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思考方案网

资料-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

2021-12-31
住宅区雷电应急预案

针对随时可能发生的事故,我们需要制定紧急的处理方案,应急预案要保证最大限度的保护更多的人,如何写好一篇应急预案呢?请您阅读小编辑为您编辑整理的《资料-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深圳市福田区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全文)

一、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区防御洪涝、台风暴雨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我区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我区城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在现有的工程设施条件下,针对可能发生的各类洪涝、台风暴雨,预先制定防御方案、对策、措施,为区政府实施指挥、决策、调度和抢险救灾提供依据。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深圳市三防应急预案》、《福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福田区范围内洪涝、暴雨、台风等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在市三防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洪抢险工作的现代化水平,确保防洪安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千方百计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4.2防洪防风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洪防风工作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抢结合的原则。

1.4.4防洪防风工作按照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1.4.5坚持依法防洪防风,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坚持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做出规划,按轻重缓急,有计划地逐年实施加固、改造,确保防洪工程安全。

二、福田区概况

2.1地理位置

福田区位于深圳经济特区中部,东部从红岭路起与罗湖区相连,西部至华侨城与南山区相接,北靠白尾石、大脑壳、黄竹园等山脊,与宝安区相连,南临深圳河、深圳湾与香港新界的米埔、元朗相望。辖区面积78.04平方公里。

2.2社会经济

福田区是深圳市委、市政府所在地,深圳中心区和中央商务区

区三防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武装部、水务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城管局、福田公安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工局、8个街道办事处、驻区武警部队、福田供电局、梅林水库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对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3.2区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洪防风预案;负责特大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洪防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灾后的处置工作;统一组织防汛防风和灾后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3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防洪防风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区防洪工程;做好防洪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全区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按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全区水利、水库等设施;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渔业的生产防灾措施与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指导农渔业的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及生产自救。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工作;支援重点工程和重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安排防洪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资金。

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现场秩序和警戒;负责指挥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洪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洪防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因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需的费用,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台风、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负责全区庇护场所的管理,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避险场所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名单等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并把避险场所的具体地点、开放时间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民房、厂房、仓库及在建工地安全设施的加固情况;负责制定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协助市主要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对山体滑坡隐患点提出防治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区卫生局:负责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前线和灾区的医疗卫生工作。负责组织救护队伍前往抗洪抗风一线,开展治病救伤,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清洁卫生及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灾区环境消杀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教育局:负责教师、学生的防洪防风安全工作,制定学校防洪防风工作预案;协助开放庇护场所。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广告牌、霓虹灯等室外易坠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段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

区建工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地的安全,确保工地及周边排水的顺畅;负责政府指定的防洪防风隐患工程的施工。

福田交警大队:负责台风暴雨期间全区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三防指挥车和抢险车辆的交通保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防洪防风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及抢险车辆的组织。

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街道辖区的防洪防风工作。

福田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及安全,发生危险时及时切断电源;负责灾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供电设施的抢险和灾后恢复工作。

区块单位:组织红线范围内企业做好防洪防风工作,做到谁的地盘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

驻区部队:执行抗洪防风的抢险任务。

3.4区三防办工作职责

承办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汛情信息

区三防办负责与市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报送区三防指挥部正、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

当市气象台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和台风灾害时,区三防办应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4.1.2工程信息

当水库、河道堤防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市、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水库水位超过防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案泄洪,加强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保证汛期库水位低于各阶段防限水位。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安全转移群众争取时间,并按已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转移。

4.1.3灾害信息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通信、供电、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全面掌握受灾状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三防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4.2预防与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暴雨、台风灾害的严重性,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4.3预警报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台风、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洪、防风的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三防指挥机构,落实三防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三防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和危险边坡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当年新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市地震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应急联动中心

附件3

破坏性地震

启动区县破坏性地震响应

震害现场评估

震情现场监测

震后趋势初步判定

速报震情

启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前方指挥部

文本框:抢险救援组文本框:避难(险)保障组文本框:医救与疾控组文本框:工程与设施保障组文本框:社会治安保障组文本框:震情监测与灾评组文本框:捐赠与对外事务组文本框:协调与通联组文本框:新闻信息保障组文本框:财物与生活保障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1月29日印发

03Kkk.com相关文章推荐

资料-福田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福田区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在我市人类标本中分离出新亚型流感病毒,但未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或虽产生特异性抗体应答却未出现临床症状。

3、三级应急反应阶段

我市出现人类感染新亚型流感病毒并发病,但未发生人传染给人的现象。

4、二级应急反应阶段

我市出现新亚型流感病毒在人与人之间传播,但传播范围相对局限。

新亚型流感病毒在我市人群中持续快速地传播。

区三防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任总指挥,武装部、水务局、区应急指挥中心等单位领导任副总指挥,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城管局、福田公安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建工局、8个街道办事处、驻区武警部队、福田供电局、梅林水库管理处等单位负责人为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区政府对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主动配合,共同协作,做好防洪防风工作。

3.2区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

区三防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工作。主要职责是制订防洪防风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防洪防风预案;负责特大防洪防风抢险救灾经费、物资的计划、储备、调配和管理;组织、指导防洪防风抢险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全区三防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组织灾后的处置工作;统一组织防汛防风和灾后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3.3区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防洪防风抢险救灾期间重大事项、涉外信息发布及涉外新闻采访等协调工作。

区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区防洪工程;做好防洪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规划;组织、指导全区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为全区水利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按管理权限,统一调度全区水利、水库等设施;督促完成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负责农渔业的生产防灾措施与生产救灾物资的分配,及时指导农渔业的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及生产自救。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和协调驻区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灾区社会秩序维护工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的工作;支援重点工程和重灾区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安排防洪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资金。

福田公安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的现场秩序和警戒;负责指挥危险地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联合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盗窃、哄抢防洪抢险物资以及破坏防洪防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理因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需的费用,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台风、洪涝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的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负责全区庇护场所的管理,在每年3月底前将全区避险场所的地址、联系电话、负责人名单等上报区三防指挥部,并把避险场所的具体地点、开放时间及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建设局:负责在建工地的安全管理;组织有关部门检查民房、厂房、仓库及在建工地安全设施的加固情况;负责制定区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协助市主要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认定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的监测体系,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对山体滑坡隐患点提出防治方案,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

区卫生局:负责防洪防风抢险救灾前线和灾区的医疗卫生工作。负责组织救护队伍前往抗洪抗风一线,开展治病救伤,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清洁卫生及卫生监督工作,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做好灾区环境消杀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的医疗药物和器械,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教育局:负责教师、学生的防洪防风安全工作,制定学校防洪防风工作预案;协助开放庇护场所。

区城管局: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市政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做好广告牌、霓虹灯等室外易坠物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段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及时组织疏散、转移该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

区建工局:负责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工地的安全,确保工地及周边排水的顺畅;负责政府指定的防洪防风隐患工程的施工。

福田交警大队:负责台风暴雨期间全区主要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负责三防指挥车和抢险车辆的交通保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防洪防风期间的后勤保障工作及抢险车辆的组织。

街道办事处:组织、指挥街道辖区的防洪防风工作。

福田供电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供电设施维护管理及安全,发生危险时及时切断电源;负责灾区的临时供电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供电设施的抢险和灾后恢复工作。

区块单位:组织红线范围内企业做好防洪防风工作,做到谁的地盘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

驻区部队:执行抗洪防风的抢险任务。

3.4区三防办工作职责

承办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洪防风及抢险救灾工作。

四、预防与预警

4.1预防预警信息

4.1.1汛情信息

区三防办负责与市气象台保持密切联系,对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报送区三防指挥部正、副总指挥和各成员单位。

当市气象台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暴雨和台风灾害时,区三防办应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4.1.2工程信息

当水库、河道堤防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及时向可能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同时向市、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险方案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

水库水位超过防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预案泄洪,加强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监测,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保证汛期库水位低于各阶段防限水位。

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受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为安全转移群众争取时间,并按已制定的预案组织群众转移。

4.1.3灾害信息

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交通运输、通信、供电、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必须全面掌握受灾状况,并及时向区三防指挥部报告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上报区三防指挥部,核实灾情后续报。

4.2预防与预警级别的划分

根据暴雨、台风灾害的严重性,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为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

4.3预警报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台风、洪水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洪、防风的准备。

组织准备。建立健全三防指挥机构,落实三防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三防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建设。

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利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和危险边坡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当年新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5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

(3)超出省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4)跨省级行政区域、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

(5)国务院认为需要国务院或其相关职能部门响应的其他事件。

3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全市突发事件的领导机构,市应急办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在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

3.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单位组成。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相关领导、市交通运输委主任、市公安局分管领导、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港铁轨道交通(深圳)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交通运输委、发展改革委、科工贸信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人居环境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监察局、民政局、国资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口岸办、外办、台办、建筑工务署、政府新闻办、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市支队、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市通信管理局、气象局、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相关客运企业等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轨道交通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轨道交通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抢险救援、恢复运营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全市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3.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委,具体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日常监管和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委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运行信息。

(5)负责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应急工作联络员制度,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交流沟通应急准备情况,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问题。

(7)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研究工作。

(8)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9)组织编制全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10)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3.3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成员由轨道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防疫、防化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对应急准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建议。

(2)参加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3)应急响应时,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进驻指定地点、研究分析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建议。

(4)为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5)参与事件调查。

3.4现场指挥部

一般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由现场主导救援单位负责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

较大及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组长任现场指挥官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调度现场应急队伍。

现场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提出应急处置的具体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5)当轨道交通突发事件达到重大及以上时,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启动《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12个基本应急组(以下简称"基本应急组"),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3.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地面公交接驳及应急人员、物资运输专项预案;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单位;负责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及滞留乘客的疏运。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计划。

(3)市科工贸信委:负责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工作;协助轨道交通发生大面积停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等。

(4)市财政委:负责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5)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及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散,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进行监控。

(6)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专项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救治伤员的伤亡情况。

(7)市公安局:负责制定治安、交通管制、反恐怖等相关应急专项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交通疏导分流,以及交通疏导信息的播发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预防、制止和侦查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进行人员疏散;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

(8)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消防工作相关专项预案;负责组织指挥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队伍。

(9)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向上级监察机关及时报告事故的有关情况,以及按规定参与事故调查;对政府部门有关责任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

(10)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11)市国资局: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件中的受伤人员;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开展涉及燃气(天然气)输管线或场站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运营单位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4)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各类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提出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措施。

(15)市外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地区有关机构通报本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并协调市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问题。

(16)市台办: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置涉及台胞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保证在处置事件中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对台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等相关机构报送涉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7)市政府新闻办:接受市委、市政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现场指挥部的授权,提出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报道工作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稿起草、接待记者、新闻发布和舆情收集工作,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19)深圳警备区: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生化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灾难救援、生化救援等有关工作,协调部队参加应急处置。

(20)武警深圳市支队:组织制定武警部队参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救援的应急专项预案,根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调动、指挥武警部队实施应急支援。

(21)广东电网深圳供电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所辖供电网、所辖变电站的应急抢修物资储备,参与相关应急抢修工作。

(22)市通信管理局: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的通信保障、恢复和监管等工作。

(23)市气象局:负责提供轨道交通沿线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组织轨道交通气象灾害风险评价、雷击风险评估和协助灾害成因界定工作。

(24)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制定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企业层面专项预案;负责所管辖线路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和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相关客流规模预测并提供现场乘客应急疏导的需求;整理和保存相关材料,并协助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5)相关客运企业: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公交接驳专项预案;根据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提供的需求,提供人员疏散所需的运输资源。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4预测与预警

4.1预警级别

按照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由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

4.1.1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4.1.2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4.1.3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4.1.4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4.2信息监测

4.2.1监测机构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建立轨道交通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对轨道交通运行状况、客流信息等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4.2.2监测网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和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建立监测网络,对监测结果进行专项风险评估并分级,建立数据资料库,及时变更动态数据资料,明确信息交流渠道,形成数据共享平台。

4.2.3监测内容

监测内容主要包括:轨道交通潜在的危险源、突发大客流、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

4.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4.3.1蓝色预警信息: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4.3.2黄色预警信息: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3橙色预警信息: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3.4红色预警信息: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4.4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4.5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6预警响应

4.6.1蓝色预警响应

(1)进入蓝色预警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相关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相关巡查人员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3)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4.6.2黄色预警响应

(1)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巡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整个区域进行逐一排查。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进驻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隐患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5)必要时轨道交通停运,同时加强地面公交运力。

4.6.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6.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7预警变更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依据事态变化,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应急响应

5.1先期处置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工作人员到现场迅速疏散站内、车厢内乘客,组织乘客自救,同时封闭车站,劝阻乘客进入。

(2)根据情况调整线路运营,阻止在线列车进入突发事件现场区域,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3)及时通过交通电台、告示牌、站内广播、电子显示屏等有效告知手段,发布车站封闭、运营线路调整等事件信息。

(4)在自身能力范围内,积极开展现场救援、抢修等处置工作。

5.2分级响应

5.2.1Ⅳ级应急响应

(1)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自身可以处理和控制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在开展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根据情况进行现场安抚理赔,以减少乘客滞留,保证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2)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的Ⅳ级事件应急响应:

