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委办发〔20xx〕46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xx〕51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加快推进镇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基层治理四平台基础上,持续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在镇开展试点,积极探索健全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努力构建执法分工边界清晰、执法队伍统一指挥、执法机制高效协同、执法手段智慧升级的“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执法体系,贯彻“先立后破、不立不破”、“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和“成熟一批、赋予一批”的原则,确保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努力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全面提升基层执法规范化水平。
(一)20xx年底前,着力构建“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指挥体系,强化镇执法队伍的统筹调度、指挥协调。镇行政执法改革取得重大进展,行政执法协调指挥体系有效运行。
(二)20xx年底,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达到25%以上,与乡镇(街道)权力清单和审批许可事项匹配率达到80%以上。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和步骤。坚持依法下放、宜放尽放、分批下放的原则,将基层治理迫切需要、与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且能有效承接的执法权限赋予试点镇统一行使。依据上述原则,并结合工作实际,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涉及到市容管理、自然资源、市政公用、城市绿化、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20个领域542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事项详见附件)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涉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区)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具体内容包括: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3.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4.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5.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6.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7.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城市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8.发展改革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9.教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0.经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1.应急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2.防震减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3.气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4.水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5.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6.历史建筑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7.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8.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19.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20.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
除上述领域外,纳入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经市、县政府统一公布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以及地方立法新设或增设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权,在县政府发文明确划转并公布后,同步赋予试点镇人民政府,由其在所辖行政区域内行使。
(二)执法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管理
1、机构设置。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原则,
整合辖区现有站、所、中队执法力量,成立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具体承担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镇人民政府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并接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各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2、人员配备和管理。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事相配套以及属地管理的要求,由乡镇统一指挥协调,具体安排如下:
(1)镇班子分管领导兼任镇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镇合理调配部分行政编制人员充实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并按规定领取执法证。
(2)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镇中队部分人员划转至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县应急管理局及县消防救援大队实行不定期派驻,其派驻干部履行日常监管、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职责。派驻要求为每周至少安排1-2天时间参与镇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工作。同时办公场地定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中队所在地。
(3)执法队设置实施以乡镇管理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其考核工作由乡镇牵头,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有关主管部门派驻的综合执法人员,其编制、人事和工资福利关系保留在县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关系、日常工作等其它方面全部纳入乡镇管理,相关负责人由主管部门书面征求乡镇意见,同意后进行任免。
(三)执法指挥协作机制。综合行政执法队在所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基层治理四平台”统一指挥协调,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开展执法,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专业领域执法+联合执法”的基层执法体系。
