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思考方案网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样板

2021-12-31
东湖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当大家准备展开紧急救援时,我们最好预先将应对突发情况的方案做好,应急预案的制定需要妥善无误,那么如何写一份应急预案?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样板”,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18日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为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续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工作。

三、编制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减少危害。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根据我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特点,建立不同级别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全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高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依法监管、公众参与

加强监管,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的污染排放。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应急机构

成立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M.03kKK.cOm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应急办、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城管局、商务合作局、气象局、两型产业园管委会、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政府督查室、政府新闻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预警分级及应急措施

按照空气质量指数(AQI),对空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一)Ⅲ级预警(黄色):连续72小时空气重度污染(200≤300),预测未来48小时空气将持续重度污染,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并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严格实施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基建工地的现场监管,加密巡查频次;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1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见附件)增加洒水不少于2次/日;

3.加强对全市所有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厂、水泥厂及其他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监管巡查;

4.建议市民少开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Ⅱ级预警(橙色):连续48小时空气严重污染(300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在城管执法部门现场监管下进行,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基建工地暂停渣土运输;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2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3次/日;

3.对全市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暂时限产;

4.建议市民少开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三)Ⅰ级预警(红色):连续24小时空气严重污染(AQI500),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将持续严重污染,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并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暂停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基建工地暂停施工;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3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全天不间断循环洒水,保持路面全天湿润;

3.根据气候条件实施人工降雨;

4.对全市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暂时停产;

5.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机动车辆实施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除外);

6.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科学防护;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六、启动应急程序及职责分工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向全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宣布预警和应急响应终止。具体程序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和市民注意事项;负责环境监察和执法。

市应急办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与全市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联动与协调。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新闻发布。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涉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相应预警级别做好全市所有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和执法,机动车辆单双号限行、黄标车禁行执法,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非法行为。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支持,确保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等物资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和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古港镇和集里办事处做好砂石场扬尘的治理、局直属供水单位的集镇消防栓水源保障及浏阳市河道疏浚第六、七标段采砂场扬尘治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市域内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树叶的焚烧及烧荒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库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应急工作相关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

市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提醒市民重污染天气开展卫生防护。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市管道路保洁和按照预警级别洒水;负责城区垃圾焚烧并联合环保局对城区餐饮油烟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城区气象保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监测、数据分析和气象预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两型产业园管委会、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及相关企业的监管。

七、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与趋势,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指令终止应急行动。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浏阳市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附件

