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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方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2022-01-10
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工作项目的要求,我们会制定各种各样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必须围绕着实施目标来写,对于实施方案的撰写你是否毫无头绪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参考方案: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全县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各行政机关要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附件3)进行编制。

(四)强化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附件4)编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利用已有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控。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部门有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的,要利用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xx年1月6日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20xx年1月6日前,各部门要将本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公布目录清单(20xx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要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并抄送县司法局。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xx年1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及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

(三)协同有序推进(20xx年5月31日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试,不搞“大锅饭”“等靠要”,加快推进工作进程。20xx年5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公布第二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

(四)坚持优化提升(长期推行)。各部门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遇到的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各部门工作进展有关情况,包括经验做法、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及时向县司法局报送。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建立督察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纪违法的单位及人员要依纪依法问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加强培训宣传。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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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局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实施方案


文旅局推行证明事项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政府服务管理理念和方式,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等政务服务事项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事项范围

本方案所指证明,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本方案所指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公共服务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下同)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各行政机关要以证明事项清单为基础,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范围,并编制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要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特别是在户籍管理、市场主体准营、资格考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健康体检、法律服务等方面。能够实现行政机关信息共享核验的证明事项,原则上应当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规范工作流程。要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承诺制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附件3)进行编制。

(四)强化核查监管。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免予核查,可参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分类核查办法》(附件4)编制。对免予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利用已有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实施线上核查。无法线上核查的,应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行政执法协助进行核查。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检查扰民。

(五)加强信用监管。要加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依法科学界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守信和失信行为,建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类,依法对不同失信情形提出具体惩戒措施。

(六)强化风险防控。要梳理工作环节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要加强行政指导,强化告知和指导义务。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建立承诺书公示制度,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上级部门有建立事前信用预警系统的,要利用系统,对申请人进行信用评估,加强事前的风险防控;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xx年3月9日前)。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合理安排进度,精心组织实施。20xx年3月12日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公布目录清单(20xx年3月31日前)。要及时在对外服务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本机关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事项目录并抄送县司法局。具体事项可以成熟一批公布一批。20xx年3月31日前,各行政机关应公布第一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及有关工作规程、办事指南、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等。

(三)协同有序推进(20xx年5月31日前)。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加快推进工作进程。20xx年5月31日前,公布第二批具体事项目录清单。

(四)坚持优化提升(长期推行)。要实时研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效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信息化建设进程、事中事后核查情况以及有关法规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实施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不断提高“放管服”改革的时效性和精准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特别是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中遇到的部门间信息共享、社会诚信体系完善等问题要大胆探索研究解决。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抓好组织实施,切实推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协调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我县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协调。县直各部门要加强与本系统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对接,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遇到的问题,确保本系统上下协同一致。

(三)加强督促检查。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纳入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原则,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及人员依纪依法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四)加强培训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加大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要善于发现、总结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培树典型,宣传推介,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良好局面。

【精选】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城发(20xx)1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镇河道水域管理保护工作,夯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我镇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涵养区,因此涵养水源、保护水质、维护生态是长期的政治责任,为此明确以下主要任务。

1、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提高河道水环境承载能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逐步推进土地、镇村、水利、农业、林业等专项规划与河道环境规划相结合。

2、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优化入河排污口布局,严查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污。

3、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水域,对侵占河道、岸线堤防等行为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流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强化河道采砂日常监管,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开采和在河道内堆放倾倒废弃物,提高禁采区、禁采期管理水平。

4、加快重要河流沿岸镇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严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实行无公害养殖。

5、加大水土流失治理,推进水生态修复,增强人民群众亲水、爱水、惜水、护水意识,为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营造良好的水文化氛围。

6、坚持依法治水管水,严格贯彻执行涉水法律法规,对水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严厉打击乱倒乱排、乱采乱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擅自排污、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和违规网具捕鱼等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河长的设置及职责

(一)河长设置

1、我镇总河长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河长由镇分管领导担任。我镇境内镇级河长配备河道警长,河道警长由派出所提出人选,报河长确定,并在全镇印发公布。

2、河长制单位由镇公用事业服务站、文宣办、国土所、派出所等为河长制镇级责任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3、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由镇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公用事业服务站负责人担任,公用事业服务站成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工作职责