根据情况需要,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时联系公安、卫生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人员疏散、现场警戒、现场监控、抢险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主导救援单位牵头组建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指挥协调工作,并及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根据情况需要,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发布轨道交通运营调整相关信息、开展现场安抚理赔等工作。

5.2.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以上事件报告后,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

(2)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立即启动本预案。

(3)预案启动后,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并报市应急办和省级相关应急机构。

(4)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牵头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客流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5)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关于交通管制、轨道交通运营线路调整等影响公众出行的信息发布工作。

5.2.3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工作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属地原则,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情况需要,现场指挥部及时启动基本应急组,开展现场指挥、救援等工作。

5.2.4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工作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组织实施,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深圳市各方面应急资源,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5.4信息报告

5.4.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报告内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5.4.2报告程序和时限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应急机构报告。

当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4小时内向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后,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并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和市应急办书面报告详细信息,2小时内向省级相关应急机构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当发生Ⅱ级和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立即同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办。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在事发后30分钟内以电话形式向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须在事件发生2小时内以快报的形式,分别报送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

5.4.3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4)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5.5信息发布

5.5.1信息发布要求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5.5.2信息发布机构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经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批准,由市应急办或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

(3)Ⅱ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4)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信息发布。

5.5.3信息发布内容

信息发布应明确事件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5.5.4信息发布方式

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5.6应急结束

Ⅳ级响应行动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或相关成员单位决定终止。

Ⅲ级响应行动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

Ⅱ级响应行动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Ⅰ级响应行动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决定终止。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与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供应与及时补充、恢复生产等事项,尽快消除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秩序。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

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

6.2社会救助

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社会救助与相关理赔工作由相关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

Ⅲ级以上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应急处置结束后的个人、组织或相关机构的物资和资金等社会救助,由市民政局、事发地区政府等相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执行,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

6.3保险理赔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4外事协调

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涉及到境外人士,应遵照国际惯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妥善解决涉外人员的医疗救护、经济赔偿、法律纠纷等事宜。

6.5新闻发布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对外发布有关善后事宜、处置进展、提示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等有关信息。

6.6事件调查报告

6.6.1调查机构

Ⅳ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Ⅲ级事件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或由其指派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Ⅱ级、Ⅰ级事件由省级或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牵头进行调查。

6.6.2调查要求

应急状态解除后,现场各应急处置部门应整理和审查所有的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和措施;必要时,提出修订本预案建议,并及时作出书面报告。

(1)Ⅳ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一周内,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2)Ⅲ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在应急状态终止后的两周内,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市应急办提交总结报告。

(3)Ⅱ级、Ⅰ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按《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要求进行调查总结。

6.6.3总结报告内容

(1)发生事件的轨道交通基本情况。

(2)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分析与评价。

(3)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

(4)主要经验教训和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结果等。

6.7应急情况评估

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6.8奖励和处罚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根据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中瞒报、漏报、迟报信息及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设轨道交通应急指挥专用场所,购置相应的设施设备;逐步建立并完善全市轨道交通安全信息库、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7.2救援装备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特点,配备有关专用救援装备器材。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轨道交通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7.3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应急实际需要和特点,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7.4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委应利用现有资源,组织主要客、货运企业建立应急运力的动态数据库,明确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数量、分布、功能以及使用状况等信息,制定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调用方案,以及时调运应急救援涉及的人员、装备、物资等,满足现场应急工作的需要。

7.5物资保障

市科工贸信委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物资生产能力、技术储备、产品储备信息数据库,加强相关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工艺流程的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并建立应急物资紧急生产机制。

7.6资金保障

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

各成员单位用于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的必须经费,由成员单位向财政部门申报。

7.7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与教育

8.1.1应急宣传

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制定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宣传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宣传资料。

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广播、网络、电视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编写轨道交通安全出行指南、突发事件应急手册等宣传资料,并在轨道交通车站醒目位置摆放以供市民取阅,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8.1.2应急教育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等各成员单位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广泛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有组织、有计划地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互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1.3应急实践

各成员单位对制定的预案应积极开展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并利用应急演练的机会,及时、动态地进行宣传教育,扩大宣传效果。

8.2培训

各成员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别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各类培训。

8.2.1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组织、有计划地针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各种培训活动,相关成员单位应积极参与。

对领导干部的培训重点是增强应急管理意识,提高统筹常态管理和应急管理、指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水平。

一般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相关应急知识和案例教育,增强公共安全意识,提高排查安全隐患和第一时间应急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能力。

8.2.2运营企业人员培训

由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应急工作培训。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重点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对工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是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

8.2.3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管理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重点是熟练掌握相关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和协同处置的能力。

8.3演练

8.3.1综合演练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综合演练计划和方案,采用桌面和实战等方式开展演练:

(1)全市综合桌面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全市综合实战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

演练的效果评估工作由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报告报市应急办。

8.3.2专项演练

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专项演练:

(1)轨道交通运营企业的内部实战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

(2)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与相关成员单位之间的联合实战专项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应在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详细的书面总结报告。

9附则

9.1名词解释

9.1.1轨道交通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是指为深圳市范围内交通出行服务的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9.1.2轨道交通运营中断

本预案所称轨道交通运营中断是指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轨道交通正线(上下行正线之一)列车行车中断。运营中断时间按照列车运行计划的理论载客时间与实际恢复载客时间的差值计算。

9.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关于轨道交通应急系统平台

为保证应急处置效率和日常监管力度,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相应的系统平台作为技术手段,监视轨道交通网络运行,采集、分析、处理相关信息,为轨道交通应急提供决策支持。

系统平台采用"政府监管、企业运行"的模式实施运作,政府负责轨道交通综合应急协调和系统平台的运行监管工作,轨道交通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值守工作。

9.3预案管理

9.3.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深圳市应对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预案体系中的综合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制定和解释。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制定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应急办备案。

9.3.2预案审定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9.3.3预案修订

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或通信联络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施行三年或启动特别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各成员单位负责修订和完善相关专项预案,并报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如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负责人和联络员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应及时作变更报送。

9.3.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燃气突发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要求编制。

1.3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和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统称各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新区)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突发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故定义与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城市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燃气突发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以及需要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海上船舶载运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依据《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燃气突发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广泛使用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很多领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已形成瓶装配送和管道输送的燃气供应格局,各类燃气基础设施,遍布全市的所有区域。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事故案例,主要原因是由于使用燃气方法不当、燃气设施故障以及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等因素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燃气突发事故往往会引发其它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近年来,燃气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手段的运用,各类燃气事故稳中有降。深圳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许多影响燃气设施运营安全的不良诱因,且这些诱因长期存在,燃气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2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设立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副市长担任,主持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应急办、深圳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财政委: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负责配合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配合海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燃气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燃气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故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

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2.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有关机构通报本市燃气突发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13.市台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台胞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报送涉台燃气突发事故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4.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外援的求助工作。

15.深圳海事局:负责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17.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故;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并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过程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9.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0.专业应急队伍:政府依托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组建本市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21.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

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服从上级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成员(处置)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单位)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燃气事故调查。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1.2监测

1.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建立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2)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经各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③橙色预警(Ⅱ级):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②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②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④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外办、市台办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补报文字材料。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处置燃气事故指挥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4)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及辖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2.4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燃气突发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6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的机构: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事发地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8应急结束

1.当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3.2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或遇到橙色、红色燃气突发事故预警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3.3保险

1.鼓励相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为参加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调查机构: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5恢复与重建

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燃气突发事故依托现有的市、区、街道三级现役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本市发生的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燃气应急工作需要,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专家。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社会应急力量。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1.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在市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本市的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要求,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人委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燃气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期间,配备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1.公安部门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3.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燃气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燃气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燃气突发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2.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11科技支撑保障

市住房建设局应研究制定促进燃气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2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其他应急保障

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5.2宣传教育

1.应急宣传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应急教育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燃气企业应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故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4月30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停止执行。

篇2:深圳市防台风预案(全文)

深圳市防台风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深圳市台风、风暴潮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保证防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

(四)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建立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多层次、综合性的协同应对防御体系,将台风带来的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出现群死群伤事故。

二、灾情分析与防灾体系

(一)灾情描述

我市位于广东省南部,东临大亚湾,西靠珠江口,毗邻香港,濒临南海,海岸线长230公里,由于地处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我国沿海遭受台风影响较为频繁的地区。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4.2次,最多年份为9次,最少年份为1次,台风多发期在7-10月,最早的台风期为4月,最迟的台风期为12月;1949-20xx年登陆我市风力12级以上的台风达11次,其中1979年7月25日至8月3日,在我市宝安区西乡镇登陆的"7908"号台风,是建国以来登陆广东台风中风速最大、范围最广的台风,我市及周边广州、惠州、汕头、佛山、肇庆5个地区出现大风,引发暴雨和风暴潮,造成洪水暴发、城市内涝、街道积水、房屋倒塌、海堤决口、水库冲毁、村庄被淹、电线吹断、交通中断、船只沉没等灾害,33个县(市)200多万人受灾,死亡12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台风已是影响我市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它突发性强,来势凶猛,破坏力大,若适逢天文大潮,风、雨、潮"三碰头"灾害并发,可诱发导致一系列的次生灾害。

(二)防灾工程体系

全市共建成海堤8处,总长约46公里。其中宝安西海堤约25.8公里,防御标准为10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12级风暴;福田、南山、盐田区海堤约10.6公里,防御标准为50~10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8级风暴;龙岗区海堤约9.6公里,防御标准为20~5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8级风暴。

全市共有水库172宗,总控制集雨面积约573.1平方公里,其中大(二)型水库1宗(正在建设中),中型水库12宗,小(一)型水库65宗,小(二)型水库95宗,总库容6.11亿立方米。

全市共有流域面积大于1km2的河流310条,其中90条为直接入海河流。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有5条,即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

全市已建成大小排涝泵站88座,总抽排能力462立方米/秒;在建大型排涝泵站1座(沙井泵站),抽排能力170立方米/秒。重点治涝工程罗湖小区涝区治理工程,主要包括罗雨泵站、文锦渡泵站、蔡屋围泵站、东广场泵站、罗湖桥泵站、建设路泵站、船步街泵站等7个泵站,设计排水流量60.6立方米/秒,总装机5147.5千瓦。此外,20xx年新建的西部片区泵站群已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宝安区燕罗泵站、衙边涌泵站、共和泵站及光明新区公明泵站),沙井泵站也在加紧实施中。将有效减缓宝安、光明两区内涝损失。

(三)防灾重点

我市受台风影响严重区域为珠江口沿岸区域(沙井、福永、西乡等街道)、深圳湾沿岸区域(南山片区)、大鹏湾沿岸区域(盐田、葵涌、大鹏、南澳)。海堤是我市防御台风暴潮的重要基础设施,堤防沿岸周边区域是我市防御台风工作的重中之重。防风重点是西海堤、深圳海湾段、官湖海堤、月亮湾海堤、新大海堤、王母海堤、鹏城海堤、核电系统海堤等沿岸区域。做好近海区域、在建工地、危房、低洼易涝区、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带人员防御台风工作是我市防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三、机构与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市防台风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各主要行业和部门主管单位组成。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专门防台风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系统防风抗灾工作。

(一)市三防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和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及成员: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建筑工务署、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为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拟制全市防台风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制定防台风方案,及时掌握全市灾情和风情,组织实施防台风救灾行动,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防总的指挥调度,同时与上级有关单位、部队、武警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防台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防台风指挥统一高效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三防办"),负责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及时掌握了解台风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台风态势及可能对我市产生的影响,提出防台风的对策和措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指令。

(二)市三防指挥部各指挥组

根据全市防台风工作需要,市三防指挥部划分成综合协调、部队民兵、交通治安、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灾民安置、公共保障8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各指挥小组视情适时启动运作,指挥组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临时抽组,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人居环境委、气象局、科工贸信委、民政局、教育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三防指挥部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掌握防台风各种动态信息,组织协调对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组织协调防台风各种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台风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部队民兵组:由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驻深部队和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部署部队民兵救援力量,组织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深圳警备区为牵头单位。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负责维护陆路海上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重大突发灾情过程中交通顺畅。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物资供应组:由市科工贸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委、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灾情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市科工贸信委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和事发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和抢救急需医药器材供灾区或事发现场使用。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为牵头单位。

工程抢险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毁损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水务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市住房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委、农业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民的安置,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公用保障组:由市水务局、无线电管理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三)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台风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市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为全市重大水务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在抗御台风期间统一调控调度全市水库、河道、排水等设施,实行科学调控,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水毁水务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风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科工贸信委:订制与管理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配,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和渔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和渔业防风减灾工作,组织灾后救灾和生产恢复,提出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委: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台风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开放避险中心,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市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和机场、港口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及时抢修损毁的道路、桥梁;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防风抢险物资和人员输送工作,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在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编制建筑物(构筑物)防台风预案,负责对在建市政设施防台风措施进行检查,做好建筑施工场地防护和城市排涝畅通工作,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居民危房临时加固、做好人员安全转移。

市城管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做好灾后损毁市政设施清理与恢复。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全面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分布情况,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陷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组织协调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抢险救灾和维修。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风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台风和重大天气形势作出流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风抗灾救灾提供服务,负责向全市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或重建,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海事局:及时有效组织海上救助工作,通知出海作业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出海船只归港情况,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做好船舶防台风工作。

