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一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一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决定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
(3)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积极申请国家救灾支持,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8)省民政厅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2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二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二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6.3I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三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三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厅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6.4IV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四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四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6.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6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紧急应急措施;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公开发布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地方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8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印发葫芦岛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xx年05月28日1.总则1.1编制目的为高效有序做好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为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和构建和谐葫芦岛提供安全可靠的地质环境。1.2编制依据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结合我市应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泥石流、滑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1.4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网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统一指挥,完善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协调相关部门,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效率。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当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2.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2.1应急组织机构2.1.1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分管副市长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公安局、气象局、财政局、规划局、卫生局、民政局、安监局、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农委、海洋与渔业局、药监局、广电局、国资委、商业局、供销社、供电公司、各保险公司、各通信公司、葫芦岛火车站、葫芦岛军分区、92493部队、武警8620部队、辽宁工程勘察院、省地质第十一大队、辽宁有色葫芦岛地
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职责,进一步提高我省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突发公共事件分类。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暴雨(雪)、雷电、冰雹、大雾、龙卷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公路、水运、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公共场所等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供水、供电、供油、供气等事故,通信、信息网络、建设工程、民爆物品、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学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等。
(2)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省政府组织、指导、协调和管理全省应急工作的总纲,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一切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抓好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工作,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保障准备,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公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省政府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和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需要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利用我省科技力量进行应急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应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应急不足、应急不当与应急过度;加强应急知识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素质。
1.6应急预案
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作为全省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省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省以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并报当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应急预案。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预演、实施的经验教训,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省政府是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设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
经省政府同意设立的省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含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等),是省应急委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或综合组织、协调机构。
属国家有关部门垂直管辖的应急事项,省政府设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指挥部,负责相关应急处置的专业指挥。
2.2办事机构
省应急委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应急办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应急信息运转枢纽作用;指导、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工作机构
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和协助市(州)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市县机构
省以下各级政府是各自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各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2.5专家组
省政府应急办和各地、各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应急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为应急管理、指挥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必要时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机制,整合有关方面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各市(州)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应急中心建设,建立统一接报、分级分类处置的应急平台,充分发挥其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城乡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应急救援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农民群众在突发公共事件中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意识和技能。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测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机制。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测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及时采集相关信息,分析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预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1.2预警级别及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省级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
(2)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经省政府批准后,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名义发布预警公告;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公告。
(3)预警公告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预警公告发布后,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地的所有单位应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5)预警区域内的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准备。
3.1.3预测预警系统
建立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各级政府应急办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数据库,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相互链接、资源共享。
3.2应急处置
3.2.1报告制度报告
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报告时限和程序: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立即核实并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报告内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及涉及人员等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3.2.2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必须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动员当地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
3.2.3应急响应
省政府应急办、省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报告后,必须在一小时内,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等级和可控情况等,确认属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建议,经省应急委领导批准实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由市(州)、县(市、区)应急预案作出规定。
3.2.4指挥与协调
需要省政府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省应急委或省政府有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5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政府在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并确认危害因素消除后,向批准预案启动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结束现场应急的报告。接到报告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各方面情况和建议,作出终止执行相关应急预案的决定,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1)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抚恤和补助。事发地政府依法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保险监管机构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