1、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全镇河长制工作,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职责。

河长是辖区内河流(段)保护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河流(段)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的防治,水生态保护巡查保洁,安全防护等工作。每周对负责的河流(段)进行1次巡查,并及时处理相关问题,督导村管护员做好责任河流(段)巡查管护工作。

村管护员在镇河长的领导下,负责责任河流(段)垃圾的清理处理处置,保洁和群众教育等工作,每天对责任河流(段)进行1次巡查,对发现占用河道乱建乱修、乱堆乱占、乱种乱植等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镇级河长。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公共安全,政策法规,节水护水等涉水宣传工作。

2、河长制责任单位职责

公用事业服务站:负责涉河陆路交通项目建设期间的污染防治,河道水上运营安全监管,河道桥梁上下游保护范围内的禁采工作。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以及河道划界确权,河道采砂管理、水土流失治理,水面养殖污染治理、水生物保护、河道水工程建设,电鱼、毒鱼、炸鱼、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

文宣办:负责组织开展组织中小学生保护水环境主题宣传活动、夏季河道公共安全教育以及水上旅游项目的污染防治和安全监管。

国土所:负责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协调河道治理项目用地保障以及河道外取土挖砂的监管。

派出所:负责落实镇河道警长的确定,以及依法迅速打击破坏河道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涉水违法犯罪行为。

3、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信息收集,协助河长做好督导检查以及日常工作。

三、组织保障

建立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河道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对河长制工作进行点评督导。

河长制是一项长期制度,要在河道显要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社会监督。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信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广泛宣传河道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社会公众关注度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监督河道保护管理的浓厚氛围。

方案推荐: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市全面落实河长制工作方案》和《回族自治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强化镇域河流管理保护,落实河流属地管理责任,维护河流水系健康生命,打造河道生态安全屏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镇情概述

镇位于县西部,距县城15公里,地形南北高而中部低,呈带形谷地,平均海拨1644.3米,年平均气温为8.3℃,年降雨量599.8毫米,无霜期163天左右,属温带半干旱区。全镇共辖20个行政村,106个村民小组,一个街道居委会,总户数7302户,总人口36598人。行政区域面积63450亩,其中:耕地面积30904亩,占总面积的48.7%,人均耕地面积0.84亩,绝大多数为山地。突出表现为人多地少,山大沟深,经济基础薄弱,工业化程度较低,财政困难,农村贫困面大。

境内有清水河1条水系,河流总长度19.8公里,其中:干流15.8公里,流经10村;大阳沟干流1公里,流经村;木河沟干流3公里,流经5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整合各方力量,着力促进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采砂管理和水行政执法等工作,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道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实现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绿色发展理念,处理好河道治理开发与管理保护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流修养生息,维护河流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工作措施,协调各方力量,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镇情、水情与河情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分段管理施策,解决好河道管理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道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保护河流健康的良好氛围。

(三)总体目标

在全镇全面推行河长制,覆盖我镇境内所有河流,淤地坝、洪水沟道。力争20xx年底,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全面建立河长制,河道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堆乱弃、乱倒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稳中趋好,全镇主要河道基本实现污水无直排、河道无淤塞、河面无垃圾、绿化无滥伐、河道无违章、河床无圈占的目标;到20xx年,形成河流岸线利用规范有序,水生态环境整体改善,生态功能持续提升,全社会爱河、护河的自觉性普遍形成的良好格局,实现“河畅、堤固、水清、岸绿、景美”的目标。

三、组织体系

(一)协调推进机制

成立由镇党委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环境卫生、环保、河道的副镇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站所主任、各村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相关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协调处理重大争议,组织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协调解决河长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办理落实河长指令和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

(二)河长设置

按照全县提出的“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层层细化落实责任,建立我镇“镇村组”三级河长体系,形成由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的“双河长”工作机制。镇级河长由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村级河长,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担任。村级以下设分段河长,由组干部、精准扶贫帮联干部担任。

(三)河长制办公室设置

设立镇、村两级河长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领导兼任。村级河长制办公室设置由各村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河情、村情实际研究确定。

