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浏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9月18日
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为应对我市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浏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持续出现空气重污染时的应急工作。
三、编制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对可能出现的空气重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减少危害。
(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根据我市空气污染程度和特点,建立不同级别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预案的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全市各级和各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确保信息传递快速、通畅。加强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成员单位的协调配合,高效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依法监管、公众参与
加强监管,严格控制相关企业的污染排放。加强空气重污染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
四、应急机构
成立浏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市环保局局长、应急办主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应急办、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经信局、教育局、住建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卫计局、城管局、商务合作局、气象局、两型产业园管委会、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政府督查室、政府新闻办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预警分级及应急措施
按照空气质量指数(AQI),对空气重污染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分为三级:
(一)Ⅲ级预警(黄色):连续72小时空气重度污染(200≤300),预测未来48小时空气将持续重度污染,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并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严格实施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基建工地的现场监管,加密巡查频次;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1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见附件)增加洒水不少于2次/日;
3.加强对全市所有混凝土搅拌站、沥青厂、水泥厂及其他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的监管巡查;
4.建议市民少开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二)Ⅱ级预警(橙色):连续48小时空气严重污染(300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渣土运输必须在城管执法部门现场监管下进行,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基建工地暂停渣土运输;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2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3次/日;
3.对全市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暂时限产;
4.建议市民少开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5.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三)Ⅰ级预警(红色):连续24小时空气严重污染(AQI500),预测未来24小时空气将持续严重污染,由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发布红色预警,并采取如下应急响应措施:
1.全市所有基建工地暂停渣土运输,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基建工地暂停施工;
2.城区道路增加洒水不少于3次/日,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道路全天不间断循环洒水,保持路面全天湿润;
3.根据气候条件实施人工降雨;
4.对全市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暂时停产;
5.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机动车辆实施单双号限行(特种车辆除外);
6.提醒老人、儿童及易感人群科学防护;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六、启动应急程序及职责分工
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预案,向全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宣布预警和应急响应终止。具体程序为: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预测向市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预警和应急响应。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向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建议,向新闻媒体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和市民注意事项;负责环境监察和执法。
市应急办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与全市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联动与协调。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督查。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进行新闻发布。
市经信局负责全市涉大气污染工业企业的监管。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相应预警级别做好全市所有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急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各基建工地以及水泥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市公安局负责交通管理和执法,机动车辆单双号限行、黄标车禁行执法,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非法行为。
市财政局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支持,确保全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的监测车、监测仪器等物资和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公共交通和营运车辆的监督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督促古港镇和集里办事处做好砂石场扬尘的治理、局直属供水单位的集镇消防栓水源保障及浏阳市河道疏浚第六、七标段采砂场扬尘治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市域内秸秆焚烧的监督管理。
市林业局负责树叶的焚烧及烧荒的监督管理。
市商务合作局负责对全市成品油库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应急工作相关宣传报道及舆情引导。
市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加强呼吸类疾病的医疗保障和应急值班值守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开展相关疾病的预防与治疗工作,提醒市民重污染天气开展卫生防护。
市城管局负责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市管道路保洁和按照预警级别洒水;负责城区垃圾焚烧并联合环保局对城区餐饮油烟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城区气象保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监测、数据分析和气象预报,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经开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两型产业园管委会、大围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扬尘污染控制、道路保洁、洒水降尘及相关企业的监管。
七、应急终止
根据未来24小时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现状与趋势,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等级或终止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根据指令终止应急行动。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浏阳市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附件
浏阳市扬尘污染重点控制区域范围
武东景发〔20xx〕49号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
20xx年6月8日
东湖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3.宣传部
负责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加强互联网舆情监控、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负责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学生环保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组织安排中、小学和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运动和暂时停课等工作。
4.经济社会发展局
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组织落实;督促名单中企业按照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制定限产、停产计划。
5.建设管理局
负责配合相关建管站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措施、配合市城建委和区环保分局强化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要求,配合市、区各相关监督机构确定停止施工工地类别,并组织巡查,对未按规定停工的项目及时报相关监督机构。
负责单独建设的水务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负责城市园林景观建设工程的施工及周边环境管理。
6.城管执法局
负责开展道路扬尘、渣土遗撒及露天焚烧
负责保障应急响应期间的社会稳定,按要求对大气重污染天气下大型户外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采取对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8.卫计办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防止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