3.3.2社会援助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3.3调查和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
(2)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市(州)政府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规划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3)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于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省政府报告。
3.3.4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统筹安排。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3.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处置情况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由省政府应急办或省政府有关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分别由事发地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按《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4应急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人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易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预备队伍,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要加强以乡镇和社区为单位的公众应急能力建设,发挥其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4.2财力保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和一定数量的日常工作经费,保障应急支出的需要。
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及其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4.3物资保障
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须品的储备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根据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省发改委会同经委、民政厅、商务厅等部门负责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
4.4基本生活保
障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5医疗卫生保障
省卫生厅负责组建省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组织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省、市、县三级医疗卫生急救网络,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确保有效、及时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4.6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有关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灾区受伤人员、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能够及时、安全运送。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治安维护
各地公安部门、武警部队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8人员防护
各级政府要结合城市、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一批公共设施,作为群众应急疏散的避险场所。要建立和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通信保障
省通信、信息产业、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网络与机动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广播电视系统,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
4.10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4.11科技支撑
依托现有的政务信息网络,利用技术平台,构建统一的应急信息收集、决策、管理、指挥系统。运用国内外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开发的先进科研成果,不断改进应急技术装备,提高公共安全领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要积极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科学研究工作,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研究开发,将应急科学研究工作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计划,逐步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按立法程序提请审议和发布实施,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应急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及时为受灾地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13气象水文信息服务
各地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水利水文部门要及时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演习。各地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应急技能训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演习。
5.2宣传和培训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应急教育课程,普及应急常识,增强师生的应急意识和基本技能。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识、应急管理知识、灾害知识、防灾救灾和自救知识,提高公众应急救助能力,增强全民安全防范意识。
5.3检查和表彰
省政府应急办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应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5.4责任追究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不按规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工作、应急准备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按规定报送和公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的。(3)不服从上级行政机关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和组织管理的。(4)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扩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贪污应急资金或者物资的。(6)恢复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6.2发布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有效地处置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竭尽全力为旅游者提供救援和帮助,保护旅游者的生命安全,维护湖北旅游形象,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5)《旅行社管理条例》
(6)《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7)《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8)《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9)《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10)《湖北省旅游条例》
(11)《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属地救护,就近处置。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运用一切力量,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及时报告,信息畅通。各市(州)、县(市)旅游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1.4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旅游者重大伤亡、财产损失等紧急事件。
1.4.1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旅游者重大伤亡事件。
(3)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和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突发事件。
(4)其他突发旅游公共事件。
1.4.2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按旅游者伤亡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大小,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以及突发旅游公共事件中跨市(州)或超出事发地市(州)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和工作职责
2.1组织指挥体系
省政府统一领导本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
2.2市(州)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市(州)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州)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组成。指挥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指挥、协调,建立和完善旅游应急管理与监测体系的责任制,及时上报旅游应急信息,并根据应急管理实际或省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决定要采取的应急措施。省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建立健全突发旅游公共事件预测机制。省政府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预测工作,有旅游资源并已开发的县(市)以上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于每年的一月份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重点的旅游经营单位,对上年度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进行总结,分析本年度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并向同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测报告。
3.2预警
省政府旅游行政部门每年要定期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省旅游公共信息进行分析,根据其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对其发展的趋势作出预测,根据需要向省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省政府根据省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的建议,向全省发出突发旅游公共事件预警。
3.2.1预警等级划分
预警分为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公告的内容包括预警的级别、预警的区域或场所、预警的起始时间、警示事项、预期危害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与建议、发布机关等,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发布相应的公告。
(2)预警公告的发布、调整和解除,要利用一切先进或原始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残、孕和境外旅游者以及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并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有可能发生地的旅游团组和其他旅游者传递预警信息。与预警信息相关的县(市)以上政府应当根据预警级别采用相应的措施,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3.3报告制度
3.3.1报告责任主体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所在地有关单位和个人(重点是领队、导游,旅游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负责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当地或上级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以及旅游经营单位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应立即在1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逐级上报到省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不得超过3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3.3.3报告内容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在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做出完整书面报告。