(四)工作职责

1、各级河长主要职责:各级河长是相应河道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道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对侵占河道、围垦河道、非法采砂、超标排污负责监管,并及时向上级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上报,配合相关执法部门查处涉河违法案件。对河道内乱倒垃圾的问题负责监管,并及时与相应村衔接配合,对河道垃圾进行清理整治。督导相应河道下一级河长履行职责,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负责接受、处理和回复群众反映的河流、洪水沟道的整治、管护等相关问题及建议。

2、镇级河长主要职责:镇级河长是辖区内所属河流、洪水沟道推行河长制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所有河流河道、洪水沟道的监管。协助县级河长开展日常管护工作,督促村级河长履行职责,承担河道治理的牵头、协调和管护工作,按照要求积极开展河道整治,制定辖区内实施方案,河流、洪水沟道的登记造册和管护方案的确定以及河长的设置。

3、村级河长主要职责:村级河长对所属河流、洪水沟道的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辖区内河道、洪水沟道的清洁和绿化管理,对辖区内河道、洪水沟道的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堆乱放、乱排乱倒及侵占毁坏等行为进行制止、上报和开展清理整理等工作。

4、村以下分段河长主要职责:分段河长对所包河段内河道、洪水沟道的管护负主体责任。负责所包河段内河道、洪水沟道的清洁和绿化管理,对所包河段内的乱搭乱建、乱圈乱占、乱堆乱放、乱排乱倒及侵占毁坏等行为进行制止、上报和开展清理整理等工作。

5、河长制办公室主要职责:河长制办公室对本级河长负责,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承担本行政区内河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考核;指导监督下一级河长制办公室落实各项任务。

6、巡河制度:镇级河长对辖区内河道每周巡查2次,村级河长对辖区内河道每两天巡查1次,村级以下分段河长对责任区内河道每天巡查1次。

四、主要任务

(一)严格水资源管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体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问责。强化水资源承载能力刚性约束,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坚持节水优先,落实《全面节水行动计划》,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对高耗水和重点取水户节水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大高效农业节水技术推广力度,加快工业和城乡节水改造,强化计划用水管理,遏制用水浪费。鼓励雨水集蓄利用、推广利用非常规水源。严格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健全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积极探索创新水权、排污权交易,逐步完善资源配置与监管体系。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根据水功能区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加大河道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入河排污口监测,严格控制人河排污总量。

(二)强化水域岸线治理与保护。坚持河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道整治、旅游休闲、产业发展等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逐步推进城乡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水务、农牧、林业等部门与河道环境有关的规划“多规合一”,严格水域岸线等水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河道管理、保护范围,逐步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属,建立范围清晰、权属明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保护责任体系。科学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落实规划规划岸线分区管理要求,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强化规划约束和监督管理,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道,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道水域岸线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河道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完善入河道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加强源头控制,深入排查入河污染源,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工业集聚区及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加大污水收集处理及利用。优化入河道排污口布置,实施入河道排污口整治。

(四)规范河道采砂管理。按照河长设置层级和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河道采砂管理权责,全面清理、取缔非法采砂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供水和生态安全。全面开展河道采砂规划修编,科学确定禁采区、可采区和禁采期、可采期,全面禁止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水生态功能区河道采砂,维护河道健康生命。贯彻落实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推进河道砂石资源有序开采。监督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取和管理使用,保障河道清淤、疏浚、治理和管理保护经费。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及时监督与督促清理河道砂石、废弃堆体,覆平坑穴,平整河道,恢复河道面貌。

(五)实施水环境治理。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按照水功能区确定各类水体的水质保护目标。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强河道水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水环境治理网格化和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结合城乡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实现河道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六)推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着力推进河道生态修复和保护,在规划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稳步推进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河还湿,禁止侵占自然河道、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加强恢复河道水系的自然联通,改善水生物的自然环境,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开展河道健康评估。强化山水林田系统治理,加大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对重要生态保护区实行更严格的管理保护。加快生态水利建设,促进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积极推进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立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道生态环境。