9.市政设施维修管理处
根据不同应急响应级别的要求,增加道路清扫、洒水压尘的频次,减少道路扬尘污染。
10.统筹发展局
负责监督指导落实收储空地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负责协调各种媒体向景区群众及游客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部门和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负责对重点区域渣土车、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等采取禁
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减少师生户外活动。
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在三环线内通行,加强禁、限行区域内黄标车的查处。
3.橙色预警应急响应
负责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止体育课等户外活动。
负责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行驶。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划出货物运输和小型机动车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范围。
负责视情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停课。
负责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负责加大禁止渣土运输车辆、搅拌车上路的查处力度,视情采取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
(5)城管执法局
负责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五、信息公开
环保分局应当及时发布景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或者措施,及时发布有关工作信息。区宣传部应当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
六、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程序和方式,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并报区专项应急专班办公室备案(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变动随时备案)。在接到专项应急办通知后,立即按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并于每日15时前将工作执行情况报区专项应急办。
区专项应急办、管委会应急办负责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措施执行落实情况,对未按要求执行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xx年6月12日印发
本预案由管委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中心)负责预案管理和实施工作,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于20xx年5月27日印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篇2: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版)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xx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区属单位、机关部门职责,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高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1突发事件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分为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大风、浓雾和霾、雷电、雨雪及冰雹、高温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地面塌陷、山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公路、湖面船只等交通运输营运事故,人防工程事故,供水、排水、电力、燃气、道路桥梁、隧道、特种设备等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件、药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重大刑事案件、粮食供给事件、能源资源供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3.2突发事件分级。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突发事件防范处置。一般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参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全面履行管委会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充分整合区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和各派出机构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辖区内各单位之间、部门之间、条块之间、军地之间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基本设施的配套,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逐步培养专业技术人员,提高科学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加强居民群众的应急知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能力。
(7)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有序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处置工作情况,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区属单位应急预案组成。
(1)总体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导、协调、组织处置全区突发事件的依据和纲领,由管委会制定、修订和发布实施。
(2)专项应急预案是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某一类型或者几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起草,报管委会审定后,以管委会名义发布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并依照实施。
(4)区属单位(含所辖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单位制定并依照实施。
(5)各类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大型会议、会展、旅游、文化体育活动等重大活动、重大工程制定的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和部门制定,报管委会及区应急办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和部门及时修订、补充与完善。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履行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职责。
管委会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由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机关相关部门、派驻机构、区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区应急委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领导、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制定和修订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协助市人民政府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区应急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在管委会总值班室办公,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作为全区应急管理工作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市政府应急办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区应急办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对口联系工作的副主任兼任。
区应急办的具体职责:指导、协调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应急值班值守、信息收集汇总和上报、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发挥应急运转枢纽作用。负责办理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紧急和重要事项,承办管委会应急管理工作的专题会议;组织并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参与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协调、检查、督办全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演练、宣传培训、队伍建设、信息发布、应急保障等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应急领导机构和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专项指挥机构
区应急委下设洪涝灾害、地震、火灾、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水上船舶观光营运突发事件、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动植物疫情、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旅游及游乐设施突发事件、电力突发事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区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小组(以下简称区专项应急小组)。
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管委会有关领导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管委会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区专项应急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管委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与区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组织制定与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区专项应急小组设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以下简称主责部门),是区专项应急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的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交办事项,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主责部门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并负责制定、完善专项应急预案。
