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华山风景区公路防汛抢险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分局公路防汛抢险工作,提高应对暴雨、洪水、台风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在突发灾害时能高效有序地实施防汛抢险,将各类自然灾害对公路的破坏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保障汛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公路局及管委会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公路防汛应急抢险工作目标
强化防汛责任,加强防汛措施,科学指挥调度,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方针,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全力做好防汛抗洪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汛期公路通行安全的工作目标。
二、公路防汛应急抢险工作要求
1、分局全体职工要站在对游客生命财产以及对公路安全通行高度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水患意识,保持高度警惕,做好防大洪、抗大汛的准备。
2、全体职工要从大局出发,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和团结协作的原则,一旦发生汛情,各应急抢险队伍要无条件服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调遣,做到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切实把防汛工作抓实、抓出成效。
3、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应急通信畅通,加强与气象、水利、应急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储备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加大汛期公路巡查力度,发现险情要及时、准确上报和处置。
4、做好宣传报道工作,保证信息上报及时、准确,并适时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道路通阻信息。
三、公路防汛应急抢险工作实施方案
1、成立防汛应急抢险指挥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张项国
副组长:张成道陈磊
成员:袁廷尉、鲍世芳、胡立、杨静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养科,张成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认真做好防汛应急抢险各项准备工作。
①、民工应急队伍准备:
民工应急队伍分为三个保通小分队,每小分队各设一名队长、各带民工15人,分别以清理零星塌方、配合铲车作业和砍伐歪倒竹木等为主。
②、防汛物资材料准备:
材料仓库设在九华道班内,按照防汛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准备防汛砂石料及沥青冷补料20立方米、雨布3捆、铁锹50把、编织袋300条、雨靴雨衣及标志服45套等,同时储备一定数量标志标牌、警示灯、警示锥、彩旗、反光膜等警示标志。
③、防汛应急设备准备:
分局准备2台装载机、巡查车2部、汽油发电机1台、小货车1辆。加强应急装备检查维护,确保各类装备齐全有效。并视灾情在社会上联系挖掘机、自卸车等,以保证抢险应急需要。
3、防汛应急抢险措施。
(1)汛前的预防检查:
在主汛期来临之间,分局要组织有关科室人员对所辖路段进行一次全面隐患排查,排查的内容是:
①、边沟、涵洞、截水沟等排水系统是否完好,有无淤塞、损坏。
②、桥梁墩台、护坡、挡墙等设施是否损坏,桥涵排水是否畅通,有无杂草,石块、淤砂等堆积物。
③、沿河路段路基受急流冲刷现象有无掏空、坡面缺土、边坡损坏等现象。
④、山区公路半填半挖路段,山体边坡是否稳固,有无松动石块,支挡构造物是否完整坚实。
(2)发生险情处理方案:
①一般小型水毁
组织机械、车辆人员在险情发生后立即上路,及时疏导交通,设立警示标志,保证24小时内恢复道路主体功能。
②中型水毁
根据水毁损毁状况,立即与交警部门取得联系,积极配合交警部门疏导交通,设立警示标志,在上报主管部门同时,组织人员、机械、车辆立即上路,积极抢险。对水毁影响大,造成路基、桥梁、涵洞被冲毁阻断交通时,应立即修筑便道、搭建便桥等措施,保证道路通行,并尽可能缩短水毁修复工期,以恢复公路正常使用。
③大型、特大型水毁
发生大型、特大型水毁后,立即与交警部门联系封闭交通、疏导车辆,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和修复方案,组织人员、机械实施抢险保通。
四、其他事宜
1、本预案根据防汛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xx版)
关于调整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居委会,镇属各单位:
因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xx年12月6日
送:驻镇各单位
九华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xx年12月6日印发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故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成员单位职责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3.1.2监测实施
3.1.3监测报告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3.2.2建立通报制度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4.1.2责任报告单位
4.1.3责任报告人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4.2先期处置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2.1落实责任
5.2.2.2事故报告
5.2.2.3应急处置
5.2.2.4总结评估
5.2.3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5.3.1级别提升
5.3.2级别降低
5.4响应终止条件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2奖惩
6.2.1奖励
6.2.2责任追究
6.3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7.3医疗保障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演练
8.4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池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九华山风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省、市、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编制。
1.3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按照其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4个级别,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辖区的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对工作,指导景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其中达到较大(Ⅲ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市、省或者国家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
对发生在辖区外,但食品(或其原料)来源于辖区或生产经营主体涉及辖区的食品安全事故,达到I级事故的,在国家、省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Ⅱ级事故,在省、市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Ⅲ级及以下事故,在市、风景区有关应急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应急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5)全员应急,全程应急。食品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办与处置,制定完善的食品安全事故投诉举报管理与处置办法和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规程,加强常规管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设置
设立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镇长
副指挥长:分管副镇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纪委、党政办、经发办、社管办、综治办、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旅游经济所、社会保障服务所(民政所)、人武部、应急办、社区居委会以及驻九华镇司法所、派出所、交警中队、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卫生院等部门。根据事故处置工作需要,可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食安办,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机构,主任由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重要事项。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镇党委、政府以及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根据应急指挥部授权,组织信息发布,接受媒体采访。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监督、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纪委: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党政办:负责制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引导媒体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客观公正报道;宣传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旅游经济所:负责组织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组织医疗救治;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提供食品安全标准解读;负责对集中消毒餐饮具和生活饮用水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公众卫生防护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监督、指导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报告。负责组织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做好学校及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校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参与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有害、散布谣言的网站。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协助流通环节、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封存经检验确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依法处置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负责协助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涉及旅游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理。
党政办: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加强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教育;协助对建筑工地食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负责组织指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追究相应责任。
九华镇派出所:负责指导、协调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有效维护救治秩序、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参与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对发布食品安全事故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调查处理。
食安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置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中的商标侵权、假冒仿冒、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参与进行事故定性调查。
