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效,大力提升我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推进全县种养结合和农牧循环经济发展。按年度、分批次,整村、整镇(街道和乡)、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环境得到进一步提升和改善。
二、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按照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乡镇街道落实属地责任,对辖区内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负总责,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加快推进排查、监管和整治工作。
(二)分类整治。按照养殖场、专业户、散养户进行分类整治,畜禽养殖场户要按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模式》《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和验收标准,建设、完善设施设备。
(三)日常监管。根据实际生产需要和畜禽养殖场户的现有设施设备水平,突出实用性和实效性,重在完善提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达到设施健全、正常运转、就近消纳、种养结合。
三、任务目标
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建率:
场户目标:
1、养殖场:达到100%,在20xx年第3季度完成验收,并督促保持长期运行、正常使用。
2、专业户:20xx年底前达到60%,20xx年底前基本完成,并督促保持长期运行、正常使用。
3、散养户:在20xx年底前形成工作氛围,20xx年底前达到规范标准,并保持养殖区清洁卫生。
村镇目标:
整村完成,整镇达标。20xx年底全县50%的村完成,25%的乡镇整镇达标;20xx年上半年全县70%以上的村完成,50%的乡镇整镇达标;20xx年下半年全县90%的村完成,90%的乡镇整镇达标;20xx年上半年全部完成。
四、标准措施
以种养结合和农村清洁能源为主要利用方向,根据“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径和资源化利用“12321①”要求进行配套完善,同时选择适当工艺技术模式。
1、源头减量。通过采取良种良法、科学饲料配方、合理饲养密度,采用节水型饮水设施设备,干清粪工艺等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
2、过程控制。(1)养殖场(户)全面落实要求,配套建设储粪棚、污水沉淀池、干湿分离、雨污分流、去除异味等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使用,粪污不外排。(2)建设暂存设施、无法进行全量无害化处理的,要与第三方处理中心(收集处理点、区域性收集处理中心、其它有处理能力的企业),建立委托处理机制。
3、末端利用。主要是肥料化、能源化、基质化利用。通过种养结合使畜禽粪肥得到充分利用,通过沼气工程实现粪污能源利用,也可用于生产加工栽培基质或培养基质。要建立健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
4、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艺技术模式。
5、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
五、验收工作
(一)整村完成。整村整治完成后,乡镇街道组织初验,每初验合格3-5个村(要求集中连片)后,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和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联合组织验收。
(二)整镇达标。乡镇街道90%以上的村(要求相对集中连片,养殖重点村必须包含在内)验收合格,乡镇街道向工作专班申请整镇达标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专班,县发改、财政、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执法、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畜牧等部门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畜禽粪污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督查和考核。
(二)加强日常监管。验收合格的,由工作专班发文公布,乡镇街道经常组织巡查、监管,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及时查处整治。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管理服务中心加强面上巡查、指导。
(三)加强绩效考核。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纳入乡村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考核。乡镇街道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市级以上部门单位转办信访件,经查属实、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约谈乡镇街道负责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等工作任务,集中解决水库上游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畜牧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布局规划,完成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粪便雨污分流,污水贮存、处理、资源化利用设施配套建设和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坚决对禁养区内养殖户实行关停并拆除棚内设施或转产,坚决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扰民、信访高发态势,集中解决养殖污染问题。
二、工作任务
1、托清畜禽养殖底数。各管理区、村在前期统计上报反馈底子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排查摸底,切实摸清底数,掌握辖区内养殖情况,确保底子清,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打好基础。
2、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改造提升。7月30日前对非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配建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除臭设施,养殖场周围环境卫生进行清理达标。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养殖场(户)依法清理取缔。
3、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清理取缔或转产。禁养区(水库二级水源地保护区、镇驻地、沿河50米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禁养区内畜禽养殖户进行清理取缔或转产。
4、建立长效机制。在非禁养区实行准养证制度,对符合养殖标准、配建合格由镇畜禽污染整治专班验收的放准养证,对不符合养殖标准的不予发放准养证,并下达停养整改通知书,整改合格后再允许养殖。在禁养区建立兽医站、管理区、村三级监管机制,各村加强巡查,发现反弹及时上报管理区,管理区上报镇级层面,及时制止,确保禁养区不反弹。
三、工作标准
1、非禁养区养殖户整改提升标准
(1)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三级沉淀池,沉淀池上方安装防雨设施,铺设养殖棚通往沉淀池的排污管道。
(2)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储粪场,储粪场上方安装防雨设施。
(3)养殖棚舍内安装除臭设备,并正常使用。
(4)养殖棚舍周边无污水、无污粪,清洁干净,无直排现象。
禁养区养殖户清理取缔或转产标准
(1)全面停止养殖或者转产,未转产的需要拆除养殖设施,拆除养殖棚或养殖圈舍;转产的需要拆除养殖设施。
(2)全面停止养殖或者转产后,需清理圈舍及周边粪污及垃圾,达到地面干净,无污水污物存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班子成员包扶所在管理区的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牵头各管理区完成辖区内禁养区清理取缔或转产,非禁养区内改造提升工作。各管理区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各村加快整治进度。兽医站负责对非禁养区整改提升提供技术指导,确保养殖户提升有标准可依。
(二)严格验收工作。实行销号制度,整治完成的及时上报,镇考核办、兽医站、环保办联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销号。