2.3主责部门
有关单位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日常防范与应急处置工作。常见突发事件应急防范与处置的主责部门如下:
(1)宣传部(政策法制办、文化教育局):新闻发布,行政执法检查,所属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建设管理局(水域管理局):辖区区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建筑工程监管领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水文,城市道路排水,洪灾、旱灾、供水突发事件、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3)风景园林管理局: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突发事件、林业外来检疫性有害生物入侵等林业生态破坏事件。
(4)旅游局:旅游方面安全管理及组织协调旅游相关突发事件。
(5)经济社会发展局(安监局):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生产安全事故,存储和销售环节烟花爆竹安全事故。
(6)政法综治办(人武部):协调驻地部队、辖区民兵组织参与抢险救灾。
(7)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办):负责应由本级财政承担的应急救援演练、抢险救援、后期处置及等资金保障和使用管理。
(8)城乡工作办事处:辖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组织协调事发地及周边群众转移安置和救助,社会事务各项应急救援物资准备与保障;动物、农作物疫情,重大传染病疫情及卫生防疫、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医患纠纷;落实医疗机构和人员参与应急救援等相关突发事件处置。
(9)食药监(工商、质监)局: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的技术及资料管理,实施特种设备事故灾难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城市管理(执法)局:组织协调燃气安全及其职责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1)海事处:组织协调辖区水域内船舶交通、运营事故灾难等相关应急救援工作和水上交通管制工作。
(12)环境卫生绿化服务处:雨雪冰冻灾害、市政基础设施及大风等造成的道路桥梁设施损坏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突发事件。
(13)房产管理局:监督、督促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定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14)各景区管理处:按照职责负责各景区内事故灾难的监控与预警,组织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各职能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做好善后处置、家属安抚工作。
(15)公安分局(交通大队、消防大队):按职能分别负责恐怖袭击事件、社会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个人极端事件、涉警网络舆情事件、运输和燃放环节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事故、汽车运营事故、公路桥梁事故、道路交通秩序紧急疏通、火灾相关事故及需要应急救援事件及善后处置工作。
(16)国土规划分局:地质灾害应急事件。
(17)环保分局:环境及辖区水体污染事件、辐射事故、严重空气污染等相关事件。
武汉旅游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所属其他单位结合本单位职责和实际情况,履行相关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未尽类别的突发事件由管委会根据部门职责和实际情况指定主责部门。
2.4区属单位应急机构
区属各单位应急机构是本辖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关。
区属各单位设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及辖区内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并负责指挥处置一般突发事件。
应急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其常设办事机构,在各单位办公室办公,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贯彻落实区应急委各项决定,承办区应急办、专项应急小组交办事项,并负责突发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研判与报送工作。
2.5专家组
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建立专家和专业人才库。根据需要,聘请专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组。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坚持专业处置的原则,充分听取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处置办法、恢复方案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参考专家意见形成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必要时可请专家参与现场处置工作。
3预防与应急准备
3.1预防规划
辖区城乡建设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管委会应当结合人口密度,按照平战结合、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公园、绿地、中小学操场、小区地下人防设施、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等现有资源,建设一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急避难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及设施。
国土规划部门根据管委会工作要求和部署,会同城乡、建设、园林等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承办具体编制工作,并纳入辖区城市建设规划体系。
各单位要制定和完善紧急疏散避险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紧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安全、有序地转移或者疏散。
3.2舆论引导
加强对各类传播媒介的引导,加强对涉及突发事件的舆情分析和评估警示,加强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健康积极的社会舆论。
3.3风险控制
(1)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和风险评估,区应急办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同时,应当将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做好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对短期内可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要立即整顿或者关闭;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2)所有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对生产经营场所,存放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必要的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机制。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3.4平台建设
按照统筹规划、总体设计,分级实施、逐步完善的要求,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制定全区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规划与技术标准,重点建设好管委会及所属单位的综合应急平台以及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平台。依托管委会电子政务系统、部门信息化系统,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加快应用开发和信息资源建设,整合应急资源,建设应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数据库内容。
3.5队伍准备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进一步整合应急资源,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和应急志愿者队伍,并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突出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强化培训,建立和完善技术装备,形成应急救援合力。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特别是高危行业要逐步建立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
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进一步发挥其在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中的咨询参谋作用、在创新改革中的中坚作用。
建立健全各类志愿者组织,推进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工作,加强应急志愿者培训,做好科普宣教和应急救援工作。
3.6预案演练
(1)区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有关主责部门制定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并按照计划协调开展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事件综合演练。各有关主责部门要根据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专业性应急演练。
(2)全区各单位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民兵组织的协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协同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3)全区各单位要依据上级和本级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演练或者群众性第一应急力量技能训练。
预案演练应当遵循结合实际、合理定位,着眼实战、讲求实效,精心组织、确保安全,统筹规划、厉行节约的原则,通过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方式,达到检验预案、完善机制、锻炼队伍、科普宣教的目的。
3.7宣传培训
有关主责部门与区属各单位应当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规划,加强对应急指挥人员、应急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应急处置知识和技能培训。