九华镇旅游执法大队(含街区、天台闵园):负责流动摊贩食品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
党政办: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涉及寺庙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置。
社会保障所(民政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故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九华镇司法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民事纠纷的司法援助和调解工作。
综治办:负责办理和接访因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资源保护与规划建设服务所(护林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上述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置,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负责经济林产品、森林食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负责组织开展相关产品的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应急办: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信息报告、领导批示指示传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与督办工作。
社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日常工作中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预警、报告、通报工作;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向食安办报告。
各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获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信息的,要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各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
食安办牵头,会同公安、纪委、卫生、农业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必要时请风景区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实地指导,开展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进行事故定性;涉嫌犯罪的,由九华镇派出所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纪委负责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各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门牵头负责,公安、民政等部门参加,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卫生计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
由食安办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卫生、农委等部门参加,必要时指定食品相关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分析结果要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
由综治办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公安、司法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由党政办牵头,会同食安办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
由食安办牵头,卫生、农业、教育、公安、环保等部门参加,根据实际需要成立专家组,负责快速检测、形势分析、技术支撑,并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对事发地不能定性或定性存在争议的食品安全事故报请风景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资质的相关专家进行定性。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可派出部分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组成现场指挥部,指导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1.1建立监测体系
各社区建立网格化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3.1.2监测实施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及风景区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及时做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宣传。
可预警的食品安全事故,其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1.3监测报告
各社区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上报食安办,再由食安办上报给上级部门。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配合相关部门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各社区在发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上报食安办;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风景区食安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待上级部门指示后再发布或者解除。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各社区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1.2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社区、镇属各单位、驻镇各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责任报告人
(1)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2)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食安办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微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食安办、农业、卫生及社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食安办。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社区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镇及事故发生地社区要积极配合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的以下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旅游经济所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风景区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党政办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食安办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风景区食安办、市场监管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综治办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党政办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镇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镇政府和风景区市场监管局。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镇应急处置工作在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风景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事故报告
(1)事故初判。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5.2.2.3应急处置
5.2.2.4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对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辖区或区域性内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风景区批准,从风景区"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九华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队伍由镇居干部职工、食品安全"四员"、兼职综合应急队员以及聘请的社会人员组成,统一接收上级部门的调配和指挥。
2.2应急队伍职责
统一处置事故工作等其他重要事项。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九华镇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社区应参照本预案,制定辖区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事故
级别分级标准响应
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国务院启动I级响应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省级人民政府启动Ⅱ级响应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Ⅲ级
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
篇3: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20xx)
名称: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九防指办〔20xx〕5号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华镇、九华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xx年5月17日
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抗旱条例》、《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华山风景区范围内突发性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旱灾害主要包括: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全民参与、军民联动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来山游客生活用水、生态用水。
坚持依法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保障防洪安全和风景区居民、来山游客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九华山风景区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风景区防指),负责组织、指挥风景区抗旱工作,其常设办事机构为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风景区防办),设在农村工作处。
2.1.1风景区防指组织机构
风景区防指由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任指挥长,管委会分管副主任任第一副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农村工作处、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局等部门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纪工委(监察局)、政治处、宗教局、建设环保处、财政处、经济社会发展处、综治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九华镇、九华乡、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国土分局、气象管理处、供电分局、电信局、人民保险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消防大队、武警中队、佛教协会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风景区防指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风景区的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及时掌握风景区辖区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旱救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3九华山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纪工委(监察室)、政治处:负责督查各单位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党政领导干部在组织抗旱和救灾工作中履行职责及遵守抗旱纪律情况;负责检查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履行抗旱职责、执行抗旱纪律情况。
