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区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发〔20xx〕3号)及区政府办《关于印发的通知》(政办发〔20xx〕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关于城市建设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属地管理、全民参与、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原则,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巩固提升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综合竞争力。
二、工作目标
坚决打击各种乱搭乱建行为,对漆水河两岸、一二马路沿线、一二马路连接带、经济技术开发区周边等重点区域的私搭乱建进行全面整治,给城市发展、产业项目腾出空间。对全区农贸市场中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审批、私搭乱建设施予以拆除。严格控制、监管城区内新建的私搭乱建行为,确保城区内私搭乱建零增长。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实现统一行动。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是全区私搭乱建拆除行动的责任单位,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同步治理,形成合力,确保私搭乱建拆除行动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二)坚持依法行政,坚决遏制新增。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要结合我区实际,因地制宜,规范查处程序,做到调查详实、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尤其是要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私搭乱建行为,实行“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私搭乱建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坚持联防共治,推动综合治理。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联防共治,实现私搭乱建信息共享,将私搭乱建拆除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创建良好人居环境相结合、与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四、实施步骤与安排
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安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私搭乱建拆除行动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3月15日-3月21日)
1.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河道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全区范围内现有私搭乱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分类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建立私搭乱建拆除工作台账。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私搭乱建拆除工作台账须于20xx年3月21日下午6:00前报市自然资源局分局。
2.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根据摸底排查结果,向动员私搭乱建违法单位(或个人)发放通知,动员私搭乱建违法单位(或个人)限期自行拆除。
(二)执法查处阶段(20xx年3月22日-3月31日)
1.全面开展私搭乱建拆除行动。根据私搭乱建行为的危害、影响程度分类、及时进行处理。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对于支持和配合私搭乱建拆除行动、在通知时限内自行拆除私搭乱建的,可从轻处罚;对拒不配合拆除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依法从严处理。
2.依法规范查处私搭乱建行为。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在查处过程中要做好调查取证,建立执法过程记录,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严格履行处罚程序,送发有关法律文书。建立辖区多部门、多单位参与的综合执法机制,推进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3.完善私搭乱建拆除工作机制。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严控新增私搭乱建。建立私搭乱建信息互通、互享机制,及时发现、通报和查处违法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健全举报机制,畅通私搭乱建举报途径,指定专人做好举报记录。
4.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公众传播媒介公开私搭乱建典型案件查处和拆除情况,发挥教育警示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增强公众法治意识,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法制化水平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三)巩固深化阶段(20xx年4月-20xx年12月)
20xx年底前,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在私搭乱建拆除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的基础上,建立完善一系列私搭乱建行为长效防控机制,实现私搭乱建拆除和治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五、责任分工
(一)区发改局:对未经查处的私搭乱建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二)市自然资源局分局:依法对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违法占地行为进行制止和查处;对建设行为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认定;及时将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摸底排查出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移交区住建局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
(三)市生态环境局分局:监督、指导做好城市环境的监管,组织对擅自建设污染环境的私搭乱建设施或者实施污染环境的私搭乱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及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负责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的违法行为的制止和查处,并对实施违法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查处。
(五)区交通局:监督、指导做好对城市建成区内公路用地环境的管理,组织对城市建成区内公路用地范围内违法施工活动等进行查处。
(六)区水务局:监督、指导做好城市建成区河道及河道蓝线范围内各类建设、使用等活动的监管,组织对城市河道违法建设等进行查处。
(七)区市场监管局:监督、指导做好市场监管,对私搭乱建等违法建筑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许可证,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虚假违法广告等行为。
(八)各镇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私搭乱建的摸底排查及拆除、治理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各自私搭乱建拆除行动实施方案,建立私搭乱建拆除工作台账并按时报送,积极协调解决私搭乱建摸排、认定、执法、拆除等环节中的重要问题,形成治理合力。
(二)坚持依法行政。区住建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要制定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明确私搭乱建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做到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社会稳定。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三)严肃摸排报送。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违法私搭乱建拆除工作联络人员,切实加强私搭乱建拆除工作台账管理,及时报送和更新数据,对已处理到位的私搭乱建行为及时销号。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对私搭乱建违法行为形成舆论攻势。在私搭乱建拆除行动期间,积极邀请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客观、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私搭乱建拆除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镇办、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私搭乱建拆除行动联系人,于20xx年3月17日下午6:00前将有关信息(姓名、单位、职务、电话、邮箱等)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分局。
为全面做好我区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和应对可能出现的局部肺炎疫情,在科学划定“中高风险”地区后,抓住疫情发现后3—5天的宝贵时间,对疫情可能波及的人群开展核酸检测,力争在2—3个潜伏期内将聚集性疫情控制住,避免挤兑医疗资源,给疫情防控和群众健康带来不利影响。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依据
《市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市肺炎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区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区肺炎全员核酸检测实施方案》等。