(七)加强行政执法监管。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完善河道管理法规,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执法机制和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河道日常监管巡查,加强河道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完善河道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落实各项工作经费。加大河道管理保护监管和执法力度,通过行业执法、专项执法、部分联合执法、综合执法,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狠抓推动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创新水治理体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认识、紧跟形势、创新思路、大胆探索,抓紧制定出台工作方案,抓紧组织开展河长制各项工作。要立足实际,因地制宜,以问题为导向,按“一河一策、一沟一策”的要求,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区域河道治理保护规划与年度实施方案,并抓好任务落实。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党委、政府一把手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狠抓责任落实,加强指导,强化督查,逐步推进,保证按时间节点要求,全面建立河长制。

(二)明确责任,严格考核问责。按照半年检查一次,一年考核评比通报一次的原则,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河长制考核评价体系。将全面建立河长制各项任务进行量化,设置考核指标,实行年度考核奖惩,根据不同河道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三)多方筹措,落实经费保障。镇政府要协调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加大公共财政对河道管理保护的投入,积极落实河道管理保护经费;深化涉河道治理保护投融资改革,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道治理保护,建立长效、稳定的投入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四)宣传引导,加强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微博等媒体和传播手段,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河道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营造全社会关爱河流、珍惜河道、保护河道的良好氛围。建立河道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在河道岸边显著位置竖立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职责、河道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方案分享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车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为依据,以“服务、安全、规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公司运作、适当补贴、统筹推行”的原则,实现校车运营公司化,管理专业化,切实提高校车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xx年开始,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统筹推行全县校车实现公司化运营,逐步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校车运行和管理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保障体系。

三、运营模式

(一)服务对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原则上幼儿园、城区中小学、高中学生不提倡使用校车接送上下学,其上下学交通问题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负责)

(二)运营方式。实行专用校车服务模式,由成立的专业校车服务公司负责运营。本着平等竞争、市场运作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或通过资格审核审查合作谈判,全县校车由一家有实力、有资质、有经验的校车服务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现在运营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接送学生校车可提前转入公司名下运行,同等条件下司机、照管员优先录用。

(三)运营路线。县教育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和校车公司共同规划科学合理的接送路线。校车公司管理校车要按“定时、定线、定点、定车、定员、定座”的原则,在规定校车早晚运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基础上,确定每车每天往返接送学生次数,做好学生接送工作。

(四)学生乘车。学生乘车采取“实名制”,乘车学生信息由各学校提前向校车公司提供,学校确定专人负责配合校车公司组织学生乘车,并由县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车办)会同县交警大队等部门为校车划出专用停车位。

(五)服务费用。按照市场价格核算校车服务费用,确定校车公司实际提供服务校车台数。校车服务费用总共由三部分组成,一是乘车学生家长按月缴纳(约61%),二是省级财政划拨的“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奖补资金”(约13%),三是县级财政补贴(约26%)。收取学生乘车费用,现行票价整体降低25%。

(六)考核奖励。县校车办负责对校车公司日常考核,按照实际提供服务校车数量每台5000元标准作为基数,依据《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兑现奖惩。

(七)其他事宜。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合同暂未到期校车实现公司化运营前,仍执行原有《县加强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确定的管理模式,即属地乡(镇)主管,校车办综合监管模式。校车公司在与“个体经营车主”达成协议后可提前收购。

四、责任分工

(一)各乡(镇)职责。

1.负责校车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2.负责掌握本地接送学生车辆类型、行车路线、乘车人数和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

3.对辖区内校车总量控制,保证需求。

4.负责校车量化考核工作。

5.制止非法运营及农用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违规行为。

6.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增设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保证车辆行驶顺畅。

(二)县教育部门职责。

1.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确认车辆权属。

2.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接送学生车辆及校车服务公司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3.严格落实校车安全责任,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制,指导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

4.科学规划和布局全面掌握校车拥有量,并做好备案登记,实行“一车一档”、“一人一档”。

5.组织学校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教育。

6.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安全管理和校长考核的范畴。

(三)县公安交警部门职责。

1.严格按照要求,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2.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校车标牌发放的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3.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对校车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县教育部门和学校。

5.组织校车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6.配合县教育部门和学校集中开展校车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7.依法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学生等违法行为。

(四)县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1.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农村公路安全通行技术条件。

2.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

3.对提供校车服务的道路运输企业和公共交通企业的营运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校车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县应急管理部门职责。

1.对校车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

2.指导协调校车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参与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其他部门职责。