政治处:负责把握风景区抗旱宣传舆论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组织指导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风景区防指审定的旱情、灾情和各地抗旱动态;负责抗旱和救灾的表彰工作。
党工委、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抗旱重要信息传递,做好后勤保障和协调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抗旱物资以及破坏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经济社会发展处:负责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负责学校的抗旱工作。
财政处:负责筹集抗旱资金,按照风景区防指确定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抗旱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建设环保处:负责城建系统供水工程安全工作;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管委会、风景区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因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农村工作处:负责承担组织、协调、监督、指导风景区抗旱日常工作;负责掌握农业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负责旱情监测预报,提供抗旱技术指导,为党工委、管委会、风景区防指组织指挥抗旱工作当好参谋;指导、组织林业防旱抗旱工作。
社会保障局:负责查灾核灾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负责协调物资的组织供应。
交通局:负责公路设施建设等工作,满足和保障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气象管理处: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风景区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工作。
供电分局:负责抗旱的电力供应。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保障抗旱无线电通讯的正常使用,保障通讯畅通。
电信局:负责提供通信保障。
人民保险公司:负责保险理赔及监督工作。
消防大队、武警中队:承担抗旱应急送水等紧急任务;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宗教局、佛教协会:负责做好寺庙抗旱工作。
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负责做好下属各分子公司抗旱工作。制定并完善《供水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九华镇、九华乡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内的抗旱工作。
其他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能分工做好抗旱工作。
2.1.4 风景区防办职责
承办风景区防指日常工作,及时掌握风景区旱情;根据风景区防指决策,具体调度抗旱工作;负责抗旱经费、物资的管理,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抗旱应急服务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风景区管委会和风景区防指。
(2)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次数。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上报。
3.1.2
3.1.3旱灾信息
旱灾信息主要包括: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风景区防指报告灾情,相关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收集旱灾情况动态信息,按规定报风景区防指,重大抗旱行动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须核实后立即上报。
3.2预报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乡镇要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旱队伍,检查维护抗旱工程设施,储备足够的抗旱物资,修订完善各类抗旱预案,保证通信畅通。
3.2.2气象水文预警
当预报有灾害性天气发生时,由气象管理处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3干旱灾害预警
风景区防指及其各成员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和供水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风景区防指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乡镇人民政府要为辖区内重点水库配备通信工具,明确专人看护,逐步建立起防汛抗旱通信网络,建立雨量站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制定防御抗旱调度方案
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利工程等情况及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抗旱供水方案,按规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风景区防指批准后执行。供水单位要制定应急抗旱供水预案。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按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进入旱期,风景区、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风景区、乡(镇)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旱等方面工作。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风景区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2)城镇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防指全体成员参加,做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将情况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党工委委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每天在电视台发布《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旱情及抗旱工作情况。风景区防指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风景区防指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送水工作。风景区防指办紧急调拨抗旱物资。财政处及时筹集拨付抗旱及救灾资金。供电公司保证抗旱用电。交通局为抗旱物资提供运输保障。及时救助受灾群众,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疫病防控工作。建设环保处及时监测水质,加强污染源的监控。风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乡镇应全面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全面展开本区域内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风景区防指。受灾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到一线指挥,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抗旱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多个村(居)范围内发生极度干旱;
(2)城镇发生重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指挥长或委托第一(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的指导,将情况上报管委会和市防指,并通过抗旱简报等方式通报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做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有线电视台发布《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状态,风景区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技术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财政处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支持,风景区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督促有关乡镇启动抗旱应急预案。风景区防指视情依法宣布有关乡镇或村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有关乡镇防指机构全面承担本区域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管委会和风景区防指。受灾乡镇的防指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相关乡镇全力配合友邻乡镇做好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村(居)发生严重干旱;
(2)城镇发生中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旱情发展趋势,将情况上报风景区防指指挥长、第一(常务)副指挥长,风景区防指可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级指导抗旱工作。
(2)风景区防指可视情依法宣布有关乡镇或村(居)进入紧急抗旱状态,所在地乡镇防指机构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风景区防指。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两个以上村(居)发生中度干旱;
(2)城镇发生轻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风景区防指办负责人主持召开会商会议,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旱情监视和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上报风景区防指领导。风景区防指办可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抗旱工作。
(2)有关乡(镇)、村(居)应密切监视旱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报乡镇政府和风景区防指办。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干旱灾害
风景区防指可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风景区的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管委会领导到受旱乡(镇)、村(居)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
风景区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测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风景区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乡(镇)、村(居)指导抗旱救灾工作,风景区防汛抗旱应急服务队按风景区防指的命令执行紧急抗旱任务,并动员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乡(镇)、村、各大宾馆、饭店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管委会和上级防指;定期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建设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
乡、镇人民政府防指机构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风景区防指报告。受灾乡镇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应急抗旱措施,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乡镇、村送水。