明确业务主管部门与镇人民政府在信息共享、执法协助、业务培训、技术支持、举报受理、案件移送等方面的协作配合责任。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有关部门进行专业鉴定,或提供审批资料的事项,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需补办有关审批手续的,在查处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当镇人民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违法案件处理发生争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配合协调解决,无法形成协调意见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
(四)日常执法保障机制。坚持党建引领、党建先行,打造一支思想上“忠诚、担当”,业务上“规范、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镇要根据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场所、执法车辆、执法装备等硬件建设,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配备法制审核人员,为行政执法案件查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律事务提供服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涉及事项下放的县级职能部门加强协调指导。
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处罚中收缴的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没收财物拍卖的款项,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警务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为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镇等单位作为成员单位,统筹、协调、指导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镇建立工作专班,负责承接具体事项。县级有关部门加强支持配合,明确改革配套政策,支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
各部门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工作。县委编办负责做好因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相关事项保障工作,牵头调整权责清单,做好权责边界梳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基层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实施方案起草及审核报批、事项梳理、执法工作衔接指导等工作;县司法局负责执法主体及人员执法资格的审查监督、研究拟订建立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疑难会商等制度;县财政局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经费保障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关人事管理制度。镇和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相关工作。
(三)严肃工作纪律
改革试点期间,各相关部门继续按照现有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防止出现思想混乱、队伍涣散、工作断档现象;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财务工作纪律,严禁在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超编进入、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严防国有资产流失;严禁干预有关部门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发〔20xx〕7号)部署,根据《市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深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以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按照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优化协同高效、全面依法行政、统筹配套协调、注重实效的原则,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过硬、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二、主要任务
(一)整合职责和队伍。将县交通运输部门的农村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辖区范围内的国省道超限超载治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进行整合,组建“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县交通运输部门名义实行统一执法,下设若干个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承担相关执法责任。
(二)明确执法职责。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主要负责县级权限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局队合一”体制,承担辖区内公路运政、农村公路路政、国省道超限超载治理、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执法门类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要改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行政管理方式,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三)下移执法重心。推动执法力量、执法资源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执法人员编制重点用于一线。合理规划、调整、布建基层执法建制,创新巡查组织形式和体制机制,优化人员编制和力量配备,重点加强动态巡查、办案、应急指挥等执法一线工作力量。
(四)严格队伍管理。在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划转认定标准和程序基础上,按照县实际执法工作任务,重新核定综合执法人员编制数,并锁定编制底数。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原县运管所、原县农村公路管理局及县交通质量监督站符合现行执法条件的执法人员与原单位剥离,有序整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不同性质编制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进一步规范完善。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妥善做好人员转岗和安置工作。严把执法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划入执法队伍。根据执法工作任务、人员和执法职能整合的实际情况,对空缺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禁借队伍整合组建之际转干部身份。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严格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严禁使用辅助人员单独执法。
(五)健全执法保障。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加强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满足执法工作需要。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设置执法岗位,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主动适应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需要。