1.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接送学生校车司乘人员的健康体检工作;指导学校、校车公司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2.县税务部门负责按相应的税费核算办法收取校车公司相应税费。

3.保险机构负责对校车公司缴纳的车辆、承运人、商业保险投保等各项保险予以最大限度优惠,并建立理赔绿色通道,指定专人负责理赔事宜。

4.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校车公司登记注册手续。

5.县财政部门负责将校车服务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付省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奖补资金,切实为中小学上下学交通安全提供财力保障。

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七)校车公司职责。

1.按照《省校车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建立校车档案,做到一车一档。

2.建立完善校车信息管理系统,采集录入校车、驾驶人、乘车学生基础信息。

3.强化校车安全运行的有效管理,建立完善卫星定位监控平台。

4.加强对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在运营过程中文明服务、礼貌待人,营造安全舒适、文明方便的乘车氛围。

5.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力做好校车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达到学生及家长、学校、政府“三满意”的目的。

6.制定校车安全接送方案,按照规定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接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各项措施。

7.办理学生乘车交接手续,指派照管人员随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

8.负责学生乘坐校车期间安全管理。

9.建立校车档案,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及安全防范、应急救援知识。

10.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1月1日—1月10日)。制定《县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方案》,召开全县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会议,明确职责,安排部署全县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xx年1月10日—20xx年2月28日)。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由县教育部门与校车公司签订《县政府采购校车服务合同》。进一步修订完善《县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形成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按照“五个统一”要求,组织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校车公司新购校车重新审批及档案管理工作,此项工作由县教育部门在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

2.做好校车公司新购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在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做好原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常态化进行。

3.做好合同到期个体经营车主信访维稳工作,此项工作由校车公司主要负责,相关县直部门全力配合。

4.按照“科学规划、满足需求、合理配置”的总要求,做好校车公司承接乡(镇)校车运营线路调整、校车公司应投入运营校车数量核准工作,此项工作由校车办、相关乡(镇)、相关学校、校车公司共同完成。

5.做好学生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每年创建5所“交通安全文明示范校”。此项工作由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6.按照标准,做好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照管员(校车公司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可指派教师,待遇由校车公司负责)标识,乘降点标识配置工作。此项工作由县教育、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

7.做好接送学生车辆专用号管理和发放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常态化进行。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学生的生命安全及社会稳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以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推行此项工作开展。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县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具体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把全面推行校车公司化运营工作作为本地、本部门的重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积极联动,做好督查。名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督导检查。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为重点,结合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深入推行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排查整顿行动。县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足够警力,做好城区学校中小学生上下学期间交通秩序维护,实行交通临时管制;要加大对接送学生车辆行驶路线,特别是乡村道路交叉路口的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校车超员载客、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经发现,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坚决杜绝裁货汽车、三轮车、摩托车、畜力车、农机车和报废拼装车辆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严厉打击手续不全、无资质车辆和驾驶人从事接送中小学生上下学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事人严管重罚,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四)积极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中小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车辆的良好安全氛围。

精彩范文 镇全面建立林长制实施方案大全


为深入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切实做好我县森林资源等生态资源保护的长效机制,全面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xx〕52号),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体系

全面建立乡、村级林长制体系,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保护管理新体制。

(一)分级设立林长。全镇设立总林长,镇党委书记、镇长担任,镇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镇长、分管副镇长为副总林长。参照路长制、河长制的做法,相关镇领导干部担任镇级林长。总林长、副总林长兼任镇级林长。

林长制办公室设在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站长任办公室主任。各村(居、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林长制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林长制协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总林长、副总林长可随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各村(居、社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协作会议制度。

(三)工作职责。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镇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全镇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镇副总林长负责协助总林长工作。镇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内森林等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牵头组织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各村(居、社区)级林长的具体职责由各地自行明确。

二、主要任务

参照配合县镇各级林长制工作实施意见进行。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制定出台本工作方案、相关制度措施和考核办法,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定期公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建立工作协调制度,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履职尽责,合力推进林长制工作。建立投入保障制度,完善公共财政支持林业的政策措施。