(三)发挥各方合力。动员镇、村两级党员干部及职能部门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动员非禁养区、禁养区养殖户的亲属朋友工作,引导养殖户自觉进行拆除或改造提升。兽医站与放苗中间商签订放养保证书。强化各级联动,对拒不拆除或整改提升的,报县农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建立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对禁养区、非禁养区内养殖场(户)清理取缔及改造提升工作实行每日一调度、两日一通报制度。对各管理区、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开展情况和工作进度以简报形式进行通报。
五、工作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管理区、村,实行百分制考核,各管理区成绩为所辖村成绩的平均值,成绩列入年终考核成绩。
(一)禁养区
(1)自即日起实施停养验收制度,各村畜禽养殖户清栏后利用一至两天时间拆除养殖设施,清理周围环境卫生,报畜禽污染整治领导小组等待验收,每出现一户清栏后不上报、不验收的,扣所在村2分,并限期整改。
(2)从即日起每发现一处养殖场(户)清栏后反弹复养的扣村5分,并限期拆除。对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根据以上标准加倍处罚。对工作落后的,给予相关责任人组织处理,并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禁养区内20xx年7月30日前应全部清理治理完毕,到期禁养区内仍有养殖场(户)未清理取缔的,扣村10分,并限期拆除,对弄虚作假的根据以上标准加倍处罚。
(二)非禁养区
非禁养区内20xx年7月30日前应全部提升改造完成。每出现一处未按照标准提升改造的扣村5分,并限期整改。
非禁养区内每出现一例虽提升改造完成,但在养殖过程中存在“建而不用、用而不管”致使粪污直排的,扣所在村10分,并限期整改。
(三)加减分项目
1、自即日起每转产一处加村5分;每发现一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养殖场扣村50分。
2、每出现一例因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不力造成群众拨打12345热线电话或造成信访案件的,一经查实,扣所在村10分,并限期整改,禁养区内养殖场一律关停,适养区内养殖场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限期关停,并清理在养畜禽及养殖设施。
(四)考核兑现
年底考核得分前10名的村和前3名的管理区,分别授予“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先进单位”。考核得分最后2名的村和最后1名管理区取消一切评先树优资格。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市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的通知》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加强监管,遏制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回应社会关切,即日起在我县开展校外培训机构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如下。
一、集中整治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等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一系列文件和措施要求,进一步压实各地有关部门责任,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对校外培训机构反响强烈的问题,不断促进全县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二、集中整治范围
(一)集中整治对象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二)集中整治内容
1.对证照、收费、教师资格、疫情防控、授课内容、社会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应该公开但未公开的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行整改。
2.对发现聘用在职教师任教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3.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开除教师队伍。
4.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5.社会组织机构办学,必须经民政局审批其相应资质,在其具备法人资格后,再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办学许可证。
三、集中整治步骤和时间
专项治理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部署阶段,20xx年1月10日前完成。紧紧围绕集中整治任务,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
第二阶段:全面摸排阶段,20xx年1月20日前完成。通过走访、培训机构申报等途径,对属地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摸排,并逐一建立工作台账。
第三阶段:集中整改阶段,20xx年2月10日前完成。针对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逐一进行整改落实。
第四阶段:总结报告阶段,20xx年2月20日前完成。
形成我县集中整治专项报告,报送市教育局,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职责分工
1.教育局负责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办理《办学许可证》的相关事宜及审批。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营业执照的办理及审批。
3.教育局负责集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教师资格、教学设备、安全隐患、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4.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中整治行动中校外培训机构的经营范围、食品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检查。
5.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6.各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统计人员要随时待命,配合检查组做好集中整治工作。
五、组织实施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推进落实。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限要求,压实工作责任,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
2.强化舆论引导。整治过程中,要注重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和举办者认识到本次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合法性及其重大意义,取得全社会对治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县各职能部门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做好对群众的举办者相关咨询服务。各乡镇要定期对社会公布本地获得办学许可审批培训机构名单,引导家长选择规范合法的培训机构或者辅导班。
3.建立长效机制。各乡镇政府要配合县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属地培训机构、辅导班的日常监管,做好跟踪服务指导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治理工作成果。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联合检查组对停办、取缔后新出现的无证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整治后反弹。对有办班意向或自行筹建中的培训机构、辅导班,各乡镇政府要协调县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提供帮助,督促其按标准和程序办理。