深圳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的电力供应,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工作,负责防台风及抢险救灾期间的电信、无线电的通畅,及时抢修损坏的电信、无线电设施,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和指挥工作由各区政府分管行政首长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是其常设工作机构,防台风工作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台风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划分为五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市气象局负责台风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新闻媒体(报刊除外)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滚动字幕形式播放信号含义,并随预警级别提高频度进行播放。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二)应急响应级别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轻到重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启动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行动

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按分级受理、逐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当发生台风灾害或险情时,由事发所在地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对应的响应行动

各有关单位加强值班,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台风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2.市三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三防办领导带班,全天开机接收卫星云图信息,并加强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通知有关方面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各种准备。

3.深圳海事局:通知海洋作业单位、人员和出港船只,准备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

4.市住房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塔吊等进行安全检查。

5.市城管局:组织力量对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等进行安全检查。

6.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7.市农业局: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的水产养殖场、农作物等视情组织保护和抢收。

8.各区三防指挥部:加强24小时值班,将台风信息情况向本区行政首长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台风工作;指挥部领导成员上岗带班;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务工程防台风情况,下达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继续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3.市水务局: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可能受台风明显影响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排水运营单位做好易涝点抽排积水准备工作;在建水务工程落实安全措施;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4.深圳海事局:立即督促出海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通知并督促海上油气平台和海洋作业人员及时转移避风;做好海上救捞准备。

5.市农业局:敦促沿海滩涂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和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准备工作,继续视情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6.市住房建设局:督促检查建筑工地,做好工棚、脚手架、塔吊等施工设施的安全加固,在危险地带设立警示牌,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人安全管理。

7.市建筑工务署: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和建筑设备加固。

8.市城管局: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园林树木、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或提前卸下。

9.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并做好保障学生安全的工作。

10.市民政局:组织开放全市避险中心,做好临时避险场所开放使用及其有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11.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带监控,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

12.市交通运输委: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加强对全市交通干线、各种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查。

13.市科工贸信委:组织协调并做好防风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1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准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对灾区进行卫生防疫的准备工作。

15.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16.各区三防指挥部:组织部署开展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三防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防台风紧急会商,召开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到防台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启动三防指挥部各指挥组的准备工作。

2.市气象局:及时对台风趋势进行预报,分析台风以及带来的暴雨、风暴潮对我市影响,派出气象专家和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进行会商。

3.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库、河流、海堤、排水泵站等水利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风暴潮预报和水库防汛工作,重大险情和灾情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4.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转移建筑工棚的人员到安全地带。

5.市教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台风安全工作。

6.市民政局: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7.市规划国土委:做好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人员转移的组织工作,做好危房加固和住户的转移安置。

8.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9.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做好飞机安全加固或转移工作。

10.市公安局:维护治安秩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及时疏散人群。

11.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指挥协调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力量,根据需求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12.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本部门预案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及时与市三防指挥部联系,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台风任务。

13.各级政府和部门: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赴第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市上下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2.市三防指挥部按照各预设指挥编组,立即启动并展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组织指挥。

3.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5.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防台风信息;各种媒体和政府网站,按照新闻报道程序化、规范化要求,以公开、透明、时效、有利为原则,有重点地做好防台风预警信息、动员措施、抗灾救灾、灾情发布、救灾复产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应急响应结束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1.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2.根据气象部门台风解除消息,发出通知宣告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转入防台风救灾工作。Ⅰ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其它各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宣布。

(二)善后处置

1.各级政府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2.积极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3.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帮助灾民灾后重建家园;征用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财政补偿。

4.卫生部门抓紧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医疗队伍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疫病流行。

5.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优抚死难者家属;红十字会、民政系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组织各行各业支援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6.受灾地方迅速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复产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水务等设施。

7.各级保险部门积极宣传防灾防损,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8.各级三防部门组织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工作,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总结防台风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

七、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防台风各项应急保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防风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一)通信信息保障

1.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各通信营运部门,依法保障防台风工作信息畅通。

2.各通信部门建立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做好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为防台风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3.市三防指挥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充分发挥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作用,建立市三防指挥系统指挥通信信息专网,实现省、市、区、各成员单位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对重要海堤、河道、水库等管理单位配备专用的通信设施,确保防台风指挥通信顺畅。

4.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需要,对各指挥协调组储备装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设备,指挥通信手段齐全配套,确保指挥救灾应急使用。

5.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指挥通信保障按各自系统负责组织保障,必要时地方通信部门协助保障。

6.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编制防台风指挥系统,各种通信手段方式的代号、密码资料和手机、电话通讯录,并及时进行核实更新,确保防台风组织指挥通信联得上沟得通。

(二)抢险救援保障

1.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相结合、实行军警民联防的抢险救援队伍,必要时统一组织抢险培训和演练,保障各抢险队伍做到思想、组织、技术、物资、责任"五落实",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目的。

2.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建筑工务署、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要求,可采取抽组或指定形式,建立健全防台风专业抢险队伍,明确人员、装备和保障措施,落实编组,确保能在规定要求内随时听令行动,执行各种专业抢险救援任务。

3.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掌握建立防台风"三支"骨干力量队伍,即一支专家级人才队伍、一支防洪排涝机动抢险队伍、一支群众性抢险救灾常备力量队伍,分别采取建立人才专家库、明确技术人员作业班组、群众力量登记造册落实到人等形式,保证防台风期间人员在位。

4.各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内河道、海堤、水库、水务工程等情况,建立以上述水务工程设施周边街道、社区群众为主的常备防救队伍,成立群众性的救护组、转移组、留守组等,在防台风期间能分批组织出动。

5.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主要承担防台风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市三防指挥部每年定期不定期与部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防御方案和防洪工程情况,明确有关防守任务和联络部署,必要时开展抢险救灾地形道路勘察,做好抢大险救大灾准备。

(三)物资资金保障

1.我市在福田、宝安、龙岗区内建立3个市级三防物资仓库,分别保障特区内、宝安、龙岗3个片区防台风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各仓库严格按全市三防物资储备种类、数量、标准落实,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统一进行调拨。

2.市科工贸信委按照防台风30年一遇的标准,编制全市各类抢险救灾物资筹措计划,采取通用储备与专用储备相结合、固定储备与消耗储备相结合、仓储调拨与社会征用相结合形式,物资储备资源可基本满足防台风应急需要。

3.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等,按照行业标准要求,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分别储备足够的专项物资、装备、器材,保证调得出抢得上。

4.各区、街道办分别建立三防专用物资储备仓库,按照防御中等程度灾害的标准,储备一定数量标准的救灾物资,可就近保障防台风临时急用。

5.市、区各级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台风专项经费,保证防台风应急需要,并监督使用;经费由各级三防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做出计划。

(四)有关专项保障

1.市公安局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抢险地带和重要部位社会稳定,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2.市交通运输委针对公路、铁路、海上、空中交通特点,制定各行业防台风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3.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制定灾区疾病防治预案,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开展抢救伤员、防疫消毒等工作,防止疾病控制疫情。

4.深圳供电局制定防台风应急救援临时供电预案,保证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和抢险救灾行动用电。

5.市民政局、教育局制定开放学校、剧院、会议厅等公共场所临时避险预案,为市民躲避台风提供临时避险场。

6.各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根据台风灾情发展,做好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灾救灾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靠前指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保持社会高度稳定和谐。

篇3:深圳市福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全文)

1总则

1.1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反应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3遵循原则

1.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在燃气事故的预防、处置、恢复供气等各环节,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1.3.2统一领导,逐级抬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有序的开展。事故发生后,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级响应、街道先行、逐级抬升的原则处置燃气安全事故。

1.3.3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燃气企业随时做好应对突发事故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训练和事故应急演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辖区的燃气储配、输配场站、输气管线、交通运输等所有环节和居民户内使用燃气过程突发燃气泄漏、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燃气安全事故分级

2.1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的用户范围,将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个等级:

2.2一般事故(Ⅳ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人及以下人员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2000及以下的正常用气。

2.3较大事故(Ⅲ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4-19人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2001-5000的正常用气。

2.4重大事故(Ⅱ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受控,已经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20-49人受伤,或影响用气户数5001-10000的正常用气。

2.5特大事故(Ⅰ级):指燃气火灾或泄漏事故不可控,已经或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受伤50人及以上,或影响用气户数10001以上的正常用气。

3组织机构和职责

3.1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其日常办事机构。

3.2成立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区政府副区长担任组长,区建设局局长、区安监局局长(区安委办主任)担任副组长;区建设局、区安监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局、区卫生局、区城管局、区贸工局、区物业管理中心、区出租屋综管办、区工会、区应急指挥中心、福田公安分局、福田消防大队、福田交警大队、福田质监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以及市燃气集团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成员。

3.3区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级领导小组)做好辖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事故处置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指示;组织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的发展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做好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3.4区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区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为:区安监局监察科、区建设局办公室、建管科、物业科、区质检站、街道办事处安监科及市燃气集团安全技术部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接收并上报燃气安全事故信息;贯彻落实区级领导小组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通报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落实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配合上级做好辖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落实应急救援必备物质的计划和采购工作;做好预留应急救援经费的计划。

3.5辖区各燃气企业应组建相应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并履行以下应急职责:

⑴落实应急抢险有关方针、政策;

⑵健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抢险预案,设立24小时应急抢险抢修电话,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⑶加强应急抢险队伍的建设,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加强人员的培训;

⑷保障应急抢险专用设备和物资的储备,配备并管理应急抢险基本装备;

⑸落实事故报警和启动先期紧急抢险救援程序,最大限度的控制泄漏、防止爆炸,防止事态扩大;

⑹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令,落实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分析、报告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事故救援建议;

⑺配合做好事故调查和恢复供气工作。

3.6发生属于重大(Ⅱ)或特别重大(Ⅰ)燃气事故时,应将情况及时报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应急指挥中心,请求援助。

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预案启动,以区级领导小组为班底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级领导小组的组长、副组长分别任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其余人员为成员,成员包括事发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及相关专家。

3.7为提高处置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效率,迅速开展工作,成立8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视需要启动以下若干行动组。

⑴综合协调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各成员单位、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事发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及时收集情况向领导汇报事件动态;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传达上级领导指示。

⑵消防救援组。由福田消防大队牵头负责,市燃气集团、辖区相关燃气企业应急抢险队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灭火救援,及时抢救受困人员。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火源,防止火势蔓延;对受影响的危险源采取消防水冷却等有效措施防止爆炸的发生;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⑶工程抢险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福田消防大队、福田质监分局以及相关燃气企业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工程抢险、工程后备支援;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关停相关设备,控制泄漏;迅速判断设备故障,并进行抢修;判断并报告紧急情况趋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采取应急措施保护周边危险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搜集整理事故有关资料。

⑷警戒疏散组。由福田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福田交警大队、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的警戒、保卫及周边地区的安全防范;疏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和物资,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持现场秩序,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车辆的通行;引导救援车辆和人员到达指定位置;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⑸专家咨询组。由区建设局牵头负责,相关燃气专业专家及福田消防大队、区安监局、福田质监分局的专业人员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

⑹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受伤人员紧急治疗、救护,确定救护医院,转移现场受伤人员,降低人员伤亡率,统计伤亡人员;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械、急救药品。

⑺善后处理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局、区城管局、区出租屋综管办、区工会、区物业管理中心、事发地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进行善后处置的相关工作;安置受灾人员生活,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等。

4应急响应

4.1接警与报告

4.1.1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安委办、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辖区燃气企业应设立24小时值班接警电话,建立事故报告制度,规范事故接警、报送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2发现燃气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用户应及时向110、区应急指挥中心、区安委办、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市燃气集团报警,发生人员伤亡的同时向120报警。

4.1.3事发单位或接到燃气安全事故报警的成员单位,应及时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市级领导小组报告主要情况。

4.1.4事故报告内容:⑴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⑵事故涉及相关单位名称及有关人员姓名;⑶事故的简要经过、发生原因,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控制情况;⑷事故的初步判断、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⑸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及联络电话。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安排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并收集现场动态信息,根据现场情况立即向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4.2.2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区领导,同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前往事发现场。

4.2.3成员单位和事发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急负责人及其应急处置队伍、专家应及时赶赴现场展开紧急救援工作。

4.2.4启动一般或较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后,现场指挥部适时启动各应急行动组。各行动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进行紧急处置。

4.3扩大应急

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区级领导小组的控制能力时,区级领导小组及时向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报告。

4.4应急结束

现场危险排除、被困人员全部救出、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尽快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开展恢复生产、恢复供气、清理现场、法律援助等工作。

5.2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

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由市级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

一般、较大燃气安全事故由区级领导小组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等做出调查评估报告。其中:

燃气泄漏(未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的)、中毒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由区建设局负责调查,公安消防部门参与;

因燃气引发的火灾、爆炸事故,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调查,建设、劳动等相关部门参与。

5.3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总结并报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5.4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报请区政府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和奖惩。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福田消防大队、市燃气集团燃气事故综合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队伍,各燃气企业的应急抢险队伍是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队伍,服从现场指挥部和消防部门的指挥。

6.2经费物质保障

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将应急演练、必备的抢险设备、器材、用品预留应急资金,纳入年度计划,由区财政统一列支。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及解释,必要时进行修订、更新。