(六)创新执法机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组建后,要探索创新综合执法内部工作机制,编制执法工作规程,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要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提升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建立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七)加强党建工作。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及时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党组织,使机构改革与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步推进,扩大基层党的组织覆盖,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人事改革、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处理好改革和发展关系,做到改革期间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县交通运输局、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等单位为成员的县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专项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推进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县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的共性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请示报告。
(二)积极推进改革。按照先破后立、不破不立的原则,有序推进改革,做好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人员划转、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确保按照市政府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整合组建工作。
(三)严明工作纪律。改革期间,要严格执行组织、财经、保密、机构编制和国有资产管理等规定,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根据省、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相关文件规定,为了节约集约用地,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坚持以民为本,保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的标准,为切实做好乡20xx年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工作开展、有效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任务,依据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结合本乡实际,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补偿标准和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位置和建设规模及安置方式
项目区位于乡境内。项目建设规模和安置方式:项目区建设规模总面积约450.8亩,项目拆迁户实行货币化补偿,对部分拆迁户需要安置的有群众自行实行分散插花安置在老村庄内和集中安置在村安置点,必须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布点规划》。完成拆除后对整个项目区进行土地复垦整理,整理后可净增耕地面积约419.6亩。
二、项目实施工期和推进流程
根据县有关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项目分为三个阶段实施准备阶段、工程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1、准备阶段
(1)宣传动员和登记丈量:(20xx年3月—20xx年6月)召开群众座谈会,宣传政策,征求意见,确定项目区面积,组织向县申报。乡招标第三方测量单位对项目区内的农户住房和附属设施进行丈量登记,并进行三榜公示。
(2)规划编制:(20xx年7月—20xx年11月)踏勘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了解项目区水系分布及使用条件,为项目区土地整理、生产道路、农沟硬化等进行规划设计,并与农户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2、工程施工阶段(旧村庄拆迁阶段)
旧村庄拆迁:(20xx年12月—20xx年3月)拆旧区内的房屋搬迁及其他建筑物和附属物拆除由群众自行拆除,如农户房屋内东西全部搬迁完毕不愿自行拆除的与乡村签订委托拆除承诺书。由施工单位进场统一拆除。20xx年2月28日前完成招标,3月7日前完成施工合同鉴定,3月15日前进驻组织施工。在原居住地不得留有任何临时性建筑,确保宅基地整理复垦工程顺利实施。
3、竣工验收阶段:(20xx年9月)
乡国土所组织和督促测绘单位、施工单位做好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审计部门审计。乡国土所申请乡验收组进行初验。验收合格后积极申请省、市、县国土资源等部门对该项目进行验收。
三、项目实施领导组
成立项目领导组
第一组长:
组长:
常务副组长:
副组长:全体班子成员
成员:
四、拆迁补偿及奖励
本项目实施实行货币化补偿加奖励的方式进行,项目拆迁具体补偿标准依据市相关文件和我乡的实际情况执行如下标准。
1、拆迁补偿范围以及补偿标准
(1)补偿范围:项目区内的平(楼)房、砖瓦房、土草(瓦)房、彩钢瓦(活动板房)、围墙(砖结构、简易结构)、简易房、简易棚、炉灶、隔热层、楼梯、水井、机砖井、厕所、猪圈、热水器、空调、树木、(竹林、苗圃)果树、花木、迁坟、水表、电表、沼气、室外水泥地坪(砖地坪)、青苗、光伏等。
(2)补偿标准:砖混(含平房)805元∕㎡;瓦房579元∕㎡;土瓦(草)300元∕㎡;彩钢瓦(活动板房)300元/㎡;砖结构围墙50元∕㎡;简易围墙(土)20元∕㎡;简易房160元∕㎡;简易棚80元∕㎡;炉灶200元/户;隔热层架空60元/㎡;室内外楼梯800元/层;水井700元∕口;机砖井120元/m;厕所100元/㎡;猪圈80元/㎡;树木17元/棵;果树33元/棵;花木22元/棵;迁坟单棺500元/棺;双棺700元/棺;水表200元/只;电表200元/只;沼气1500元/座;青苗935元/亩;竹林(苗圃)910元/亩、室外水泥地坪40元/㎡、室外砖地坪20元/㎡、空调移机费200元/台、热水器移机费200元/台、光伏迁移费200元/㎡等。拆迁补偿房屋面积和附属物乡、村两级参加,测量单位统一丈量、登记户主签字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的面积为准。实行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打卡发放到农户。
2、拆迁奖补原则及标准
(1)按照“规定时间拆除的给予奖补、逾期不奖补”的原则:拆迁户按规定的时间要求,自“三榜”公示后无异议,在10日内拆除项目区房屋及其附属物或交出钥匙的,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按照(砖混、砖瓦、土瓦(草))房屋拆迁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奖补300、200、150元。自“三榜”公示后无异议,在20日内拆除项目区房屋及其附属物或交出钥匙的,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按照(砖混、砖瓦、土瓦(草))房屋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奖补240、150、120元。自“三榜”公示后无异议,在25日内拆除项目区房屋及其附属物或交出钥匙的,经工作组验收合格后,按照(砖混、砖瓦、土瓦(草))房屋面积分别给予每平方奖补180、100、90元。附属物等一律不予奖补。在“三榜”公示后无异议,25日后拆除项目区房屋及其附属物或交出钥匙,一律不予奖补。
(2)项目区搬迁户临时租房期限为6个月,每户每月补助房租费500元。
(3)房屋搬迁补助费:每户补助600元。(包括搬出搬进)
(4)户口在本村居,在拆旧区有固定住房,可享受拆迁补偿费,同时符合放弃在我乡境内新村自建或联建新房安置的且在本乡范围内无其他住宅的,按户每人6000元奖励;户口不在本村居,在拆旧区有固定住房的,可享受拆迁补助,不享受每户每人6000元奖励。外嫁女不予享受(含户口迁出或未迁出的)。到新村安置点安置占地的,须采取土地置换或货币购买方式获得。
(5)项目区拆迁户按照乡要求在符合村庄布点规划统一安置点建房的,必须按乡规划设计和质量要求建设,符合要求的每户主房奖补200元/㎡(二层含二层以上),平房和砖瓦房不予奖补,每户奖补面积不超过100㎡。