3.4先期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和旅游、外事、公安、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要立即采取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类响应
4.1.1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等级及响应
(1)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省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事发地市(州)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市(州)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响应,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时,由市(州)、县(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2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人身安全时,如突发泥石流、山体滑坡、山洪暴发以及景区景点发生大规模拥挤等情况时,旅游者应进行相互自救,随团领队、导游或其他人员在与当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援的同时,应立即向旅游经营单位和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报告情况。
(2)当地政府在接到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造成旅游者伤亡或可能影响旅游者生命安全的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当地公安、武警、交通、卫生、铁路、航空等相关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根据初步预测事件的等级决定是否报告上一级政府。
(3)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发现疑似重大传染病疫情时,随团组领队和导游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旅游经营单位报告,旅游经营单位、导游和旅游者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并提供团组的详细情况。
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当地旅游、卫生等行政部门对染病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同时,做好旅游团组到达的景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住宿饭店的防疫工作和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视情决定是否对染病旅游者、其他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就地隔离观察,对拒绝配合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卫生等部门强制执行;旅游行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情况。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旅游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
经卫生行政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当地政府要立即组织旅游、公安等行政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防疫和现场监控工作,监督相关旅游经营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消毒防疫措施,向旅游团组需经过地区旅游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对前往该地区旅游的团组或其他旅游者通报情况,以便及时做好预防工作。
(2)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旅游团组、宾馆饭店和景区景点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随团组领队、导游和有关管理人员应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取得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部门报告。
事发地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旅游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中毒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治,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同时,认真检查旅游团组和饭店的用餐场所,找出毒源,采取相应措施;卫生、公安部门要对中毒原因进行调查,属于投毒案件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察。事发地旅游行政部门应向相关的旅游团组和旅游景区景点通报有关情况。
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4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发生外国和港澳台旅游者伤亡事件时,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要立即赶到事发现场,核查伤亡人员的团组名称、国籍(地区)、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并立即报告上一级政府和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管理部门。
省政府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组织省旅游行政部门和省外侨办或省台办根据事件的等级确定协调相关外国驻华使(领)馆、港澳台驻内地办事处或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请求国家旅游局及时通知有关国家或港澳台地区的急救组织,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2)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旅游行政部门和主办单位按照活动应急预案,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协调公安、外事、武警、交通、卫生等相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政府根据事件伤亡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省政府在接到事件报告时,立即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影响以及涉及人员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并决定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1.5国(境)外发生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在组织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组领队和导游要及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家、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同时,向所属国内旅游经营单位报告,由该旅游经营单位报告当地政府。
省政府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外事侨务、台办等部门主动与我驻相关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或有关机构联系,争取及时对受伤旅游者进行救治和处理相关事项。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及时协调处理事件的善后工作。
4.2应急结束
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4.3应急救援联络方式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突发旅游公共事件救援电话,或共享有关部门的救援电话,并保证24小时畅通。
4.4新闻发布
各级政府对有关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由相关部门的新闻发言人及时、准确地统一发布。
5应急保障
5.1通信保障
参与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向省旅游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配备必要的通信工具,保证通信随时畅通。
5.2交通保障
参与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州)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从事旅游业的经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随时确保参与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和在事件中伤亡人员的转移救治。
5.3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处理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提供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以及平时应急培训和演练经费的必要保证;省财政厅每年要对市(州)、县(市)事件应急财政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后期处置
6.1评估和改进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对每一次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提高旅游应急预案实施的可操作性。
6.2责任处罚
应急反应终止后,当地政府及旅游行政部门要对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原因、责任以及受到伤亡、损失的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统计,对导致事件发生和在事件处置中不力并造成无辜伤亡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6.3总结与表彰
各级政府对参加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致病、致残、死亡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主动做好公众旅游安全知识、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旅游团组的领队和导游在团组出游前必须强调安全重要性和必要的安全自救知识,提高旅游者自身预防和自救、互救的能力。
8演练
各级旅游行政部门要围绕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演习,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支援力量、医疗救治、工程抢险等相关知识,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省旅游局应组织全省重点旅游景区、旅游团组和星级宾馆饭店进行突发旅游公共事件的培训和演习,提高处理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能力。市(州)、县(市)旅游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旅游特点组织相关的旅游经营单位进行演练。
9附则
9.1分级制定应急预案
各市(州)、县(市)政府根据省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突发旅游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健全旅游救援体系,并进行必要的实际演练。各旅游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或方案。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主动应对水旱灾害,做好突发洪涝、干旱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快速、有序、高效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湖北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省配套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乡渍涝、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溃口、涵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的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综合能力和现代化水平。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抗旱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和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1.4.4坚持依法防洪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警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群众队伍、专业队伍是防汛抗旱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旱的重要力量,主要承担防汛抗灾的急难险重等攻坚任务。
