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在管理活动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为了落实工作项目的要求,我们必须制定好这一阶段的工作方案。方案必须围绕着实施目标来写,好的方案是从哪些方面入手的呢?也许下面的“综治工作方案通用5篇”正合你意!或许你能从中找到需要的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141号要求,加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力度,确保我市完成国家、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规划布局、相对集中,总量控制、淘汰落后,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检查,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大污染源监管执法力度、完善监控能力建设,采取关、停、并、转、迁等综合整治措施,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权益。
二、工作目标
到20xx年,我市涉重金属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工业污染源工艺设备、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电镀行业区域布局得到明显优化;全市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xx年调查的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5%以上;重点河流断面、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口、重点企业排放达标率95%以上;全市环境安全防控体系进一步完善,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生态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范围和重点
实施范围为青岛市全市,其中重点防控区域为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以下简称重点区域) 。
重点污染物为铅(pb)、铬(Cr)、镍(Ni)、铜(Cu)、锌(Zn)和类金属砷(As)、氰化物(CN)、汞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行业为金属制品业(专业电镀企业和企业配套电镀车间)、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铅蓄电池制造业。
重点防控企业为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16家涉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其中有9家位于重点区域,详见附表2。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电镀行业区域布局
1.同类整合,规划发展。至20xx年年底,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对现有电镀集中区进行整合、关闭,一个区(市)保留1-2家电镀集中区。20xx年3月底前将电镀集中区名单报青岛市环保局审核批准。20xx年年底前将经确认的电镀集中区建设发展规划报青岛市环保局审核批准。新建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化工企业、铅锌冶炼企业、铅蓄电池制造企业、皮革鞣制加工企业、电镀企业必须入园区集中管理。园区内整合发展一批规模大、
技术先进的建设项目,促使一批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产业的健康
发展。
2.淘汰搬迁电镀集中区外项目。现有合法电镀项目(企业配套电镀车间除外),20xx年年底前全部淘汰或搬迁入黄岛区、城阳区和四市拟保留的电镀集中区提升发展。
3.全面整治非法企业。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电镀集中区外的电镀企业以及其它重金属企业,全部取缔;电镀集中区内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在20xx年6月底前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一律关闭。
(二)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管理
1.各区市要完成的十二五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到20xx年,重点区域重金属一类污染物、二类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xx年调查的排放总量基础上分别削减10%,非重点区域排放量分别不超过20xx年水平;重点企业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和重金属排放量比20xx年下降10%。
2.严格建设项目管理,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新增量。将环境风险评价、环境安全防护距离设定作为重金属排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提,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一票否决;审核确定的电镀集中区之外,一律不再新批、新建电镀厂点。所有新、扩、改、迁建项目,在有重金属总量指标的前提下,其选址、规模、工艺、装备、资源利用、污染防治等各项内容均应符合环保标准要求;对没有重金属总量指标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重金属落后产能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市控以上河流断面和污水处理厂进口污水重金属超标的区市,由青岛市环保局实施重金属项目区域限批,经治理整改稳定达标后,方受理新建涉重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减少重金属污染物存量。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措施,淘汰一批治污水平低下、重金属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和技术装备。到20xx年,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完成淘汰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乙炔法聚氯乙烯生产装置的任务;铅蓄电池制造业按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xx年 第18号)完成淘汰生产能力单班低于20万千伏安时铅蓄电池企业的任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xx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9号)皮革及其制品业完成淘汰年加工生皮能力5万标张牛皮、年加工蓝湿皮能力3万标张牛皮以下的制革生产线任务;电镀行业淘汰含氰电镀工艺(电镀银、铜基合金及予镀铜打底工艺除外)、淘汰手工操作的电镀工艺,确需保留手工操作的应经当地环保、经信部门审核同意。
4.对涉重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依据企业环境监测数据,污染普查数据,近三年原料消耗,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环评批复等,对各企业新鲜水用量、重金属排放量进行核定,发放排污许可证。
(三)提升涉重企业污染防治工艺水平
1.强化源头防控。在现有企业中大力推广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先进生产工艺,减少重金属污染产生量和排放量。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采取膜处理方式进行深度处理,减少排放,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在电镀行业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镀铬、三价铬和无铬钝化、无氰镀金、钢铁长寿命酸洗(酸活剂)、火镀锌锌渣回用等清洁生产工艺。重点企业中的电镀集中区废水20xx年年底前要全部采用深度处理,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30%,其它涉重企业水重复利用率20xx年年底前达到30%。20xx年年底前电镀集中区全部实现集中退镀。
2.强制清洁生产审核。20xx年年底前,全部涉重企业必须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率达到100%,并将审核结果依法向省环保厅报告。涉重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产业防控要求和清洁生产工艺要求,现有企业应按清洁生产工艺进行改造。
3.提升自动化控制水平。鼓励企业采用全自动控制的节能生产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新建涉重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化控制,20xx年年底前,已建的涉重企业全部建成废水污染防治设施自动化控制系统,采用pH计、氧化还原电位仪(ORp)连锁等装置自动控制加投药剂。
(四)强化污染防治