二、工作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开展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总要求,迅速研判疫情可能来源、播散程度,科学划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区域,实施差异化核酸检测,实现5天内完成全街道内全员核酸检测,实现我街道居住的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核酸检测应检尽检,不漏一人,确保在突发肺炎疫情的5天内完成全区核酸采样和检测任务。
三、工作原则
属地负责。街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全街全员核酸釆样检测工作,制定辖区全员核酸检测预案,组织开展采样检测活动。
网格管理。按属地管理原则,以社区为单位,由街道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牵头负责,各社区配合辖区内全员核酸检测工作具体实施。
分步实施。做好准备,及时响应,有序推进,加强流动人口、租住、留(寄)宿人员管理,确保划定区城内人员一个不漏。各社区根据工作预案,按照群众发动、信息釆集、按日定人、按序实施的顺序推进釆样检测工作。确保重点人群、重点区域优先覆盖。
四、启动情形
区内发生散发病例或局部聚集性疫情,经省、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卫健部门和专家进行疫情形势分析研判,划定高、中、低风险等级区域后实施,低风险区人员10:1混样检测、中风险区人员5:1混样检测、高风险区人员1:1检测。
五、应对准备
(一)设立社区采样地点。冬季可选择在政府办事处、居委会、小区物业处、村卫生室、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通风、空旷场所,采样人员在室内,备桌子及有靠背的椅子、方凳,被采样人员在室外排队等候,保持间距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逐一进行采样。夏季选择户外空旷场所,搭建凉棚、帐篷。对失能、半失能等残疾人采取集中入户采样。红旗街道共设置6个采样点。按照人口数量民中社区设置2个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合理划分7个区域:分别为等候区、测温区、登记区、采集区、缓冲区、临时隔离区、医疗垃圾暂存区。
(二)组建核酸采样队伍
1.社区采样队伍:以社区为单位,组建由街道机关干部、包保部门、公安、医疗机构等人员组成的采样队伍。承担全街道采样任务。每个采样点配备3个采样组,实施24小时不间断检测。每个采样组至少由14人组成,其中:组长1人(由街道包保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釆样点总体工作。副组长1人:社区主任担任)。其他工作人员:引导人员2名,引导并有效分散待检人员密度,等候区1人、测温区2人、登记区3人(包保部门2人,社区1人)、采集区2人(医疗机构)、缓冲区1人,临时隔离区1人。
2、疾控机构采样队伍。市疾控中心承担区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人员采样,按照防控要求及时完成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的采样频次。
3、市级医疗单位采样队伍。各市直医疗单位在保障日常工作运转的前提下,抽调所有护理人员组建核酸采样队伍49支,承担市本级医务人员、住院及陪护人员采样,并做好对区采样工作的支援工作。
(三)组建应急保障队伍。各社区组建1支应急保障组,由网格长、社区民警、疾控中心(医疗机构)检测人员组成的工作队,负责为残疾、卧床等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采样服务以及其他应急处置事项。
(四)组建消杀队伍。每个社区成立消杀小分队,采样结束后,对采样区域进行终末消杀。
(五)人员培训:积极参加区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采样、信息登记、消杀等培训工作。
六、工作流程
(一)开展人员摸排,宣传发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启动全员核酸检测后,以社区为网格单元,对网格内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住宅小区等开展拉网式摸排,按楼号、单元、楼层逐级细分,调查辖区内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短暂停留人口等情况,在最短时间内准确掌握需要进行核酸检测的人员信息,对摸排出的应检人员信息建立人员摸排台账,及时填报,并将应检人数推送区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核对人口大卡,确保每户每人无遗漏,有人负责。广泛宣传发动:多渠道、多方式全员核酸检测公告(告知采样地点、采样时间、咨询电话及注意事项等。全员核酸检测的目的、意义,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做好群众思想疏导工作)采取社区广播播放全员核酸检测公告,微信群发公告;悬挂条幅;入户张贴公告,对不在家人员进行电话通知,并进行信息登记,跟踪。
(二)科学布置采样点。根据原有场地条件,划外为等候区、测温区、登记区、采集区、缓冲区、临时隔离区、医疗垃圾暂存区。服务设施:采样现场要体现人性化关怀,配备常规急救药品;设置垃圾回收等设施;根据天气条件配备必要的避风、挡雪、遮阳、遮雨等设施。
1.等候区。设置人行通道,同时设置1米线,保证等候人员的防护安全。引导人员负责有效分散待检人员密度,避免因场地狭窄、人员密集导致现场秩序混乱。
2.测温区。测温区旁设置发热人员通道,并设置临时隔离区。体温36.8度以上,社区人员引导走发热人员通道,并进入临时隔离区。体温正常者进入信息登记区。
3.登记区。为加快现场采集速度,使用身份证读卡器、条形码扫描枪等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登记效率和准确率。登记信息并编号后直接打印出有姓名、编号等信息的标签贴纸,将标签贴纸直接贴到采样管外部,并发给被采样人,由工作人员引导被采样人有序进入采集区。
4.采集区。配有医疗垃圾专用桶,专用垃圾袋及呕吐袋等。
5.缓冲区。空间应当相对密闭,供采集人员更换个人防护装备,放置与采样点规模相匹配的防护用品、采集用消毒用品、拭子和采集管、户外消杀设备。
6.临时隔离区。用于暂时留观在采样过程中出现的发热、干咳等体征异常人员并配有水银体温计,N95口罩。
7.医疗垃圾暂存区。配备专用医疗垃圾桶,垃圾袋。区域使用隔离带围栏,避免其他人员进入。
(三)工作队伍到位。在接到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全员核酸检测指令后,街道办事处根据采样点的设置预案,立即组织辖区各社区采样队伍到达指定工作岗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在人员摸排阶段即组织队伍进驻,第一时间开展工作。所有工作人员根据从事岗位防护的要求,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四)规范现场秩序。充分发挥包保部门、街道机关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单元长、楼栋长以及社会志愿者的作用,合理规划、有序通知网格范围内采样对象分时间段到该网格设置的采样点分批采样检测。为避免现场拥挤导致安全事故和交叉感染隐患,各采样点要严格控制人流密度,5:1混采,五人一组进入登记区;10:1采样按照10人一组进入登记区域。在排队采样过程中,对老年人、儿童、孕妇等人群优先予以采集。街道会同辖区民警负责维持好现场采样秩序,指导提示受检人员做好个人防护,排队间隔保持在1米以上,并督促其在采样结束后迅速离开采样现场。
(五)核酸样本收集储运
1、市疾控机构承担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触者、一般接触者等重点人员核酸检测样本的收集、储运;其他需复核的核酸样本由采样单位收集、运送至疾控机构实验室。
2、市级医疗机构承担发热门诊发热人员核酸样本的收集、储运(区医院发热门诊的样本送到市级医疗机构检测);高风险区等人员的核酸检测样本由采样单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级医疗机构采样单位)送市级医疗机构实验室。
3、低风险区与中风险区人员核酸检测样本采集完成后,以医疗机构为单位统一将样本箱运送到本单位,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艾迪康)统一运送到检测机构,形成采样标本闭环式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生物安全有保障。
(六)检测结果反馈。
区卫健局负责汇总检测机构每日检测数据,逐级报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类检测机构按照《核酸筛查稀释混样检测技术指引》要求,根据不同人群,分别采用单检、混样检测方法开展检测,10:1或5:1检测应在12小时内反馈检测结果。一旦发现核酸检测阳性结果后立即反馈区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市卫健委上报,同时将涉及到阳性检测人员进行就地隔离管控,待疾控部门复核进行后续处置和救治。。
(七)加强对比核查。街道接到区卫健局推送的采样结果,要将当日已完成采样人员数据与社区摸排出的应检人员数据进行比对,对经筛查比对出尚未采样的应检人员及时通报社区,社区要立即督促其进行核酸检测,确保无遗漏。各社区应安排专人做好数据汇总报送工作。
(八)终末消杀。采样点在每次釆样结束后,对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传染性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置,对釆样现场进行环境消杀。
七、保障措施
(一)制定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各社区按照《方案》总体要求,要制定辖区全员核酸检测实施方案,全员核酸检测组织动员工作方案,细化工作内容,摸清辖区人口底数,合理设置采样点,统筹人员安排,明确职责分工。
(二)做好物资储备,保障供应充足。街道做好辖区物资储备计划的同时,要统筹做好采样人员、志愿者等工作人员的车辆、就餐、保暖及支援人员住宿事宜,切实做好生活保障服务。
(三)维持检测秩序,严厉打击虚假疫情信息传播。各公安分局为每个采样点配备2名公安干警,维持全员核酸检测现场秩序,保障现场采样有序开展;同时加大各类网络媒体的舆情监管,严厉打击虚假疫情信息传播。
(四)加大宣传,正确引导舆情。各社区要及时全员核酸检测公告,加大全员核酸检测的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检测工作,避免出现恐慌、焦虑等不良情绪,同时做好舆情监测,及时纠正社会负面影响。
20xx年,县气象局将按照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对“三农”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一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局自身业务工作,积极开展农村居民增收工作,现将20xx年工作方案如下:
一、及早谋划,及时出台相关气象服务方案
1.及时出台气象服务方案。为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提升我县农业气象服务能力和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水平为着力点,以促进当地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升生产经营效益,确保粮食和农业生产安全为目的,主动出击,率先于全市制定《县气象局直通式气象服务方案》和《县20xx年农业气象周年服务方案》。并联合县农业农村局发文《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关于开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通式气象服务方案》。