1.4.5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6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雨洪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实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区域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省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省防指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全省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拟定全省防汛抗旱的政策、规章和制度,组织制定长江、汉江、沮漳河、府氵不河、汉北河、洪湖、长湖、梁子湖、氵刁汊湖、斧头湖等大江大河大湖和省管45座大型水库防御洪水方案,长江、汉江等27个主要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武汉、荆州、黄石3座全国重点防洪城市预案和跨行政区划的排涝、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省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全省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市(州)县(市)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本级党委、政府和当地军事指挥机关、武警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政府首长担任指挥长。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建工程业主单位以及水文部门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各自的防汛抗灾工作;省内有防洪任务的重大水电工程、大中型企业单位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指挥部或针对重大突发事件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各级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当预报提示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及时向省防指上报预测结果,为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
当江河出现设防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泵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发生洪水地区的市、州、直管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8时30分前向省防指报告出险及防守情况;长江、汉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堤段,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失事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2小时内报省防指。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在做好抢险各项准备的同时,提早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道路、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抗灾情况,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较大,应在第一时间内向省防指上报初步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再报,为抗灾救灾提供依据。
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4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以及对人口、工农业生产、农村饮水、城市供水、林牧渔业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数量及分布、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旱情。遇旱情急剧变化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水患教育。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到位。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
(3)工程准备。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整险加固,有堤防防护的地区做好及时封闭穿越堤防输水涵闸和交通闸口的准备;对在建的水利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编制。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和城市防洪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工程设施调度规程、堤防溃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分蓄洪区安全转移预案、山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突发大洪水。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溃口抢险方案,由现场抢险指挥部研究提出,报省防指批准执行。
(5)物料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重点险工险段的备用抢险物料应运抵现场,以应急需;易旱地方应尽可能储备抗旱所需器材。
(6)通信保障。对防汛通信专网、分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和水库遥测设施组织分级检查维修,保证处于完好状态。除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外,应建立健全测报站网,确保及时传递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防汛指令。
(7)汛前检查。实行以查思想、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发现防汛抗旱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日常管理。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江河湖库和人工水道、分蓄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进行防洪影响评价,并按管辖权限审批或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采取补救措施或强行拆除。
3.2.2江河洪水预警
(1)当江河即将发生洪水时,各级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将出现的最高水位和最大流量以及洪水走势等情况,为预警提供依据。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确定辖区内渍涝灾害预警范围、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渍涝灾害信息,做好抢排有关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低洼区域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4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协调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指挥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确定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5分蓄洪区预警
(1)分蓄洪区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分蓄洪区管理单位应拟订群众安全转移方案,按分级管理的权限上报,由有审批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审定执行。分蓄洪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分蓄洪区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命令运用分蓄洪区时,应把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迅速启动预警系统,按照群众安全转移方案实施转移。
3.2.6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并加强协调和管理,以增强防范和抗御干旱灾害的能力。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出现供水危机时,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公布预警,城乡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储备应急用水,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洪水风险图、分蓄洪区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水、干旱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1)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需要,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变化的情况修订和完善防御洪水调度方案,按照各种不同量级的洪水提出分区分段调度的具体措施。
(3)各类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按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凡经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的防洪预案和调度方案,均具有权威性,有关地区应坚决贯彻执行。
3.3.3抗旱预案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编制抗旱预案,以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2)各类抗旱预案由当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凡经审批的各类抗旱预案,各有关地区应贯彻执行。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按照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加强水旱灾害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发出一、二、三、四级预警,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3省政府和省防指按规程负责事关全局的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市(州)县(市)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直接调度。省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报告情况。
4.1.4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应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等方面的工作。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4.1.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机构的同时,应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4.2.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Ⅰ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和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3)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特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以及重要支流堤防发生溃口(含涵闸、泵站垮塌);
(5)4个市州以上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6)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7)5个市州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8)3座中型以上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2.2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Ⅰ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政委、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可依法宣布全省进入紧急防汛期,召开省防指全体成员会议,紧急动员部署,强化相应工作措施,强化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同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和省防指成员单位通报。省防指应在24小时内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具体指导防汛抗旱工作。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强化值班,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督导和事关全局的防汛抗旱调度。定期通过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紧急时刻,提请省委、省政府研究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实行省委常委负责制,带领工作专班分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Ⅰ级响应,可依法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的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坐镇指挥,紧急动员部署防汛抗旱工作,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强化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或驻点具体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随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防指。