浏阳市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序号重点区域道路路线1城区西北至西北环线、南至西湖山、东至天马路2经开区西至S11、南至G319、东至湘台路、北至捞刀河篇2:莆田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莆建物〔20xx〕10号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等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市政府有关抢险救灾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习,领会文件的精神,及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物业服务小区的应急预案,切实提高预防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二、遇到灾害和突发事件时,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公司要根据预案及时做好工作,工作不力的,我局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有关部门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通知业主切实做好停水、停电和防台风洪涝等灾害的工作,使业主提前做好准备,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水平。附件: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3月17日附件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总则(一)目的。指导和规范我市城市地下室、地下车库等设施防御暴雨洪水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预防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小区社会稳定。(二)依据。依据《建设部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福建省防台风工作预案》、《福建省防洪工作预案》、《莆田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莆田市建设系统预防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莆田市物业管理区域。(四)工作原则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常抓不懈,预防在先的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3.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自防自救和应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一)各物业服务企业须在所管理小区设立预防灾害及突发事件指挥小组,由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各物业管理小区管理处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物业管理处人员组成。(二)主要职责。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协调、指挥,对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部署做出重大决策;根据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紧急调集抢险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负责应急队伍建设、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三、预防和预警机制(一)汛期前(准备期)的各项应急准备措施1.每年在台风暴雨汛期前组织防台防汛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出入口的槛槽和挡板,疏通排水沟;采光窗、竖井、通风孔等外露口的各项防汛措施(如砌高或安装防水档板等)、集水池的清理垃圾、检查水泵、电源配电箱、管道、阀门、浮球和水位开关和配置必要的物资(沙袋等)及设备(拖线盘、潜水泵等)。应根据小区实际情况配置应急潜水泵。2.对大型的地下商场和地下车库,应该考虑二路电源对排水系统供电,万一台风引起电网发生大面积断电的重大事故时,应有自备发电机组快速启动排水系统(请注意启动的响应时间和有效负荷)。3.通风良好的地下室也可考虑备用汽油机抽水泵来应付停电时的应急排水。4.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应有关人员签字,限期及时进行整改,单位领导应指导、督促整改工作,确保件件有落实。5.在汛期前应当将应急救援的各种器材设备进行检修、保养。使之处于完好待命状态。对现有的设备应进行认真检查以保持良好状态,并且记录在案。6.在汛期前本单位的防汛领导小组和防汛抢险小组应进行学习和操练,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和本单位的防汛抢险工作技术练兵,才会在紧急状态是临危不乱。(二)应急响应1.防汛期间,注意气象预报的警报,凡遇较大雨量或接到上级的通知,启动应急预案。2.信息来源:上级通报;电视台等公共信息。通讯工具使用公共有线、无线网络。3.在台风暴雨到来之前,抢险人员24小时值班,特别是夜间值班,发现险情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方发生。4.抢险人员手机应全天开启,各种抢险工具器材装备处于备用状态。5.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和灾情,当发现积水已达到预警线,抢险人员应以最快速度到位,进行抢险。现场灾情处置中,随时和上级保持联系。重大灾情在处置过程中领导亲自挂帅,随时报告。四、应急抢险的应急措施(一)要打开疏通道和事故照明,做好紧急疏散的准备。(二)车库管理人员要通知业主,及时将车开到地面上。紧急时,请牵引车将泊车牵引到地面。(三)暴雨积水水位抬高时,首先采用堵的方法,用档水板和沙袋来堵。(四)灾情再扩大,基电源被水淹没或者区域电网断电时,紧急启动自备发电机组进行排水,或者紧急启动备用汽油机抽水泵来应急排水。(五)灾害严重,靠自己的排水能力还不能降低水位时,请求上级增援,派消防车来协助抽水。(六)防汛期间,按照要求值班,当发布紧急警报时,领导到位,抢修人员携抢修工具待命,随时准备应急救援,直至解除警报。五、应急救援器材序号物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地点1潜水泵及水管2电源拖线肋3发电机组4沙袋5挡水板6五金工具7照明器材8雨衣9雨靴10对讲机六、应急救援人员防汛防台领导小组、防汛防强抢险小组的应急联络通讯;值班电话:抢险小组电话:抢险小组设在:姓名职务分工联系电话组长副组长组员联络员七、宣传、培训和演练(一)宣传教育。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广泛开展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预防、避险、自救、互救、防灾、减灾等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能力;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掌握新闻报道的信息情况,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减少负面消息的影响,维护小区安定稳定。(二)培训。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对付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每年对辖区内负有应急处置职责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同时督促管理处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应急常规性培训,提高应急队伍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三)演练。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应急工作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或训练,使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增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协调,提高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并根据演练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八、奖励与责任追究各物业服务企业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九、应急结束自然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并确认无危害和风险,在明确危害警报解除信息后,物业服务企业方可结束应急处置工作。十、恢复与重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的物业服务企业应迅速转移工作重点,制定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评估受灾受损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设施,恢复房屋建筑的正常使用、生产及运营。篇3:莆田市关于全市物业服务区域内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关于全市物业服务区域内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莆建物〔20xx〕22号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确保全市物业服务区域内防汛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及时妥善预防和处置出现的汛情,制定本预案。一、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立足加强防范、常备不懈的工作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科学调度的机制,动员各方力量参与防汛,确保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度汛,维护广大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二、组织领导各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专门防汛应急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三、防汛重点(一)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建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排查,并设置警示标志;组织有关人员对区域所有排水管道、沟渠、窨井进行检查和疏通,确保排水畅通,对区域内业主的空调外机、雨棚、高空悬挂物等进行统计,以电话或通知单的形式告知业主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加固或拆除。(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所有排水、排污设施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保养,确保完好通畅。重点检查地下室(含地下车库和设备房)设备、区域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三)排查地下室的排水管是否通畅,以及与市政管道连接部分的截面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地下室车行道出、入口的截水沟是否满足排水要求。(四)加强对防汛应急救灾物资贮备及管理。在汛期来临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进行防汛的物资贮备工作,包括应急沙包、挡水板、移动排涝设备、应急照明设备、维修应急物资、雨具、工具等防汛救灾物资。(五)物业服务企业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汛期各单位要对外公布值班电话,物业服务企业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落实专人负责接待业主的报修与投诉。接到求助报告后,相关责任人应迅速到现场查看情况,及时处置;遇到本管辖区域内大面积积水时,相关责任单位应迅速到现场,采取得力措施,及时排除险情,同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四、防汛应急预案启动重大灾情发生时,当地政府确定启动应急预案后,启动本应急预案。本应急预案启动后,各领导小组成员及时赶到指定位置待命。领导小组成员未在或有特殊情况时,按相应职务自动替补,领导小组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岗。五、工作要求(一)各主管部门值班人员必须恪尽职守,认真填写值班记录,接到险情通知要及时报告。(二)指挥人员处置汛情要周密部署,指挥得力,处理问题果断。(三)汛情通知下达后,抢险救灾人员要迅速赶赴现场,听从命令,服从指挥。不得各行其是,有令不行。(四)汛情应急处置人员要按职责分工,坚守岗位,严防死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五)对知险不报,延误时间,发现有险情无故不到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xx年5月22日