(三)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森林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作突出、成效明显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责成限期整改。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建立资源保护管理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林长制实施情况第三方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强化舆论引导,增强全社会保护改善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承诺制改革工作方案合集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效”改革,优化全市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审批流程,按照《省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方案》(政办发〔20xx〕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思路

全面落实市委“336”发展战略布局,坚持解放思想、政策学用、改革突破、服务提升,变“先批后建”为“先建后验”、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审批把关为申报单位信用约束、严进宽管为宽进严管,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建立政府靠前服务、企业信用承诺、监管有效约束的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实现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全覆盖。对项目开工前可能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强制性评估事项,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简化、保留审批四类,进行调整优化、流程再造,着力打造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六最”营商环境。

二、承诺制改革项目

(一)适用范围

省级核准的铁路、公路项目,具有市级核准事权的公路项目,根据其跨区域、线性特点,精简调整相关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审批类铁路、公路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改革举措,优化现行项目报建手续。

(二)改革内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试点内容的重点是将项目开工前需要完成的29项行政审批事项流程优化再造,在全市域相对统一试点推行“37118”承诺制管理模式(“3”指政府统一服务事项3项、“7”指企业信用承诺事项7项、“11”指简化事项11项、“8”指保留审批事项8项)。

1.政府统一服务事项

共3项,包括:①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②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③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2.企业承诺事项

共7项,包括: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②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③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⑤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⑥地震安全性评价;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3.简化事项

共11项,其中,政府内部流转4项,包括①农用地转用审批;②占用征收林地审批;③土地征收审批;④供地方案审批。简化办理7项,包括⑤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⑥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⑧取水许可审批;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⑩节能审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列专门篇章);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4.保留审批事项

共8项,包括①项目核准;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③设计审批;④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⑤自然保护地内建设活动审批;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⑧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三)关键环节改革任务

1.做实政府统一服务

根据项目进度和建设需要,由项目所在地政府协调行业主管部门限期完成。其中: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供地前完成绿地、树木移除;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开工前完成市政管网接入项目用地边界;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供地前完成设施迁改。(责任部门:市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简化核准申请材料

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后置,企业承诺开工前取得即可,企业只需提供核准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核准重点审核项目线路控制性节点、走廊带坐标、投资规模。(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简化土地审核流程

取消土地审批六部门核查,企业不再办理该事项,原核查内容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各单位提交的数据,在办理供地方案审批事项时一并出具核查意见。(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优化承诺流程

企业办理承诺事项时,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标准,可一次性向事项审批部门报送所要办理的承诺文书,审批部门即时出具批复意见,并同步将批复意见和承诺文书推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按照承诺内容即可开工建设。(在省直部门未制定出台标准承诺书文本前,承诺书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中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气象局、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优化施工许可

企业签订勘察、设计、建设单位质量承诺书,重要工程施工图经专家论证,并取得保留审批事项的批文后,即可组织开工。(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优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办理

市县自然资源部门积极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对不影响矿产资源合理开采利用的,不作压覆处理,不予补偿。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县级政府组织签订意向协议,建设单位可进场组织项目建设,并同步办理审批手续。(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优化网上并联办理

对保留审批事项,市县审批部门要充分利用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搭载的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网上办事大厅,实现保留事项全部网上并联办理,提高审批效率。(责任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8.优化征地补贴工作

优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制度,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市县政府按标准组织测算所需资金,企业足额缴入财政专户后即可先行办理用地手续,市县政府负责及时将资金补贴到人。(责任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过程服务和信用约束

一是细化实化承诺事项。涉及到承诺事项的市直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接省级相应部门,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准入条件、标准以及工作流程等。对各承诺事项分别制定全市统一的承诺书格式文本,规范主体内容,确保承诺条款具体可操作。承诺书要列明承诺主体相关基础信息,项目建设需遵守的法律法规制度,需达到的相关技术标准、数据参数、关键节点要求、完成时限以及同意公开、纳入信用监管等。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将工作重点放到加强监管和优化服务上,不能“一诺了之”。对改革事项,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统一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及时制定进一步细化落实的措施。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管台账。运用审管衔接机制和“互联网+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监管机制。