全区各单位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各级公务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宣传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多种形式,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设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应急演练活动,提高师生防灾避险、应急自救互救技能。
3.8检查考核
区应急办定期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全区各单位与各相关部门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的考核体系,将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纳入年度绩效工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1)管委会所属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系统,建立各类基础信息数据库。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监测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并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2)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并汇集、储存、分析有关突发事件信息,实现全区上下及有关部门监测网点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3)各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预警和报告工作。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区应急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4)区属各单位与机关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区应急办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单位通报。
4.2预警级别及发布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管委会或者有关主责部门应立即组织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1)预警级别。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示。
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按照国家划分的标准执行。
(2)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三级及以下预警和解除,一、二级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管委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统一发布和解除本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具体工作由区应急办和有关主责部门承担。国家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可以通过广播、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传真、电话、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者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预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方式。
预警期间,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
(3)预警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者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警报发布后,警报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按照权限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3预警应对措施
4.3.1接到上级发布的三级以下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由相关单位和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3)按权限定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5)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4.3.2接到上级发布一级、二级、三级预警后,区属各单位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通知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联络,配合上级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事发地主管部门或者区应急办、有关部门报告。
各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后,必须做好记录,立即核实情况,并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5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上报区应急办,区应急办汇总后30分钟内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并随后及时报送书面信息。
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逐级上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但越级上报的单位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同时报告上一级单位及其有关部门。
上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当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基本情况、事件性质、危害程度、事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责任主体等,并及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程序和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所在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在向管委会及区应急办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发生突发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现场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自救互救和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区属各单位和其他组织负责所属单位开展危险区域群众的疏散、撤离及受灾群众的自救和互救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3)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4)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主责部门及事发地单位和管委会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兼)职应急力量和当地群众进行先期处置,开展评估并及时向市(区)应急办上报信息,同时采取下列应对措施:立即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划定警戒区,采取必要管制措施;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者避险警告;紧急调配辖区资源用于应急处置;对难以有效处置或者需要上级支持、帮助的,及时提出明确请求和建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5.3指挥协调
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有关责任主体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挥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由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参与。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的同时,区应急委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或在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现场指挥、督导下开展工作。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其中,重大突发事件由市专项应急委指挥处置,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后,区应急委和专项应急小组第一时间分别启动应急预案,区属各单位、机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在区应急委及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人员、设备、物资到达现场,按照职责、专业分工配合市应急机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参与现场应急处置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向区应急委或者专项应急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上级应急预案规定由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指挥的,从其规定;管委会所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5.4现场指挥部
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应急委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应急委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专项应急小组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专项应急小组主任、副主任坐镇现场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协同指挥;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设立并统一指挥,区应急委领导及成员配合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新闻信息组、治安交通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专家顾问组等专业工作组,分工协作开展现场处置工作。
5.5处置措施
5.5.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1)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2)迅速控制危险源,标示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3)立即报告上级并协助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4)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启用本级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6)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7)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8)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9)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0)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5.5.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2)请示市人民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3)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4)配合上级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外国驻汉领事馆等重要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5)其他必要措施。