4.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组成督导检查组定期对推进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下发督查通报。专项整治结束时,县政府将对各乡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5.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辅导班证照办理。证照不全是本次集中整治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为有效解决这一事项,县教育局党组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办学许可证办理工作专班,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统筹协调,督促压实责任,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避免推诿扯皮,为群众办理审批手续提供便利条件。
为全面贯彻党的关于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要求,大力实施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有效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养殖管理,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我镇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规定,结合我镇畜禽养殖污染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规范管理,控制和削减畜禽养殖排污总量,推广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原则。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由镇政府统一领导,环保所、畜牧兽医站、国土所、水利站、村建办、派出所、经管站、各责任区等相关单位、站所依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
2、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各个畜禽养殖场(户)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加大治理力度。
3、养殖环保优先。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新建养殖场必须充分考虑土地的承载能力,采用干清粪工艺,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实现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新建或改扩建养殖场必须三证一备案,即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养殖用地备案证,原有的规模养殖场、专业户全部按要求配建畜禽粪污设施。
二、整治目标
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完成非禁养区内存在污染的畜禽养殖场(户)综合治理,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养殖场(户);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严格执行镇农用设施用地审批制度,实现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排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做到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三、整治范围及工作标准
对禁养区养殖场(户)实施关停
对全镇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实行全面关停。
(一)做好非禁养区养殖场(户)污染治理工作
1.镇范围内所有畜禽规模养殖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标准:生猪≥500头(年出栏量)、奶牛≥100头(存栏量)、肉牛≥100头(年出栏量)、蛋鸡(鸭)≥10000只(存栏量)、肉鸡(鸭)≥50000羽(年出栏量)、羊≥500(年出栏量)、兔≥3000(存栏量)。2.镇范围内所有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3.整治标准:畜禽规模养殖场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相关标准实行,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按照《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执行。
(二)重点治理污染防治设施不配套、种养结合不紧密的畜禽养殖场(户)。按照“一控两分四防两配套一基本”的原则实行。“一控”,即改进节水设备,控制用水量,压减污水产生量。“两分”,即改造建设雨污分流、暗沟布设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实现雨污分离;改变水冲粪、水泡粪等湿法清粪工艺,推行干法清粪工艺,实现干湿分离。“四防”,即配套设施符合防雨、防渗、防溢流、防异味要求。“两配套”,即养殖场配套建设贮粪场和污水贮存池。“一基本”,即粪污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对粪污处理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环境污染严重的养殖场(户),由环保所协同市级相关部门执法,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上成立由镇长任组长,镇政府分管环保、农业领导任副组长,环保所、农业办、畜牧兽医站、村建办、国土所、经管站、镇纪委、各责任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镇环保所设办公室,由蒋金亭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执行、指导督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以各村为单位,镇级相关部门各尽其责,共同打赢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攻坚战。关停、整改畜禽养殖场(户)的牵头单位为环保所,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配合单位为镇纪委、派出所、环保站、财政所、农业办、畜牧兽医站等部门。
党政办公室职责:负责整治工作的相关督查考核工作。
镇环保所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验收,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列出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户)清单,督促各村(社区)在20xx年6月30日前依法关停;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减排核算和考核;督促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评登记;组织开展《畜禽规模化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专项检查,建立定期巡查制度,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畜牧兽医站职责: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还田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建设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设施;因地制宜推行经济高效的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模式,推广全量机械化施用;加强技术和装备支撑,着力破除粪污资源化利用过程中的技术和成本障碍;开展标准化示范创建;指导畜禽养殖场(户)采用减量化节水工艺,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种养循环利用设施,配套足量的粪肥还田土地消纳面积;配合环保所做好畜禽养殖场(户)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验收。
镇纪委职责:负责对全过程开展监督监察,对发现的问题和违纪违规行为坚决打击。
派出所职责:负责维护畜禽养殖污染整治现场执法秩序,依法查处环境违法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镇综治信访办职责:负责依法维持整治工作相关秩序。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xx年6月1日-6月5日)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成立组织领导机构,畜禽养殖污染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做好养殖场(户)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动员、引导养殖场(户)自觉开展整治行动。