2.收集信息,开展直通式、点对点气象服务。一是要及时收集全县所有家庭农场、龙头企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信息,开展直通式、点对点的气象服务,在重要农事时节、重要天气时段等对其气象服务短信,通过气象手段保障农业生产。二是抽调单位专家组,开展烤烟生产专题气象服务指标和病虫害指标研究,出台《县烤烟特色农业气象服务方案》,对烤烟生产专户进行了点对点烤烟生产专题特色农业气象服务。
二、积极发挥服务三农工作“千里眼”、“顺风耳”、“雷达兵”、“导航员”的作用
(一)强化常规性农气象服务工作。在重要农事时节,每月、每旬等开展农业气象服务。
通过气象服务平台、电视、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及相关工作群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及时各类气象信息。及时将常规天气预报,天气预警信息,专题天气预报,农业气候评价报告,农业气象旬月报,农用天气预报,重大气象信息快报向社会公布。
(二)充分利用气象部门技术优势,为农业农村提供预警预报、防灾减灾方面的气象服务。
服务农业部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趋利避害、扬长避短,自觉运用气象信息和研究成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做好农村产业结构、品种结构、产品结构、区域结构、布局结构调整等工作。
(三)强化现代信息技术的使用,做好农民增收宣传和保障工作。
一是及时通过我局农经网开展我县农产品供应宣传和农业新闻信息宣传,及时农业气象信息,农产品供求信息。
二是首次开展e农手机app推广和使用工作,向农业种养殖大户和致富带头人推广安装使用,及时传播天气预报,田间快报,价格供求,农业气象,特色农业,气候好产品,专家问诊,乡村振兴,农业技术,防灾减灾,众包服务等,更好更快第服务于农业生产。
三、及时开展人工防雹增雨作业,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20xx年要针对早期干旱天气、汛期冰雹灾害天气及时开展人工防雹和增雨作业,有效保障农业生产所需水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特别要加强对烤烟生产安全保驾护航作用。人影部门要积极作为,力争20xx年使用人影炮弹不少于2500余发,防雹增雨不少于800万立方左右,人影防雹减少损失不少于2000万元以上。同时,人工增雨消污作业也有效消除了大气污染,提升了我县冬春空气质量,提高人民幸福生活水平。
四、抓实结对帮扶,促进农民增收
一是巩固脱贫成效。20xx年继续把脱贫攻坚工作作为单位的中心工作之一来抓,扎实开展对口帮扶工作。通过开展疫情防控、引导务工就业、指导农业生产、落实扶贫项目、促销农产品等措施,帮助本单位结对帮扶的蒿坝镇合力村贫困户实现持续稳定增收,力争全年收入较20xx年提高10%以上。
二是认真贯彻落实“块抓条保”的工作任务,加强对今年调整新增的镇旗隆村开农民增收记账户增收帮扶。领导班子成员要实地开展1-2次实地调研,充分了解帮扶的10农民家庭成员构成情况、种植养殖情况、务工情况;要针对了解的情况及时与当地村支两委进行沟通,要积极通过开展点对点农业气象服务、气象防灾减灾服务、帮扶慰问、指导就业、发展生产等方式增加收入来源、实现持续稳定增收;要强加对记账户收入和支出记账的指导和帮助,让他们能记好账,全面完成全年增收和记账的目标任务。
五、项目引领,推动农业实效增收
一是要积极调整和优化我局自动气象观测站网建设,做到监测更加精密,更加精准指导我县农业气象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服务。
二是要积极推动我局蒿坝炮点、沐爱炮点的搬迁改造,提高更加高效的人影服务,切实减少冰雹灾害,保障农业安全生产。
三是加强和推动我县小雷达项目建设,让强对流天气监测无死角,农业气象服务和气象防灾减灾服务更加精准。
六、大力发展智慧气象,助力农民增收
一是加强和完善智能气象监测设备建设,大力推广使用智慧为农气象服务技术,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科技支撑。根据监测数据和农用天气预报,指导实现作物智能补光,智能喷灌、智能通风、智能监控、智能遮阳等功能,以减轻不利天气的影响。
二是大力推广和使用现代为农气象服务信息技术平台。大力通过手机客服端、e农等现代化气象信息服务平台,及时获取田间数据。通过气象手段对备耕春耕、作物生长、收获等全生育期的跟踪服务,科学指导田间水肥管理,降低种植成本,实现产量提高、农民增收、农业增效。
七、党建引领,促进农民增收
要强化党建引领作用。要积极通过与镇旗隆村开展支部共建工作,党员同志要积极针对农民增收出谋划策,积极思考农业的体系多元化发展,充分发挥党支部联动组织作用,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从而保障农民的收入增加,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
为了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充分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积极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现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政办函〔20xx〕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总抓手,以促进农民增收为目标,按照“依法有序、自主自愿、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在不改变土地公有制性质、不突破耕地红线、不损害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在全区积极推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引导更多的金融资源投向农业、农村、农民,加快激活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提升农业适度规模化经营水平、推动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工作目标
充分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成果,全面开展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或通过合法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建立和完善区、镇、村三级联网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完善经营权流转、抵押、评估、抵押物处置、风险防范等环节的融资配套政策与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机制,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创新一批以经营权为核心抵押物的涉农信贷产品,在抵押率、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担保、风险控制等方面实现创新突破。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充分用好已建成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合同签订、电子竞价、贷款管理、价值评估、风险处置等工作,实现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统一信息收集、统一交易流程、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监督管理“五统一”。同时,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积极引导经营权流转交易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上直签。
(二)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评估体系。因地制宜采用评估机构评估、银行自行评估、专家评估或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引进或建立具有合法资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或专家库;制定分区域、分类别的价值参考体系,细化经营权本身、附着物、预期收益等现有价值和潜在价值的评估参考标准,并根据市场变化实行动态调整,为实现经营权价值评估借贷双方共同认可提供指导和参考。
(三)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统筹利用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等财政涉农资金,设立不低于500万元的风险保障基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投放。支持就业贴息贷款由担保向经营权抵押转变。区上融资担保公司要强化对农户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的担保支持。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引导保险机构开发更多金融产品,发挥贷款保证保险风险分担作用。充分发挥政府国有涉农企业在抵押物处置中的主导作用,结合实际采取抵押物预处置、第三方托底回购、多方合作共同处置等模式,畅通抵押物处置渠道,依法保障合法金融债权安全。
(四)推进以经营权抵押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涉农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央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各自上级机构政策要求,扎实开展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并加大对经营权抵押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探索“农地经营权+多种经营权组合抵押”、“农地经营权+农业设施权证抵押”、“农地经营权+地上附着物抵押”等抵押模式。要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和担保机构的融资增信功能,切实满足农业经营主体、农户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对金融服务的有效需求。
(五)强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金融资产,维护金融交易秩序,改善农村金融交易环境。进一步完善农村金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认定、评先评优、“三农”优惠政策实施等方面体现差异化。公安和司法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配合金融机构防范各类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避免农地抵押贷款违约行为及纠纷发生,努力营造重承诺、守信用的良好氛围。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xx年4月)。制定工作方案、经营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实施阶段(20xx年5月-20xx年10月)。依托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经营权登记、抵押、处置及风险防范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发推广适合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金融产品,逐步扩大业务覆盖面,推动抵押贷款增量扩面。
