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县水利局关于开展河湖卫士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整治百日大会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巩固深化河湖卫士“春雷20xx”联合执法行动成果,全面落实全市水利系统河湖卫士监督执法行动和全省水利行业清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湖卫士中小河流非法采砂整治百日大会战,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行动目标
进一步巩固深化联合执法成果,持续保持对非法采砂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压实责任,创新举措,突出打击中小河流非法采、运砂行为,铲除群众身边涉砂黑恶势力,确保中小河流行洪安全,维护河道水域生态健康。
二、行动时间和范围
20xx年9月下旬至12月底,行动范围为全县各河湖水域,以中小河流水域作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
三、行动任务
(一)严厉打击小规模非法采、运砂行为
各相关股室、各乡(镇)水站务应加大日常执法巡查力度,突出交界水域、敏感水域和举报多发水域的执法力度和巡查频次;同时,加强对小规模偷采、非法开采的分析研判,进一步强化联合执法,创新执法方式和手段,从要害处着手,把握关键发力点,有效打击“蚂蚁搬家”式非法采、运、销产业链;加强行刑衔接,严格贯彻落实《省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非法涉砂案件,坚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整治效果。
(二)深入推进非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销毁
结合日常执法巡查、群众举报核查、开展专项行动等时机,深入开展非法采砂船舶(机具)排查,并积极联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清理整治私自建造、改装采砂船舶(机具)的行为,对非法采砂船舶(机具)切实做到“露头就打”,使其“无处藏身”。各相关股室、各乡(镇)水务站要持续推进“三无”非法采砂船舶(机具)没收切割销毁,从源头上消除小规模盗采问题隐患。
(三)加强非法砂场清理整治
深入排查并依法查处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砂场,重点清理取缔非法砂场、堆砂点和非法砂石通道,积极联系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加强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摸排,及时上报本级扫黑办核查处理,坚决打断非法涉砂利益链。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深入贯彻落实市水利局等九部门《关于建立河道采砂联合整治长效机制指导意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推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两法”衔接等长效机制落实落地;健全监管机制,压实乡镇村监管责任,积极发挥监管作用;拓宽举报渠道,依靠群众、引导群众、发动群众,在全社会形成打击非法采、运砂的强大合力,打一场维护良好河湖生态的人民战争。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县水利局河湖卫士办负责总牵头,规划计划和建设管理股负责政策指导和行业监督,各相关股室、各乡(镇)水务站分别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落实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加强执法规范。
严格依法执法,切实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和办案流程,公正文明执法,同时,按照要求于每月26号前及时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报送涉砂违法案件信息。
(三)加强执法保障。
加大执法设备器材保障力度,按任务需求配备个人执法记录仪、红外摄像机、夜视仪等执法取证设备。加强执法行动安全保障,为执法人员购买执法人身意外保险,配备个人安全防护器材,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保障执法人员和执法对象人身安全。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相关股室、各乡(镇)水务站要充分运用电视、网络和纸质媒体,广泛开展河道保护、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和专项整治行动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管护河湖、打击非法采砂的强大宣传攻势。同时,整治行动中应加强工作成效梳理,按照扫黑办“六清”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执法工作信息,并于12月28日前向县水利局河湖卫士办报送百日整治行动总结(如有突出先进事迹及典型案例可一并上报)。
根据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xx〕164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发改农经发〔20xx〕807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的意见》(发改农经发〔20xx〕102号)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国家、省市决策部署,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为目标,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到20xx年,全面摸清我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家底,制定各行业农村公共设施管护实施方案,编制县级管护责任清单,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
到2025年,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保障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
到2030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理机制基本健全,实现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
到2035年,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建立健全并管护到位。
三、重点任务
(一)明确各级管护责任。认真落实“四个责任”:一是落实属地政府的主导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负责制定辖区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清单,建立健全管护责任制度及相关政策。二是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今年9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摸清各自领域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基本情况,制定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对县各乡镇(街道)指导、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三是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的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级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建立制度、责任到人。四是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承担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
(二)完善管护配套制度。建立健全“五项配套制度”:一是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今年9月底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按照明确主体、明晰权责、落实责任原则,科学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形成以乡镇为单位清晰明确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台账,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地方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二是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时,要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拟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在设计使用期限内正常运行。三是建立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尝试制定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四是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优化多元的资金保障机制,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五是建立设施管护与脱贫攻坚衔接制度。加大对经济薄弱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补助力度,鼓励村级组织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经济困难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
(三)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健全完善“三类机制”:一是完善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属地政府(办事处)或村(居)组织管护。二是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属地政府(办事处)或村(居)组织负责管护。属地政府(办事处)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三是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工作协调,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
(二)加快责任落实。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构建既适应本地发展需要,又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标准、优化规范,确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强化业务指导,动态跟踪督查,确保高质量落实工作任务。
(三)强化监督考核。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已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全省信用管理体系,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护清单所列事项适时开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检查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