(二)调查摸底阶段(20xx年6月6日-6月10日)
摸清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状况,以整治方案实施为契机,各责任区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规模、现状,摸清底数上报,环保所、畜牧兽医站根据摸排情况对全镇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调查分析,掌握情况,分类列出整治名单。
(三)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6月11日-7月21日)
针对调查摸底的情况分类开展整治。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积极采用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方式,大力推广雨污分流,采用干清粪工艺,实现粪尿干湿分离,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贮粪场和贮液池等粪便污水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防止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渗漏、散落、溢流、雨淋、异味散发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四)检查验收阶段(20xx年7月22日-7月30日)
1、检查应治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否按照《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相关标准,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是否按照《省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户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执行,是否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污水。
2、对达到治理标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验收。对拒绝整治或不达标的养殖场(户),由环保部门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重新明确治理期限。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养殖场(户),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由市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拘留;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停业、关闭决定,经催告仍不履行的,依照相关法律委托镇政府代履行。
3、组织督导检查。20xx年8月份,镇政府组织督导组对各责任区限期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不彻底的养殖场(户),每发现一处对所在责任区通报批评。
五、建立长效机制
畜禽养殖污染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关系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管理。
(一)科学规划养殖区。按照城乡发展要求、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以及畜禽市场需求情况,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由环保所牵头会同村建办、国土所、水利站等单位制定全镇禁养区划定。
(二)严格畜禽养殖审批程序。投资新建养殖场,养殖场主应首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向镇政府提出申请,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召开农用设施用地联席会议,同意后发放备案申请表,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备案申请表报市国土局备案,不符合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建设单位未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直至责令恢复原状。用地未经土地部门审批或未经环保部门评估的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户),畜牧部门不得给予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得提供检疫、防疫服务。
(三)落实常态化监管机制。养殖场场(户)负责人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保证畜禽粪污设施正常运行,按技术指导要求完成畜禽粪污的资源化利用,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监管责任人,各村网格员为日常巡查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督促养殖场(户)整改,拒不整改及时上报畜禽粪污整治领导小组,保持常态化运行,切实改变脏乱差的状况。
为加强农业领域内环境治理,降低对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县政府安排,经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到12月底,在全镇范围内集中开展农业领域内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农药减量控害、化肥减量增效。
立即行动,排查隐患。各农村社区、村要立即组织人员,深入本辖区相关区域,积极开展调查摸底和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排查农村的垃圾堆、田间地头、河塘沟渠等部位,是否有废弃农药瓶、罐、桶、袋等包装物,一经发现要及时做好回收工作,防止污染环境。积极大力推广农业有机肥,减少农药使用量,确保农业安全生产。
开展农用地膜回收利用。
认真按照农用地膜回收清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抢抓农业生产关键时间节点,健全协调机制,细化任务目标,层层压实责任、务求转出实效。做好工作计划,全面查摆农用地膜回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补齐工作短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引导督促农民和各类生产经营主体捡拾回收田间、田边、棚边等处残留的地膜。在果树主产区聚焦苹果采摘关键期,开展废弃农用反光膜专项整治。要加强工作指导,积极创造条件,在重点社区、村因地制宜设立临时废旧农用地膜储存场所,方便农用地膜回收。对于无利用价值的废旧农膜,由使用者收集整理后,及时清运至农村生活垃圾回收点。
农作物秸秆回收利用。
加大宣传力度,针对农业生产中的秸秆问题,紧紧抓住生产过程中秸秆还田、秸秆加工利用等方式,确保全镇范围内小麦、玉米秸秆、农业蔬菜秸秆等不乱堆乱放、不露天焚烧等。合理有效的综合利用,确保农作物秸秆在农业生产中发挥最大效益。
畜禽粪污处理。
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拉网式排查,针对养殖场、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使用情况,建立督查整改台账,严禁粪污乱排乱倒现象发生,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全镇畜禽养殖环境运行良好。
渔业养殖污染处理。
组织辖区内渔业养殖户(企业)开展养殖区域垃圾清理工作,对渔业养殖生产区、生活区、进排水渠道等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收集清理渔用投入品包装、生活垃圾等养殖副产物及废弃物,收集的废弃物集中放置在自己仓库或者其他废弃物存放安置点。
加强监管,规范行为。
各农村社区、村要认真摸排线索,严厉查处不履行破坏农业生产环境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规范破坏农业生产环境的处理行为。对拒不履行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要及时将线索移交上级农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扎实推进,确保实效。
各农村社区、村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督察考核办公室等将进行抽查督导,并将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年底对社区、村庄农业考核内容。同时要引起高度重视,合力推动我镇农业领域环境大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导考核工作的责任感