(三)总结阶段(20xx年11月-12月)。认真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剖析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及意见,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交易、抵押贷款等政策和制度并长期坚持推广。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农业农村、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公安、司法、金融办、驻塞金融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区农业农村局下设办公室,由农经站站长刘生云兼任办公室主任。各相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各金融机构要不断创新贷款产品和贷款模式,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理效率,确保此项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二)加强考核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要会同区委考核办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工作纳入各相关部门、各镇(街)年度考核范畴,建立专项考核机制。同时,要做好信息报送、专项统计、跟踪指导、评估总结等相关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促进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在全区范围内顺利推进。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平台,开展银农对接、信贷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加大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为积极推进依法治县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县依法治县实施意见》,根据《县推进“法律七进”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推进“法律七进”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大力营造依法治县工作的良好氛围,提高全局职工和服务对象学法用法的意识。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化管理水平,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学法、用法、懂法、守法,规范行政行为和窗口服务,保持法治就业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增强县内各医院、卫生院、药店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医药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促进县内医药机构依法依规经营;进一步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自觉履行义务,做一名守法公民;加强宣传,强化氛围,为建设幸福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法律进机关
1、加强领导干部的法制理念教育。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意思,树立自觉学习法律、自觉遵守法律、忠实执行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抓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以学习《宪法》《公务员法》和《行政法》为主,加强对医保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养和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自觉性。
2、建立完善单位普法讲师团。讲师团由单位领导和法律专业人才组成,挑选精干人员,为单位会前学法和专题法制讲座、集中培训等提供师资。
3、加强干部职工学法制度的学法阵地建设,把法律知识纳入日常学习计划,进一步完善中心组学法、法制培训制度。加强对就业服务窗口人员法制培训,建立健全各服务窗口法制宣传设施,打造普法示范窗口。
(二)推进法律进学校
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进一步培养青少年法制观念意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做好对中小学校法制宣传资料收集工作,在学校以讲座、法律常识问答、小品舞台剧等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使其从小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法制环境,并协助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的建设。
(三)推进法律进乡村
1、创新工作理念,把服务农民工,提高农民工法律知识,维护农民工根本利益作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创新工作办法,通过深入田间地头,演出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艺节目、悬挂法律宣传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医保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相结合,不断增强工作的实效。
(四)推进法律进社区
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普法队伍深入社区以发放宣传图册、放映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宣传工作。要结合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宣传医保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社区居民的知晓率。
(五)推进法律进企业
着力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制度,大力倡导和推进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结合大量相关违法案例,不断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教育。
(六)推进法律进寺庙
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为宗教场所法制宣传活动建言建策,加强对信教群众的法制宣传,增强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干部职工要自觉杜绝迷信活动,以身作则,加强对身边人“摒除迷信、相信科学”的思想宣传。
(七)推进法律进单位活动
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积极引导单位干部职工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定期组织参加法律知识培训,把学法用法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积极促进单位开展社会性公益法治宣传,向服务对象和人民群众展示法治形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管理。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成立县医保局“法律七进”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带头抓好“法律七进”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确保“法律七进”工作有步骤、有秩序地实施。
(二)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报道典型案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三)建立长效机制,扎实推进
把“法律七进”工作纳入长期工作任务,常抓不懈,扎实推进,把“法律七进”工作贯穿于整个工作体系中。
为了进一步深化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政策在乡村振兴和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工作中的托底保障作用,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精准度,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管理,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等年审工作的规定,县民政局决定集中时间和力量,在全县统一开展社会救助年审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xx年,全县社会救助工作将紧紧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改革目标,以社会救助年审为主线,自查自纠为抓手,加强与乡村振兴政策有效衔接,落实救助政策,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服务能力,严防错保、漏保,不断推进精准保障。
二、工作内容
1.做好动态管理。对新增和在保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按照新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及时作出新增、调整、取消。
2.落实政策措施。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要求,严格落实低保刚性支出抵扣、延退、单人户保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照料服务等托底保障政策。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
3.加强信息建设。按照省、市要求,通过入户调查,加大在保对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及时将准确信息更新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确保信息质量。同时,对于死亡人员和清退人员,及时在系统里进行清理。
4.开展自查自纠。围绕“精准救助、及时救助、有效救助”的社会救助改革目标,对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加强政策执行的指导、监督、管理,提升社会救助工作质量和规范管理水平。
三、工作步骤
1.部署阶段(4月6日至4月10日)。各乡镇、县社区办要组织社会救助政策培训,统一部署年审期间社会救助相关工作。开展年审工作前,要对年审事宜进行广泛宣传,有效促进年审工作落实。