5.6社会动员
突发事件事发地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社会动员,组织社会力量配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事发地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2)事发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3)事发地的公民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安排,配合落实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7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权限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单位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门组织开展新闻发布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由市宣传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指挥部新闻信息组,负责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组织、现场采访管理,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区控制能力时,由区宣传部门报请市宣传部门统一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
5.8网络舆论引导
区应急委会同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公安分局等相关单位(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网络宣传引导工作,统一协调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发布正面权威消息,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及时报道事件动态和处置进展情况,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正面舆论。各主责部门及区属单位要建立健全门户网站及政务微博管理制度,经报上级批准在第一时间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并对网络谣言及时予以澄清。宣传部,工委、管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办),公安分局等单位和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网络信息和手机短信内容管理工作,在节假日及敏感时期坚持24小时值班,及时研判舆情,做到不漏报、不误判,妥善应对。对恶意攻击党和政府、散布谣言和虚假消息及严重妨碍事件处置等有害信息,要及时封堵和删除;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5.9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单位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同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理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力量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善后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治安交通、人员安置、疫病控制、污染处置、公共基础设施修复、损失评估、救助补偿、心理和司法援助等。
6.2社会援助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慈善团体应当积极开展捐赠、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
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6.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0天以内,将书面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汇总后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5天以内上报市人民政府。需要延期上报的,应当报区应急委批准。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事故或者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和损失,事故或者事件的性质、影响、处置措施、经验教训、恢复重建计划、意见或者建议等。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区属各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之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评估,并向区应急办书面报告。
6.4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协调上级或本级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倒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管委会统筹安排,由事发地单位提出意见逐级上报,待上级批准后,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一般、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单位负责。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和单位实际需要,建立充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
人武部组织协调并充分发挥辖区部队和民兵在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有组织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公安分局(消防人员)10人、城管执法局队员40人是管委会突发事件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并视情临时抽调。区属单位医务机构及辖区医院医务工作人员承担应急医疗救治任务。
7.2财力保障
管委会及所属单位、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和分级负担原则,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同时应当安排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用于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调研、信息平台建设、救援物资储备等。
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经费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项审批、专款专用。
管委会财政和审计、纪检部门及各单位要对突发事件财政保障资金、社会捐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7.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配送、更新、补充工作。民政(社会事务)部门负责保障因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保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和援助;农村事务服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蔬菜生产、采购、调运、储存、投放等综合管理工作;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应急医疗救治药品、器械储备和供应。
区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建立多渠道、多层级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
在紧急情况下,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并于应急结束后依法给予补偿。可以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单位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7.4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治疗工作。
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确保及时、有效地实施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
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院前急救、后续治疗、预防控制组织实施救护。必要时报市急救中心协助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现场抢救、院前急救工作;协调辖区医院做好后续治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7.5交通运输保障
由公安交通部门牵头,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联动机制。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安(交通、消防)、交通运输、城乡工作办事处、建设、城管执法、市政维修等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尽快恢复被损毁的道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畅通。公安交通等单位要优先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调度和畅通,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受伤人员、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安全运送。
7.6水电气保障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城管、水务应当及时与上级协调供水、供电、供气方面应急处置,完善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水、电、气安全供应。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相关部门与市信息产业、通信、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进行协调,保障畅通。
7.8其他保障
极端天气的监测预警和气象分析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区属各单位、部门配合。