7.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荐】


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地处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防止事件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正常的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深圳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评估与考核等活动。

对于国铁或城际铁路在深圳市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深圳地方救援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工作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发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轨道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运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1.4.2统一指挥,职责明确

在市轨道交通应急领导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市区两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军队、武警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明确专职人员,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1.4.3相互协调,有效应对

轨道交通应急各相关单位或职能部门应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保证轨道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以高效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2分类和分级

2.1分类

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将深圳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分类如下:

事态比较简单,事件后果仅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较为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区域内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复杂,事件后果在全市或周边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事态非常复杂,事件后果已明显超出全市区域,对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具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市地震局

市委宣传部

市公安局

区政府分管领导

区应急联动中心

附件3

破坏性地震

启动区县破坏性地震响应

震害现场评估

震情现场监测

震后趋势初步判定

速报震情

启动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

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地震前方指挥部

文本框:抢险救援组文本框:避难

4.2.2Ⅲ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3Ⅱ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2.4Ⅰ级响应强制性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应急响应指令后,按照本预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及时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在实施过程中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并在预警和响应期间,每日定时向区工作组办公室报送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

区工作组办公室接到市级部门应急解除指令后,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措施。

5应急保障

5.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本区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5.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6监督管理

6.1演练培训

区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应组织开展本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的操作流程、岗位职责等培训。定期开展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及时修改、完善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实施措施。

6.2公众宣传

加强舆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鼓励公众积极监督举报对环境空气造成污染的违法行为,形成全民共同应对空气重污染的局面。

6.3行政监督

监察部门加强对本预案实施情况的巡查、督查,加大通报力度。对不认真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造成较大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6.4预案管理

6.4.1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和解释。

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制订本部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6.4.2预案评估与修改

区工作组办公室根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和本区实际,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6.4.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4.8应急处置通讯网络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排水运营

一般

较大

重大

特别重大

5.5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硫化氢等气体中毒造成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通过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内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毒气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毒气,加大对可能产生毒气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力度;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二)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爆炸造成人员伤亡(失踪)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在警戒区域内禁止使用电器、通讯设施和吸烟等;

(3)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由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5)协调行业各种行政和技术力量,查明可燃气体的性质,控制和消除残留可燃气体,加强对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监测;

(6)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持续停运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4)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河道调水和水质监测工作,保障排水安全。

(四)污水输送干线、泵站、排水设施受破坏,造成输送干线污水中途放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抢修方案;

(4)需采用紧急排放时,由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五)因暴雨强度超过排水系统的设计标准,现状排水设施能力不足引起城区积水和水浸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参与救灾,护送受灾人员和群众财产安全转移;

(3)组织专家对城区积水和水浸原因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应急排水方案;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应急排水工作。

(六)泥浆车和吸粪车非法偷排或其他原因造成排水管(渠)堵塞,排水不畅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清淤、排除积水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排水不畅原因分析,提出污水引流和应急抢修方案;

(4)由水务执法部门会同住建、城管、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权对非法偷排泥浆的个人和单位进行查处,杜绝泥浆偷排行为再次发生。

(七)沿河截污箱涵或干管破裂、堵塞等原因,造成大量污水排入河道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维修和清通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采用原水稀释,污染物收集及处置等方式,最快和最大程度地减少污染影响;

(4)水质监测部门配合做好排放水体水质监测工作,尽量减少污染环境。

(八)排水管道沉降引起道路塌陷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立即组织交通部门对事故现场安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安全警戒线,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3)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排水管渠抢修和路面结构恢复工作;

(4)协调相关管线单位到现场确认各自管线,并提出保护要求;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污水排放和交通疏解的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九)污泥处置厂发生臭气或污泥外溢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3)加强现场管理,必要时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4)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并由环境监测部门对周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

(十))因污水回用处理设施及回用水输水管道损坏,造成大范围回用水冒溢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加强现场管理,组织疏散周边居民,设定安全警戒线;

(3)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

(4)指挥协调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生产;

(5)组织专家对事故原因分析,提出抢修方案。

(十一)其它造成人员伤亡、设施损坏或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预案。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执行报告、处置、响应程序;

(2)保护事故现场,加强现场管理,设定安全警戒线;

(3)指挥、协调各责任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积极开展伤员现场救助,同时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救护。若有失踪人员,应组织具有防毒设备的专业队伍到现场搜救;

(4)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对破坏设施进行及时抢修,人民财产保护或转移;

(5)组织专家对突发事故提出应急处置临时方案。

5.6应急专家组指导

为建立和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根据排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如下应急专家组(具体专家名单另行发布):

(一)化工专家组。为因有毒有害气件和固体,易燃易爆物体等引起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化工专家组组成成员有:化工专业专家3人、防爆专业3人、给排水专业3人、水利专业3个、电力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二)污水处理专家组。为污水处理厂、污水回用水厂、污泥处置厂及排水泵站等构筑物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污水处理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自动化专业3人、机电设备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

(三)排水管线(渠)专家组。为雨污水管网、回用水输水管道因非正常运行引起的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咨询和决策。排水管线(渠)专家组成员有:给排水专业专家3人、水利专业3人、地质专业3人、测量专业3人、环保专业3人、道桥专业3人、电力专业3人。

5.7应急结束

当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工作方可结束。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的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同时运营单位转入常态管理状态。

在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合下,认真组织和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尽快消除后果和影响,保证地区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6善后处理

6.1善后处置

排水突发事件结束后,受突发事件影响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定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或家属、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应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解决处置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应做好防疫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查统计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和受损程度,并报上级部门。

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排水安全。

6.2调查和总结

当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

发生重大级以上事件,由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开展调查和总结工作,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市应急办。必要时,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调查评估工作。

排水突发事件调查和总结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并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明原因,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6.3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应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对在突发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及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排水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承担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协助其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

各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确保应急人员供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

7.2物资装备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新区)排水运营(单位)企业作好应急抢险物资、装备的储备工作,并报市、区排水行政主管理部门备案。建立各类抢险器材的备品仓库,加强对储备器材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满足抢修物资的需要。各抢修队伍应配置抢险所需的各类工具和机械设备,加强维护保养,确保完好,同时建立现场抢修装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和存放位置等,便于应急抢险时统一调用。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排水运营单位等参与抢险的人员及部门,均配备相应应急通讯工具,确保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加强排水行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及时更新数据,为科学的紧急指挥决策提供支持。

7.4排水调度保障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全市一张网调度,最大程度上保证排水安全。

加强各区(新区)污水处理厂和泵站备用设备的管理,并根据需要配备大流量移动泵车,及时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加强对管道、泵站调蓄池的管理,使其能充分发挥储存调节作用。

7.5部门协作保障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共同做好排水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需各部门协助如下:

(1)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部门在排水管线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管线保护工作。

(2)电力部门要确保污水处理厂、泵站供电,排水管道发生管道抢险时配合现场电缆、供水、燃气、通讯等管线的保护。

(3)环保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参与对突发污染事故的应对和处置。

(4)交通、市政、建设等部门在排水突发事故处置时,做好现场道路、交通设施等的保障工作。

(5)民防部门组织对污水处理厂、泵站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重大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民政部门和相关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做好受灾居民安置工作,保障救济物资的供应,确保受灾居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安抚工作。

(7)市容环卫部门要保证突发事故发生地的垃圾得到及时清理。

7.6抢险经费保障

市、区两级政府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1)有关排水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的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2)本市设立排水突发事件应急专项资金,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应急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明确使用范围,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各区(新区)参照设立区(新区)应急专项资金。

(3)处置排水突发事件所需的财政负担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政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鼓励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料捐赠和支持。

8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开展面向内部、面向社会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公布报警电话,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媒介开辟应急宣传公益栏目,在大、中、小学普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课程等方式,让公众掌握避险、互救、自救、减灾、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8.2培训

市、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单位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应急培训和管理,一年至少举办1次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并将排水突发事件处置的教育培训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应急责任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8.3演练

市、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置演练,明确演习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评估和总结等,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1)排水突发事件:是指排水行业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排水设施破坏和财产损失的紧急事件。

(2)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为了有效控制排水突发事件的发生,或者在排水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工作方案。

(3)文中"xx以上"的表述指包含xx本身,"xx以下"的表述指不包含xx本身。

9.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是深圳市预防和处置全市排水突发事件的专项预案。各区(新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水运营企业(单位)在编制本单位(部门)排水突发事件应急子预案时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可能出现的各类突发事件制定出相关预案或操作程序。

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xx〕117号)的规定,由市水务局负责对本预案进行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等事项。

9.3监督和检查

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与本预案相关的市部门排水应急预案、各区(新区)排水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9.4解释机构

本预案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9.5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2: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深圳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全文)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消除燃气突发事故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并确保在处置过程中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建立政府、行业及企业之间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应急体系,提高本市燃气行业防灾、减灾的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御风险能力,结合本市燃气行业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深圳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要求编制。

1.3遵循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建立健全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有效机制。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通过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工作,掌握本市燃气风险源的分布,增强燃气企业和管理部门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预警能力,落实事故预防和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政府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国家对突发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要求,市相关部门和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宝安、龙岗区政府(以下统称各区)及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新区)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托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工作措施,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和法制化水平。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各项工作的科技含量和装备水平。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能力。加强对燃气企业员工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和应急抢险知识等技能培训;组织开展专业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燃气突发事故权威信息。

1.4突发事故定义与分级

燃气突发事故,是指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燃气的过程中突然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及供气中断等突发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安全、重大财物损失、城市公共安全等需要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状况。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等四个级别。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燃气突发事故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以及需要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处置的一般燃气突发事故。

本预案指导各区(新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海上船舶载运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依据《深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执行。

燃气设施在遭受恐怖袭击时,应急处置依据有关反恐应急预案执行。

1.6燃气突发事故现状和发展趋势

燃气作为一种清洁、便利、广泛使用的能源,日益广泛地运用于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等很多领域,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燃气的广泛运用,已形成瓶装配送和管道输送的燃气供应格局,各类燃气基础设施,遍布全市的所有区域。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和压力输送气体,在生产、储存、输配、使用等各环节可能导致燃气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燃气突发事故,将威胁城市公共安全及社会和谐稳定,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综合分析国内外燃气事故案例,主要原因是由于使用燃气方法不当、燃气设施故障以及第三方损坏燃气设施等因素导致发生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燃气突发事故往往会引发其它突发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性的特点。

近年来,燃气企业和政府部门加强了管理和监督以及科技手段的运用,各类燃气事故稳中有降。深圳市的自然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许多影响燃气设施运营安全的不良诱因,且这些诱因长期存在,燃气突发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

2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2.1.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本市设立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由1名总指挥、2名副总指挥、1名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和成员单位组成。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副市长担任,主持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全面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市住房建设局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协助总指挥开展工作;1名副总指挥由协助分管全市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负责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执行总指挥兼现场指挥官由市住房建设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履行现场决策、指挥、调度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外办(港澳办)、市台办、市应急办、深圳海事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等相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2.1.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政策措施;

2.统一领导全市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

3.负责燃气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工作;

4.建立燃气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

5.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协调相关区(新区)、相关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关系,指挥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6.承办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房建设局分管燃气的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组织落实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燃气事故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发布关于燃气突发事故及其处置情况信息;

4.负责对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5.负责各燃气经营企业之间以及其他成员单位与燃气企业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6.其他与燃气突发事故相关的应急管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财政委:负责为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市规划国土委(海洋局):负责配合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受损的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交通工程的抢修与恢复工作;配合海上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

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报告事件伤亡情况和伤病员救治信息。

5.市公安局:负责突发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秩序和交通疏导、交通管制工作;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

6.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

7.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制定(修订)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燃气专业应急资源分布图谱,统筹燃气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负责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抢险专家库和专业抢险队伍联络网络;在突发燃气事故时,负责协调燃气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负责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建筑工程方面的抢险工作;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供排水企业抢修与恢复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依职责负责有关特种设备的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燃气突发事故区域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的预警工作;负责按照相关要求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转发燃气突发事故预警信息。

11.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和协调燃气突发事故新闻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12.市外办(港澳办):负责向有关外国驻华外交机构和香港澳门有关机构通报本市燃气突发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协调相关部门处理上述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13.市台办: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妥善处置在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台胞的相关事宜,并负责向省台办、国台办报送涉台燃气突发事故的动态信息和处置情况。

14.市应急办:协助总指挥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的综合协调和指挥;负责事故抢险救援信息的汇总上报;负责协调相关应急力量、应急资源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外援的求助工作。

15.深圳海事局:负责海上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6.市通信管理局:负责为抢险救援指挥系统提供通信保障;负责组织实施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受损通信系统的应急恢复。

17.市公安消防支队(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负责组织人员搜救、火灾扑救和抢险救灾工作,会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18.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处置一般燃气突发事故;负责协助处置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并负责燃气突发事故处置过程的应急保障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件发生;负责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及灾后重建等善后处理工作。

19.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在燃气突发事故中引发电力系统事故的情况下,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0.专业应急队伍:政府依托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组建本市燃气专业应急队伍,负责职责范围内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状态下,听从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实施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先期应急处置,协助实施应急抢险,必要时支援辖区外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负责做好燃气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并及时更新,组织专业应急队伍的培训、训练、演练,确保应急抢险工作需要。