2.实施阶段(4月11日至5月30日)。按照年审工作目标,一一对应文件中的工作内容和措施,全面开展年审工作。
3.总结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各乡镇、县社区办要认真梳理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成果,积极向县民政局报送信息,县局将择优刊发并向市局推荐。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和规范社会救助操作管理
1.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对所有在保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和已认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查家庭经济状况、致贫原因等;同时在“智慧民政”系统中重新发起核对,结合入户调查结果及核对报告评估家庭困难程度,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新增、取消、调整等年审意见,提高保障精准度。同时,要按照新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结合保障对象家庭结构、健康状况、致贫原因等困难情况,将城乡低保常补和非常补对象分为A、B、C、D四类,A类为常补对象,实行全额保障,B、C、D类为非常补对象,实施差额补助。各乡镇(社区办)城市低保保障月人均补差不低于490元、农村低保保障月人均补差不低于355元。具体内容参照《县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参照表》执行。
2.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审核审批工作,全面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严格履行申报受理、对象公示、入户调查、发起核对、民主听证(可选)、乡镇(社区办)审批等程序,审批过程须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中体现。一是严格按规定使用最低生活保障行政文书,对新申请对象及时出具《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受理告知书》或《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受理告知书》,对审批不通过对象出具《省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告知书》,对于清退对象出具《省最低生活保障金停发告知书》,对清退人员已死亡的,应将《省最低生活保障金告知书》发送至其共同生活成员;已死亡且无共同生活成员的,无需发放。二是持续落实公示制度。各乡镇(社区办)应自受理申请的次日起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公示申请情况,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已纳入保障人员,须在保障对象所在的村(居)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三是认真开展入户调查。由至少2人(其中1人须为驻村干部)对申请对象家庭开展入户调查,按规定完成《省困难家庭入户调查信息采集表》并及时上传至“智慧民政”系统。四是加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完善申请对象家庭信息并发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特别是对不共同居住的法定赡养、抚养关系成员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实计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让老人吃低保的问题。对不配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可终止救助。五是视情开展民主听证。对公示有异议或核对有预警人员,应组织开展民主听证。民主听证应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程序进行。六是按规定落实基层干部及其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对备案人员及时在“智慧民政”系统内完善信息,并报送至县局。七是积极落实低保延退机制。对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的,给予6个月延退期;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高中或者大学毕业后实现就业,给予6至12个月延退期;对于公共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就业困难家庭,就业稳定后给予2年延退期;对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就业的残疾对象,就业稳定后给予3年延退期。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可视情给予3个月至6个月的延退期。
3.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大力推广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社会救助业务依托“智慧民政”系统开展。一是各乡镇(社区办)要加强对居(村)委会工作人员的指导、培训,每个居(村)委会工作人员须下载安装“智慧民政”手机APP并学会使用,确保每个居(村)委会账号正常使用。(居)村级应充分利用“智慧民政”平台协助乡镇完成基础信息录入等工作。二是尚未完成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整治的单位,应利用此次年审的机会,完成数据录入并发起核对,确保在保对象核对率达到100%。三是加快救助申请、入户调查、审核审批等全省统一电子文书的使用,规范电子和纸质档案资料的留存。逐步取消纸质报表,加强系统操作培训和使用,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二)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
1.做好重点对象摸排。加大对老人、儿童、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摸排核查力度。对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劳动获得稳定收入的已脱贫返贫人口,以及因患病、残疾等原因造成失业的人员进行摸排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依规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覆盖范围。对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中的重残(一、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和重病(获得大病医疗救助人员)人员,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形式纳入低保范围。重点围绕脱贫监测户、易致贫边缘户家庭和城镇脱贫解困人员,加大延退政策实施力度。
2.做好分散特困人员照护。严格落实《省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指引》要求,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按程序依托当地医疗机构或县级指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按认定类别足额落实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护理费。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督促指导照料服务人落实照料服务责任,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巡访服务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
3.做好主动发现和救急难工作。各乡镇、社区办要常态化的在乡镇(社区办)、居(村)委会醒目位置公布社会救助热线电话、张贴微信自助申报二维码,畅通求助渠道。要健全监测预警机制,运用“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技术,动态对接残联、医保、卫健和教体等部门,开展信息比对,做好困难对象跨部门转介,促进各部门救助资源融合。
(三)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全面规范和实施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为构建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打好基础。
1.明确认定条件。低收入家庭指具有当地户籍,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的家庭和个人。为了有针对性的开展分层分类救助,各乡镇、社区办要对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刚性支出的,可进一步识别为支出型贫困家庭,具体相关专项救助政策待有关部门明确后再实施。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条件按照《省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文件规定执行,认定程序按照低保认定程序执行。
2.做好对象认定。年审期间,各乡镇、社区办要采取对象自主申报和主动发现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开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家庭认定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等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精准排查,重点识别未享受低保或特困供养政策的致贫返贫农村贫困户、近年来享受过临时救助的城乡居民,享受过延退政策的困难对象,以及通过跨部门比对,医疗、教育、住房等部门推送需民政部门认定的困难家庭。
3.规范认定工作。对认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对象,规范档案资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员台账,做到动态新增和清退,并及时将低收入家庭信息资料同步录入到“智慧民政”社会救助平台。
(四)开展社会救助自查自纠
各乡镇、社区办要将年审与社会救助自查自纠相结合,针对近年来纪委、审计等部门查出的违规违纪案例,举一反三,找差距,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自查自纠。
1.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纳入社会救助政策范围,防止“漏保”问题。
2.查政策落实是否规范。紧盯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公示、审批、资金发放及动态管理等关键环节,查政策执行是否规范到位,特别是在临时救助乡镇备用金、社会救助金额评定、死亡人员核销、救助审批等方面是否存在监管盲区。