03kKk.com其他人还在看

资料-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样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2月16日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5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3指挥和协调

4.4应急处置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信息发布

4.9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5.2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资金保障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7.宣传、培训与演习

7.1宣传

7.2培训

7.3演习

7.4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xx〕55号)、《长沙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政办发〔20xx〕39号)、《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浏政发〔20xx〕11号)。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浏阳市辖区内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浏阳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总工会、应急办、气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急处置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媒体宣传报道。

市应急办: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市安监局:参与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市民政局:参与事故的社会救助,为受害人提供事故赔偿后仍无力克服困难的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符合《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情形的烈士(牺牲人员)评定的申报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市总工会:负责指导、协助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气温、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因素。

市消防大队:组织参与各类抢险救援和灾害事故;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市应急办。

2.2.2.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长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应急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全市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市人民政府及市应急办、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报告。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负责建立全市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要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处警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市应急办、长沙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国家安监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建立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市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报请长沙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预警结束

3.5.1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预案启动

4.1.2.1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事发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长沙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1.2.2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长沙市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

4.1.2.3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负责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

4.1.3救援程序

4.1.3.1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长沙市应急委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急办),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质监等部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当即报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现场采集信息

市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3指挥和协调

4.3.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事发地人民政府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市消防大队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市卫计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住建、民政、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安监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民政局、人社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计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民政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当地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相关新闻发布规定进行。

4.9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公安、消防、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

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培训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进行开展相关人员相关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演习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监督检查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发布。

8.2.2本预案根据应急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情况,及时更新和改进。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2:浏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xx)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18日

浏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三)专家组

(四)应急工作组

(五)现场指挥部

三、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二)预警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二)响应措施

(三)指挥和协调

(四)应对工作

(五)响应终止

五、后期处理

(一)损害评估

(二)事件调查

(三)善后处置

(四)社会救助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二)经费及装备保障

(三)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四)技术保障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与演练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三)预案实施

浏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生态强市,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长沙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浏阳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环境安全隐患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应急办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事发地乡镇街道和受环境事件影响的行政辖区及时上报情况,迅速采取措施,在第一时间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4.分类管理,科学处置。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实施应急处置,使采取的措施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相适应。

5.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发挥现有专业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6.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利用网络平台建立环境应急专家、危险化学品资料、应急物资、典型案例等信息库,做好队伍经费、装备、通讯、交通、运输及技术保障。

二、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一)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设立浏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环保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应急办、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文体广电局、卫计局、安监局、城管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商务合作局、旅游局、粮食局、畜牧局、外事办、新闻办、气象局、供电公司、消防大队、地方海事处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国家、省、长沙市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

(2)领导、组织、指挥、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发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审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事宜;

(5)组织调查、评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6)承担省、长沙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

(2)收集、汇总、分析、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3)建立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

(4)指导、督查乡、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5)建立和管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一网四库";

(6)完成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保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等日常工作;开展现场监测和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应急管理宣教工作,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活动;牵头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应急处置现场污染物分析监测、放射源处置的技术支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救援物资信息库的编制和管理。

市应急办:督查、指导全市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参与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电力保障的有关协调工作;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对遭受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破坏的通信设施进行恢复,保障环境应急通信畅通。