1.水污染防治。涉重金属企业车间内严格落实防腐、防渗措施;严格执行《山东省半岛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676-20xx)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xx),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须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将一律关停;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总量不得超出环保部门核定的范围;废水全部分质分流,分类收集;废水管道应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含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废水的涉重企业必须建设车间污水处理设施,经单独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综合处理设施与其他废水合并处理;一类污染物处理设施和总排放口必须设置规范的采样口。20xx年年底前,涉重企业废水排放应全部进入城镇污水处理管网,不能纳管的,应报青岛市环保局批准同意。20xx年6月30日前, 电镀集中区要在集中区中心及周边建设地下水观察井。
2.废气污染防治。涉重企业产生空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气体处理达标后高空排放。
3.危废污染防治。涉重企业要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规范处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xx),场所须设雨棚、围墙或围堰,地面须作硬化防渗处理,设置能够将废水、废液纳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导排管道或渠道,贮存场所外要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上要设置危险废物标签。 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经浓缩、压滤脱水后,含水率不得高于80%,浓缩池上清液和压滤液要全部收集返回污水处理站重新处理。20xx年年底前涉重企业全部达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电镀集中区危险废物要集中收集处置,并建立台账记录。
4.环境安全管理。20xx年年底前,电镀集中区、涉重企业应全部实现雨污分流,建立清净下水收集系统和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1天的废水量),并做好防渗漏处理,设置围堰、阀门等事故防范措施;建立应急组织体系,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报辖区环保部门审核备案,定期应急演练,确保环境安全;电镀集中区危险化学品要集中储存。
(五)强化涉重企业监督管理
1.完善企业内部环境管理。涉重企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档案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月用水量、月耗电数(污染防治设施要单独安装电表)、使用药品发票(复印件)、监测报告、化验报告、检修记录和有关管理文件整理存档,档案资料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年。企业要制定完善的环保工作计划,健全各项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人员学习培训。
2.落实企业月申报报告制度。涉重企业每月要将企业污水及污染物排放量、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利用量及去向、化学品使用量、车间排放口和总排口每日监测数据等报送辖区环保部门,辖区环保部门根据申报情况对企业各项环境管理情况进行核查。
3.完善电镀集中区年度环保核查制度。涉重企业必须按年度定期发布企业环境报告书,将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及处理处置情况、环境管理工作计划等如实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市)环保部门每年组织对电镀集中区开展环保核查,形成核查报告。
4.加强现场执法监管。20xx年3月底前,所有涉重企业供水(含自备水)系统增设计量水表,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和企业生产用电分别单独增设计量电表。辖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对企业用水量、排水量、生产用电量、药品使用量、污泥处置量进行相关性核查,防止发生擅自扩产、偷排、渗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对超标排放、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罚,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漏排、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公开曝光和挂牌督办,直至关停取缔。
(六)推动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1.开展红星化工厂铬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示范。以红星化工厂铬污染土壤修复、重点河段底泥治理等工程为试点,开展修复技术示范。加强重金属污染修复科技研究,开展底泥、土壤中累积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及大气中重金属污染物去除技术的研发与推广,逐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加强污染场地环境管理,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对工业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对于污染较重、短期内难以实施有效治理的场地,应加强监管,封闭污染区域,阻断污染迁移扩散途径,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七)构建完善安全防控体系
1.各区、市环保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涉重企业每年进行一次环境风险隐患自查,并对涉重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排查,督促问题整改;根据辖区企业实际情况,动态更新重点企业名单,每年年底前报青岛市环保局。
2.健全重金属及剧毒物质预警监测体系。在涉重企业车间排放口、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口、涉重企业聚集区河流下游邻近断面、市县出境河流断面设置水质预警监测点,由涉重企业,区(市)级、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开展定期监测。对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燃煤电厂、钢铁生产企业、水泥生产企业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废气中的重金属特征污染物,由企业和市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定期监测。落实超标即应急工作制度,接到重金属物质超标报告后,市、区(市)两级环保部门要立即调查处置。
3.20xx年年底前,电镀集中区全部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20xx年年底前,所有涉重企业全部安装特征污染物自动监控装置;青岛市重点区域的出境断面、城市空气自动监测站和重要饮用水地表水源逐步增加重金属自动监控装置。
(八)完成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工程项目
重点项目共分为产业淘汰退出、污染源综合治理及清洁生产、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基础能力建设等四类。项目合计13个,投资6800万元,其中,产业淘汰退出项目6个,污染源综合治理及清洁生产项目3个,解决历史遗留污染问题试点项目1个,基础能力建设及现状调查项目3个(详见附件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各项工作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环保、经信等部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企业目标任务,制定年度计划并强化考核和监督。市发改、经信、环保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和落实意见,督促和指导各区、市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二)合理分解总量指标,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根据20xx年、20xx年各区市重金属排放总量调查数据、企业现状、行业布局等因素,市环保局将重金属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至各区市和重点单位;加强对方案各项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实施情况纳入各区、市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体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人实施问责,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区、市要进一步分解涉重企业的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并签订责任书。