3.严肃查处社会救助工作中出现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对工作中作风不实,对群众申请推诿、刁难,不作为、慢作为,以及投诉电话开而不用、未长期公示等方面进行自查自纠。尤其是对发现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等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有关监督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4.进一步落实失信惩戒制度。对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个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行为的,乡镇(社区办)要向县民政局报送失信人员失信行为有关情况,县民政局将建立台账备案,并通过批评教育、取消保障、向信用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人员情况等方式,依法依规惩戒。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年审工作是做好低保动态管理的有效手段,是维护困难群众保障权益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深化社会救助改革、开展社会救助治理、规范社会救助工作、推进工作信息化的有力抓手。各乡镇、社区办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合理安排,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全力开展社会救助年审工作,乡镇、村(居)要建立年审工作台账,对辖区城乡困难群众保障情况要做到有底可查。
2.强化督查,加强业务指导。年审期间,县民政局将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年审期间若有乡镇遇有疑难,可邀请县局工作人员现场进行业务指导;要督促乡镇(社区办)和村(居)委会干部自觉对本人及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进行登记备案。扎实做好特困、低保等社会救助家庭情况摸底调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规范管理和救助对象的系统数据录入清理工作。
3.广泛宣传,提升年审效能。年审期间,各乡镇、社区办要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年审效能,要采取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将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到户,提高政策知晓度。向社会公布求助热线电话,畅通求助监督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群众诉求。要结合党史教育,广泛宣传困难群众主动脱困,积极创业的典型案例,引导困难群众“感党恩,念党情”,增强主动脱困的内生动力。积极宣传社会救助诚信管理制度和救助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困难群众的守法意识、减少盲目攀比、骗保、闹保等不良风气的生存土壤。
在年审期间,各乡镇、社区办要及时报送工作做法、动态、图片、图像等信息,县局将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好的信息将向市局推送。年审期间上报的信息、图片、数据等情况将纳入年审工作通报内容。
为加快推进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乔龙沟县国营牧场、桃坡底县国营牧场果树场范围内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等。
二、基本原则
(一)征迁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政府指导、安置优先、服从大局的原则。
(三)坚持以合法有效权属证书或有效手续为补偿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尊重历史、明辨事实的原则。
三、征收实施部门
县国营牧场
四、征收、评估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
五、认定
(一)房屋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建筑属性以合法或有效手续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土地使用面积以证载面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证载面积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记载的面积结合选定的专业评估测绘公司实测面积认定,二层高于2.2米的按测绘面积的80%折合计算。
(二)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开发区范围内相关土地、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依法征收通告》(沁政通字〔20xx〕3号)规定,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不予补偿。
(三)权属认定
1、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被征收房屋、土地完成法定登记,登记明确为被征收人所有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以证载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
2、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是指:经过主管部门认可的交易协议,未办理房屋、土地法定登记的。如自行对主体、翻建、改建、扩建的,按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约定的房屋面积结合评估公司实测面积认定。无法提供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始交易协议的,提交征收实施部门认定。
3、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是指:未办理法定登记,相关交易协议未经主管部门认可的;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自行改建、扩建或者另行修建的建筑。
六、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以房屋产权调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的方式实施。
(一)土地的补偿
1、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且明确为被征收人的,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5调换安置房补偿。
2、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证的被征收人,宗地范围内认定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以外土地按照1:0.3调换安置房补偿。
(二)房屋的补偿与置换
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以下比例调换单元楼安置房。
1、有权属认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1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2调换安置房。
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建筑补偿标准为:砖木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0.9调换安置房;砖混结构及混凝土框架结构补偿按建筑面积1:1调换安置房。
没有权属认定的建筑不予房屋产权调换补偿。
原设计为厂房、礼堂等非生活用房,未改变为生活、居住用房的房屋按实际评估价值补偿。
2、置换房屋为郭道镇镇区新建单元楼。
房屋产权调换原则上按照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依次应选尽选。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大于调换房总面积的,超出部分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补齐差价。
被征收人可调换的总面积不达所选调换房总面积,不足部分面积在10平方米(包括10平方米)以内按调换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补缴,超出10平方米部分,按协议签订时的市场价由被征收人补缴。
3、住改营用房的认定与补偿
住宅自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且实际有一年及以上(自《方案》之日倒推计算)经营行为,且能提供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证明以及相关证据可证明其从事经营行为的,认定为经营性用房,一次性给予认定经营面积500元/平方米的经营性补偿,并另行给予50元/平方米的搬迁补偿。
4、过渡期限及安置补助费
安置房调换过渡期限为三年。自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房屋腾退验收之日起计算,超过约定过渡期限后,安置补助费按原标准的三倍予以发放,过渡期内的安置补助费仍按照原标准发放。
安置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每月计算,首次支付十二个月,以后每六个月发放一次,至安置房交房后顺延六个月终止。
5、原则上每户认定的总置换面积中,不少于70%用于房屋置换,剩余部分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6、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总置换面积70%的(不包括70%,上限为100%),超出的面积按400元/平方米予以奖励。
7、选择安置房户型面积原则上以最接近总置换面积的70%为准。受安置房户型限制等客观原因,导致所选安置房面积不达总置换面积70%的,按安置房成本价3541元/平方米结算差价。
七、房屋装修补偿
装修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八、征收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时。
九、搬迁补助费
每户补助迁出和迁入费用共计2000元。
十、其它设施的补偿
(一)宗地范围内高于2.2米封闭性完整的其他建筑物,按照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价格予以补偿,其他附属物、构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二)租赁合同期内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补偿。与县国营牧场、县国营牧场果树场签订承包合同的承租方在有效租赁期间修建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修建审批手续完善的,经征收实施部门依法认定后,依据评估价,予以一次性补偿。
十一、奖励办法