市教育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

市住建局:负责城市供水截污工程、污水集中处理等引发的

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道路

应急抢修。

市公安局:负责放射源丢失、被盗案件的侦办工作和放射事故处置现场的安保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恐怖袭击事件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事故现场的保护、治安秩序的维护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临时避难;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负责受害群众的生活救济。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运行经费,负责解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公路抢修及保畅通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收集、消除道路污染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应急水量调度;负责组织制定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牵头参与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水质、水量同步监测等水资源信息,指导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并协调实施。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农田土壤、农作物受污染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农业环境污染应急处理和受污染威胁

的农业珍稀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处置现场的农村居民、牲畜和农业生产物资的疏散和转移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因栖息地遭受破坏而威胁到珍稀濒危野生生物生存、繁衍的保护和恢复工作,负责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暴发而引起环境水源污染。

市商务合作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及周边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文体广电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

市卫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受伤、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以及伤残、中毒的医学诊断;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环境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区域的清扫和保洁。

市旅游局:协助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侵害景区的游客紧急疏散工作。

市粮食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粮食应急供应。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企业等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监督相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食、药品及其生产销售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市外事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的涉外工作。

市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

体宣传报道。

市畜牧局:负责组织核定突发环境事件中畜禽水产受污染情况;负责受污染及污染威胁的畜禽水产的救治工作并组织、指导其处置。

市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区域的短期、中期天气预报,及时提供气象监测信息。

市供电公司: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正常用电。

市消防大队: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负责对现场火灾灭火与危险化学品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危险化学品泄漏的隐患处置;参与并牵头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市地方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船舶、港口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收集、消除水路污染物。

(三)专家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在环保专家库中挑选资深环保专家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影响进行评估,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四)应急工作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工作组,主要包括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涉外事务组等,其组成和职责如下:

1.污染处置组。一般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安监局、城管局、消防大队等参加。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由市安监局牵头。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协调军队、武警有关力量参与应急处置。

2.应急监测组。由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水务局、农业局、气象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疗救援组。由市卫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

4.应急保障组。由市发改局牵头,市环保局、经信局、住建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商务合作局、旅游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5.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环保局、文体广电局、新闻办等参加。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市内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商务合作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7.涉外事务组。由市外事办牵头,市环保局、商务合作局等参加。主要职责是根据需要向有关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协调处理对外交涉、索赔等事宜,必要时申请、接受国际援助。

(五)现场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1.提出现场处置原则、要求,及时下达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邀请、选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工作;

3.协调、指挥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调度事发地周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

5.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程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7.告知单位和个人应采取的环境安全防护措施;

8.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进展情况。

三、监测预警和预防预警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检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

报告和应对建议。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及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市人民政府、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和监测网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乡镇、街道应当在辖区内村委会、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4.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分四级预警,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蓝色预警:将要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黄色预警:将要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橙色预警:将要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红色预警: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2.预警信息发布

市环保局应当及时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并及时向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经研究决定后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向下传达预警信息;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转移、撤离、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同时做好安抚工作;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及时掌控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突发环境事件威胁饮用水安全时,要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的准备工作,一旦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启用后备水源,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和消防用水。

同时,通知下游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控和储水避峰等准

备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人民政府,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1.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组织核查并向市应急办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报告内容及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

(1)初报内容:可通过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内容: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至少要按日进行续报。

(3)处置结果报告内容: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者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特殊情况信息处理

(1)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失踪和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需要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按《浏阳市涉外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浏阳市涉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2)需要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得到援助的国际机构、事项内容、时机等,提请长沙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际社会发出求助信息。

4.信息通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及隐患,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或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按严重性和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统归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负责处置工作。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处置工作。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7)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

核设施和铀矿冶炼设施发生的达到进入场区应急状态标准的,或

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界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省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3级以上的核事件。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长沙市人民政府启动Ⅱ级或Ⅰ级应响应启动后,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予以协助和配合。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

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疗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根据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监测,并随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粮食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跨行政区域的通报和协调援助

如需向毗邻行政区域通报或请求协调援助,由同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同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审定后发出通报或呼吁信息,也可报请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出面协调。

(三)指挥和协调

1.指挥协调机制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及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员赶赴现场,同时指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实行统一指挥。迅速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再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专家组迅速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

供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污染程度和事件等级等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意见。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及时、主动地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基础资料,环保、气象、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单位)及时提供事发前后的有关数据资料,供应急处置参考。

2.指挥协调内容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疏散、转移群众返回时间;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启动本部门(单位)应急响应;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组织协调本系统、本单位应急资源实施应急救援行动;及时向环境应急指挥部报送应急处置信息。