(6)村(居)工作经费奖补参照左政【20xx】7号文件执行。
五、土地权属调整
1、权属登记管理
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地块在规划复垦整理前,必须由所在村(居)统一权属登记。权属登记工作包括:项目区内原有土地利用类型、面积、土地权利人姓名、土地位置及四至边界等。权属登记后由村两委进行管理,作为整理后确定土地分配的依据。
2、新增耕地所有权确定
项目区的宅基地划分工作由所在村负责安排实施,新增耕地所有权属项目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庄复垦后的新增耕地严格按照“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权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村民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村集体确认重新发包。
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的,依上级文件执行。
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管理,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xx年版)的通知》(来政发〔20xx〕11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本次年度复核核查对象为20xx年已进行实物配租且至20xx年12月底租赁合同到期的1778户保障户(主要分布在小区)。
二、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区住建局为市城区保障性住房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为市城区住房保障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工作。
(三)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签订和管理及小区管理工作。
(四)各城区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年度复核保障户的材料受理、审核、公示工作。
(五)区民政部门负责对已授权申请家庭及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以上涉及单位主要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共同抓好各项工作。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xx年12月7日—20xx年12月27日)
1.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复核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复核计划、复核工作开展及清退整改等。
2.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要求人员落实到位,措施保障到位,资金筹措到位。
3.召开工作动员会。明确责任主体、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和时间期限。
(二)推进实施阶段(20xx年12月28日—20xx年3月31日)
进行实际摸底调查,详细掌握具体情况,切实做好保障户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争取被核查对象理解、支持、配合核查工作。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四、受理地点
区城区各街道办事处
五、办理流程
(一)初审
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表(非本市保障范围户籍的,向务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街道办提交申请表)进行审核后,提交至所属街道办(城东街道办、城北街道办、河西街道办、来华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并公示,低收入家庭需由区民政部局负责对已授权申请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二)审核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审核各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经公示无异议的年度复核申请材料。
(三)复核
区住建局负责复核区住房保障办报送的年度复核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在区住房保障网和主流媒体上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办退回给对应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退回给当事人。
(四)续签合同
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户进行续租、合同签订和后续小区管理工作。
六、主要工作措施
(一)为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现成立20xx年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领导工作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区住建局局长、综合执法局局长(兼)
副组长:区住建局副局长
区民政局副局长
市红河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来华街道办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城北街道办武装部部长
河西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党工委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成员: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区住建局保障办办事员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产部经理
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资产部专员
街道城建办助理
街道城建办办事员
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办事员
街道城建办办事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负责督促各责任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完善后续管理,加强舆论监督
1.相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税务、金融、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以核准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要突出抓好准入审核工作,进一步健全退出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完善保障性住房对象档案,防范、严查骗租骗保及以权谋私等行为。
2.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各项政策及先进典型经验,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抓好信息公开,提高住房保障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联合行动,多重保障
1.坚持责任制度。住建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牵头,街道、民政等单位为协办部门,各单位行政一把手对各自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单位要统筹协调,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2、建立快速通道。各单位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办理,保证工作畅通。