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业生产环境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镇农业生产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请各社区、村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农用地膜回收清理专项行动,留存好影像资料。
为全面推进我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xx〕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健全完善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
(一)鼓励大型养殖场、屠宰场建设达标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对自身产生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建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采取“场户交送、统一收集、集中处理、部门监管”的处理模式,建设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全县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以及未通过环评的养殖场(户)均应委托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应组建专业收集队伍,配备专用收集运输工具,建立收集制度,完善收集措施,统一收集各乡镇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要采取专车专人、流动收集、全面消杀的办法,确保对病死畜禽及时、安全收集。
三、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加工、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者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或者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养殖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县政府的要求,迅速、有效地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因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死亡或者须扑杀的染疫畜禽,送交指定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畜禽养殖者在养殖档案中要明确载明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全县范围内有关生产经营者均须签订承诺书,对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出公开承诺,履行主体责任。不具备自行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者均须委托取得资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单位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
(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组织有关单位和村级基层组织、动物防疫员队伍通过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辖区内畜禽养殖、屠宰、经营、运输等从业者信息,逐场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员,形成网格化监管格局,建立健全监管台账,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全覆盖。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弃置在辖区内的病死畜禽,一经发现要及时组织收集处理,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向上级政府报告。
(三)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
1.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其他有关部门执行监管职责,负责技术规范制定、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统计报表的收集汇总以及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行政案件的查处;督促养殖户、屠宰企业与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签订病死畜禽委托处理合同。负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产品(如有机肥)的推广使用。
2.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畜禽进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流通环节、餐饮环节的行政案件。
3.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屠宰、收购、运输、加工、销售病死畜禽刑事案件。
4.环保部门负责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5.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的落实。
6.发改、工科、财政等部门要在项目安排、创新奖励、资金扶持等方面,支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
四、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
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中心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死亡报告制度,养殖业主要及时将畜禽死亡情况向所在乡镇兽医站、县无害化处理中心、保险公司(投保业户)报告,并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保险公司负责及时进行病死畜禽的勘验、保险理赔工作。无害化处理中心及时到场收集病死畜禽,乡镇兽医站出具加盖印章的《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并作为保险理赔的必备依据。无害化处理中心对收集的病死畜禽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和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建立无害化处理报告制度,按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要逐步建立无害化处理监控与管理信息系统,构建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控平台,实现县、乡两级监控,以及从收集、运输、处理和产品流向全程可控、可追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建立由分管副县长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考核制度,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食品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年度考核重要内容,严格进行检查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失职渎职人员责任,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配套保障政策。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机制。对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每处理一头我县范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病死猪,县财政按照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农〔20xx〕130号)给予无害处理费用补助。处理其它疑似疫情产生的大量病死畜禽时,由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贴方案。要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不断完善财政补助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中心能够正常运营。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对无害化处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处理病死畜禽的自觉性。县畜牧兽医部门要按一户一张明白纸的要求,印制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宣传材料,免费向养殖场户、屠宰场、经纪人、运输车主等发放,确保无害化处理法规政策进场入户。各乡镇要在村居主要道路、重点场所等通过张贴宣传挂图、标语等形式加强宣传,为全面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营造良好氛围。县政府依托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运输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四)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