法制部门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公民在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享有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管委会应当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应急救援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9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xx年10月下发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同时废止。
篇3: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全文)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全文)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加强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辖区范围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快速有效处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景区社会正常秩序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武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汉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房屋管理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提高防范意识,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管委会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景区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3.协同应对,科学处置。房屋安全应急工作要充分整合各单位、各部门现有应急组织、队伍、物资、信息资源,进一步理顺应急管理体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与协调联动;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风景区内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突发险情,房屋承重结构处于危险状态、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倒塌、坍塌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
(五)分级分类
房屋安全事件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等情形,已经(或者可能)造成既有房屋发生倒塌、坍塌,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需要立即进行应急处置的事件。根据其危险程度和影响,房屋安全事件划分为3个等级:
III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有危险点,须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II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随时有倒塌、坍塌的危险,须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I级险情突发事件:房屋发生局部或者整体倒塌、坍塌,须立即组织实施抢险救援。
(六)应急处置责任划分
III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城乡工作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区房管局进行指导、检查。
II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人员撤离、疏散和安置,并组织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市房屋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协助。
I级险情突发事件:由市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任务
(一)组织指挥机构
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是区房屋安全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机构,在市指挥部、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管委会分管领导
副指挥长:应急办、房管局、城乡工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应急办,房管局、城乡工作办事处,建设局(水务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国土规划分局、卫计办、财政局、管委会办公室。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房管局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
(二)职责任务
1.区指挥部职责任务
负责全区房屋安全应急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急救援;负责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重大事项[FS:PAGE]的决策;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组织实施II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确定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工作要求等。
2.房屋安全应急处置办公室的职责任务
负责传达并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区指挥部决定;研究解决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和救援方案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单位上报的房屋安全相关信息和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并向市指挥部报告;负责本区房屋安全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发布、培训、演练、修订工作;负责完成市、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协助组织跨区、跨部门的应急处置工作。
2.城乡工作办事处:按照区指挥部的部署执行具体房屋安全应急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和及时督促责任主体消除辖区内各类房屋安全隐患;组织实施III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协助区指挥部处理I、II级险情房屋安全突发事件;负责及时组织力量赶赴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抢救伤员,在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协助区指挥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转移安置工作,保障受灾群众临时居住和饮食供应。
3.房管局: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监控和治理;负责房屋安全应急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组织专家和专业单位针对具体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制订抢险救援技术方案。
4.建设局(水务局):负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工作;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参与因周边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违规装饰装修行为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依法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5.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因房屋违法建设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6.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参与抢险救援,维护抢险现场秩序,疏导交通,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7.国土规划分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提出应急防御建议,参与地质灾害诱发房屋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8.卫计办: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协调医疗救治处置工作。
9.财政局:负责保障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的落实。
10.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部门,控制和切断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电源、水源、气源等,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三、预防
(一)建立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由管委会办公室、房管局、城乡工作办事处(民政)、经济社会发展局(安监局)、公安分局、宣传部(文化局、教育局)、工商局、国土规划分局、城管执法局、财政局、纪检监察室所组成的房屋安全监管网络。
(二)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
区房管局定期会同城乡工作办事处开展辖区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建立危险房屋清册,并将危险房屋的相关信息通报管委会。区房管局要会同城乡工作办事处加强对辖区在册危险房屋日常巡查工作,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排除房屋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区指挥部和市房屋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公共建筑定期检查
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旅游、工商、商务、民政等部门应当在房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FS:PAGE]检查,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并通报区房管局。
(四)加强施工作业、装饰装修和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建设局要加强对施工作业、装饰装修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落实施工区域周边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加大查处违规装饰装修行为的力度,保障房屋安全;要及时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房屋违法建设行为。
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房屋使用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申办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加强灾害预警防范