(3)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省武警领导和省防指成员应率领专家组或工作组到相关责任区域驻守。省防指成员单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工作。经委和电力部门确保防汛抗旱用电需要。财政厅为灾区及时提供资金帮助。省防指办公室为灾区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铁路、交通、民航部门为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提供保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及时派出医疗专班,赴各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防控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4.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特大洪水和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接近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垮坝;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严重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或4市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严重干旱或1市州发生特大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重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4.3.2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Ⅱ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主要领导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省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副指挥长协助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并向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相关责任领导作出通报。省防办负责人带班,增加值班人员,随时掌握汛情或旱情、工情和灾情的变化,做好预测预报,加强协调和督导,搞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在24小时内派出省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并将情况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不定期在省电视台等媒体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县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国家《防洪法》和本省实施办法的规定,行使相关权力。防汛抗旱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险区群众,组织加强防守巡查,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加强抗旱工作。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将工作情况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省防指。
(3)省防指成员单位应启动应急响应,加派工作组分赴抗灾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受灾群众。卫生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帮助医疗救护。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相关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4.4.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2)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3)1条中型河流发生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较大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警戒,低于保证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重大险情;
(5)大型或重点中型水库发生险情或一般中小型水库发生大险。
(6)3市州同时发生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中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重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中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4.4.2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Ⅲ级响应行动建议,分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分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并坐镇指挥,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省防指办公室加强值班,掌握情况,搞好协调、督导和重点工程调度。省防指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分赴一线帮助指导防汛抗灾工作。在省电视台发布《汛(旱)情通报》。
(2)相关市州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负责同志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组织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派出工作组到一线具体帮助防汛抗旱工作,并将防汛抗旱的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并由省防指上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
(3)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民政厅及时组织救助灾民。卫生厅组织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省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需要,主动对口落实任务,为防汛抗旱排忧解难。
4.5Ⅳ级应急响应
4.5.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响应
(1)长江中游或汉江中下游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2)1条中型河流发生较大洪水或多条中小河流同时发生一般洪水(参考主要站点水位超设防,低于警戒水位);
(4)长江、汉江干流堤防发生险情或一般支流堤防(涵闸、泵站)发生较大险情;
(5)小型水库发生险情;
(6)3市州同时发生一般洪涝(滑坡、泥石流)灾害;
(7)数市州多个县发生轻度干旱或1市州发生中度干旱;
(8)多个中型以上城市发生轻度干旱,或1个大中城市发生中度干旱。
4.5.2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办公室提出Ⅳ级响应行动建议,省防指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并报分管副指挥长。省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密切注意汛情、旱情和水旱灾情的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具体协调和指导,抓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领导。省气象局视抗旱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实施飞机、火箭、高炮人工增雨(雪)作业。
(2)相关市州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省防指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和分管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预案,做出相应布防、抢险或组织抗旱,并将工作情况上报省防指办公室。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负责处理。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上报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信息部门上报。
4.7.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信息部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省防指办公室接到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省政府,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进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由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领导,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并立即与相关部门联系。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和专家咨询意见,深入分析,按照预案,研究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当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当地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堤防、水库险情的抢护,应按事先制订的抢险预案进行。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和消毒药品,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或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事发地和有关地方的政府负责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并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调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实行分级管理,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12.2全省性的或重大的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省防办会同民政厅审核和发布;涉及部队和武警的,由省军区、省武警有关部门审核。
4.12.3市(州)县(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的审核和发布,涉及水旱灾情的,由当地防汛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和发布。
4.13应急结束
4.13.1当严重的水旱灾害趋势减缓,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省防指和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以文字的形式,通过媒体宣布结束应急响应程序或紧急防汛期、紧急抗旱期。
4.13.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间规定征调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预案,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尽可能利用现有设施,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应调度应急通信,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设施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时,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或抗旱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驻鄂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按有关规定执行抗洪抢险任务。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非专业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省和部分市组织建设的防汛机动抢险队和解放军组建的抗洪抢险专业应急部队)。
(2)在抗旱期间,各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都有承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配抗旱任务的责任。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电力供应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分蓄洪区分洪时,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即时调配。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分子,维护工程设施安全,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爆破专家对分洪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审,并审批,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分蓄洪区的社会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料。省防汛物资管理部门应及时掌握新材料、新设备的应用情况,及时调整物资品种,提高抗洪抢险的科技含量。
易旱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贮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严重缺水的城市应当建立应急供水机制,建设应急供水备用水源工程。
5.2.8资金保障