为深入推进我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补齐城市管理工作中的短板,推动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向乡镇延伸。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37号)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发〔20xx〕3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以建设美丽乡村,打造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城镇环境为目标,扎实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重心下移,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平,从根本上扭转城市管理在基层乡镇缺位现象,为加快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机制和执法主体
按照属地管理为主,城管执法为辅的原则,推行“乡镇吹哨,城管报到”共治共管机制,由市城市管理局抽调执法力量,配合乡镇政府着力构建上下联动基层治理新格局,推进乡镇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执法区域
参与配合管理执法区域为乡镇政府驻地主要商业街区、农贸市场等,并逐步向乡镇全域延伸。
四、工作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围绕乡镇街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执法人员配合乡镇政府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影响镇(乡)容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二)对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商亭等其他设施,影响镇(乡)容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三)对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四)对在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张挂、张贴宣传品等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五)对不按规定地点、方式冲洗车辆,造成污水漫流、遗弃垃圾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六)对擅自在道路上设置斜坡、台阶等影响镇(乡)容或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
(七)对街道两侧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
(八)对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环保、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乡镇的执法行为(涉及部门为执法主体,文书票据由涉及部门出具),市城市管理局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协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工作(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强化宣传引导。通过电视台、电台、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营造浓厚氛围,积极宣传乡镇综合执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引导公众参与监督管理,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知晓率。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相关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借助城市管理向乡镇延伸的契机,加强镇(乡)容秩序管理,打造规范有序、环境优美的镇(乡)环境;公安部门在接到涉嫌拒绝、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等案件时,必须做到有警必接、有案必处、有责必究,加大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城市管理执法权向乡镇延伸提供执法保障。
(四)强化机制保障。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下沉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建章立制,严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遵纪守法,切实提高执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经费保障,依法落实下乡补助等政策,确保乡镇综合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我县地处渭北旱塬地带,属资源型缺水区域,干旱缺水严重制约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农业发展。该项目建成后可满足史官镇部分群众农业生产和生活用水。经研究,对史官辖区村、村部分集体土地进行土地征收,用以建设彭衙水库项目。为确保彭衙水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成立水库项目土地征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镇代镇长担任,成员单位为:自然资源局、史官镇、公安局、财政局、发改局、人社局、审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联系勘界公司进行勘界;配合征收土地权属部门清点登记被征收土地的地面附着物,兑付土地征收补偿资金。
镇政府:负责土地征收宣传工作;负责征地的栽桩放线工作;组织村、组制定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和失地群众户安置方案并予以实施;负责征地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被征地群众户的土地面积和青苗面积的丈量登记工作;协助自然资源局做好土地征收资金的兑付和土地移交工作。
财政局:负责土地征收资金的拨付工作。
人社局:负责失地农民的再就业培训,宣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
公安局:负责维护正常的征地工作秩序,依法处置土地征收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做好土地征收的配合工作。
二、土地征收范围及补偿标准
(一)征地范围:项目选址在镇富平村集体土地2.3025亩、村集体土地11.2785亩,共征收集体土地13.581亩(具体以勘测定界面积为准),地类为草地和未利用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以及我县新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草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2.34万元,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每亩1.56万元。
三、群众安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应妥善安置好被征地农民,此次土地征收采取货币安置办法。具体土地征收安置必须由村组制定安置补偿方案,报经史官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征地资金兑付
由史官镇人民政府依据安置补偿方案造册登记,直接兑付至被征地群众。
五、工作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10月16日—10月18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安排,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方案。镇人民政府召开村、组干部和群众会议,做好征地前期宣传工作,为征地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二)外业工作阶段(10月19日—10月20日)。由自然资源局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被征土地进行勘界。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村、组人员栽桩放线,开展土地丈量及青苗登记、地面附着物清点等工作,组织村组制定安置补偿方案。
(三)内业工作阶段(10月21日—10月27日)。签订土地征收协议,组织实施征地资金的兑付和失地群众的安置工作。