(三)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任务要求。市、区(市)两级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涉重企业严格落实各项要求,严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对未按时完成实施方案规定要求、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放的,一律停产整治;对整治无望或限期整治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一律依法予以关停。对拒不履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执行到位。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备管理,保证城市排水设备安全有效运行,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成都市市政工程设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城市污水、废水、雨水的排水沟、管、河道、泵站、检查井、进水井、污水处理厂等设施及附属设施。农业排灌设施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运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城市排水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和建设、养护、维修、管理并重的原则。市、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围,负责城市排水设施监督管理。
建设、规划、环保、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城市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规划,环保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需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持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区和城市旧城改造或新建、扩建、改建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坚持雨水、污水分流和污水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将排水设施建设纳入开发建设计划,其建设方案经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市政工程主
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排水户已建成的雨水、污水合流沟、管,应按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改造。
第九条建筑施工现场、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应在排水口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并及时清除沉淀物,不得将泥沙、灰浆及其他废弃物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按规划成片建设区域的排水设施,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应设置沉淀池、拦污栅及清淤设施。
第十条城市排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城市排水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城市排水设施工程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有关部门报送资料,经市建设管理部门、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纳入日常管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或实施排水。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自交付之日起计算。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
第十二条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城市排水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其具体办法按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和《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质量的管理。
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和专用排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按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城市防洪的要求,对城市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安全、完好、畅通。
第十四条承担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应设置公开电话,并加强对城市排水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有缺损的,应及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和排水许可管理。有偿使用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排水户因超标排放污水或使用不当造成城市排水设施腐蚀、堵塞、坍塌等后果的,应承担维修费用、赔偿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在排水沟、管、泵站等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重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
(二)损害、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三)向排水沟、管、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或排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
(四)盗窃、损毁城市排水设施;
(五)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拆除、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
(三)使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水。
第十九条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和举报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向排水沟、河道、检查井、进水井倾倒垃圾、渣土、粪便等废弃物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单位责令改正,视情节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他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
(二)洗车场等临时排水户在排水口未设置沉淀池、清淤设施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废水的;
(三)将污水、雨水答道混接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对非经营性单位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对经营性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第(二)项行为的还可依法予以拆除:
(一)损坏、堵塞、覆盖、填埋城市排水设施;
(二)在排水沟、管、泵站等安全防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危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三)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照《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的;
(二)未经批准拆除、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损坏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或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由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代为恢复,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拒绝、阻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罚款的款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枉法裁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城镇排水设施管理措施,并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由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维护我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良好形势,保障全市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落实省市有关会议文件要求,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学校的安全防范水平和广大师生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建立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学校安全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实现构建平安校园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重点