根据《省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鲁社区治理组〔20xx〕1号)、《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发〔20xx〕36号)、《关于印发集中整治规范村(社区)“牌子多”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社区治理组〔20xx〕1号)及20xx年1月12日会议精神和要求,为切实解决村办公服务场所机构、制度等牌子数量多、种类多、形式多、虚名多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村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按照“全面清理、集中整顿、规范准入、减负增效”的总体目标,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有据;精简实用,方便群众;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的基本原则,对村办公服务场所的机构、制度等牌子过多过滥进行纠治,集中解决好“强行挂牌、考核挂牌”问题,坚决做到“牌子减下来,服务提上去”,从源头上遏制村挂牌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更好地为基层松绑减负。
二、工作任务
(一)严控机构牌子。在村办公服务场所门口,可保留悬挂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民兵连、村党群服务中心4块牌子。在村办公服务场所内部,可保留新时代文明实践站、综治中心、集体经济组织、退役军人服务站等4块牌子。对工作性质相似、涵盖内容相近、服务对象相同的内部牌子,进行合并整合(见附件)。对标识与功能不符,无实质性业务,或者已经失效的,一律摘除撤销。
(二)清理制度牌子。除确需群众知晓的公示、警示性牌子(如活动须知、注意事项等)外,内部的组织架构、人员名单、职责制度等牌子一律不准上墙。入党誓词、党员权利与义务和发展党员程序,悬挂在开展党员活动的功能室内。有关村规民约、业务公开内容或办事指南、服务流程等,可统一进入公开栏、宣传栏,或者编印服务手册、折页等“政策一本通”“明白纸”,有条件的可通过电子显示屏、微信公众号等宣传或展示。
(三)规范挂牌样式。在村办公服务场所门口悬挂的4块工作服务机构类牌子,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有明确规范制式要求的外,样式一般以长条型竖牌为宜,牌子的尺寸根据建筑物的大小合理确定(大小在200cm×30cm以内为宜)。党组织牌子为白底红字,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牌子为白底黑字,字体以宋体为宜,牌子上下字体大小要协调。对于内部允许保留的4块牌子,由业务主管部门(牵头部门)确定牌子样式,提倡在村办公服务场所内部,制作集合式标识牌或功能性指引牌,可注明联系人和服务电话,方便群众办事。各村可按照统一规格样式,组织逐步替换、次第更新,不搞“一刀切”、大呼隆,对于符合上述规定标准的牌子,不再进行更新撤换,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基层负担或造成新的浪费。评比达标表彰类、创建示范活动类,牌子样式遵照主办单位规定,挂牌方式坚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尊重村级组织和群众意见,做到简明、规范、有序,确保村民服务活动空间最大化。
(四)严格清单准入。严格落实《市社区工作事项清单》(社治办〔20xx〕1号)有关要求,对社区工作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非清单内事项,不得转嫁给村承担,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向村派任务、下指标、挂牌子,不得以部门文件、系统会议部署、领导讲话、“一票否决”、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形式变相向村下派职责事项,从根本上减轻村委会行政工作负担,增强自治服务功能。
三、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按照县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把集中整治、规范村“牌子多”问题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时间节点、职责分工等,切实抓好此次集中整治规范组织发动工作。
(二)自查自纠。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全面自查自纠,摸清所有村各类牌子的底数,立即着手清理所有应该清理的牌子,同时,按照市《集中整治规范村(社区)“牌子多”问题的工作方案》(社区治理组〔20xx〕1号)要求悬挂统一制作的牌匾。
随着气温的降低和极端恶劣天气的增多,我县今冬明春的鱼类安全越冬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鉴于此,为提升全县养殖鱼类安全越冬技术水平,提高越冬成活率,降低越冬损失,保障明年渔业正常生产和市场有效供给,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在总结以往越冬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县养殖鱼类安全越冬指导方案”,希望各乡镇、国营水库,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越冬水域的实际制定本地的越冬技术指导方案,及时指导养殖企业、养殖户等越冬单位,提高养殖鱼类越冬技术水平。
一、提高明冰比例,及时扫雪除尘,保持最好的透光度
冰下水体中的溶解氧主要来自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俗称的“生物增氧”。因此,越冬初期封冰的冰质好坏直接影响到越冬期间水体中的溶解氧的高低和越冬鱼类的安全,所以越冬的冰面必须保持较大比例透光效果好的明冰,及时扫雪除尘,让冰面保持清洁透明,让冰下有足够的光照,确保光合作用的充分进行。
1.合理处理池塘乌冰,保证明冰比例。乌冰的出现多数是由于封冰时遇到大风或雨雪天气,导致冰层出现皱褶或含气泡、杂质等导致透明度低下。如果乌冰层较薄,可采用船压破等人力的方法将乌冰捞出,重新冻结明冰。如果乌冰较厚时,可等到冰层能承受人的重量,利用切割机械把冰分块破解并把乌冰推入靠边的冰层中,露出的水体重新冻结明冰。此项工作需要多人配合完成,做好人身安全保护措施,注意操作安全。
2.扫雪除尘,保持冰面光洁。池塘冰面扫雪除尘一般可采取人力或机械来完成,扫雪除尘面积应达到池塘越冬面积的80%以上。大中型水域扫雪除尘应采用机械来完成,前期可采用小型机械进行清除,后期可采用大型机动机械进行(扫雪车),效果较好。大中型水域除雪时应选择水体较深,越冬鱼类集中的区域进行选择性除雪,可采用打雪趟子方法进行,除雪时一定强化安全措施,确保除雪机械和人员安全。
3.及时清扫,提高效率。一般雪停后应马上清扫,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明冰,达到最佳透光水平。
二、加强监测,科学分析,提高技术指导和管理水平
越冬期间对越冬水体的溶解氧、氨氮、亚硝酸盐、浮游生物等相关水质指标进行必要的监测,是保障越冬鱼类安全的前提条件,实际越冬过程中多以对溶解氧监测为主。
1.合理确定监测频次。一般刚封冰时,日照时间较长,冰层较薄,透光率高,如果冰质正常,一般不会出现低溶氧,监测的间隔可以长一些,但随着冰层的加厚和日照时间的缩短,加之水质的改变,监测的间隔将适当缩短。通常情况下11月至12月中旬,每1周或10天测1次;12中旬至次年2月,每3天~7天测1次;此后至冰开始融化,每10天测1次。如果溶解氧一直保持在6~15mg/L安全的范围,波动不大,间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溶解氧较低、变化幅度较大的水体,间隔时间应缩短,监测的频率适当高些,在低氧或波动较大的时期每天监测1次。
2.科学分析检测指标。当溶解氧波动较大时,如在2~3天内变化幅度达到40%以上,要进行水质综合指标检测,尤其是浮游动物、植物的数量指标检测,找到溶解氧波动的原因,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一般经验值是:当溶解氧降低至3.5mg/L时,应及时采取增氧措施,确保在短时间内能保证溶解氧达到5mg/L以上。当溶解氧大于15mg/L,也应采取降低溶解氧措施,避免气泡病发生。
3.综合防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在做好水质检测的同时应提高综合防范能力,加强巡塘和观察,尤其对冰眼处要勤观察,注意水体中的浮游动物和越冬鱼类的活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三、科学合理施救,降低越冬损失