(四)土地移交(10月28日—10月31日)。清表结束后,由史官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彭衙水库项目围墙修挡工作,所涉及费用另行核算,并协调村组做好土地移交。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把彭衙水库项目土地征收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征地工作任务按时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在县土地征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执行政策标准要一致,处理问题口径要统一。工作中涉及的政策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严禁乱表态、乱开口,避免造成不良影响、耽误工作。
(二)严肃纪律,讲求方法。参加土地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按时到岗,严禁无故脱岗。工作期间,无特殊原因原则不允许请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做好群众教育引导工作,讲法律、讲政策,避免采用高压和粗暴行为,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工作大局。
(三)公正公开,依法征用。征地工作实行“三公开”制度,即补偿标准公开、分配和安置方案公开、资金兑付公开,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克扣、挪用征地补偿费,确保各种补偿及时拨付到位。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碍和干扰征地工作。
做好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对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财产安全有着重要作用。按照市、区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全乡区域内全年度实行秸秆禁烧,土地确权总面积4.3万亩。秸秆禁烧面积2.143万亩。严格落实禁烧措施,坚决杜绝秸秆、杂草、生活垃圾等焚烧现象。20xx年全乡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0%以上,形成秸秆切抛还田为主,青储饲料为辅助手段的综合利用格局。确保全乡无焚烧火点。
二、提高工作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秸秆禁烧是关系到空气质量、生态环境、经济发展的工作,应充分认识秸秆禁烧工作的重要性,制定、细化秸秆禁烧工作方案,全面动员、快速部署秸秆禁烧工作,各村不得出现秸秆焚烧现象,同时,禁止焚烧垃圾、田间杂草和杂物等。派出所负责打击蓄意焚烧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对焚烧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村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方式,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刷制墙体宣传标语、村级无线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禁烧对保障空气质量的重大意义、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让禁烧政策家喻户晓。
四、实行网格体制,做到管理无缝隙
进一步利用“蓝天卫士”监控影像,监控禁烧工作。各村及有关单位要建立秸秆禁烧工作责任制,各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将禁烧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将各个村庄、道路禁烧任务分解到人,实行乡、村、组三级管理网格,严防死守,确保秸秆禁烧“空间覆盖无空白,责任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
以各行政村区域边界为本级网格管理范围,确定网格管理责任人,形成“边界明确、责任落实、上下互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乡、村、组三级管理体系。
五、加强技术指导,多种方式禁烧
在收割前,各村要召开所有农机手会议,要求农机配备切割抛撒装置,并保证留茬高度控制在10CM以下。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宣传车、明白纸等广泛宣传焚烧的危害以及上级禁烧秸秆会议精神。根据实际,各村安排成立专门秸秆清运队伍,将能够离田的秸秆集中统一堆放(各村要至少安排1个集中堆放点)然后再转运到乡政府的集中堆放点。各村保证每个防火点上有2--3人严看死守,注明联系电话。佩戴袖章,每个防火点上要配备灭火工具,必须全天不间断巡回检查,派出所抽调干警专门负责治安。
多措并举,将焚烧秸秆控制在萌芽状态。做到及时收割、及时离田、及时耕种、及时排除着火隐患,确保全乡无火点。
六、调整产业结构,实现源头治理
按照“增产增收并重,良种良法配套、农机农艺融合、生产生态协调”的要求,充分利用现代农业发展政策,发展特色高效生态农业。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服务,鼓励和引导农民将土地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着力推进重点禁烧区域现代农业规模化、农机化、社会化、产业化和生态化发展。
七、加大督查力度,落实考评“一票否决”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与乡政府成立联合巡查组,进行巡回检查。即白天二个巡查组(1、农业办公室一个巡查组,巡查领导:卜扬,司机,葛多贵;2、行政执法队一个巡查组,领导:朱正州,具体人员及司机由朱正州安排。负责巡查及应急火情扑救。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上午、下午分别安排二位人员与乡政府联合巡查)。夜间分三巡查组(1、卜扬带队巡查组,司机,葛多贵2、朱正州带队巡查组,人员及司机由朱正州安排3、葛俊杰带队巡查组,司机,王绍军。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分别安排两位人员与乡政府联合巡查及查岗)。值班人员实行签到制,并佩戴袖章,督查时,人员擅自脱岗1次的,从保证金中扣除200元,村级防火人员从包干经费中按照同样标准扣除。点上人员负责本点区域内禁烧工作,发现焚烧立即扑灭。如村与村相邻之间发生火点,先灭火,不准出现扯皮现象,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的村,问题严重的村,在年终考评时实施“一票否决”。引发较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严格执行焚烧秸秆“黑斑倒查制度”和“田主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有效监管和执法威慑。
八、经费使用与奖惩
今年各村秸秆综合利用经费每亩按60元每亩(午季40元,秋季20元)的标准实行包干使用,各村秸秆禁烧经费报销时须经包村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到“三资”报销。面积按照各村上报面积测算。乡20xx年禁烧面积为2.143万亩。为做好今年秸秆禁烧工作,确保完成市、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实行保证金制度,即参加秸秆禁烧的乡党委、政府班子成员每人交纳保证金6000元,其余乡机关参与人员每人交纳保证金4000元,村两委主要负责人交纳4000元,(除村书记和享受正职待遇的副主任、副书记外,其他村两委人员交纳3500元/人,其奖励资金从村级防火经费中支出)。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水利局副科及正科交纳保证金6000元/人元,其他人员交纳保证金4000元/人。派出所所长、指导员交纳保证金4000元。处罚和奖励措施:各村必须安排专人全天候不间断巡查,不得出现一处焚烧火点。如在检查中被乡政府巡查组发现一处焚烧火点,该点的包村领导、乡机关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点上其他值班人员每人扣除200元,发现不在岗的,扣除点上人员每人200元;如在检查中被区政府巡查组发现人员不在位的,扣除该点人员每人扣除400元,如有焚烧火点的扣除相关人员每人400元;如在检查中被市政府巡查组发现一处焚烧火点的,该点的包村领导、乡机关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点上其他值班人员每人扣除600元;如在检查中被市级以上巡查组发现一处火点或被卫星拍到的,该点的包村领导、乡机关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点上其他值班人员保证金全部扣除,扣除后再追交齐保证金。其他村里安排点上人员的罚金从包干经费中按照相应比例扣除。如被卫星拍到火点,保证金全部扣除。如集中值守时间结束,乡机关干部从值守点上撤离,则禁烧任务由包村领导、包村干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承担,乡政府将安排禁烧应急队伍进行巡查。如被乡政府发现一处焚烧火点,火点所在村的以上人员分别处罚150元,如被区政府发现一处焚烧火点,分别处罚200元,如被市政府及以上发现一处焚烧火点,分别处罚300元,焚烧的面积将从综合利用经费中扣除,标准和补助标准一样,即60元/亩。如全年没有发生火点的,除保证金足额返还外,按保证金的双倍比例进行奖励。如因工作调动等其它原因,只参加一季禁烧工作的,除保证金足额返还外,按保证金的单倍比例进行奖励。