(一)成立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机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积极部署,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发现反映侵害学校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安全、稳定的学校周边环境,确保广大师生的人身安全。
(三)清理学校周边无证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的网吧、娱乐场所、音像摊点、图书报刊摊点和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设施,大力净化学校周边环境。
(四)主动联系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增设交通标志、减速带和人行横道,大力加强对师生交通安全的教育与管理,确保师生的交通安全。
(五)加强高校稳定工作。结合xx北京奥运会实际,加强高校师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正确引导广大师生爱国热情,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宗教势力、邪教组织渗透破坏活动,维护校园网络安全,杜绝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在高校内传播,确保高校稳定形势。
(六)加大学校内部管理力度,进一步强化学校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努力完善各项安全保卫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学校治安保卫组织及队伍,排查整改学校内部的安全隐患,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万无一失。
(七)加强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宣传法律、法规,进行师生自我防护知识培训,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扎实开展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工作以提高青少年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制素质为重点,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不断拓展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学校法制教育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
(二)进一步落实维护学校稳定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及时研究解决维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报告有关创安维稳的有关信息,做到不瞒报、漏报,对发生事故将从严查处。
(三)及时妥然处理教师群体中的各类矛盾和学生家长对教育问题的反映,认真落实师德创优活动中的各项措施。坚决杜绝群体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发生。
(四)强化学校治安防范工作积极开展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做好事故的防范工作。设置兼职安全员,进一步健全门卫制度,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进出学校,落实来人来访登记制度。认真检查学校各重点防范场所的消防安全设备、防盗报警器,做到人防与技防相结合,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做好学校防抗灾救灾工作,维护学校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
(五)积极协调公安、交通、卫生、工商、质量监督等部门,认真开展好学校及校园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局长、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负总责,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积极,工作中务实,使整治工作有规划部署,有具体方案,有人员具体负责,有检查督促落实,建立学校领导直接抓,各部门紧密配合,全校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县区、市直各校要结合实际
情况,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二)加强宣传,广泛发动。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是造福师生的一项重要举措,需要广大师生齐心协力,共同参与。各地各校要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按照“以人为本、关爱学生”的总体要求,及时召开校园周边环境整治专门会议,认真研究部署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师
生参与维护校园周边环境安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圆满完成整治工作。
(三)加强督查,严格奖惩。各地各校要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排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抓紧进行整改。对因经费等原因一时不能整改的,要上报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理,尽快消除安全隐患。市教育局将在适当时候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县区和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工作扎实、成效明显的县区和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工作不扎实、责任不落实,忽视和谐校园创建的单位及主要负责同志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严重损害教育形象,影响社会稳定的单位和负责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出发,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化认识,精心安排,突出重点,强化措施,做到宣传动员到位、安排部署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检查整改到位,着力解决直接影响师生生命安全的突出问题,把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为贯彻落实《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切实做好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以重点防控企业和重点项目建设为工作重点,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环境准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提高健康危害监测和诊疗能力,严格落实责任,扎实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确保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根据《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我市为重金属防控的非重点区域。到20xx年,我市要建立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和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体系,重金属相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治理,重金属环境监控能力明显提高,重点企业实现稳定达标,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重点重金属指标达标,全市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超过20xx年水平。
三、工作重点
重点防控污染物。铅(pb)、汞(Hg)、镉(Cd)、铬(Cr)和类金属砷(As)为重点防控主要重金属污染物。