区房管局应当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防汛期及有关部门发布风、雨、雪等恶劣灾害天气或者地质灾害预警期间,做好应对房屋安全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区指挥部应及时督促各相关责任单位对重点区域、重点房屋和重点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对危险房屋中的居民实施避险转移,必要时,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
四、应急响应和响应中止
(一)应急响应
III级响应
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III级险情突发事件的,由区房管局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响应:
1.区房管局及时赶赴现场,告知房屋安全责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鉴定。房屋险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城乡工作办事处,并根据需要设置警示区域;存在重大险情的,应当采取应急排险措施。
2.区房管局收到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同时通报城乡工作办事处。
3.城乡工作办事处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区房管局进行指导和检查。房屋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危房房屋,危及相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城乡工作办事处上报管委会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区房管局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区指挥部。
II级应急响应
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II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区指挥部立即向市指挥部报告,提出II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II级应急响应:
1.区房管局立即组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赶赴现场勘查鉴定。
2.经鉴定房屋确有倒塌、坍塌风险的,管委会立即组织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实施先期应急处置,立即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各相关单位到达现场后,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划定警示区,实行临时管制等相关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和撤离人员安置工作。
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组建房屋安全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研究制订危险房屋应急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
4.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整理区指挥部上报的应急动态信息,并及时将动态信息报告市应急委。
I级应急响应
市、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后,判定符合I级险情突发事件的,市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提出I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并按照下列程序开展I级应急响应:
1.区指挥部立即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协调相关方面力量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和后勤保障。
2.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接报后1小时内到达现场,组建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3.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立即通知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组成专[FS:PAGE]家组赶赴现场,研究制订抢险技术方案,指导现场抢险工作,并根据需要指导做好事故毗邻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4.武汉供电公司、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控制和切断现场电源、水源、天然气等,以防次生灾害发生。
5.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市领导及相关部门报告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二)响应终止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危险因素排除后,经有关专家和房屋安全鉴定技术人员分析论证,确定房屋无危险和风险后,III级应急响应由区房屋局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区指挥部同意后,由区房管局宣布应急响应结束;Ⅱ级应急响应由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请市指挥部办公室同意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I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提出终止建议,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五、信息报送
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和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他人发现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房管局报告。区房管局接到报告赶赴现场核实情况后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报告,并立即组织应急抢险、避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区两级房屋主管部门立即建立应急通讯联系,及时互通信息。
六、善后处理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分别由市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房管局、城乡建设、城管、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对于房屋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由管委会牵头,根据事发原因,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督促事故责任主体积极做好善后安抚和赔偿工作。因应急抢险拆除或者损坏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修复或者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信息联络体系,向社会公布区房屋安全报警电话。充分利用管委会投诉热线、110报警、119火灾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由本区有关部门、城乡工作办事处、社区及区内主要房屋产权单位、自管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构成的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工作人员通讯录,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应急工作通讯录中的成员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并根据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及时更新,确保房屋安全应急信息通畅。
(二)应急队伍保障
区房管局负责组建一支不少于15人的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中应当有从事工程施工、房屋安全鉴定、结构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吊装设备、切割设备、标志服等装备、设备和物资。
发生房屋安全突发事件时,以管委会房屋安全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实施救援超出了区应急援救队伍的工作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请求协助,由市指挥部调动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参与救援。
(三)资金和物资保障
建立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房屋安全应急鉴定费用从应急资金中列支。区房屋安全专项应急资金每年不低于40万元。
各相关单位要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物资储备,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协调抢险人员、工具、车辆等保障资源的调配。要有可供随时调用的专业挖掘、切割等设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要负责鉴定仪器、设备的日常储备,以便于随时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全力配合和支持房屋抢险救灾工作,特殊情况下,可征用社会物资使用,抢险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场价给予补偿。
(四)紧急避险保障
城乡工作办事处要结合本区规划,利用公共租赁住房、广场、运动场、体育馆、人防工程等设施或者场地,统一规划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FS:PAGE]完善的紧急转移避险场所,以备应急响应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危险房屋内的群众实施紧急转移避险。
(五)交通保障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为确保应急救援(专家)队伍、物资能在第一时间赶赴、运送事发现场,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协调公安交管部门,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便捷。
八、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培训
区房管局应当定期组织本区基层房管工作人员,开展以房屋使用安全和房屋安全应急预案为主要内容的专业知识培训;定期向广大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开展与房屋使用安全和应急相关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内容应当贴近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0个课时。
(二)演练
定期开展房屋安全应急演练,原则上至少每年开展一次。
(三)责任与奖惩
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九、附则
本应急预案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以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情况的,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适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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