150余天的越冬期,越冬鱼类要受到水体环境、天气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仍难免会出现意外,为了把损失降到最低,必须采取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者综合的方法进行救治。
(一)预防低溶氧
1.注水补氧。就是把含氧量较高的水,或者是把经过一段流程,把水中溶氧增加的水注入越冬池,来提高越冬池水的含氧量,同时又补充增加了越冬池的水量。
2.增氧机补氧。最好使用射流式增氧机增氧或纳米管微孔增氧机械,将空气注入冰下水体,使空气扩散到冰下水中,从而增加水中的氧气。此方法操作简便,效果较好,大功率的适用于小水库。尽量不使用叶轮式增氧机增氧,降低水温过快,容易造成小型越冬水体的水温降至1℃以下,导致越冬鱼类冻伤。
3.原池水循环补氧。是在无水源的条件下采用的一种补氧方法。将越冬池中缺氧的水,通过电力等动力带动水泵,将水提出或搅拌,使之与空气充分接触,以提高水中的溶氧,然后再流回原池,增氧效果明显。但是该方法在面积较小的水面尤其是气温较低时不宜长时间应用,容易造成水温过低,冻伤越冬鱼类。
4.增氧剂增氧。泼洒化学增氧剂,按照产品说明操作,均匀泼洒,可防止低氧、解救缺氧。此方法成本较高,只能用于救急,不是提高水体溶解氧的根本方法。
5.施肥增氧。该法方法是最为常用的“生物增氧”法,也是相对科学实用的增氧措施,而且保持的增氧效果持久,但是从施用到发生作用的时间较长,应提前施用。磷酸盐是浮游植物光合作用的限制性因子、越冬水体可施放过磷酸钙来补充。如果施用氮肥(如尿素、铵盐)要慎重,在pH>7的冰下水体中易产生氨,对鱼有害。
透光良好的越冬水体、水中无大量浮游动物、水色又较深(透明度低于50cm)而溶氧仍大幅度下降时,就应当施肥。对一些长时间不能补充水或补水而水源营养盐含量极少的水体,在封冰后不久就应着手施肥。生物增氧施用化肥时,最好使用磷肥,少用或不用氮肥,避免氨氮升高,致鱼中毒。
越冬池水中因营养盐不足而使浮游植物产氧减少引起氧量下降时,要追施无机肥,方法是:将硝酸铵和过磷酸钙混合装入稀眼布袋挂在冰下。挂袋深度应超过最大冰厚。施用量约为2m水深时亩施硝酸铵2.5~3kg,过磷酸钙1.5~2kg。不缺氮肥的可以只施过磷酸钙。水中营养盐含量可以测定,也可以通过观测池水溶氧、水色、浮游动物变化来判断。如扫雪透光良好的池塘,水中没有大量浮游动物的池塘,要定期添注新水以保持水深,切忌大量补水,以免抑制浮游生物的繁生。
水源方便的越冬池,应定期向越冬池注水,一般20~30d注一次。具体多长时间注一次水,每次注多少,要依越冬池水位下降和溶氧情况来确定。注水是安全越冬的有效措施。
(二)预防高溶解氧
高溶解氧主要是由于水体过肥,光合作用过强造成的。当水体中的溶解氧长期处于大于15mg/L,或者更高时,极易引发越冬鱼类气泡病,主要表现为鱼体的体表、鱼鳍等部位出现泡状,并发症状是体表局部溃烂和水霉病,死亡率非常高。由于多数养殖者只关注低溶氧,忽略高溶氧,因此在每年的越冬过程中都会发生越冬鱼类因发生气泡病而造成大批死亡的事例。
预防的方法主要是随时观测水质监测结果,当发现溶解氧长期处在15mg/L以上,并有继续上升的可能时,可采取换注井水或浮游植物含量较少的江河、水库水,降低水体的肥度。也可以在降雪后适当减少清雪面积,降低光照强度,从而减弱光合作用,达到降低溶解氧的目的。
(三)预防有毒有害因子
水体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氨态氮、亚硝酸盐、硫化氢等,越冬期应经常检测水体,及时加以预防。当水体pH值低于5时,可通过冰眼全池灌注生石灰浆,每亩40~50千克;氨态氮、亚硝酸盐、硫化氢过高时,应换水或适当开启增氧机。在机械增氧效果不好的情况下,氨态氮浓度偏高则每亩使用沸石粉40~50千克;亚硝酸盐浓度高则使用食盐降低亚硝酸盐对鱼的毒性,每亩用5~10千克;硫化氢浓度高,可使用硫酸亚铁解除,每亩用0.3~0.5千克。
为深刻吸取“6.13”湖北省十堰市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全面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按照燃气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全面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彻底整治全区燃气建设、经营、使用、管理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从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全面落实燃气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区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建党百年营造良好氛围。
二、整治重点
(一)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一是深入排查企业是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在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设施运行、安全责任制落实、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投入、硬件设施运行维护、设备检测、安全教育宣传、人员持证上岗、承包商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及应急演练等方面的运行情况。二是深入排查企业是否对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了彻底整改,对于存在重大隐患但无法立即整改的问题,是否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整改方案,并明确责任人员、整改措施、完成时限。三是重点检查各液化气站使用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瓶充装燃气等情况,以及是否严格执行持证上岗等情况。(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
(二)工商企业用气安全。一是检查工商企业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日常自检是否到位,检查记录是否详实、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运转是否正常、阀门开关记录是否建立等情况。二是检查燃气设施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及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测检修情况,检查警示标识、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应急物资等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牵头单位: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管道燃气企业、各液化气站)
(三)学校食堂用气安全。一是检查学校食堂供用气合同签订情况、日常自检是否到位,检查记录是否详实、燃气泄漏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运转是否正常、阀门开关记录是否建立等情况。二是检查警示标识、安全监控、消防设备、防雷防静电、应急物资等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牵头单位:区教育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管道燃气企业、各液化气站)
(四)农村用气安全。一是检查是否严格落实农村燃气“双安全员”制度,实现了农村天然气管理全覆盖。二是检查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应急抢修服务机制,确保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及时反应、迅速处置,是否按要求定期组织了燃气安全应急演练。三是检查村居用户用气场所是否符合规范,并保证安全条件相对稳定。四是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或拆除燃气设施的行为。五是检查是否存在燃气表后操作阀设置不合理、操作不方便、设施不关闭,燃气管道、计量器具被装修箱柜包裹密闭等现象。六是检查供气企业是否留存检查记录,并建立“一户一档”台账,加强对用户用气安全的宣传。(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镇、镇、镇、镇、街道,各管道燃气企业)
(五)城镇用气安全。一是检查城中村及城区平房用户是否存在不安装报警器、管线锈蚀严重、超期服役、私拉乱接和冬季采用燃气炉直接燃烧取暖等情况。二是检查是否存在物业代管供气行为的小区,对物业代管小区供气移交推进情况,特别是对城区老旧小区和“三供一业”移交小区供气情况进行检查。三是检查超期服役燃气设施更新改造情况。检查燃气企业是否对超期服役燃气设施进行了集中摸排,是否制定了分批次改造计划。检查20xx年我区3000户改造任务推进落实情况,在改造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安全巡查、专家检查、入户排查、检测检修和管线周边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控等规定。7月10日前,各街道、各管道燃气企业将物业代管小区移交和超期服役小区有关情况及移交改造计划报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街道、街道、街道、街道、区住建局,各管道燃气企业)