(四)加大保障力度。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同时,积极探索政府和社会运营模式,拓宽管护经费来源渠道,不断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投入力度。
(五)注重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在辖区范围内每个行政村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和宣传,让广大农民了解和接受“村级公益事业需村民共同出力出费”、“自己的家园自己建设自己管护”等道理,提升广大农村群众对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认识和接受程度,增强农民契约意识,引导社会各类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为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确保改革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和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城乡融合、服务一体,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确主体、落实责任,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管并重、协同推进的原则,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推进管护机制改革创新,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质量和水平,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到20xx年,全面完成本市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启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到2025年,初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到2035年,城乡一体化管护体制基本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一)有序推进管护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指南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指南》或《办法》),包括各类设施的管护制度、管护标准和规范,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20xx年10月份前完善《指南》或《办法》。〔责任单位: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体旅局、卫健局、应急局、林业局、城管局、广电网络公司、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下同)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管护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详见附件),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接,在明确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管护责任清单要明确管护对象,落实管护主体。管护责任清单实行滚动式管理,结合乡村振兴规划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实施,因地制宜,不断健全管护清单。20xx年10月份前完成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分类管护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我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基本情况。对没有收益的农村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市、乡(镇)、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对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市、乡(镇)、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并制定相关管护措施。对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并出台或完善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创新管护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强化政府调控引导服务意识和能力,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探索采取多样性管护模式,创新管护长效机制。
——政府购买服务模式。鼓励对非经营性设施管护开展市场化改革,逐步由政府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
——“建管一体”模式。探索建立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捆绑结合并同步落实制度,结合各类规划,合理布局、通盘考虑建设和运营维护。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项目建成运行时,管护工作同步到位。
——“城乡一体化”模式。梯次推进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
——自管模式。鼓励运营企业与村集体、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机制,鼓励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
——“使用者付费”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农户或使用者付费制度,合理确定付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和农户付费合理分摊机制。〔责任单位: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产权归承担项目实施责任的各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所有;明确划归村级组织或由村级组织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资等兴建的,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结合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纳入相关信息平台,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责任单位: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试点工作进度安排
(一)摸底阶段(4月30日前)
各有关部门对照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目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各行业改革清单,组织摸查我市现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数量、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管护费用等信息。各部门于4月底前初步完成本部门管护责任清单编制,并上报市政府审核。
(二)制定阶段(5月1日--5月31日)
各有关部门积极与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拟定管护细则,明确管护目标、质量要求、管护方法、操作规程及应急保障机制等;提出资金筹措方案、管护改革方案,报送市政府审核。
(三)推进阶段(6月1日--8月31日)
各有关部门按照制定的管护《指南》或《办法》,推进实施,不断改进、完善《指南》或《办法》。
(四)总结阶段(9月1日--10月31日)
全市完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试点工作,各有关部门形成总结报告,全面完成管护试点整市推进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联席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推动本领域行业管护工作落实;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市政府和行业管理要求,负责落实管护细则,统筹协调当地管护工作。充分发挥好村级组织作用,落实村级组织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中的责任;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直接受益主体的作用,调动农户主动参与管护的积极性,引导广大农户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责任单位: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负有监管责任,要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管护水平。〔责任单位: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运营企业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卫生所)、广播电视、养老服务设施等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责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局、城管局、广电网络公司、供电公司、邮政管理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筹措和管理,考虑我市实际和发展需要,统筹上级转移支付等资金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补助。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依规使用土地出让收入,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积极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相关政策,支持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运营,落实各类专项建设项目管护配套资金。村级组织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探索拓展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范围,适时组织推广。〔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安排相关资金时对管护机制建立较好、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给予倾斜支持。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管护主体和使用者信用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乡村振兴办、市发改科技局、财政局以及市相关行业主管〕