21.各燃气企业: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装备、设施,

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服从上级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4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其职责

2.4.1现场指挥部组成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置现场指挥官和3名现场副指挥官,实行现场指挥官负责制。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各有关部门(单位)、公众应当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

现场指挥官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兼任,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负责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副指挥官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和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其中,市应急办负责同志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的负责同志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有关区(新区)应急委的负责同志组织区(新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市燃气事故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交通运输组、涉外(港澳台)联络组、调查评估组等工作组。

2.4.2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任务,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态蔓延和扩大;

2.协调相关成员(处置)单位,确定应急处置具体措施,制定抢险救援工作方案;

3.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现场处置单位)组织调配抢险力量,解决抢险当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4.负责及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情况;

5.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6.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事故信息发布材料。

7.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处置工作。

2.5应急专家组及其职责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由燃气、消防、机电、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应急抢险专家库,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召集有关专家组建应急专家组。

应急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燃气突发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及燃气事故调查。

3运行机制

3.1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预防

1.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将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个环节,统筹兼顾和综合运用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提升城市防灾减灾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故的发生,减轻和消除燃气突发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

2.在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合理有效回避突发事故风险,统筹规划合理配套应对燃气事故的设施和应急物资;

3.切实加强对城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专人负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4.各燃气企业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重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3.1.2监测

1.在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市住房建设局牵头,建立政府部门、燃气企业、用户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优势,搜集、分析各种对燃气安全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完善城市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建立对上游燃气供应企业和市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实现监测本市燃气企业动态安全以及预测燃气风险的机制。

(2)对燃气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燃气安全状况的监测。

(3)建立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库,对已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记录,将分析和总结的结果存入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不断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4)加强重大节假日、重要社会活动、灾害性气候和夏季高峰供应期间的预测预警工作,建立和健全各类信息报告制度,不断提高应急保障管理水平。

2.市、区(新区)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信息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与各燃气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燃气使用情况和动态。

3.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供应系统的日常数据监测、设备维护、安全检查等各项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用气预测、系统改造等相关信息数据库,必要时将重要信息上报至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行业、本地区以外其他渠道传递来的信息,应密切关注,提前做好应急准备。

3.1.3预警

1.预警级别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建立燃气突发事故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2.预警信息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3.预警信息发布范围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4.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和变更

(1)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预警(Ⅳ级):经各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②黄色预警(Ⅲ级):经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深圳政府在线网站统一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并及时报市应急办备案存档;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

③橙色预警(Ⅱ级):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④红色预警(Ⅰ级):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授权相关部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

(2)预警变更

根据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可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向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上级相关应急机构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5.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

①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燃气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

②相关燃气企业的应急人员立即进行重点部位排查处置;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响应

①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②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③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的应急人员全部上岗,并对预警危险区域进行应急处置;

④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专家组进驻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作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由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和共享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应按以下要求迅速、准确、多渠道报送相关信息。

1.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包括首报、续报和总报。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突发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由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配合市外办、市台办按相关程序协调处理。

(1)首报内容:

①事发企业概况:包括事发企业的名称、企业负责人、联系电话、地址等;

②燃气突发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初步判定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发展趋势、初期处置控制措施等信息。

(2)续报内容:应包括事态发展趋势、人员治疗与伤情变化情况、事故原因、已经造成的损失或准备采取的处置措施。

(3)总报内容:应包括事件处理结果等。

2.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企业及相关应急机构接到燃气突发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故的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1)一般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到达突发事故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将现场情况通过电话、传真方式报告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态情况分析属一般事件的,督促、指导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和燃气企业进行处置。

(2)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企业应在30分钟内向市委、市政府、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将情况通报事故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单位),特别紧急情况可以先电话报告,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补报文字材料。当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时,市政府需要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省处置燃气事故指挥部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的有关情况。

(3)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燃气突发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上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4)燃气突发事故中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所在区(新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直接上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2.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和使用者及辖区政府作为第一响应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根据实际情况派相关人员到现场,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控制事故现场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2.在企业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3.及时向市、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4.其他相应处置措施和行动。

3.2.3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燃气突发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市应急委、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所在地的区(新区)应急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3.2.4指挥协调及处置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响应升级

因燃气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如果预计燃气突发事故将要波及周边城市或地区的,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以市政府的名义,协调周边城市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当燃气突发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者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依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6社会动员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可报请市应急委批准,由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燃气突发事故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7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要求:统一快速有序规范。

2.信息发布的机构: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事发地区(新区)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在2小时内发布事故简要信息,并在24小时内发布事故处置情况信息。

3.信息发布的内容: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救援进展、提示公众注意事项、事故区域的交通管制、燃气停供信息、临时解决措施以及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等。

4.信息发布的方式:通过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报道、接受记者采访、提供新闻稿、官方网站、授权新闻单位发布等形式有效及时的发布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3.2.8应急结束

1.当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燃气突发事故,由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燃气突发事故,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根据现场处置情况和现场指挥部的建议,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按省、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指挥部予以撤销,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3.3后期处置

3.3.1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具体包括:治安管理、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物资及时补充以及恢复生产等事项。同时开展设备设施的修复和现场清理工作,尽快消除燃气事故产生的影响,妥善安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定。

3.3.2社会救助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燃气突发事故或遇到橙色、红色燃气突发事故预警后,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民政部门及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受灾群众逐户核实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3.3.3保险

1.鼓励相关单位和燃气企业为参加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应急志愿者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燃气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该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受灾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3.3.4调查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故损失。

1.调查机构:较大事故,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总结评估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3.3.5恢复与重建

燃气突发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突发事故影响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基础设施。

4应急保障

4.1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燃气突发事故依托现有的市、区、街道三级现役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对本市发生的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处置队伍。根据燃气应急工作需要,深圳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广东大鹏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专业应急队伍是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的专业队伍,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任务。各燃气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应急专家。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燃气行业应急专家库,为处置燃气突发事故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4.社会应急力量。充分依靠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的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参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经费保障

1.与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在市应急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落实燃气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4.3物资保障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燃气突发事故抢险救援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建立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制定应急物资调拨配送方案,建立紧急调用机制;

本市的各燃气企业要根据要求,在管辖范围内配备必需的应急设施、装备、车辆和通讯联络设备,并保持良好状态。

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人委负责组织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对燃气突发事故所引起的直接人员伤亡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间接人员伤亡给予积极的救治。

4.5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牵头,市公安交警局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突发事件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3.处置燃气突发事故期间,配备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

4.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治安保障

1.公安部门应建立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

2.对于发生燃气突发事故的区域,属地公安部门应做好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为燃气专业应急救援队进入现场处置事件提供保障。

3.负责组织设置警戒线,控制和保护现场,并根据需要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控制事故肇事人员。

4.7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燃气突发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燃气事故的类型和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和所有危害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先进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和有关企业配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及各燃气企业根据自身应急管理的需求,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燃气突发事故的抢险和救援。

2.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4.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灾时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4.11科技支撑保障

市住房建设局应研究制定促进燃气应急产业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本地产学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燃气突发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2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相关自然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法制保障

在突发事件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其他应急保障

1.燃气安全技术保障。市住房建设局应关注国内燃气技术的发展趋势,组织科研单位和燃气企业,对先进技术进行研究,结合本市的实际需要,适时对现有燃气安全相关的设备、设施及专业抢修装备进行更新,培养高素质的运行管理人员和应急抢修人员,不断提高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指挥系统技术保障。加强应急指挥体系建设,以建立集通信网络、调度指挥中心、移动指挥平台为一体的通信指挥体系,提高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指挥系统与专业处置队伍的应急通讯质量。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桌面演练和综合性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做好演练评估工作,通过应急演练,培训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应急办备案。

2.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应职责范围内的应急演练工作,演练方案及演练评估情况报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各燃气企业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燃气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并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5.2宣传教育

1.应急宣传

(1)由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宣传计划,编制应急宣传资料;

(2)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宣传应急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2.应急教育

(1)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各成员单位向公众开展应急教育活动;

(2)各成员单位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有组织、有计划向公众提供技能培训和知识讲座,在电视等媒介开辟应急教育公益栏目,让公众掌握避险、自救、逃生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3)各燃气企业应以安全用气和保护燃气设施为核心内容,以燃气用户、中、小学生等社会公众为对象,通过燃气销售、服务环节以及设立安全应急咨询等渠道切实加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3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针对燃气突发事故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燃气经营企业应将应急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

1.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培训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领导干部应加强应急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意识、应急统筹能力、应急指挥水平。

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人员应加强安全防护技能、安全意识、隐患排查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应急救援工作能力。

2.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培训

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分别组织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救援和安全防护技能,提高实施救援协同作战的能力。

3.燃气企业人员的培训

各燃气企业应加强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安全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5.4责任与奖惩

市燃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请市委市政府对处置事故作出贡献的部门(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拒报、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燃气突发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4月30日由市政府印发的《深圳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停止执行。

篇3:深圳市防台风预案(全文)

深圳市防台风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做好深圳市台风、风暴潮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保证防风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深圳市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的台风、风暴潮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

(四)编制原则

以人为本,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分级分行业负责的原则,建立预防为主、防抢结合、多层次、综合性的协同应对防御体系,将台风带来的灾害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避免出现群死群伤事故。

二、灾情分析与防灾体系

(一)灾情描述

我市位于广东省南部,东临大亚湾,西靠珠江口,毗邻香港,濒临南海,海岸线长230公里,由于地处热带、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是我国沿海遭受台风影响较为频繁的地区。据历史资料统计,平均每年影响我市的台风有4.2次,最多年份为9次,最少年份为1次,台风多发期在7-10月,最早的台风期为4月,最迟的台风期为12月;1949-20xx年登陆我市风力12级以上的台风达11次,其中1979年7月25日至8月3日,在我市宝安区西乡镇登陆的"7908"号台风,是建国以来登陆广东台风中风速最大、范围最广的台风,我市及周边广州、惠州、汕头、佛山、肇庆5个地区出现大风,引发暴雨和风暴潮,造成洪水暴发、城市内涝、街道积水、房屋倒塌、海堤决口、水库冲毁、村庄被淹、电线吹断、交通中断、船只沉没等灾害,33个县(市)200多万人受灾,死亡121人,直接经济损失达5亿元。台风已是影响我市最为严重的自然灾害之一,它突发性强,来势凶猛,破坏力大,若适逢天文大潮,风、雨、潮"三碰头"灾害并发,可诱发导致一系列的次生灾害。

(二)防灾工程体系

全市共建成海堤8处,总长约46公里。其中宝安西海堤约25.8公里,防御标准为10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12级风暴;福田、南山、盐田区海堤约10.6公里,防御标准为50~10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8级风暴;龙岗区海堤约9.6公里,防御标准为20~50年一遇高潮水位加8级风暴。

全市共有水库172宗,总控制集雨面积约573.1平方公里,其中大(二)型水库1宗(正在建设中),中型水库12宗,小(一)型水库65宗,小(二)型水库95宗,总库容6.11亿立方米。

全市共有流域面积大于1km2的河流310条,其中90条为直接入海河流。流域面积大于100km2的河流有5条,即深圳河、茅洲河、观澜河、龙岗河、坪山河。

全市已建成大小排涝泵站88座,总抽排能力462立方米/秒;在建大型排涝泵站1座(沙井泵站),抽排能力170立方米/秒。重点治涝工程罗湖小区涝区治理工程,主要包括罗雨泵站、文锦渡泵站、蔡屋围泵站、东广场泵站、罗湖桥泵站、建设路泵站、船步街泵站等7个泵站,设计排水流量60.6立方米/秒,总装机5147.5千瓦。此外,20xx年新建的西部片区泵站群已基本完工并投入使用(宝安区燕罗泵站、衙边涌泵站、共和泵站及光明新区公明泵站),沙井泵站也在加紧实施中。将有效减缓宝安、光明两区内涝损失。

(三)防灾重点

我市受台风影响严重区域为珠江口沿岸区域(沙井、福永、西乡等街道)、深圳湾沿岸区域(南山片区)、大鹏湾沿岸区域(盐田、葵涌、大鹏、南澳)。海堤是我市防御台风暴潮的重要基础设施,堤防沿岸周边区域是我市防御台风工作的重中之重。防风重点是西海堤、深圳海湾段、官湖海堤、月亮湾海堤、新大海堤、王母海堤、鹏城海堤、核电系统海堤等沿岸区域。做好近海区域、在建工地、危房、低洼易涝区、山洪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等危险地带人员防御台风工作是我市防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三、机构与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简称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市防台风工作,指挥部成员由各主要行业和部门主管单位组成。各区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防汛防旱防风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台风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成立相应的专门防台风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系统防风抗灾工作。

(一)市三防指挥部

总指挥: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和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及成员:各区人民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市水务局、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市农业和渔业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城管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建筑工务署、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为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部领导成员。

市三防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拟制全市防台风政策法规制度,组织制定防台风方案,及时掌握全市灾情和风情,组织实施防台风救灾行动,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三防指挥部受市委、市政府领导和省防总的指挥调度,同时与上级有关单位、部队、武警等部门密切联系,建立防台风应急联动机制,确保防台风指挥统一高效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三防办"),负责市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及时掌握了解台风信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台风态势及可能对我市产生的影响,提出防台风的对策和措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传达市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指令。