(六)地下燃气管网安全。一是检查是否对存在超期服役管网、占压管网等安全隐患进行了及时的排查整改。二是检查是否存在地下燃气泄漏到下水道、泄漏到密闭空间等形成大范围爆炸的安全隐患。三是检查是否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是否对缺损或破坏的警示标志进行及时维修。四是检查是否根据目前对地下管线普查的要求开展了相应的活动,并登记造册。五是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对地下管网进行定期检验检测。7月10日前,各管道燃气企业将地下燃气管网图及管道占压自查统计情况报区综合执法局。(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管道燃气企业)
(七)智慧燃气系统运行效能。一是检查各管道燃气企业是否建立了智慧燃气系统并运行,特别是检查地下管线泄漏报警检测系统运行情况。二是检查是否在天然气管网和下水管道交叉地段安装了报警系统。三是检查是否实现了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智能化安全监管,实现了及时报警、实时监测、自动控制。(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管道燃气企业)
(八)检查开展“打非治违”行动效果。一是检查已开展的打击无证经营、打击超许可范围经营等活动效果。二是检查是否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燃气汽车加气站和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瓶组气化站。三是检查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擅自在工业企业内部设立CNG、LNG供气设施的行为,是否存在非法运输CNG、LNG等行为。四是检查是否按规定对擅自设点、倒罐、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五是检查是否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气源等行为。(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工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综合执法局、公安分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
(九)供气服务。一是检查各燃气企业是否配备了充足的工作人员,按照每年两次的标准到住户家中开展燃气检查、指导和安全知识宣传。二是检查各燃气企业是否按照标准建立了相应的服务设施和场所,配备了完善的设施,并提供到位的咨询、报修、充值、抢修、检测等服务。三是检查各燃气企业是否按照市级部门气价文件售气,是否存在随意提高供气价格问题。四是检查各燃气企业是否存在对用户更换燃气表、燃气报警器、更换不锈钢波纹管收费较高情况。(牵头单位:区综合执法局、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各管道燃气企业)
三、任务分工
(一)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牵头开展本次燃气安全整治专项督查,对各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督导、调度各镇街、各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违反规定运输燃气的企业、车辆进行查处。
(三)区商务局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督促其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四)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督促其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五)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小区物业公司配合燃气企业对代管供气小区移交,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单位开展工地食堂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督促其与合法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区应急局会同区工信局负责对工业企业内部违规违法使用CNG、LNG行为进行查处。
(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无营业执照经营燃气、销售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充装企业超范围充装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进行查处,负责对供气价格超出政府定价行为进行监管。
(八)公安分局负责对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以及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九)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燃气经营、使用、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
(十)各镇、街道,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负责做好辖区内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一)各燃气企业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双重预防体系,强化应急管理,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制定整治计划,周密安排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区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部署要求,主要领导带队,抽调精干力量,迅速组织开展,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高效有序、取得实效。区政府成立专项督导组,对各镇街、各部门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二)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督导调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责任制,严肃检查并做好隐患整改记录,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个人反馈,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要在检查结果上签字。要严格落实“五个一批”要求,从严从实从细开展排查检查。区综合执法局要牵头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督导调度机制,实行“每月一调度、两月一通报”。各镇街、区商贸园管理服务中心要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整治,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综合执法局。
(三)强化宣传引导。创新宣传教育模式,提高用气单位和群众安全用气技能,提高防范意识。充分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加大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引导企业职工和群众积极参与隐患排查整治,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倒逼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推动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强化预案管理。进一步修订完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演练,并做好政府和企业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部门间联合会商、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信息畅通无阻。全区各燃气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值班备勤,做好应急物资、装备和信息保障等准备,确保一旦发生险情,能够第一时间出动,及时有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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