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管理,规范建设单位支付担保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有效遏制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依据《建筑法》(主席令第91号)、《担保法》(主席令第50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xx〕1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改革发展的意见》(政发〔20xx〕151号)、《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xx〕326号)和《关于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字〔20xx〕4号)等要求,制定我市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20xx年5月1日以来新开工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承包人应当同时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前向建设单位提供。鼓励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担保金额
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建设工程合同总价款的10%、不低于建设工程合同总价的5%。
三、担保机构
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机构原则上为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及具有承保资质的保险公司。
四、信用管理
对担保机构实行信用管理,担保机构在从事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况的,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布,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开展工程担保业务: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金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被保证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在保函备案时制造虚假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六)撤保或变相撤保的;
(七)安排受益人和被保证人互保的;
(八)恶意压低担保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不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工作要求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管理处(安监站)具体负责工程款支付担保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管理处(安监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款支付担保进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加大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手续时应当提供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复印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保函复印件存入安全监督档案。同时根据“放管服”工作要求,各地监管部门针对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加快项目安全报监手续办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依法应招标项目发包人应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人履约保证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强化指导和监督。
根据20xx年全省城市和农村建设工作会议要求,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无障碍设施品质提升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建办科函﹝20xx﹞2号)文件精神及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各级各部门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为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改造提升,补足缺口短板,结合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确保实现“一年有明显成效,三年基本完善”的目标。现制定我县无障碍设施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改造范围
按照国家无障碍规范要求和各级各部门无障碍建设标准,对我县已建成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进行排查并组织改造。
本着使用频率较高的重点区域先行开展无障碍设施改造的思路,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福利、养老等机构;
(二)国家机关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单位的公共场所;
(四)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五)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广场、城市公园、景区等公共场所。
二、改造任务
(一)排查摸底、制定计划(20xx年4月27日前)。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参照“任务分工”的内容,负责对不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有关情况实施排查摸底,撰写情况报告,并根据存在问题制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具体改造要求为:具备改造条件的三年内全部改造完毕;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提出补救措施,原则上应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无障碍情况报告和三年改造方案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xx年4月27日前报县城市建设品质提升办(住建局)。
(二)实施集中改造(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负责按照改造方案具体组织实施。20xx年底前,完成三年改造任务的20%;20xx底前,完成三年改造任务的60%;20xx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保证基本达到相关要求和标准。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20xx年底前)。各县直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建立日常巡查维护机制,尤其对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加强维护管理力度,确保改造工作成果,共同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
三、任务分工
(一)全面贯彻落实《县无障碍设施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公共建筑等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工作。(责任单位: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城投公司)
(二)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县发改科技局)
(三)牵头无障碍设施改造三年行动的汇总调度,牵头编制我县无障碍设施改造三年行动方案,并指导各单位做好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做好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的台账管理和档案整理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民政局)
(四)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交通设施,要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推动城市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城投公司)
(五)推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六)在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设置过街音响信号装置。在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公共建筑的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
(七)推动社会福利院等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八)推动康复、养老等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责任单位:县残联、卫健局、民政局)
(九)推动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单位公共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十)推动医院等医疗公共场所及老年人综合服务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十一)推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
(十二)推动金融、邮政、通信、市政公用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工信商务局、城管局、城投公司)
(十三)推动景区、景点等公共服务场所的无障碍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文体旅局)
(十四)推动城区公厕等城管设施无障碍设施环境建设。(责任单位:县城管局)
(十五)做好政府投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工程县级资金的筹措拨付工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组织领导,成立县无障碍设施改造三年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齐抓共管,互相配合,全面落实《县无障碍设施改造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共同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二)建立通报制度。建立“一月一调度,一月一汇总,一季一通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按要求向县品质提升办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县城市建设品质提升办每月汇总情况,每季度通报完成情况,根据改造任务时间节点,未完成任务或达不到改造要求的限期整改,并根据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建立联络员制度。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专职负责无障碍设施改造工作,及时反馈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无障碍建设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有效防范化解城市基础设施运营风险,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建城〔20xx〕8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方案》(政办发〔20xx〕7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xx年底前,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基本完成各自权属的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统筹推动隐患风险点整治;20xx年底前,基本消除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启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建设效率明显提高,风险隐患及安全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更规范、更精细、更智能。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市政设施数字化监测管理等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及平台建设