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大限制力度,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如限制直至暂停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等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风景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乡镇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乡(镇)、村(居)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管委会和上级防指;召开抗旱工作会议,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管委会将抗旱作为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乡镇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风景区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乡镇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风景区防指备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风景区防指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3)中度干旱
风景区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乡镇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风景区管委会、上级防指报告旱情;提请管委会向受旱乡镇给予资金和抗灾用电支持。受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旱情发展情况,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风景区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4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风景区防指、乡(镇)抗旱指挥机构、供水单位加强对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水源;采取跨地区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检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检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信息内容。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利工程,参加抗旱人力调集情况,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旱灾转移人口及安置情况。
4.7.2信息报送。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信息处理。一般信息由风景区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风景区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处理,防指办负责督办。
4.7.4信息核查。凡本级或上级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旱灾、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应急结束
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旱情时,风景区防指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风景区、乡(镇)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队伍保障
5.2.1抗旱服务队
风景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都要成立抗旱服务队伍。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指导农户使用先进抗旱机械。
5.3物资资金保障
5.3.1物资储备及调拨
(1)管委会、乡镇政府应按规定储备抗旱救灾物资。
(2)省、市防指安排的物资资金,风景区防指根据乡镇的物资筹备情况,将给予相当补助。
(3)乡镇物资储备在离水库。
(4)进入紧急期间,风景区防指根据旱情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抗旱供电。
5.3.2资金保障
管委会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抗旱专项经费,用于辖区内物资储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因旱情需要,可运用财政预备经费和其他资金。中央、省、市财政下拨的特大抗旱补助经费,应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5.4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转移旱情严重群众,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通信保障
5.5.1专网通信
管委会应建立抗旱专用网络,防指各成员单位、乡镇都要落实专人对通信工具进行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络进行全面检查、试用,确保通讯畅通无阻。
5.5.2公网通信
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5.3编制通讯录
管委会办公室编制抗旱所涉及到单位及个人通讯录,每年汛前必须更新,对关键部门及人员要明确多种形式联系方式。5.6技术保障
5.6.1计算机网络建设
(1)建立和完善九华山风景区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当网络发生故障时,应迅速组织抢修,以最短时间恢复数据通信。
5.7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公众信息交流
旱情、工情、灾情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信息发布的规定》,实行分级负责制,由本级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5.7.2培训
风景区防指负责对乡镇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抗旱服务队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
5.7.3演习
风景区抗旱应急服务队每两年举行一次演练,乡镇抗旱应急服务队每年举行一次演练。
6新闻报道
6.1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6.2新闻审查
凡广电中心及风景区级以上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旱情、灾情及抗旱动态,由风景区防指负责审核;其他媒体记者采访旱灾地区,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由政治处负责组织协调。
7善后工作
发生旱灾后,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风景区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2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河流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7.4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风景区、乡镇防指办应针对当年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意见和建议,提高抗旱工作水平。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1.1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
8.1.2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
8.1.3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1%~50%。
8.1.4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
8.1.5城镇干旱:因旱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8.1.6城镇极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8.1.7城镇重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8.1.8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8.1.9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附件
9.1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由风景区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风景区防指要求适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预案进行评估,并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乡镇防指要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抗旱应急预案,风景区防指各成员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9.2奖励与责任
对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风景区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抗旱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3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制定,农村工作处负责解释。
9.4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九华山风景区防汛办值班电话:0566~2821219,传真电话:0566~2821068。
9.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名称: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九防指办〔20xx〕5号
关于印发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九华镇、九华乡、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经防汛抗旱指挥部研究决定,现将《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xx年5月17日
九华山风景区抗旱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水旱灾害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抗旱救灾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抗旱条例》、《池州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华山风景区范围内突发性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旱灾害主要包括:干旱灾害、供水危机等。
1.4工作原则
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全民参与、军民联动的机制。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原则,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居民生活、生产用水、来山游客生活用水、生态用水。
坚持依法抗旱,以人为本,科学防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以保障防洪安全和风景区居民、来山游客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九华山风景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设立九华山风景区抗旱指挥部
二级:已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级:已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并有可能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级:有可能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电话、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
3.1.3监测报告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卫生和有关部门,并按职责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危害程度、发展趋势,适时做出预警。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①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②30人以上99人以下群体性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①有关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食安办通报;
②食安办接到可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党工委、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并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有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应急准备与预防