重点防控行业。根据20xx年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重金属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确定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控的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业两大行业;同时兼顾金属制品业(电镀)及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重点防控企业。根据20xx年柳州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按废水中铅、汞、镉、铬和砷5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大小排序,筛选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累计占全市排放量85%以上的企业确定为我市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企业,同时将20xx年以后新建的排放量较大的重金属企业也列入重点防控企业,共24家,其中:1家企业列入《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7家企业列入《广西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防控企业详见附件2。
四、工作任务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
1、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水平
实施以大带小、以新代老,鼓励重金属排放企业兼并
重组。大力推进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有色金属冶炼业产业结构和生产技术优化升级,促进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建设柳州汽车城电镀工业园,对现有电镀企业实行限时搬迁入园,全面调整电镀行业布局,严格企业入园标准,杜绝落后产能,推行清洁生产,提升工艺水平,强化集中治污,建设园区重金属污染集中防治设施,促进我市电镀产业技术升级。
2、强化环境准入,限制涉重金属项目建设
严格执行《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和其他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对涉重金属行业,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许可审批。新建或改建的项目必须符合环保、节能、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产业用地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严禁向涉重金属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加强采矿许可管理,规范矿山开采征占用林地行为,做好矿山水土保持工作,禁止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采行为。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作为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建设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项目时,要科学制定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保障周边群众健康。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实现我市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新增排放量零增长。
3、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施行的《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产业结构指导目录》等相关的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按照广西十二五期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和实施全市小矿山、小冶炼、小化工等重污染产业退出机制,对没有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的县区,暂停其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等审批,实行区域限批。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禁止将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向农村和经济落后地区转移。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以及治理无望、实施停产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
(二)推进清洁生产,加大综合防治力度
1、推动涉重金属污染产业技术进步
对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使用安全高效、能耗物耗低的新工艺、新技术,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采矿成套机械设备的自动化水平。鼓励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采矿回采率及选矿回收率,减少重金属在废石、尾矿中的含量。尽量采用湿式作业减少粉尘的产生量;对溜井出矿系统、露天穿孔系统及选矿厂的破碎系统和皮带运输系统,采用密闭抽尘和净化措施相结合的方法来控制废气中颗粒物的含量;鼓励重有色金属矿选矿企业采用先进的废水分质治理、分质回用等工艺技术,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改变传统的铅锌冶炼工艺,转变为铅锌联合冶炼循环经济产业模式。
2、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依法开展涉重金属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促进重金属污染企业合理利用资源,推动企业从过去单一的末端污染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转变,从源头消减重金属污染;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要求,开展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工作,将通过清洁生产评估和验收作为涉重金属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的前提条件,作为申请各级环保专项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和污染防治等各方面环保资金支持的重要依据,作为审批进口固体废物、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和新化学物质登记的重要参考;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至20xx年底,重金属重点企业要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今后每2年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3、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推行重金属污染企业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首先在铅酸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今后逐步将重金属重点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范围。重金属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后,其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对受害者的相关救治费用和赔偿。
4、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实施废水深度治理。重金属废水的处理应遵循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以废治废、一水多用的原则,鼓励企业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治理,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重金属排放总量。
加大废气重金属治理。所有冶炼企业开展废气重金属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制定废气重金属治理方案,对现有冶炼废气净化工艺进行升级改造,削减废气产生的重金属污染;对无组织排放的含重金属废气要加大防护和治理力度。
加强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安全处置。涉重金属企业要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减少含重金属废物,要提出并实施本企业所产生的含重金属废物的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方案,并按国家规定配套建设贮存设施,落实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排污申报和转移联单等制度。涉重金属企业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综合利用,安全贮存,逐步消化;经鉴别属危险废物或列入《危险废物名录》的含重金属废物,须按国家规定依法将危险废物移交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坚决取缔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企业从事含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