(二)市三防指挥部各指挥组

根据全市防台风工作需要,市三防指挥部划分成综合协调、部队民兵、交通治安、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灾民安置、公共保障8个指挥小组,具体指挥协调相关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各指挥小组视情适时启动运作,指挥组人员由相关成员单位临时抽组,牵头成员单位负责人任指挥小组组长,其它成员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市水务局、人居环境委、气象局、科工贸信委、民政局、教育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三防指挥部上传下达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掌握防台风各种动态信息,组织协调对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进行处置,组织协调防台风各种抢险救灾行动,负责防台风有关协调联络工作。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部队民兵组:由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驻深部队和武警、民兵预备役等单位组成。负责协调部署部队民兵救援力量,组织实施紧急救援行动,指挥协调部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深圳警备区为牵头单位。

交通治安组:由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委、深圳海事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灾民的疏散、撤退和紧急救援,负责维护陆路海上交通秩序,疏导车辆和船舶,确保处置重大突发灾情过程中交通顺畅。市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物资供应组:由市科工贸信委、水务局、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委、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度和供应,组织协调处置重大突发灾情所需的应急运输力量,保证人员疏散和抢险救灾物资的运送。市科工贸信委为牵头单位。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指挥协调医疗急救、卫生防疫队伍进入灾区和事发现场,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治疗,组织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和抢救急需医药器材供灾区或事发现场使用。市卫生人口计生委为牵头单位。

工程抢险组:由市住房建设局、水务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市建筑工务署、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工程抢险施工力量,提供抢险技术方案,对毁损交通设施及市政工程、水利水务工程设施进行维护和抢修。市住房建设局为牵头单位。

灾民安置组:由市民政局、财政委、农业局、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灾民的安置,负责灾情调查和救灾款物的发放,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等基本生活问题,组织协调责任单位及时处理死亡人员善后工作。市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公用保障组:由市水务局、无线电管理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各区政府相关部门等单位组成。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建立应急通讯和供电系统,启用备用电源,组织指挥专业抢修队,及时修复通讯、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设施。市水务局为牵头单位。

(三)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台风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管理全市防洪排涝减灾工程,组织指导全市水务工程建设与管理,为全市重大水务工程抢险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在抗御台风期间统一调控调度全市水库、河道、排水等设施,实行科学调控,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完成水毁水务工程的修复,负责防洪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的抢险救灾工作,根据市三防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军队和武警部队及民兵预备役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水利防灾减灾建设规划和建设工作,负责防风防汛设施、重点工程除险加固计划和建设的协调安排,做好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科工贸信委:订制与管理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及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配,并组织实施救灾物资与器材的供应。

市农业局: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农业和渔业受灾信息,指导农业和渔业防风减灾工作,组织灾后救灾和生产恢复,提出救灾资金的分配意见,参与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农业、渔业救灾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协调交通秩序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物资以及破坏防洪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因抢险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市财政委:负责筹措抢险救灾及善后恢复所必需的费用。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台风灾害的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灾情,协助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及时组织开放避险中心,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负责组织、协调灾区救灾及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市政府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公路、水运交通设施和机场、港口的防台风安全工作;负责公路、桥梁等在建工程的防台风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建设单位强行清除碍洪设施;制定实施抢险救灾交通保障预案,及时抢修损毁的道路、桥梁;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防风抢险物资和人员输送工作,全力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交通运输任务的顺利进行。

市住房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在建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台风安全工作。编制建筑物(构筑物)防台风预案,负责对在建市政设施防台风措施进行检查,做好建筑施工场地防护和城市排涝畅通工作,拆除危险悬挂物,组织居民危房临时加固、做好人员安全转移。

市城管局:负责已交付使用的市政工程的抢险和维修,负责或责令有关单位在危险地带或危险建筑物附近划出警戒区域、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危险地区的人员、财产,做好灾后损毁市政设施清理与恢复。

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与防治,全面调查掌握地质灾害分布情况,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地面陷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进行防治,组织协调危险区域人员的转移安置,制定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卫生部门和医疗卫生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治病防病,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市建筑工务署:负责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抢险救灾和维修。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和预报工作,从气象角度对影响风情的天气形势作出监测分析和预测,及时对台风和重大天气形势作出流动预报,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防风抗灾救灾提供服务,负责向全市发布台风预警信号。

市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的防台风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灾后校舍恢复或重建,对师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深圳海事局:及时有效组织海上救助工作,通知出海作业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出海船只归港情况,避免或减少辖区水域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水域,做好船舶防台风工作。

深圳供电局:负责对损坏电力设施的恢复及电力调度工作,确保灾区的电力供应,保障防灾抗灾救灾的用电以及各级三防指挥部办事机构的日常用电。

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台风工作,负责防台风及抢险救灾期间的电信、无线电的通畅,及时抢修损坏的电信、无线电设施,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防台风和抗灾救灾工作,组织和指挥工作由各区政府分管行政首长指挥,其成员单位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三防指挥部办公室是其常设工作机构,防台风工作职责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台风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划分为五个等级,由轻到重依次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市气象局负责台风预警信号的发布工作,新闻媒体(报刊除外)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在15分钟内向公众播出,电视台除挂出预警信号外,还要以滚动字幕形式播放信号含义,并随预警级别提高频度进行播放。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6级以上。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8级以上。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0级以上。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6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12级以上。

(二)应急响应级别

防台风应急响应分为四级,由轻到重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启动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Ⅳ级应急响应。

Ⅲ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Ⅲ级应急响应。

Ⅱ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Ⅱ级应急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当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启动防风Ⅰ级应急响应。

五、应急响应行动

防台风应急响应行动按分级受理、逐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当发生台风灾害或险情时,由事发所在地政府和三防指挥机构,在第一时间内对事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对应的响应行动

各有关单位加强值班,注意了解热带气旋的最新情况,警惕热带气旋对当地的影响。

(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气象局: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台风信息和会商分析意见报告市三防指挥部。

2.市三防办:加强24小时值班,三防办领导带班,全天开机接收卫星云图信息,并加强与市气象局的联系,密切注意台风动向,通知有关方面和相关部门做好防台风各种准备。

3.深圳海事局:通知海洋作业单位、人员和出港船只,准备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

4.市住房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危房危楼、临时建筑物、脚手架、塔吊等进行安全检查。

5.市城管局:组织力量对市政设施、户外广告牌、霓虹灯等进行安全检查。

6.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的监控。

7.市农业局:对可能受台风影响的水产养殖场、农作物等视情组织保护和抢收。

8.各区三防指挥部:加强24小时值班,将台风信息情况向本区行政首长报告,并通知相关单位和部门,做好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领导坐镇指挥,部署防台风工作;指挥部领导成员上岗带班;三防办及时传达、贯彻、落实领导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风情、雨情、水情、潮情,掌握水务工程防台风情况,下达三防指挥部的防台风通知,检查防台风落实情况。

2.市气象局:继续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分析和预报意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必要时派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会商。

3.市水务局:组织力量加强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泵站进行巡查,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可能受台风明显影响的水库水位降到汛限水位以下;排水运营单位做好易涝点抽排积水准备工作;在建水务工程落实安全措施;做好风暴潮的监测和预报。

4.深圳海事局:立即督促出海船只回港或就近港口避风,检查归港船只锚固情况;通知并督促海上油气平台和海洋作业人员及时转移避风;做好海上救捞准备。

5.市农业局:敦促沿海滩涂养殖户做好网箱加固和渔排作业人员安全转移准备工作,继续视情组织保护或抢收农作物。

6.市住房建设局:督促检查建筑工地,做好工棚、脚手架、塔吊等施工设施的安全加固,在危险地带设立警示牌,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加强对建筑工地工人安全管理。

7.市建筑工务署:通知建筑工地人员注意避风,在危险地带设置隔离标志,做好临时建筑物和建筑设备加固。

8.市城管局:组织力量对有关市政设施、园林树木、挡风广告牌、霓虹灯和高空作业设施等进行加固或提前卸下。

9.市教育局:通知中、小学和幼儿园停课,并做好保障学生安全的工作。

10.市民政局:组织开放全市避险中心,做好临时避险场所开放使用及其有关物资的准备工作。

11.市规划国土委:加强对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带监控,并做好转移人员的准备。

12.市交通运输委: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工作,加强对全市交通干线、各种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查。

13.市科工贸信委:组织协调并做好防风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工作。

14.市卫生人口计生委:组织好医疗救护队待命,准备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对灾区进行卫生防疫的准备工作。

15.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保证通信和供电畅通。

16.各区三防指挥部:组织部署开展防台风工作,及时传达、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防台风工作的指示精神,密切注视台风动向,检查本区防御台风落实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危险地带人员转移准备工作。

(四)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三防指挥部:市三防指挥部总指挥坐镇指挥,组织三防指挥部领导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防台风紧急会商,召开三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防台风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启动防台风应急预案,派出工作组到防台风第一线,检查督促和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做好启动三防指挥部各指挥组的准备工作。

2.市气象局:及时对台风趋势进行预报,分析台风以及带来的暴雨、风暴潮对我市影响,派出气象专家和技术骨干到三防指挥部进行会商。

3.市水务局:严密监视水库、河流、海堤、排水泵站等水利水务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风暴潮预报和水库防汛工作,重大险情和灾情向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

4.市住房建设局、市建筑工务署:转移建筑工棚的人员到安全地带。

5.市教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和在校学生防台风安全工作。

6.市民政局:开放临时避险场所,告知公众,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7.市规划国土委:做好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带人员转移的组织工作,做好危房加固和住户的转移安置。

8.市卫生人口计生委:负责组织突击救护队伍,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工作,监控和防止灾区疾病、疫情的传播、蔓延。

9.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做好飞机安全加固或转移工作。

10.市公安局:维护治安秩序,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及时疏散人群。

11.深圳警备区、武警深圳指挥部:负责牵头组织指挥协调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力量,根据需求做好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12.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加强值班,按照本部门预案做好防台风工作,并及时与市三防指挥部联系,服从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随时准备执行各项防台风任务。

13.各级政府和部门:把防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台风工作,领导赴第一线指挥,责任人到位,以人为本落实防台风措施,特别做好危险地带人员的转移工作。

(五)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坐镇三防指挥部,组织指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召开防台风紧急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市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全市上下全力做好防台风工作;市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做出紧急部署。

2.市三防指挥部按照各预设指挥编组,立即启动并展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全市防台风工作和抢险救灾行动实施组织指挥。

3.各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坐镇三防指挥部,并组织和动员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全力投入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

4.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投入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

5.市三防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服从市委、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6.新闻媒体:电视台、广播电台及时向社会公众播发防台风信息;各种媒体和政府网站,按照新闻报道程序化、规范化要求,以公开、透明、时效、有利为原则,有重点地做好防台风预警信息、动员措施、抗灾救灾、灾情发布、救灾复产等方面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

六、应急响应结束与善后处置

(一)应急响应结束

1.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响应级别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

2.根据气象部门台风解除消息,发出通知宣告防台风应急响应结束,转入防台风救灾工作。Ⅰ级应急响应结束由市政府批准并公布,其它各级应急响应由市三防指挥部宣布。

(二)善后处置

1.各级政府加强灾后救灾复产工作领导,组织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2.积极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确保灾民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3.财政予以适当补助,帮助灾民灾后重建家园;征用人工、物资按市场价格由财政补偿。

4.卫生部门抓紧抢救伤病人员,组织医疗队伍到灾区,加强检疫工作,预防疫病流行。

5.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政府救助,优抚死难者家属;红十字会、民政系统组织开展社会捐助;组织各行各业支援灾区恢复和发展生产。

6.受灾地方迅速组织做好灾后重建复产工作,各相关部门尽快组织修复、维护受损毁的交通、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水务等设施。

7.各级保险部门积极宣传防灾防损,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8.各级三防部门组织灾情调查、收集、统计和核实工作,向上级汇报灾情及抗灾行动情况;总结防台风经验教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防台风能力。

七、各项应急保障措施

防台风各项应急保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防风抢险救灾的顺利进行。

(一)通信信息保障

1.市无线电管理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负责组织各通信营运部门,依法保障防台风工作信息畅通。

2.各通信部门建立防台风应急通信保障预案,做好损坏通信设施的抢修,为防台风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3.市三防指挥部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充分发挥市政府电子政务网作用,建立市三防指挥系统指挥通信信息专网,实现省、市、区、各成员单位互通互联信息共享,对重要海堤、河道、水库等管理单位配备专用的通信设施,确保防台风指挥通信顺畅。

4.市三防指挥部根据防台风抢险救灾行动需要,对各指挥协调组储备装备必要的指挥通信设备,指挥通信手段齐全配套,确保指挥救灾应急使用。

5.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指挥通信保障按各自系统负责组织保障,必要时地方通信部门协助保障。

6.市三防指挥部负责统一编制防台风指挥系统,各种通信手段方式的代号、密码资料和手机、电话通讯录,并及时进行核实更新,确保防台风组织指挥通信联得上沟得通。

(二)抢险救援保障

1.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指导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单位,建立专业队伍与非专业队伍相结合、实行军警民联防的抢险救援队伍,必要时统一组织抢险培训和演练,保障各抢险队伍做到思想、组织、技术、物资、责任"五落实",达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则能胜"的目的。