(1)食安办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报告的可能导致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依照应急预案研究应对措施,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立即召开专门会议,听取有关专家建议、意见,研究防范措施。
(2)食安办应当迅速做好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应当请示市政府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同意后发布或者解除。
4信息报告与先期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7)国家、省有关部门、其它市县通报风景区的信息。
4.1.2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卫生计生部门、教育机构等;
(2)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安委其它成员单位;
(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报告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4.1.3责任报告人
(1)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和了解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知情人。
4.1.4报告程序和时限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部门报告。
农业、卫生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1小时内,最迟不得晚于2小时向风景区食安办、应急办报告,并向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应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上报,特殊情况下,报告单位可先行以电话和短信等形式报告,随后以纸质文稿或电子文档形式报告确认。
管委会和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1小时内电话报告,2小时以内书面报告市级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单位与个人可以拨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受理电话"12331"或"120"投诉举报或求助。
4.1.5报告形式和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初报是在发现或获悉食品安全事故后的初次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危害范围和程度(危害人数、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病患人员救治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续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阶段性报告,主要包括事发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等。
终报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基本情况和事发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和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经验教训与效果评价等。终报要以单位正式文件报告。
4.2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事发地以及市场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与事故发生有关的排泄物、呕吐物、粪便、剩余食物、用具等样本,开展现场快速检测或实验室检测,查明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和可能污染的工具、设备等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市场监管部门。排查事故原因,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封存可疑食品及其原料等,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问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来源和流向进行追溯;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4)公安部门。对事故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开展调查,加强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开展相关侦破工作。
(5)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级响应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省级、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措施
5.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级别确认。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先期确认或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2)启动响应。经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监管局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
(3)患者救治。经济社会发展处牵头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紧急救治,设立相应疾病监测点,及时发现、报告可疑病例。
(4)事故调查。食安办牵头,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5)危害控制。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6)信息通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省外时,在我省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检测评估。食安办牵头,对涉事产品开展检验检测,及时将检测评估结果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新闻发布。政治处牵头,根据事故处置进展适时组织新闻发布,引导舆论。
(9)专家评估。市场监管局牵头,做好建议咨询、评估分析工作,必要时邀请市食药安办和市食药监局赴事发地开展相关工作。
(10)治安维稳。公安局牵头,做好涉事地区稳定和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
(11)经费保障。财政处牵头,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的经费和物资保障工作。
(12)级别调整。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报请应急指挥部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管委会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
(13)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评估事故处置情况,向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应急响应。
(14)总结评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报管委会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5.2.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或可能升级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全山应急处置工作在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
5.2.2.1落实责任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处置工作。
5.2.2.2事故报告
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事故发生、先期处置情况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5.2.2.3应急处置
(1)事故初判。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赶赴事发地现场,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对事故的性质、可能的后果及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研判,及时有效控制事态,防止蔓延扩大。
(2)应急响应。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各工作组立即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蔓延,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5.2.2.4总结评估
处置工作结束后,风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分析总结事故发生原因,以及应对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和工作建议。
5.2.3未达到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初判为未达到30人且没有出现死亡病例的(疑似)食物中毒,各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5.2.4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处置
对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由卫生部门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3响应级别调整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5.3.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3.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响应终止条件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交通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以及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及外省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1)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人)承担,事故责任单位(人)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然后再向事故责任单位(人)追偿。其中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害赔偿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事发地政府暂无力承担的,经市政府批准,从市"重大事故应急经费"中先行垫付。
6.2奖惩
6.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责任追究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预防、报告、通报、调查、控制和处理等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由食安办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查明原因、性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应急保障
7.1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7.2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管委会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8附则
8.1本预案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是指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干预、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从而消除正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遏制事件的蔓延、减轻灾害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以上、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由食安办结合实际,及时组织修订本预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乡镇以及景区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保持一致。
8.3预案演练
有关部门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食安办负责解释。
附件
食品安全事故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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