5、实施区域、流域综合整治
加快电镀工业园建设,实施电镀企业园区集中管理和治理,20xx年底前要完成现有电镀企业的搬迁入园工作。融水县要重点防控重有色金属采选业产生的污染,坚决取缔无证非法采选矿,实施九谋、101矿区采选矿的区域综合整治,依法关闭矿区内规模小、技术落后、生态破坏和污染严重的采选企业,对采选矿企业进行整合,规范采选秩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环保措施,对受破坏和重金属污染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开展泗潍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进一步改善泗潍河流域水质。
(三)修复受污染场地,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1、开展受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开展重金属企业搬迁关停场地污染现状调查及受污染场地修复工作。对污染企业搬迁或关停后的厂址及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后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完成已关停的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综合冶炼厂原有场地的污染调查及受污染场地修复工作。
2、综合防控土壤重金属污染
分类型制定和实施污染耕地管理对策。对未被污染的耕地,要采取措施加强保护;对污染程度较低、复垦后仍可作为耕地的,地方政府应引导并监督农民种植非食用作物;对污染严重无法复垦的耕地,要调整种植结构,划分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对确不宜耕种的农用地,应做好停耕停种工作。因污染造成无法耕作的耕地,要补充相同质量和数量的耕地;涉及基本农田的,除补充耕地外,还需补充相同质量和数量的基本农田。
(四)多措并举,强化污染源监管
1、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稳定达标。
对涉重金属企业纳入重点污染源进行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建立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动态档案,企业生产、日常环境管理、清洁生产、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及联网情况、监测数据、污染事故、环境应急预案、环境执法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要列入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重金属排放污染源全部安装重金属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实行严格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鼓励支持自动监测系统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管理运行。
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将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作为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每年开展一次联合执法。严查未批先建、未执行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采用淘汰生产工艺、重金属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超标排放、未按重金属排污许可证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加强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建立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督性监测和检查制度,对重金属排放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开展监督性监测;按照属地管理,各县区要加大对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的监察检查频次,重点检查物料管理、重金属污染物处置、废渣场和尾矿库环境及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相关单位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同时,要及时采取建议政府责令其停产整治或进行其他处罚等预防性措施,直到隐患排除。
2、规范日常环境管理,落实企业责任。
规范企业日常管理。涉重金属企业要抓好重金属污染物的日常监控,提升污染治理管理技术水平,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员工的污染隐患和环境风险意识,制定完善企业重金属污染环境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完善厂区雨污分流和初期雨水收集系统,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尾矿库、排污口、在线监控设施和应急池的建设;实施台账管理,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账,并纳入厂务公示内容。当企业产量和生产原辅料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实施动态管理。
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没有安装重金属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及联网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应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同时,企业应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公开环境信息,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书,公布含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环保部门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执法监管等有关环境信息。
3、鼓励公众与媒体参与监督
加强科普教育和新闻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和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的知识,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强化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强环保举报热线12369工作,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对污染事件要迅速核实、处理,对查处的重大事件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努力营造公共监督氛围。
(五)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察执法能力建设
环境监察部门要配备必要的现场和应急执法车辆和重金属污染应急监测仪器和取证设备,加强快速反应能力建设;定期开展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尤其是重金属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专业知识、政策法规、标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环境执法队伍业务素质,加强环境监察人员的现场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对执法人员工作过程的监督,对不严格依法办事,不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逐步改变重金属污染监察手段单一、层次较低的现状,向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2、完善重金属监测体系
加强重金属污染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对河流、空气和土壤中重金属指标的监测。市级环境监测站要完善重金属专项实验室设备,配置空气、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设备,加大监测频次,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涉重金属企业较多的融水县、融安县、鹿寨县要配置重金属采样、前处理及实验室设备。
3、健全重金属污染预警应急体系
提高环境预警响应能力。加强环境预警体系建设,重点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跨行政区交接河流重金属污染预警体系建设,建设水质重金属自动监测站,提高预警能力;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测机构应急能力建设,市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监测应急采样专用车、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便携式X射线荧光测定仪等应急设备,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配备现场采样、现场调查及定性与半定量的应急仪器设备。