2.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建筑工务署、深圳海事局、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要求,可采取抽组或指定形式,建立健全防台风专业抢险队伍,明确人员、装备和保障措施,落实编组,确保能在规定要求内随时听令行动,执行各种专业抢险救援任务。

3.市三防指挥部负责掌握建立防台风"三支"骨干力量队伍,即一支专家级人才队伍、一支防洪排涝机动抢险队伍、一支群众性抢险救灾常备力量队伍,分别采取建立人才专家库、明确技术人员作业班组、群众力量登记造册落实到人等形式,保证防台风期间人员在位。

4.各区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内河道、海堤、水库、水务工程等情况,建立以上述水务工程设施周边街道、社区群众为主的常备防救队伍,成立群众性的救护组、转移组、留守组等,在防台风期间能分批组织出动。

5.驻深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主要承担防台风重大抢险救灾任务,市三防指挥部每年定期不定期与部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防御方案和防洪工程情况,明确有关防守任务和联络部署,必要时开展抢险救灾地形道路勘察,做好抢大险救大灾准备。

(三)物资资金保障

1.我市在福田、宝安、龙岗区内建立3个市级三防物资仓库,分别保障特区内、宝安、龙岗3个片区防台风抢险救灾专用物资的储备供应,各仓库严格按全市三防物资储备种类、数量、标准落实,由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统一进行调拨。

2.市科工贸信委按照防台风30年一遇的标准,编制全市各类抢险救灾物资筹措计划,采取通用储备与专用储备相结合、固定储备与消耗储备相结合、仓储调拨与社会征用相结合形式,物资储备资源可基本满足防台风应急需要。

3.市水务局、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城管局、规划国土委、卫生人口计生委、深圳供电局、中国电信深圳分公司、广东移动深圳分公司等,按照行业标准要求,指导相关单位部门分别储备足够的专项物资、装备、器材,保证调得出抢得上。

4.各区、街道办分别建立三防专用物资储备仓库,按照防御中等程度灾害的标准,储备一定数量标准的救灾物资,可就近保障防台风临时急用。

5.市、区各级财政每年预留一定的防台风专项经费,保证防台风应急需要,并监督使用;经费由各级三防指挥部会同财政部门做出计划。

(四)有关专项保障

1.市公安局制定抢险救灾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方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灾区、抢险地带和重要部位社会稳定,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

2.市交通运输委针对公路、铁路、海上、空中交通特点,制定各行业防台风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证防台风抢险救灾顺利进行。

3.市卫生人口计生委制定灾区疾病防治预案,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开展抢救伤员、防疫消毒等工作,防止疾病控制疫情。

4.深圳供电局制定防台风应急救援临时供电预案,保证各级防台风指挥机构和抢险救灾行动用电。

5.市民政局、教育局制定开放学校、剧院、会议厅等公共场所临时避险预案,为市民躲避台风提供临时避险场。

6.各级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根据台风灾情发展,做好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防灾救灾工作,实施统一领导,靠前指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救灾,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保持社会高度稳定和谐。

资料-路基高边坡工程防洪汛应急预案


路基高边坡工程防洪汛应急预案

1、目标

为将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险情扩大,特制定本预案。

2、组织机构及职责

项目部成立应急响应指挥小组,负责指挥及协调工作。

组长:*********

副组长:****************88

成员:***************************8具体分工如下:

〈1〉喻凯任务是掌握了事故情况,组织现场抢救指挥。

〈2〉张语冰负责及时布置现场抢救,保持与当地电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等单位的沟通。

〈3〉宋琳午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当事人、周围人员的问讯记录。

〈4〉曾斌负责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负责保持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

3、防洪汛应急措施

接到洪水预报时,项目部立即组织人员对重要部位进行防护,疏通现场下水道。办公室门窗要关好,施工现场临时悬挂的设备、堆放的材料,大型施工机具、井架等要采取加固措施。洪水出现时,一切生产工作应立即停止。指挥小组迅速到位,指挥抢险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抢险突击队立即集合到位,在遇到有人伤亡时,立即拨打120向当地急救中心取得联系,应详细说明事故地点、受伤程度、联系电话,并派人到路口接应。洪水过后,要及早总结,对损失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公司及有关上级部门。

4、应急物资

常备药品:消毒用品、急救物品(绷带、无菌敷料)及各种常用小夹板、担架、止血袋、氧气袋等物资。防洪、防风物资:水泵、排水管(消防水带)、足量的防风用钢丝绳、钢管、抢救麻袋、泥泵车、汽车、木材等。

5、通讯联系

医院急救中心:120

报警:110

项目部值班电话:******************

6、注意事项

保证施工现场内排水畅通。易受潮变质的材料要入库,其它设备、材料露天存放时,底部要用方木垫高,防止被水浸泡,顶部要用蓬布封盖。进入汛期,项目部要安排专人对生产区、生活区排水沟进行疏通、清扫,对落水管进行清理,组织对办公室、工具室、仓库的房顶进行检查,发现漏雨、渗水要及时处理。项目部要定期对配电房、输电线路、配电柜、开关箱、机械设备、脚手架、材料堆放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项目部应定期对工地围墙、活动室的坚固性进行检查,发现危墙、危房立即整改。

杭州市余杭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余政办〔20xx〕9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杭州市余杭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8月13日

杭州市余杭区抗雪防冻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我区抗雪防冻工作,按照保民生、保安全、保畅通、保供应、保生产、保绿化的要求,积极有效地组织抗雪防冻救灾抢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维护城市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余杭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规规定,细化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余杭区范围内发生的暴雪和低温、冰冻灾害及其所产生的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及灾后处置。

二、工作原则

蓝色预警信号:预报未来有大雪,12小时内降雪量

黄色预警信号:预计12小时内路面温度低于0℃,将有降雪

预报未来有大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4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雪量将达5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达4毫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或已经出现1-3厘米积雪;对交通、农林业生产、人民生活有一定影响。

预报未来有暴雪,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6毫米以上或24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达6毫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或已经出现3-6厘米积雪;对交通、农林业生产、人民生活有较大影响。

已经出现降雪,预报降雪将持续,且未来6小时内累计降雪量将达到10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或已经出现有6-10厘米积雪;对交通、农林业生产、人民生活有较严重影响。

已经出现积雪,预报降雪持续,且未来6小时内累计降雪量将达到15毫米以上,或降雪量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将持续;可能或已经出现10厘米以上积雪;对交通、农林业生产、人民生活有严重影响。

道路结冰

预计12小时内路面温度低于0℃,将有降雪

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组织落实本部门

加强值班,分管领导到岗到位;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做好抗雪防冻工作。负责具体实施辖区行动不便等困难群众的救助;做好避灾场所开启准备工作,加强危房检查,必要时实施人员撤离。

增加人员,加强值班力量,政府主要领导到岗指挥;开放避灾场所,组织志愿者开展"温暖"帮扶救助活动,组织沿街单位开展公益"温暖"活动。

党政主要领导到岗到位,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各社会单位

做好本单位人员、设施及重点防范部位的防雪抗冻工作,积极参与抗雪防冻公益"送温暖"活动,沿街单位落实"门前新三包",及时清扫积雪、积冰。

社会公众

注意收听、收看雨雪冰冻天气信息,合理安排出行,积极参与抗雪防冻公益"送温暖"活动,及时清扫门前积雪、积冰。

减少外出和户外活动。

尽可能停止户外活动。

资料-衡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范文


衡政发〔20xx〕2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衡阳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述情况下的重大通信保障或通信恢复工作:

重大通信事故;

特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下达的重要通信保障应急保障任务,县市区政府要求的通信保障应急保障工作。

1.4工作原则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严密组织、密切协同、快速反应,平战结合、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衡阳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的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主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和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下设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协调联络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通信保障应急办公机构、所属各县市区通信保障应急办公机构;当突发事件威胁通信网络安全或需要通信保障应急保障时,及时了解情况,向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告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任务结束后,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应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总结和汇报,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5.2奖惩评定及表彰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按照有关规定,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

急工作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通报表扬;对保障不力,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保障措施

6.1物资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建立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资源的保障机制,并按照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加强对应急资源及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以备随时紧急调用。

6.2应急保障队伍

通信保障应急队伍由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内的相关部门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不断加强通信保障队伍的建设,以满足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的需要。

6.3基础资料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急管理机构必须具有地图、各种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通信调度预案和异常情况处理流程图、物资储备清单和相关单位、部门及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市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技术力量,建立市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通信技术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在重大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方案决策过程中,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

适时组织技术保障有关专家和相关单位分析当前通信网络安全形势,对本预案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通信保障的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通信保障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6.6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管理机构建立情况、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及演练、应急保障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

6.7需要其它部门保障的工作

6.7.1交通保障

为了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通信应急保障车辆及通信应急保障物资运送车辆在执行通信保障应急任务时的交通指挥和人员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市交通部门负责组织提供应急通信物质及设备的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支持,以保证通信保障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6.7.2电力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负责与电力部门进行联系,及时向电力部门通报电力中断的有关情况,电力部门优先保障通信设施的供电需求。

6.8油料保障

石油、能源等相关单位负责提供紧急油料支援,保障通信机房发电机正常发电。

6.9经费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承担;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通信应急保障的费用,按照《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说明

(1)通信是指通信网络。

(2)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是指电信衡阳分公司、联通衡阳分公司、移动衡阳分公司、衡阳电广传媒、网通衡阳分公司、铁通衡阳分公司、中信衡阳分公司、卫通衡阳分公司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更新。由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根据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启动与结束。根据需要及时进行修改,报市政府批准。

各有关市级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预案,并报市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办公室备案。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生效

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8.附录

主题词:行政事务预案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8月30日印

[应急借鉴] 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为了能够妥善处理突然发生的事件,我们通常要准备好各种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预案能够帮助缩小事故的损失,应急预案应当从哪方面入手?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应急借鉴] 防洪防汛应急预案,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根据集团公司下发通知与要求,为扎实做好公司及各项目汛期预防工作,保障公司和业主财产及人身安全,特制定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各项目排水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工作,保证排水系统完好有效;加强各项目的巡视检查,及时查找漏点,避免因漏雨导致的电路短路、设备损坏问题的发生,特别是各项目的高配间,必须保证正常供电;负责各项目避雷设施设备的检修工作,负责储备必要的防汛、救灾物资;一旦发生洪涝灾害,按照本防汛救灾预案组织维护和抢险工作。

(二)、在防汛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成立四个工作组

1、成立防汛抢险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在防汛领导组的指挥下进行防汛抢险工作,各项目经理组织抢险人员对各管理区域进行全面检查,确定积水区域事故发生原因,制定局部应急措施,组织人员进行处理。

2、成立设备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在防汛领导组的指挥下进行防汛抢险(用水泵进行排水)工作。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组织人员利用排水泵等设备对积水严重区域进行排水,保障各管理区域正常。

3、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在防汛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进行抢险通讯、统计、后勤保障工作。在发生汛情时,做好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和后勤保障工作,在汛情后,统计汇总由于汛情造成的损失情况。

4、应急救援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在防汛领导小组的指挥下进行汛情援助工作。当某项目发生重大险情时,及时抽调人员进行救援。

二、防汛物资

雨鞋、雨衣、铁锨、编织袋、手电筒、铁丝、排水泵、托线盘等,并设专人负责,确保防汛物资24小时可领用。

三、注意事项

1、各项目经理为各区域防汛责任人加强防汛意识培训,对重点部位要检查到位,发现险情及时上报部门或公司领导,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险情扩大。

2、防汛期间所有防汛人员必须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

3、遇中雨以上雨情时,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值班;遇大到暴雨雨情时,实行全员全岗值班制度。

4、当办公室值班人员接防汛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及全体防汛人员。

5、平时,办公室人员内勤人员和各项目客服人员应密切注意天气变化,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天气异常情况,同时做好防汛期间值班人员签名,及重大汛情记录。

6、防汛物资应加强管理,汛期结束后交仓库保管,以备后期续用。

资料-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样板


徐府办发〔20xx〕35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商务委制订的《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12月20日

徐汇区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上海是特大型粮食消费城市,粮食市场稳定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为保证徐汇区域在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粮食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上海市粮食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第三条

按照粮食应急的严重性、可控性和影响范围,本区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四级:I级

本预案适用于徐汇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粮食供给发生应急情况时,对粮食的采购、调拨、运输、供应和后期处置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五条

发生粮食突发公共事件后,区政府根据区商务委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级

当粮食市场出现Ⅰ、Ⅱ、Ⅲ、Ⅳ级不同程度的状态时,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分级应急措施。

接到区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指示,各成员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到位,进入应急状态,按职责和指令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立即进入应急状态,迅速执行区指挥部下达的各项要求,全面监测管辖范围内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把发现情况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及时在管辖范围内做好宣传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第十五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指挥部应向市粮食局、区政府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机制,形成信息网络系统。区指挥部要切实做好有关粮食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第十七条

根据全区粮食供给调控的需要,在各成员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落实应急粮食货源所需储备资金、应急费用,以确保在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粮食货源、资金和人员调动。

第十八条

发挥区域内粮食供应网点资源优势,充分利用好现有大卖场、标超、便利店、粮油供应点、菜市场等粮食供应网点,与市、区有关企业建立良好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应急网点建设,确保应急情况下的粮食供应。