(1)中央和省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国家明确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抗大洪抢大险和水毁工程修复,以及遭受严重干旱地区为兴建应急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和运行费用的补助。各市(州)县(市)财政筹集安排的防汛抗旱资金,用于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和水利工程修复补助。
(2)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防汛费,以加强保护区内的防洪工程建设,提高抗洪能力。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责任。
(2)汛期或旱季,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搞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抗灾工作的同时,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关键时刻,各级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1)逐步建立与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长江防总和各市州防汛抗旱部门互联互通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改进水情信息采集系统,建立和完善重要河段的洪水预报系统,重点河流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重要河段的防洪调度系统,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2)开发全省旱情监测和宏观分析系统,开展旱情信息采集试点建设,为宏观分析全省抗旱形势和作出抗旱决策提供支持。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具体负责提供相关专业的技术咨询。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及时派出专家组,分类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山区发生暴雨山洪,造成较为严重影响;出现大范围的严重旱情,并呈发展趋势时,按分管权限,由本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5.4.2培训
(1)分级负责,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规范课程、分类施教、严格考核、结业发证,保证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4.3演习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3)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地方的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事发地政府应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6.1.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灾民,作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水喝、有衣被、有住所,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
6.1.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省、市、县防汛部门应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防汛抢险物资。
6.3水毁工程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组织突击施工,尽快修复。属于工程量大的水毁恢复项目,分级列入基建计划,防洪工程应力争次年洪水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基础设施,按照部门职责,尽快组织修复,投入正常运用。
6.4分蓄洪区补偿
荆江、洪湖、杜家台等11个重点分蓄洪区分洪运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其他分蓄洪区的分洪运用补偿由省人民政府制定《湖北省分蓄洪区补偿暂行办法》后,按规定执行。
6.5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6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各级防汛抗旱部门应实行防汛抗旱工作年评价制度。当年防汛抗旱工作结束后,应对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洪抗旱工程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以及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灾害等方案的统称。
7.1.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6一般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7较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8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9特大洪水:水文要素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0水文要素:包括洪峰水位(流量)或时段最大洪量,可依据河段的水文特性选择。
7.1.11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2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为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为21-40%。
7.1.13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4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5城市干旱:因旱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居民生活和生产受到影响。
7.1.16城市轻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7城市中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8城市重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19城市极度干旱:因旱城市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30%以上,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0大型城市:指常居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7.1.21紧急防汛期:根据国家《防洪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防汛抗洪指挥机构报请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后,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每五年对本预案评审一次,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召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评审,并视变化情况作出相应修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市州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湖库、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7.3国内外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省政府或由人事厅、省防指联合表彰;对抗洪抢险和抗旱减灾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防洪法》、《防汛条例》、《公务员管理条例》和本省配套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与生效时间
本预案从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工业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编制总则和目的
E工业园区地处山区地理环境较差,特别是近年来气候条件恶劣,山体长年受雨水冲刷致使部分山体岩石松动,经常出现巨石滚落现象。为了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对E企业、居民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编制依据。根据《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特制订本预案。
2.适应范围。本预案适应于处置E范围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山洪爆发等与地质、天气有关的突发灾害。
3、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地质、气候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E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室、社区各施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灾害的应急工作。
分级管理,快速反应。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属地为主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二、组织体系和职务任务
1、组织体系
副组长:资产管理部副部长、党政办副主任
成员:三个社区主任
(3)各社区设立地质、气候灾害抢险办公室。
三、职责与任务
1、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和E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园区内重大地质、气候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对受灾区域进行紧急救援;向工业园区管委会党委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处理其它地质、气候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的重要工作;根据地质灾害级别,向市政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提出启动《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府联系电话:5353105。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理与救灾进展情况;如发生人身伤亡时还应及时向市机要室报告,联系电话:5350134传真:5350134。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与市有关部门和专家联系、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并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工作。
(2)各社区地质、气候灾害抢险办公室职责
负责监测、收集本辖区内的地质灾情情况,及时向园区指挥部办公室通告;在灾情发生时积极配合园区指挥部组织力量进行抢险;负责向www.pmceo.com园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地质灾害的有关数据、资料;负责本社区辖区内企业的灾害防治、防御工作;负责处理本社区内出现的其它灾害情况。
四、应对地质、气候灾害的措施、制度
1、由E园区灾害抢险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E工业园区内的地质险情进行灾情分级(详情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赤政办发[20xx]109号文件),并按照赤壁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和《赤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统一要求及时上报险情、灾情。
2、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体系,做到园区灾害指挥部与各社区灾害办公室以及辖区内企业实行三体联动,及时发现险情以最快的速度排除险情,力求将灾害程度降到最低限度。
3、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队伍建设,园区内以基干民兵为抢、排险的骨干力量,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每个社区组织50名民兵作为抢险救灾突击队,并建立花名册,平时应开展抢险演练,确保在灾情发生时,指挥部一声令下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抢险。同时要将责任、任务落实到人,做到灾时能战,战则必胜。
4、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抢险救灾50套工具和专用物质的储备和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质的供应。
五、责任与奖励
1、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要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2、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本预案由E工业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确保全省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以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湖北省境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并确保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行政首长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坚持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原则。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落实保障措施,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的应急需要。
1.4.4坚持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各地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实行公众参与,军民参与,依法治火,建立健全应对森林火灾事件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反应快速,处置得当。