建立突发性重金属污染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健全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源风险防控系统和企业环境应急源体系,建设环境应急处置队伍,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建立统一高效的环境应急信息平台;加强应急演练,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技术、物资(诊疗器械与药品)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4、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健康危害监测与诊疗系统
加强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诊疗救治机构能力建设,确定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重金属检测设备,加强专业人员培训,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开展重金属污染生物检测、健康体检和医疗救治工作需要。完善重金属污染高风险人群健康监测网络和人体重金属污染报告制度,定期对食品、饮用水进行重金属指标监测,对幼儿、中小学生和涉重金属行业一线职工等高风险人群进行生物检测,发现人体重金属超标及时报告。
(六)加强产品安全管理,提升民生保障水平
1、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清除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加快备用水源建设,确保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主要重金属全部达标,保障饮用水安全。
2、提升农产品安全保障水平
开展农田(耕地)土壤、城市周边土壤、矿区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加强对农产品重金属污染状况评价。建立农产品产地安全档案,健全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和预警体系,摸清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状况,完成安全质量分类划分,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严格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确保灌溉用水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加强粮食蔬菜、肉禽蛋奶、水产品和饲料等重金属监测评估,加强生产、流通、消费市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3、减少涉重金属相关产品消费
鼓励绿色生产生活消费模式,减少含铅油漆、涂料、焊料的生产和使用,强化对农药、化肥、除草剂等农用化学品的环境管理,严禁使用砷类农药。严格控制在食品及饲料中添加含重金属的添加剂。严禁流通、出售有重金属污染的食品。
加强电器电子产品的全过程管理。贯彻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认真实施《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加强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重金属的控制和管理,从消费角度加大产品重金属减量化进程。
五、重点项目
重点实施污染源综合治理工程、产业淘汰退出项目工程、清洁生产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项目。详见附件3。
(一)污染源治理项目
主要是以减少重金属污染排放,减少污染事故发生、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和资源利用为目标的项目,包括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涉重金属行业提标升级或深度治理项目、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物三废集中处理处置项目等,重点实施4个项目,总投资64930.1万元。
(二)产业淘汰退出项目
主要以控制涉重金属企业生产能力为目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污染排放经治理后仍长期不达标的企业。
(三)清洁生产项目
主要是涉重金属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含重金属原材料的应用,减少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重金属污染物产生,从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降低环境风险的项目。
(四)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按照重金属污染物特征和监测的实际需要,在原有能力建设、仪器装备水平的基础上,分层逐级配置重金属实验室设备、应急处置设备和监察执法设备。重点实施6个项目,总投资12466万元。
(五)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项目
主要是解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重点开展柳州锌品股份有限公司(老厂区)、柳州有色冶炼股份有限公司和柳州市综合冶炼厂等3家企业关停后,原有受污染场地修复工程,投资估算7000万元。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环保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卫生局、农业局、司法局、水利局、林业局、教育局、工商局、安监局、广电局、供电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
1、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根据本方案,制定辖区内年度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合理确定重点项目实施进度安排、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金属相关企业监督管理和责任分工等,要确保本辖区重点重金属20xx年排放量不高于20xx年排放水平。
2、环境保护部门
牵头组织本方案的实施。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将规划环评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和行业相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前提;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建立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影响后评价制度,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场地和周边区域环境污染评估试点工作。
督促重点企业每两年开展一次清洁生产审核;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安装重金属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制度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开展重金属排放企业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大地表水水质断面、空气质量和土壤等监测频次;加强环境执法、监测、应急能力建设;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组织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资料,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3、发展改革部门
完善促进涉重金属行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准入标准和备案核准制。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动重金属废弃物的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推动电镀工业园建设。
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企业,按期完成。禁止落后产能和重污染企业转入。
5、财政部门
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项目的资金投入,实行以奖促治。
6、国土资源部门
严格项目用地审批,未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各级土地部门不得办理用地手续。对污染严重、短期内难以治理的农用土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对涉及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要按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责令造成污染的当事人补充相应的耕地和基本农田,补充的耕地或基本农田需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强化采矿许可管理,查处无证开采和以采代探行为,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7、农业部门
