打电话到二楼运营部,叫他们跟我说让我到他办公室去一下,去了之后谈了三个问题:

1、柯:下面(指营运二部)安排你周一休息,听他们说你不乐意是不是啊?!

我:不是不乐意,是想着如果有可能的话把我的休息日放在下月对我来说更有价值(以为除公司特别要求的时间外可以自由调休)这只是随口一说!

柯:一切要服从公司安排

2、柯:外面代理商打电话进来 这事不是你管的,你还答应人家说三天内把事做好是不是,还跟下面金经理说要是不做了是不讲信用?

我:这事我不承认,这几天也就那么几件事,我记得清楚: 说到“信用”的是一个员工没去开早会,我跟她说这是第一次就算了,下次不能再这样了,即使是这样你另一个去开早会的也应该告诉你今天早会的内容,而你什么都不知道(我是我试出来的)“代理商”是一个叫麦当劳的童鞋老板娘,他打来电话说已经说了好几次了,说帮我打退柜款,到现在还没打上,你们十号做账,要早点把我做好!我说这事你放心,我会跟办这到的人说的,如果不行的话我帮你跟进(那天办这事的人回来,我把记下的姓名电话专柜名称给了她,她说知道了)我说好,这事我帮你跟进,就说了这“跟进”两个字(后来才知道这专柜老板娘不地道,她员工在她撤柜那天下午2点,在工资上给她员工算了28号*0.5也就十几块钱)所以我说这人不行,也就把这事交给了管这事的,没再理!

3、柯:你昨天说在我这里是不是?我只是在楼梯口跟你打个照面!他们说叫你去了好久都没到!(那天办公室打电话叫我我没在公司,而且我到办公室时只是说了一句在楼上碰到柯总了,并没说其它。)

柯:我那天就看你气喘吁吁的,应该是从外面回来

我:(其实那天我已经镇静地看不出来了,况且如果我真不老实,我直接说从厕所出来,到跟他碰面还有好一段路,喘气也正常)是的`

柯:其实出去也没事,有时候我也是,有人打电话给我:“哦,我在外面,有点事”,另一方:“给你一个小时能赶回来吗?”“哦哦,不用,半小时就行了”这样人家就感觉你诚实!你是不是还有另外的事情在做?

我:嗯!!(不想说,而且确实是我错)

柯:我们商量了一下,小徐,要不你就做到今天过吧,我这人说话很直接的,你去跟小金(人事金经理)办下手续哦,就这样,我们这出去回来的也多,期待你回来!啊!

现在我感觉有几点不妥,所以我打算通过法很律途径进行解决:

理由:

1、公司没有给我任何福利,至少没有书面的,全是空谈

2、公司从始至终都没有跟我,以及其它员工签订正式合同

3、他辞退的我,干嘛让我写离职申请书

4、一个员工有没有心做事,有没有能力做事,一个经理上线的责任在哪里,即使我没心没能力,那经理干嘛吃的?没有一点责任吗,有心有能力的人像这样的制度能请到真是没话说!

明天周五,我就去委员会及法律的朋友那进一步了解,尽可能快的把投诉流程及碰到的情况及时公布在网上!!!banny 12.3日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fanganfanwen/2175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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