(四)应对工作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遭受污染威胁的人员。

2.迅速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尽快中止污染源扩散;及时发布污染物扩散可能影响的区域和重要基础设施等信息;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和生产设备,防止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3.环境应急监测机构迅速进入现场进行环境应急监测,确定现场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和污染物扩散范围,划定污染区域,并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数据和污染趋势评估意见。

4.启用应急物资和设备,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尽力抢修被污染或损害的供水、供气、供电、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执行

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事件现场危险状态得到控制,事件发生条件已经消除;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值以内,无继续发生可能;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群众免受再次危害,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五、后期处置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性质、

影响、责任、造成的损失及应急处置中遇到的问题、应急措施和过程等进行评估和总结,并报同级政府(应急办)和上一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三)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四)社会救助

各类社会团体、个人及国外机构的捐赠资金和物资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与分配(监督)。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依托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队伍、企业应急专业队伍、社会力量,培养一支常备不懈、反应速度快、业务能力强、熟悉环境应急知识、掌握一定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和方法的应急队伍,重点建设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饮用水源地应急快速监测和救援队伍等。

(二)经费及装备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予以保障。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针对性的配置应急指挥、应急监测、应急防护等应急设备。重点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及物资的准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通讯、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经信局组织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健全公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四)技术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环境应急"一网四库",实现信息共享。

七、监督管理

(一)宣传、培训和演练

环保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开展环境应急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不同类型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应急管理"一网四库":指全市范围内每个应急预案分别对应建立一个组织体系网、一个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一个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一个应急救援专家资料库、一个突发环境事件典型案例库。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人类活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意外因素的影响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危及公众健康和财产安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事件或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3: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20xx试行)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18日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为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续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工作。

三、编制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减少危害。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根据我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特点,建立不同级别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全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高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依法监管、公众参与

加强监管,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的污染排放。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应急机构

成立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应急办、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城管局、商务合作局、气象局、两型产业园管委会、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政府督查室、政府新闻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预警分级及应急措施

按照空气质量指数(AQI),对空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一)Ⅲ级预警(黄色):连续72小时空气重度污染(200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严格实施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基建工地的现场监管,加密巡查频次;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1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见附件)增加洒水不少于2次/日;

3.加强对全市所有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厂、水泥厂及其他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监管巡查;

4.建议市民少开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Ⅱ级预警(橙色):连续48小时空气严重污染(300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在城管执法部门现场监管下进行,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基建工地暂停渣土运输;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2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3次/日;

3.对全市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暂时限产;

4.建议市民少开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三)Ⅰ级预警(红色):连续24小时空气严重污染(AQI500),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将持续严重污染,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并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暂停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基建工地暂停施工;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3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全天不间断循环洒水,保持路面全天湿润;

3.根据气候条件实施人工降雨;

4.对全市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暂时停产;

5.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机动车辆实施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除外);

6.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科学防护;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六、启动应急程序及职责分工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向全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宣布预警和应急响应终止。具体程序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和市民注意事项;负责环境监察和执法。

市应急办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与全市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联动与协调。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新闻发布。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涉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相应预警级别做好全市所有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和执法,机动车辆单双号限行、黄标车禁行执法,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非法行为。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支持,确保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等物资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和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古港镇和集里办事处做好砂石场扬尘的治理、局直属供水单位的集镇消防栓水源保障及浏阳市河道疏浚第六、七标段采砂场扬尘治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市域内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树叶的焚烧及烧荒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库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应急工作相关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

市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提醒市民重污染天气开展卫生防护。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市管道路保洁和按照预警级别洒水;负责城区垃圾焚烧并联合环保局对城区餐饮油烟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城区气象保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监测、数据分析和气象预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两型产业园管委会、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及相关企业的监管。

七、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与趋势,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指令终止应急行动。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浏阳市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附件

浏阳市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序号重点区域道路路线1城区

西北至西北环线、南至西湖山、东至天马路

2经开区

西至S11、南至G319、东至湘台路、北至捞刀河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精选】


关于印发《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建办〔20xx〕57号

大冶市建设局,阳新县住建局,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各项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现将《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2月4日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

根据《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黄政办发〔20xx〕4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全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下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本预案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xx),AQI值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筑扬尘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

(二)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及时响应市政府发布的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并在属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协同相关部门联防联治建筑扬尘。

(三)按照分级,区别应对。按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分级,分为四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用不同等级的响应措施。

(四)动态管控,调整响应。根据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预警结束后,响应解除恢复到正常管控状态。