有权属认定以及无权属认定但有完备交易手续的搬迁户,凡在正式签约启动后的10日内,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20日内的签订协议并按规定时间腾退交房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过期签约、搬迁的不予奖励。
十二、款项发放
(一)搬迁补助费、首期安置补助费在搬迁户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其它剩余款项在搬迁腾退交房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十三、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就补偿金额、安置补助、搬迁补偿、支付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依法收回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权利凭证,并按协议约定发放上述款项。
如房屋征收实施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主体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搬迁,又不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征收主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规定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征收主体收回。
(二)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须保持房屋结构完整,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被征收人结清水费、电费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自行拆除的,安全责任自负。
(三)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实施部门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为保证征收工作如期完成,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按期搬迁。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征收拆迁期间任何单位出具的证明、情况说明未经征收实施部门认可,不得作为本拆迁方案的依据使用。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七)本方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实施部门。
十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工作要科学安排、倒排进度、狠抓落实,确保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篡改资料数据、或优亲厚友,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遇特殊情况,由征收实施单位研究决定。
我县于20xx年成功创建“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按照上级文件规定,20xx年需进行复审。为确保我县顺利通过复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县委、县政府发展中医药事业的决策部署,以“医疗卫生质量提升年”为抓手,建立健全中医药服务网络,全面提高我县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配置中医药卫生资源,提升群众就医获得感,推动中医药事业科学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评审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建设标准(20xx年版)》(国家级评审),结合我县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工作重点,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为广大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价廉的中医药服务,力争今年通过专家组复审。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基层中医药工作组织领导和管理。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我县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全面细致的中医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落实中医药事业经费投入,贯彻执行有利于中医药的医保政策、补偿机制、基本药物制度,并建立健全相关考核机制。
(二)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以县中医院为龙头,积极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县人民医院按规范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中药煎药室。同时,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要设置基层指导科、适宜技术推广基地,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各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均按规范要求设置中医科、中药房,配备中医诊疗设备。95%的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建成中医药综合服务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比例配备中医诊疗基本设备、中药饮片,能运用中医药技术为居民提供中医药服务。
(三)强化基层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针对不同机构、不同类别人员积极开展中医药知识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巩固和提高医务人员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按要求配齐中医类别专业技术人员。
(四)提升基层中医医疗水平。卫生院、卫生服务中心门诊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能够运用6种以上中医药技术方法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医处方占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至少开展4种中医药适宜技术。
(五)大力提升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满意率和知识知晓率。利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宣传工作,使群众了解中医药、认识中医药、认同中医药、使用中医药、感受中医药文化,实现城乡居民、基层中医药服务人员对中医药相关政策知晓率不低于90%,满意率不低于85%。
(六)加大县级综合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中医科建设。县医院要根据《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基本标准》、《医院中药房基本标准》的建设要求,加强中医科室和中药房建设,开展中医及中西医结合诊疗工作;县妇幼保健院要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各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业务部门设置指南》等文件要求加强中医妇科和中医儿科建设。
(七)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积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实现每个家庭医生团队都有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医师或乡村医生。广泛开展中医药健康教育和宣传咨询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中医药预防保健能力。制定中医药健康教育处方,运用中医药知识和方法开展慢性病患者管理服务,针对慢病患者制定个性化中医药治疗方案。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的预防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发改局:负责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中医药卫生资源的配置;
(二)财政局:负责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且年均增长比例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比例;中医药事业费用于中医药基础条件建设、服务能力建设、人才培养等工作;
(三)医保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中药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研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药物政策时相应倾斜政策,注重发挥中医药优势,引导居民应用中医药服务;
(四)编办:负责落实中医药人员编制,对中医药人员给予政策倾斜;
(五)卫生健康局:具体组织实施全国基层中医药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协调政府各部门,收集整理各项资料,全面开展督导检查;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设立中医药工作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干部,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熟悉中医药政策、中医药管理知识和中医药工作情况;完善中医药服务城乡居民的有关措施,完善基层中医药服务的设施设备和人员配置,在医疗、预防、保障、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六)市场监管局: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饮片、中医药及医疗器械等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人社局:支持中医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研究建立吸引、稳定基层中医药人才的保障和长效激励机制,加强中医药人才配备;