第十九条

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按相关规定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应急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

第六章事后处置

第二十条

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

区指挥部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应急预案实施中的各项支出及时组织审计,并对经审计核定的支出及时兑付和结算。

第二十二条

区指挥部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区商务委

区商务委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20日印发

篇2: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xx)

徐府办发〔20xx〕37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区环保局修订的《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xx年12月25日

上海市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故分级

2本区现状分析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3.2应急联动机构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3.4职能部门

3.5专家咨询机构

4预警

4.1监测预报

4.2预警分级

4.3预警响应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2响应等级

5.3应急处置

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5.5人员防护

5.6信息发布

5.7应急终止

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6.2事件调查

6.3善后处理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3经费保障

7.4通信保障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8.2预案修订

8.3预案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健全本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上海市实施;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辐射事故,以及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外且有可能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处置,快速应对、上下协同,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1.5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根据《上海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事故分级方法,本区辐射事故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2。

2本区现状分析

本区民用核技术应用单位多,尤其是核技术在医学上的应用,目前,本区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工业企业、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及科研院所等。

3组织体系及职责

3.1领导机构

《徐汇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责任主体;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务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负责。

3.2应急联动机构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组织联动单位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

3.3区应急处置指挥部

辐射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对本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总指挥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组成,设置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

3.4职能部门

区环保局负责辖区内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辐射事故应急联动处置工作。职责见附件3。

3.5专家咨询机构

区环保局负责组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专家咨询组,为处置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提供决策咨询建议、技术支持和舆情应对。

4预警

4.1监测预报

4.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迅速展开监测、布点和摄像调查取证等工作,确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4.1.2若有需要,区环保局可提出向公众发布相关预警信息的建议。

4.1.3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加大对辐射水平较高的放射性物质在使用、储存、运输、收贮等环节的监管力度。

4.1.4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区卫计委等部门要在全面监管的基础上,筛选、确定本区辐射事故防范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和重点指导。

4.2预警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发展态势,本区辐射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Ⅰ级)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橙色(Ⅱ级)预警:可能发生重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黄色(Ⅲ级)预警:可能发生较大核与辐射事故的;

蓝色(Ⅳ级)预警:可能发生一般核与辐射事故的;

4.3预警响应

进入预警期后,区应急办、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根据需要,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辐射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2)组织相关救援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

(3)调集、筹措应对处置所需物资和设备。

(4)宣传辐射事故应急防护知识。

(5)其他针对性措施。

5应急响应

5.1信息报告与通报

5.1.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要立即通过"110"、"12369"等,向市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办及区相关单位等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伤亡情况,造成危害程度及危险隐患,转化趋势、已采用的控制措施等。

5.1.2区环保局、区公安分局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工作,并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包括现场图片等)将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情况报告区府办、市环保局;特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向市应急办、市环保局报告。

5.1.3通过已建立的信息通报和协调机制,区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本区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经市环保局同意后,立即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相关区政府,请其做好处置准备。

5.2响应等级

本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

5.3应急处置

5.3.1一旦发生辐射事故,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预案并迅速派出相关人员赶到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环保局确定警戒线的设置位置,各应急联动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发展趋势,做好相应级别的处置工作。

5.3.2重大、特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统一调度全市的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封锁受污染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5.3.3较大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环保局、市应急联动中心会同区政府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组织开展事故调查,进行事故评估。区政府协助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5.3.4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和市环保局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调度本区域应急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态发展,清除事故源项,必要时封锁事故区域。事发地街道(镇)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报请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及应急专业队伍进入待命状态,监控事故的发展趋势和处置进程,必要时请求提供支援。

5.3.5一旦一般辐射事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由区环保局报请市环保局提高响应级别。

5.4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的响应

周边区域发生影响本区的辐射事故时,根据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应急处置建议,各应急联动单位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5人员防护

人员进入事故区域的警戒区必须得到批准,离开警戒区必须经过监测和去污。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配备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可能的外照射和内照射剂量,并做好剂量监测。

5.6信息发布

5.6.1本预案仅针对IV级辐射事故的发布。

本区IV级响应等级的辐射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宣传部负责。

5.6.2按照本市信息发布工作有关规定,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及统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气会、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途径和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及公众防范常识等,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引导社会舆论。

5.7应急终止

5.7.1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确认应急行动终止时间,提出应急处置终止的建议,报请区府办宣布应急终止。

5.7.2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有关单位要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区府办。

6Ⅳ级(一般)辐射事故后期处置

6.1损害评估

区环保局会同事发地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对辐射事故开展前期污染损害评估,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

6.2事件调查

由区环保局会同区相关部门,组织确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区环保局要做好放射性监测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专业部门对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处理。

6.3善后处理

事故应急终止后区政府要牵头制定相应补偿机制,尽快组织实施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物资和设备保障

各应急联动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辐射监测设备、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等。

7.2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及其检查要求

7.2.1各应急联动单位在平时必须按照本预案赋予的应急职责,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组织开展内部培训及演练;

(3)组织开展与事故应急相关的能力建设,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落实应急值班制度;

(5)组织开展公众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的准备;

(6)建立并保持与相关应急联动单位的联络渠道。

7.2.2应急联动单位须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相关器材和救援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7.3经费保障

由财政部门通过各责任单位的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落实。

7.4通信保障

各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有关成员单位及现场及各专业应急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8预案管理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区环保局对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区政府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徐汇区处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废止。

附件:1.名词术语解释

2.事故分级

3.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4.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

附件1

名词术语解释

1.辐射事故: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如放射源丢失、放射源损坏造成环境污染、人员受到放射源意外照射)、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途中发生车辆颠覆、爆炸等所造成的人员受照射,放射性物质散落造成环境污染等)等。

2.外照射:指人体在空间辐射场中所遭受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外照射的基本方法为:缩短受照射时间;拉开与放射性物质(放射源)的距离,屏蔽射线等。

3.内照射:指摄入放射性物质对人体或人体某些器官组织所形成的电离辐射照射。减少内照射的基本方法为减少与开放型放射性物质的物理接触。

4.Ⅰ类放射源:极高危险源,在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

5.Ⅱ类放射源: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

6.Ⅲ类放射源: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放射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

7.Ⅳ类放射源: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

8.Ⅴ类放射源: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

9.辐射照射剂量限值:事故情况下,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照射剂量一般不得超过50mSv,控制事故时不得超过100mSv,抢救生命时不得超过500mSv。事故区域警戒区边界处的剂量率控制在100mSv/h。

附件2

事故分级

按照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本区辐射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本数)急性死亡。

2.Ⅱ级(重大)辐射事故

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含本数)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Ⅲ级(较大)辐射事故

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4.Ⅳ级(一般)辐射事故

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附件3

相关联动部门、单位及其职责

1.区应急办:负责辖区内发生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处置协调工作;对其他级别的辐射事故,在上级部门的指挥下,负责辖区内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组织人员疏散,并提供相关应急保障。

2.区环保局:协助区应急办组织实施Ⅳ级(一般)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对放射水平进行巡测,根据巡测结果设置警戒线,掌握事故情况,预测发展趋势,提出总体处置建议。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和被盗的放射源。

3.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警戒,必要时,组织现场及周边区域交通管制,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通道;对重要目标、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4.区消防支队:对事故现场进行警戒维护工作,并配合市消防总队特勤支队处置。

5.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做好伤病员的医疗急救和运转。

6.区安全监管局:参与与安全生产有关的Ⅳ级(一般)辐射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

7.区民防办: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8.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度和后续供应。

9.区商务委:负责从市场流通领域筹集、提供相关应急物资并组织供应。

10.事发地街道(镇政府):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做好人员疏散和安置,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

11.其他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12.事故单位:及时报告事故情况,根据相关预案对事故实施先期处置,组织职工展开自救互救;提供事故相关的技术数据(包括有关图纸、工艺技术参数、基本情况、放射源信息和先期处置措施等)和人力、物力,协助事故应急处置。

附件4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及信息上报流程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12月25日印发

篇3: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20xx)

关于印发《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的通知

黄建办〔20xx〕57号

大冶市建设局,阳新县住建局,各城区(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委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下各项应急预警和响应工作,现将《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黄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xx年12月4日

黄石市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预案

根据《黄石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黄政办发〔20xx〕41号)要求,结合我市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当前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扬尘防治应对工作机制,有效控制和减少建筑扬尘产生的大气污染。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黄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

三、适用范围

全市住建系统重污染天气下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本预案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xx),AQI值大于200的大气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建筑扬尘管理部门负责辖区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的应对工作。

(二)及时响应,协同配合。及时响应市政府发布的应急预警,快速落实应急措施,并在属地政府统一指挥下,协同相关部门联防联治建筑扬尘。

(三)按照分级,区别应对。按照《湖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分级,分为四个级别,对不同级别的预警,采用不同等级的响应措施。

(四)动态管控,调整响应。根据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预警信息,启动对应级别的响应,并随预警信息变化做相应调整;预警结束后,响应解除恢复到正常管控状态。

五、组织机制

市、县两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分别成立重污染天气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建委各科室负责人及委属各单位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参照成立建筑扬尘防治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市建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停工工地、停建市政道路、停产搅拌站名录并及时更新;负责督查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工地、城区市政工程施工扬尘以及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

六、预警分级

(一)预防工作。各地强化重污染天气"事前控制"工作措施,当空气质量预测为中度污染(151≤200)时,应加强空气污染指数偏高的土石方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项目管控工作,确保防尘措施落实。

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本地区建筑扬尘防治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扬尘防治分类台账,动态掌控防治对象(项目)进度,及时调整重污染天气限制作业、停工项目名单以及责任单位采用的针对性防尘措施,检查各责任单位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

(二)预警分级。按照《黄石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预警分级分为4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红色预警(Ⅰ级):

1.蓝色(Ⅳ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中度污染。

2.黄色(Ⅲ级)预警:预测我市未来24小时出现严重污染或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持续3天出现重度污染。

3.Ⅱ级(橙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交替出现重度污染或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48小时出现严重污染。

4.Ⅰ级(红色)预警:预测我市未来持续3天出现严重污染,或我市80%的空气质量监测点连续24小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在450以上。

七、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我市预警级别,采取如下响应措施。

(一)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1.限制土方开挖外运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冲洗。

3.搅拌站骨料露天堆场、进料仓口增加喷淋频次,控制铲车上料产生的扬尘污染。

(二)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1.停止涉土基础施工作业,禁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禁止城市建成区内未封闭搅拌站生产作业。

(三)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1.停止建筑工地、道路工地等涉土基础施工作业;停止易尘材料运入工地,停止装饰露天切割作业。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四)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1.建筑工地停止一切作业,开启各类喷雾降尘设备。

2.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封闭、覆盖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垃圾、裸土,加强对产生扬尘的作业和工序管理。

3.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实施停产措施。

八、保障措施

(一)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应急工作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责任单位工作组技术负责人必须参加,为应急重污染天气提供技术支撑。

(二)装备器材保障。扬尘防治责任单位按照属地应急预案内容,负责购置储备应急装备器材,做好有效应对。

(三)纪律监督保障。市级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导辖区市县区级应急小组的工作,对辖区责任单位响应应急预警、落实应急措施进行督查,依据《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处罚责任单位;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管理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幼儿园暑期防洪防汛应急预案(精)


幼儿园暑期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汛期洪涝灾害对我园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害,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洪防汛工作,保障我园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具体安排部署,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防洪防汛应急预案。

一、思想重视

认真领会上级的指示精神,从思想上高度重视,高度统一,确实把防汛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组织落实

1、成立防洪防汛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z

2、防洪防汛领导小组职责:

z:负责我园防洪防汛的整体工作,统一指挥。

z:协助组长做好具体的防洪防汛工作。

z:负责园区内的电路安全,以及下水排水管道的畅通,遇到大雨、刮风等恶劣天气时立即切断园区内的所有电源,防止短路等事故的安生。

z:负责新园区内、新教学办公楼地下室的防洪防汛工作,将存在隐患的地方用沙袋堵死,防止洪水进入园内以及地下室。

z:负责旧园区、以及北教学楼后的围墙、教学楼楼顶,防洪防汛期间不间断的对存在隐患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园领导。

防洪防汛领导组成员同时组成园防洪防汛应急小分队,在局防洪防汛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应急处置突发洪涝灾害。

另外,由于假期改造旧园区卫生间,施工范围内的防洪防汛工作第一责任人为施工方。

三、具体防洪措施:

1、专人负责,对楼顶、新教学楼地下室、北教学楼围墙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特别是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发现险情,立即上报园领导,及时处理,或者寻求局防洪突击小分队的帮助。

2、对供电线路全面检修,防止短路等,如遇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立即切断电源。

3、准备好充足的物资(雨鞋、雨衣、手电筒、沙袋等)。

4、检查疏通水道和网管,防止积水对园区建筑造成损坏。

5、对新旧园区内墙上所挂的各种牌匾以及旧办公楼上的瓷砖等进行检查,防止脱落,砸伤行人。

6、值班室24小时有人值班,保证信息的畅通,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7、注意收听收看天气预报,随时掌握汛情,做到未雨绸缪,将损失降到最小。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yingjiyuan/293.html

上一篇:深圳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模板

下一篇:最新 数学教师2022年个人工作计划例文

相关推荐 更多 +

最新更新 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