(一)高标准实施设施普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实际出发,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再次细化普查方案。住建局负责指导做好城市供水、排水(包括污水、雨水)、再生中水、燃气、供热等管线及人防工程普查等;工信局负责指导做好电力、通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文旅局负责指导做好广播电视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普查。要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依据住建部《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指导手册》,遵循相关技术规程,查漏补缺,梳理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基本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全面深入摸排管线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源,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市住建局可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进行普查工作,并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其余各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普查工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开展。普查情况、设施危险源台账及治理措施要在20xx年12月10日前报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加强数据信息动态更新和互通共享。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将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的成果统一归纳至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共建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督促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参加单位通过竣工测量、定期修(补)测的方式对信息数据查漏补缺,提高信息数据的准确性,统一数据标准,破除信息壁垒,为城市建设、公共服务、防灾应急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协调机制
(三)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明确房屋建筑附属地下工程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底线要求,严禁违规占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有效衔接。市住建局要协调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时提前预留管线位置,路口应预留管线过路通道。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先深后潜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工期,与其他工程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强化地上地下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施工中要严格落实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市住建局要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其余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各自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及时整改,严格落实设施权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设施安全。对已废弃或“无主”的设施,市住建局要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现场进行辨识,若确实无法辨识、无责任单位的可采取相应措施统一进行处置。同时,要着眼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统筹推进防洪排涝设施体系化建设,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环境。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完善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要充分运用5G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五)严格落实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审批服务流程,将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各类管线工程建设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实施统一高效管理。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档案移交等规定。推行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联合审批,研究建立管线应急抢险快速审批机制,探索实行开挖道路总量控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道路开挖行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管理,严肃查处未经审批的道路开挖和以抢修为由的乱开乱挖行为,逐步将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掘路行为纳入管线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并对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周边设施保护。在地下工程项目规划初期、建设方案制定及初步设计等阶段,要充分征询周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意见,涉及地下管线迁改等内容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并做好已有设施的保护。(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有机融合城市建设专项工作,加大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力度。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结合城市建设、城市更新等改造工作,整合易涝点整治、黑臭水体治理、海绵城市建设、地下综合管廊、人防工程建设、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管网建设等专项工作任务,加强协作互动,取得互促互进良好效果。同时,各设施权属单位要从保障供应、提升服务、满足需求等方面,组织开展补短板行动。科学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建立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改造项目库,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工艺标准低、材质落后的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要积极探索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地下市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及运营维护。严格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设施权属单位要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营维护制度建设,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维护工作。建立完善设施运营维护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保障设施运营正常资金。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行应急抢险制度,利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汇集各类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信息,提升应急调度能力,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文化旅游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成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督促指导全市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靠实工作责任,进一步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职责,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二)强化督促指导。各类设施权属单位要结合城市体检,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深入开展设施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找准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强化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安全运行。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载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定期做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切实降低设施安全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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