三是加强信用约束监管。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对接省直相关部门,贯彻落实省直部门制定出台的信用监管办法,进行分级分类监管。充分应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承诺信息、过程监管信息及奖惩信息录入工作,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纵横联动、协同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起牵头推进职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组织、协调、统筹、督促、汇总等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承诺制改革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责任部门和保障举措,担负起承诺制改革在基层全面落地的主体责任,对实行承诺制改革的核准类项目,做到“一个项目一本台账”。

二是强化经验推广。各县(市、区)要加大对承诺制改革创新做法和成效经验总结,打造推出一批典型案例,为我市其他项目开展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试行承诺制探索出一条成功之路。

三是强化评估考核。将承诺制改革列入各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市承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专项调研,按季对试点项目和改革推进情况进行排队通报,推动改革全面落地见效。各级各部门在试点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参考方案: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革委20xx年第16号令)、《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20xx年第120号令)、《省招标办关于明确招投标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招办[20xx]10号)等精神,以及市政府有关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工作要求,按照《县政府关于调整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政规[20xx]2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工程相关审计监督职责的通知》(政办发〔20xx〕48号),结合实际,对我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有关事项作进一步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政府建设工程项目发包管理

本通知所称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指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以下简称小型工程项目),包括: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项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服务的采购。

1.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估算价3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提交方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凭合同、验收单、与票据一并入账;估算价3~20万元(不含)的,由各部门填写小型工程项目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供项目有关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书面比价说明等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讨论,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用、价格合理”等原则选用实力强、信誉好、进度快、质量高的承包单位,合同由镇招标办根据不同类别统一监制。最后,凭审批表、合同、验收报告,与票据一并入账,需要审计的提供审计报告。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400万元(不含)的施工项目,由各部门填写小型工程项目审批表,并提供项目有关的图纸、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等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由县招标办网上招标信息,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运作,原则上采用“合理价随机确定中标人法”(发包价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率确定,下浮比率区间为:建筑工程6~10%,安装、装饰及幕墙工程6~16%,桩基和基坑支护工程7~16%,市政工程7~18%,园林绿化工程7~20%,其他工程6~12%。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其他幅度规定的,可从其规定。),确定承包单位(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公开招标规定执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200万元(不含)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100万元(不含)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服务的采购,根据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别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实施。

同一工程建设项目12个月内发生的可以合并进行的同类勘察、设计、施工、造价、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合并进行;合并后的估算价超过小型工程项目标准的,必须公开招标。

3.预算审计:各部门根据图纸和清单编制确定招标控制价,可以按规聘请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审核。

4.结算审计: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由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并以此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5.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根据涟政发[20xx]104号文件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6.单项合同估算价3万及以上的项目,承包方必须具备项目要求的企业资质标准。

二、调整政府采购项目进场标准和采购方式

1.一个财政年度内同一品目或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分管领导提交采购计划报主要领导同意后,凭票据与采购清单直接入帐;2~20万元(不含)的,由各部门提供书面比价说明,并填报采购申请单(见附件3),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讨论,按照“集体研究、择优选用、价格合理”等原则,选用能够提供质优价廉的货物、服务供应商,由申请部门会同镇采购办联合采购,最后,凭采购申请单、询价手续与票据一并入账。

2.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20~80万元(不含)的货物、服务项目,由各部门填报采购申请单报条线分管领导审核,经主要领导同意,条线分管领导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采购办通过招标采购网OA办公系统申报采购计划(属固定资产的应事先报批),经县行政审批局网上审批同意后,镇采购办与申请采购部门负责人可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采用公开招标的,按公开招标方式实施。

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货物,如属《网上商城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通过网上商城采购。实体供应商处同品牌产品,性能相似、主要指标相近且低于网上商城报价的,可从实体供应商处直接采购,但需提供网上商城报价材料。

3.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8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4.单项或同批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类项目,在采购前必须进行市场调查和价格测算,经县询价办审核确定采购控制价后,方可实施采购活动。

三、其他事项

1.凡项目不在上述限额内的及其他规定,按(政规[20xx]2号)文件执行。

2.凡承包单位出现不良行为的,由条线分管领导作出不良行为评价予以通报,并上报镇政府主要领导,同时上报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成集镇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小型项目工程的资格1-3年。

3.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镇政府负责解释。以往公布的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文章来源:http://m.03kkk.com/shishifangan/20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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