(八)各乡镇(街道):支持和帮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组织推进辖区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相关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7月1日前)。召开全县复审调度会议,研究、部署复审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目标等。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建设标准》要求,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制定整改方案并限期达标。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迎查细则,进行资料、现场准备,确保中医药服务工作量、中医病案书写合格率、门诊中医处方书写合格率、中药饮片质量、中医专科建设、中医药人员培训率和基本设施设备配置等重点指标达到《细则》要求。
(二)迎审验收阶段(7月1日-8月31日)。各责任单位要对照《标准》,完善各医疗卫生单位中医药软硬件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监督指导,做好资料汇总,积极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专家组的评审。同时,邀请各级专家来临进行检查指导,针对专家反馈意见,积极抓好整改落实,为迎接复审做好准备工作。
(三)整改巩固阶段(9月1日-12月31日)。经复审后,进一步采取措施巩固中医药三级网络建设,抓好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搞好中医技术管理,巩固和发展基层中医工作先进单位成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全县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迎接复审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同志任组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落实各项复审工作任务。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加大对发展中医药事业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将中医药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筹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各项工作达到标准要求。
(三)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单位要相互协作,共同推进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工作。县卫生健康局作为复审迎查工作的主要牵头部门,要对复审工作牵头抓总,经常性开展督促、指导;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四)严格自查,及时整改。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培训力度,使每个医务人员熟悉标准要求,要督促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逐条梳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限时整改到位。要不断总结各医疗卫生机构好的做法、经验和效果,统筹推进全市复审迎查准备工作。
(五)加强督导,严格奖惩。要加强对整体工作开展情况的督导检查,采取划片包干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环节的检查指导,对复审工作力度大、推进快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被动应付、影响复审的要进行通报批评,保证整个复审迎查准备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六)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迎接全国基层中医药工作先进单位复审对促进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让广大干部群众、医务人员认识到中医药是我国医学领域中的宝贵财富,做到全民动员,全民参与,齐心协力推进全县基层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为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健全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
(一)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达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自身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场户交送、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部门监管”的处理模式,建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全县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未通过环评的养殖场(户)均应委托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应组建专业收集队伍,配备专用收集运输工具,建立收集制度,完善收集措施,统一收集各乡镇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要采取专车专人、流动收集、全面消杀的办法,确保对病死畜禽及时、安全收集。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须扑杀的染疫畜禽,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畜禽养殖者在养殖档案中要明确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全县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者均须签订承诺书,对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出公开承诺,履行主体责任。不具备自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者均须委托取得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村级基层组织、动物防疫员队伍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从业者信息,逐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员,形成网格化监管格局,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弃置在辖区内的病死畜禽,一经发现要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向上级政府报告。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1.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执行监管职责,负责技术规范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以及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行政案件的查处;督促养殖户、屠宰企业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病死畜禽委托处理合同。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品(如有机肥)的推广使用。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畜禽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行政案件。
3.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刑事案件。
4.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5.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落实。
6.发改、工科、财政等部门要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四、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养殖业主要及时将畜禽死亡情况向所在乡镇兽医站、县无害化处理中心、保险公司(投保业户)报告,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保险公司负责及时进行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时到场收集病死畜禽,乡镇兽医站出具加盖印章的《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并作为保险理赔的必备依据。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收集的病死畜禽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建立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按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要逐步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县、乡两级监控,以及从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考核制度,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处理一头我县范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病死猪,县财政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xx〕130号)给予无害处理费用补助。处理其它疑似疫情产生的大量病死畜禽时,由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方案。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不断完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中心能够正常运营。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县畜牧兽医部门要按一户一张明白纸的要求,印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材料,免费向养殖场户、屠宰场、经纪人、运输车主等发放,确保无害化处理法规政策进场入户。各乡镇要在村居主要道路、重点场所等通过张贴宣传挂图、标语等形式加强宣传,为全面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县政府依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运输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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