九、严格按照要求,确保报告制度落实
根据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全年度内实行全面禁烧,实行秸秆禁烧零报告制度,各村要明确专人,严格按照填报要求和时间,于每天下午16:00前将当天秸秆禁烧情况上报至乡秸秆禁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办(),严禁瞒报、漏报现象发生,确保报告制度的落实。
秸秆禁烧值守时间以6月1日为准。乡秸秆禁烧值守时间: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晚上6:30——10:00。乡机关人员白天如果没有特殊工作也要到自己所在的防火点,晚间所有人员必须到各自的防火点进行值守。
各村人员值守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10点,吃饭时间,由村里安排人员轮流换班。禁烧期间通讯工具必须保持畅通。
为落实7月31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推进会的要求,区安委会决定组织四个综合整治组,对街道格林社区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安全生产综合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三个月的综合整治行动,达到对格林社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一批、清理一批、整治一批”的目标,实现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精准治理,深入推动打通消防生命通道、重点场所治理,突出风险整治,重点行业管理和消防基础建设等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意识,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建立完善的从根本上消除火灾风险隐患的消防管理责任链条,推动生产安全形势持续好转。
二、整治时间、对象和内容
(一)整治时间
8月4日---11月3日
(二)整治对象
街道格林社区辖区范围内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三)整治内容
1.实施打通消防生命通道工程。
2.防火要求较高的生产场所消防安全治理。
3.“九小”场所及老旧区域消防安全整治。
4.对各类产生噪声、粉尘、生产废水的企业集中整治。
5.对未取得企业主体资格的相关企业综合整治。
6.对特种设备未经检测投入使用进行综合整治。
7.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进行整治。
8.对各企业存在的“三违”情况进行整治。
三、分组安排
(一)综合整治一组,整治格林社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家俱生产企业。
组长:,成员: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格林社区各抽一名干部组成。
(二)综合整治二组,整治格林社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光学镜片加工企业。
组长:,成员: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格林社区各抽一名干部组成。
(三)综合整治三组,整治格林社区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汽车修理、陶瓷加工、餐饮、食品企业。
组长:,成员: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格林社区各抽一名干部组成。
(四)综合整治四组,整治以上三组整治范围外的其余各类企业。
组长:,成员: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格林社区各抽一名干部组成。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开展好综合整治工作,确保整治成效。
(二)各整治组要深入一线,严肃认真开展工作,突出查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消除监管盲区。
(三)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增强纪律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对在整治工作中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追责问责。
乡镇行政执法职责权限实施方案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
力量的实施方案》(办发〔20xx〕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办发〔20xx〕20号)要求,规范我县赋予乡镇行政执法职责权限,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市在乡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
罚权工作的复函》(司函〔20xx〕38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将70项行政执法职责权限赋予我县乡镇实施。
二、工作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构建简约
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原则,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权限赋予乡镇,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三、主要内容及说明
《实施方案》严格贯彻落实省、市相关的文件精神,紧紧结合我县乡镇(街道)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改革工作实际,进一
步明确了赋权原则,细化了工作任务。
(一)坚持“成熟一批,赋予一批”
《实施方案》根据推进审批服务执法权限下沉的工作要求,将点多面广、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首批70项行政执法权限赋予乡镇实施,确保乡镇对于所赋予职权真正放得下、
接得住。
(二)结合工作实际细化实施步骤
已完成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13个乡镇,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在辖区内集中行使相关相关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其余乡镇在完成乡镇机构改革相关工作后,再行实施本方案。
(三)加强县乡两级执法协作
县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与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相关的管理信息提供给各乡镇,及时转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执法解释,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动态信息。乡镇人民政府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需要县直主管部门认定、技术鉴定或提供咨询意见的,县直主管部门应根据《关于建立县乡(镇)行政执法协调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尽快给与答复。乡镇人民政府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环节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县直主管部门,并可会同县直主管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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