1.5预案启动条件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请示省政府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
(1)森林火灾在72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2)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
(3)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
(4)市(州)及神农架林区政府请求救助或省政府提出要求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设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乡(镇)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森林自然保护区、森林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也应根据需要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省护林防火指挥部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灭火灾。具体承担:综合调度、后勤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等工作。
2.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在上级护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本地区森林防火的扑救工作。
3预警监测机制
3.1森林火灾预防
全省各级政府及森林防火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火灾动态监测
利用国家防火办和省气象局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监测林火热点,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及时报告,形成立体型林火监测网络。
3.3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对重点火场火情及天气实况进行跟踪预测。
3.4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3.5信息报告和处理
3.5.1一般火情,由各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防火办。出现重要火情时,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在2小时内核准情况并报告省防火办。
4火灾扑救
4.1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工作的职责。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且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省政府直接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政府可根据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或省林业局的请示,授权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如出现特殊情况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时,省林业局另行请示省政府。
4.1.2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尚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30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火灾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政府和有关支持保障部门报告(通报)情况,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下达扑救任务,省护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人员立即赶赴火场。
4.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组织扑救,并视事态发展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一般情况下,8小时内火灾尚未扑灭的,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附近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24小时后火场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市(州)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组建到位;48小时后火场还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火场,要建立省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要靠前指挥,并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应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的职责
扑救森林火灾应视情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具体负责扑火指挥、组织火场侦察、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制定扑救森林火灾战法和战术措施、扑火力量调集、后勤保障调度、火场通信联络、扑火技术参议、火场宣传报道员等职责。
4.3扑火原则
(1)坚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原则。确保居民群众和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
(2)坚持确保重点原则。把握主攻方向,确保国家重要设施、财产和群众财产安全;
(3)坚持依责扑火原则。采取分片包干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责任制;
(4)坚持科学扑火原则。尊重自然规律,按照"打早、打小、打了"的要求,审时度势,加强火情侦察,抓住有利战机,主动进攻,积极防御,速战速决,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坚持先控制、后消灭原则。充分运用扑打法、反烧法、阻隔法、人工降雨等多种战法,把"阻、打、清"相结合起来,堵截包围,重点突破,灵活机动,逐片消灭;
(6)坚持以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其他扑火力量为辅原则。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干部职工及当地群众为辅,因时因地制宜,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行动,彻底扑灭,严防复燃,最大限度减少火灾损失。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每日定时向省防指上报火场综合情况。
4.4.2省气象局应每日向省防指提供火场风力、风向、气温、降水等天气实况和天气预报。
4.4.3省防指综合火场情况,起草《重要森林火灾快报》,经副指挥长或防火办主任同意后,报省政府和国家防火办,视情抄送有关部门。
4.5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讯网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火场之间,火场与各级扑火指挥机构通信畅通。
4.6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选好安全避险区和撤退路线,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4.7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并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4.8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9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9.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4.9.2跨市(州)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所在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省防指可调动其他市(州)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民兵应急分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4.10火案查处
省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当地森林公安机关开展森林火灾案件的侦破工作,也可直接查处重、特大森林火灾案件。
4.11信息发布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扑救动态等信息由省防指发布。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请省政府组织协调。
4.12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清理火场,消灭残火,防止复燃。根据实际情况,由省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工作,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扑灭后,事发地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专门力量,对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及扑救的各项费用进行调查统计,并书面报省护防指。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事发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防火办根据省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综合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市(州)、县(市)、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火情监测信息、天气预警预测信息的传输、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后备力量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强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扑火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省、市(州)、县(市)三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省防火办在重点林区设立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用于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补给。各级物资储备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和保养,并根据不同机具和装备的使用年限,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各类机具和装备性能良好。
6.4资金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5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省防火办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为扑火工作提供咨询服务。
6.6培训演练
6.6.1各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火战术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普及人民群众安全避火常识。同时,对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等扑救力量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进行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以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6.6.2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省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内容开展培训和演练。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下列重要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燃烧蔓延时间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威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发生在省际、市州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或需要跨区支援扑救的。不是灾后进行森林火灾统计意义上的森林火灾分类。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修订
本预案是省政府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后,如果需要修订或充实新内容时,由省防指组织专家进行及时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火灾扑救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在扑救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民政部门和部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刑事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审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参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6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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