五、组织机制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建委各科室负责人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参照成立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市政道路、停产搅拌站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城区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六、预警分级

(一)预防工作。各地强化重污染天气"事前控制"工作措施,当空气质量预测为中度污染(151≤200)时,应加强空气污染指数偏高的土石方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项目管控工作,确保防尘措施落实。

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扬尘防治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扬尘防治分类台账,动态掌控防治对象(项目)进度,及时调整重污染天气限制作业、停工项目名单以及责任单位采用的针对性防尘措施,检查各责任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二)预警分级。按照《黄石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预警分级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1.蓝色(Ⅳ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中度污染。

2.黄色(Ⅲ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

3.Ⅱ级(橙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48小时出现严重污染。

4.Ⅰ级(红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

七、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市预警级别,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一)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1.限制土方开挖外运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

3.搅拌站骨料露天堆场、进料仓口增加喷淋频次,控制铲车上料产生的扬尘污染。

(二)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1.停止涉土基础施工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禁止城市建成区内未封闭搅拌站生产作业。

(三)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1.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易尘材料运入工地,停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四)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1.建筑工地停止一切作业,开启各类喷雾降尘设备。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应急工作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工作组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为应急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支撑。

(二)装备器材保障。扬尘防治责任单位按照属地应急预案内容,负责购置储备应急装备器材,做好有效应对。

(三)纪律监督保障。市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市县区级应急小组的工作,对辖区责任单位响应应急预警、落实应急措施进行督查,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责任单位;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精选】


徐府办〔20xx〕4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2月12日

徐汇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区工作组成员单位及职责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

3.3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4应急终止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5.3经费保障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6.2公众宣传

6.3行政监督

6.4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本区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以减缓污染程度,减轻空气污染对市民健康的影响,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根据《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

4.2.2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3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4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第三条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第五条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第十四条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第十五条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十六条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第十七条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第十八条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第十九条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第六章事后处置第二十条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第二十二条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预案由区商务委区商务委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0日印发篇3: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xx)徐府办发〔20xx〕37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xx年12月25日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故分级2本区现状分析3组织体系及职责3.1领导机构3.2应急联动机构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3.4职能部门3.5专家咨询机构4预警4.1监测预报4.2预警分级4.3预警响应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与通报5.2响应等级5.3应急处置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5.5人员防护5.6信息发布5.7应急终止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6.2事件调查6.3善后处理7应急保障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7.3经费保障7.4通信保障8预案管理8.1预案解释8.2预案修订8.3预案实施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1.4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上下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1.5事故分级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方法,本区辐射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2本区现状分析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3组织体系及职责3.1领导机构《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3.2应急联动机构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置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3.4职能部门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见附件3。3.5专家咨询机构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4预警4.1监测预报4.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4.1.2若有需要,区环保局可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4.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4.1.4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区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4.2预警分级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4.3预警响应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4)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5)其他针对性措施。5应急响应5.1信息报告与通报5.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区相关单位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5.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将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府办、市环保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经市环保局同意后,立即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区政府,请其做好处置准备。5.2响应等级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5.3应急处置5.3.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环保局确定警戒线的设置位置,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级别的处置工作。5.3.2重大、特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5.3.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5.3.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报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及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5.3.5一旦一般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提高响应级别。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各应急联动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5.5人员防护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5.6信息发布5.6.1本预案仅针对IV级辐射事故的发布。本区IV级响应等级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5.7应急终止5.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府办宣布应急终止。5.7.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府办。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6.1损害评估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6.2事件调查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6.3善后处理事故应急终止后区政府要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机制,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7应急保障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7.2.1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平时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7.2.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7.3经费保障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7.4通信保障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及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8预案管理8.1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8.2预案修订区环保局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8.3预案实施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2.事故分级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等。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9.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附件2事故分级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1.Ⅰ级(特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2.Ⅱ级(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3.Ⅲ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4.Ⅳ级(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附件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1.区应急办: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2.区环保局:协助区应急办组织实施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放射水平进行巡测,根据巡测结果设置警戒线,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3.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4.区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工作,并配合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处置。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6.区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9.区商务委:负责从市场流通领域筹集、提供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供应。10.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根据相关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附件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2月25日印发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yingjiyuan/232.html

上一篇:银行客户经理2022年个人工作计划【模板】

下一篇:危险废物全链条全过程控制行动方案汇编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