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评估,加强农田重金属监测,划分种植功能区,实施农产品产地安全分级管理,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定点监测。健全农业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建立农产品安全保障体系。
8、卫生部门
完善重金属污染致健康危害事件(生活饮用水、食品和空气污染)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对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染健康危害进行预警,并提出管理与应对措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及诊疗器械和药品;强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监测及检验相关仪器设备配备;加强应急专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及应急演练。提高生活饮用水突发重金属污染造成公共危害事件应急快速监督监测能力,确保群众饮水卫生安全。
9、监察部门
加强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综合防治工作不力,监管区域内发生因重金属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以及责任人实施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严肃查处在重金属排放企业的立项、审批、验收、生产和监管全过程中,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司法部门
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
12、科学技术部门
配合做好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引进和吸收;配合编写重金属健康危害科普宣传资料。
13、教育部门
组织学校开展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14、水利部门
加强水资源保护,配合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采选矿企业水土保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的监管;配合生活饮用水源重金属监测工作。
15、林业部门
规范矿山开采征占用林地行为,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采行为,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16、宣传部门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及科普宣传。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宣传重金属危害、预防、控制、治疗和愈后防护等方面的知识。
1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前需要报批建设项目环境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而未通过审批的,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据此不得为其办理注册登记。
18、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防止出现尾矿库垮库等安全事故。配合环保等部门加强环境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19、供电部门
配合环保等部门加强环境执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二)协调联动,狠抓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按照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重点工程和保障措施,制订具体措施,加大资金和政策的支持,保障机构、经费和人员。建立联动机制,市政府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目标管理,落实责任追究
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将重金属污染防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重金属污染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重金属污染事件高发、多发地区,要追究当地主要负责人责任;对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环境危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依法进行损害赔偿,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大资金投入
市财政部门、各县区要逐步加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要完善资金投入机制,整合利用好现有环保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将方案中的重点项目列入柳州市十二五重点治理规划项目,除地方专项资金外,积极申请中央、广西财政资金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落实企业治污责任,鼓励社会投入,多方筹集资金,形成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多元投入的格局。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切实落实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职责,协调各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关系,净化我镇计划生育工作环境,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经镇党委、政府研究,特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要求,不断强化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促使各部门单位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进一步优化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确保我镇人口计划目标顺利完成。
二、组织机构
镇成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由镇长任组长,任副组长,派出所、财政所、民政办、卫生院、广播站、教育联校、计生办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由任办公室主任。
三、部门职责
1、民政部门负责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到法定年龄对象不予办理结婚证。
2、卫生部门在对住院分娩、产前检查时查验结婚证、身份证、生育证的同时并登记生育证号码,及时录入“实时通”,严禁“两非”手术。
3、计生办负责制订全镇人口计划,搞好出生上报工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审核上报及办理生育证。
4、派出所在办理上户时必须查验相关计划生育证明。属违法生育人员的必须提供处罚单方可登记上户。并将上户名单每月底通报计生办。
四、实施办法
1、明确部门职责,签订部门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
2、制订部门规章,确立计划生育工作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3、定期工作检查,建立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4、定期对卫生院及个体诊所进行检查,落实“B”超专人专管责任,防止进行“两非”手术。
5、定期对全镇流动人口管理进行排查,彻底摸清流动人口生育情况,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状,确保流动人口管理到位。
五、考核办法
1、实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单位定期例会制,要求各部门单位每月三号到镇计生育办出席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报工作情况。
2、实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单位定期检查制,由镇计生办派专人对部门单位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完成工作任务。
3、实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单位定期通报制,在规定时间对当月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六、奖罚措施
对在全年检查考核过程中没有出现问题的单位在全镇进行通报表扬,并予以现金奖励。出现问题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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